习性、迟滞与网络空间治理困境

2019-12-04 09:07:10
北京电子科技学院学报 2019年2期
关键词:习性场域网络空间

毕 晟

中国传媒大学传播研究院,北京 100024

当前,世界正面临百年未有之大变局,全球化深入发展进入4.0时代,第四次工业革命浪潮正在涌动,5G到来使物联网真正成为现实,进入了万物皆可互联的万物互联网时代,全球网络空间得到了前所未有的繁荣发展。然而,网络空间治理的困境依旧严峻,每一次科技进步给人类社会带来便利和发展的同时,也都带来问题和挑战,双刃剑的效用在网络空间中尤其明显,网络攻击、网络色情、黑客、恐怖主义、数据滥用、隐私保护等问题层出不穷,既有网络技术发展造成的新问题,也有人们主观意识带来的老问题。如何对网络空间进行有效治理,促使网络空间健康有序发展,是全世界面临的共同问题。对此,学者们从不同的角度和立场进行了大量的研究,取得了丰富的研究成果,提出许多意见建议。但是,在各治理行为体的网络空间治实践中,网络空间治理困境并没有得到显著的改善。对此,本文尝试超越网络空间治理本身,以一个更广阔的视角来看待网络空间治理,选择以法国学者皮埃尔·布迪厄(Pierre Bourdieu)的场域理论(Field Theory)作为研究视角,来探寻网络空间治理困境的场域根源是什么,以及如何突破当下的治理困境。

一、网络空间治理行为体的习性与迟滞

习性(Habitus)是布迪厄独特的社会学方法、“场域理论”和实践哲学的核心,也是他对社会科学的独创性和贡献的关键。[1]习性是一种关系结构,其意义在于习性与场域的关系。因此,习性的概念和它所要概念化的对象在意图上是完全相关的。通过这个概念,布迪厄鼓励我们采用一种超越表面经验实践的关系思维模式,来挖掘它们潜在的结构原则。布迪厄将习性定义为社会成员(无论是个人、团体还是机构)的一种属性,包括“已经被建构的结构和正在建构中的结构”。[2]而这一“结构”是系统有序的,而不是随机的或无模式的,它包括一套产生感知、欣赏和实践的性情系统。[3]习性既由存在的物质条件构成,又根据其自身的结构产生实践、信仰、感知、感受等等。习性,正如布迪厄指出的那样,是一种“主观性的社会化”以及“社会性的具体化”[4];换句话说,就是结构的内在化,就是由客观性制造出来的主观性。这也是个人如何在社会中发挥作用的——习性的性情构成了我们行为的基础,反过来又促进了社会结构。习性因而就把客观社会结构和主观个人经验整合到了一起:“一种外在的内在性以及内在的外在性之间的辩证法”。[5]

从上述布迪厄对习性的阐释出发,本文认为,在网络空间治理场域中的各类行为体,无论是国家、政府组织、非政府组织、公司还是个人,都具有各自的习性。正是这种习性,指导着行为体在网络空间治理场域中的治理实践。

在布迪厄的理论中,迟滞(Hysteresis)作为一种不匹配和时滞的概念,来强调习性和场域之间的中断,以及随着时间的推移这种破坏造成的后果。[6]布迪厄在《实践理论大纲》中定义迟滞时,如此写道:“习性的迟滞是习性结构再生产的社会条件所固有的,它无疑是机遇与把握机遇的性情之间的结构性滞后的基础之一,这是错失机会的原因,特别是不能够以不同于过去的感知和思考类别来思考历史危机的能力的原因”。[7]布迪厄使用这个概念来描述任何特定场域结构变化的影响,在这些场域中,至少在一段时间内,为使个人适应社会而建立的自我调节的习性出现了崩溃,他认为“由于迟滞效应必然涉及到习性构成的逻辑,当实际面临的环境与客观上适合的环境相距太远时,实践总是容易招致负面制裁”。[8]布迪厄在《帕斯卡尔式的沉思》中,把堂吉柯德作为一个迟滞的经典案例来阐明何为“迟滞”,即基于历史场域的性情习性与当代场域的要求不符。对于这个概念的理解,可以用我们常用的一句通俗的话来表达“这个人没有活在当下,还活在过去”。

由此可见,迟滞的基本特征是习性与场域的错配以及与之相关的时间维度,即习性与场域的不同步程度。之所以会产生迟滞,是因为习性和场域这两种结构是同源的,而且是相互构成的,而且它们都在进化,所以习性和场域之间的关系是持续的、动态的和不完全的:它们并不完全匹配,因为每个习性和场域都有自己的内在逻辑和历史。这使得一个场域的结构和它的成员的习性之间的关系是不同程度的匹配或不匹配。[9]

因此,本文认为,在网络空间治理场域中,当治理行为体的习性与场域的结构发生不匹配时,也必然会产生迟滞现象,并且这种迟滞效应随着全球化对网络空间治理的深刻影响而不断放大、扩散,由此产生的直接后果,就是当下产生网络空间治理的困境。

二、迟滞在网络空间治理场域中的源起

网络空间治理场域中之所以会产生迟滞现象,从根本原因来说是因为网络空间治理行为体的习性与网络空间治理场域的结构不匹配导致。而这种不匹配之所以会产生,则是由两类直接原因造成的:一类是场域变化的客观原因、一类是行为体习性的主观原因,即一种是客观上的不匹配、一种是主观上的不匹配,也可以说一种是被动式的不匹配、一种是主动式的不匹配。

所谓场域变化的客观原因,是指由于网络空间治理场域发生了变化,客观上形成了对网络空间治理场域中的行为体习性的新的匹配要求,而行为体的习性并没有及时的进行相应的调整,依旧停留在与之前的网络空间治理场域结构相匹配的状态上,也就是习性产生了惯性,这样就造成了网络空间治理行为体的习性与当下的网络空间治理场域结构的不匹配,因而产生了迟滞现象。

所谓场域变化的主观原因,是指网络空间治理的行为体自身习性未能主动与网络空间治理场域结构匹配所导致的滞后。这种类型的滞后主要通过两种途径发生,一种是新进入网络空间治理场域的行为体的习性不能及时适应场域结构所致。另一种是由于网络空间治理场域的行为体同时身处其他场域,而把在其他场域中的习性带入到网络空间治理场域中,从而对网络空间治理场域中的习性产生影响,导致行为体在网络空间治理场域中的习性不能匹配网络空间治理的场域结构,从而产生迟滞。

此外,全球化的深入发展,进一步加剧了网络空间治理场域中的迟滞现象,这种影响施加在网络空间治理主体和网络空间治理场域结构两个方面,既加剧了习性与场域客观上的不匹配,也加剧了习性与场域主观上的不匹配。

一方面,全球化的深入发展使得网络空间治理涉及的行为体越来越多、网络空间治理行为体之间的联系更加紧密,这就使得有更多的行为体参与到网络空间治理场域中来,行为体越多则可能产生不匹配的概率就越大,即所谓的“林子大了什么鸟都有”,而且随着不同类型、行业行为体参与的越来越多,使得在网络空间治理场域的各个层面上的迟滞现象越发突出,加之网络空间治理行为体之间的博弈愈发激烈,这也就越容易产生网络空间治理困境。

另一方面,全球化的深入发展使得网络空间治理场域与其他场域之间的联系复杂交错,网络空间治理场域与其他场域之间的互动更加频繁、更加敏感,加之网络技术的不断革新换代,由此导致网络空间治理场域中的变化更加频发,客观上造成了网络空间治理场域中,行为体的习性与场域结构不匹配的可能性变得更大,因此这种被动式不匹配所导致的迟滞现象更加普遍、更加频繁。

三、迟滞导致的网络空间治理困境类型

无论客观上造成的习性迟滞,还是主观上造成的习性迟滞,最终的根本原因还是在于行为体自身没有及时调整自己的习性所致,所以网络空间治理困境与网络空间治理场域中的行为体有着必然的联系,网络空间的治理者往往也是网络空间问题的制造者。目前关于网络空间治理困境的研究中,对制度困境、安全困境、合作困境、法律困境的关注较多,但还没有一个统一的或者共识性的困境分类方法,这主要是因为网络空间治理面临的问题来自网络空间的方方方面,无法依据问题的表现方式来进行类型的划分,并且因为全球化对网络空间发展的催化剂作用,将全球化中出现的各类政治、经济、社会等方面问题带入网络空间之中,使得网络空间的问题层出不穷,不断有新形式出现,也无法穷经困境的所有类型。

但如果我们透过问题看本质,从网络空间问题的表现中挖掘其产生的根源,是可以做出一个明确的划分的。事实上,网络空间治理困境就是因为网络空间中出现了解决不了或者难以解决的问题所导致的,如果从网络空间治理困境问题产生的根源出发,则可以将目前网络空间治理困境分为两类:一类是由于网络空间发展尤其是由于技术创新导致的变革性发展带来的“新问题”所引发的治理困境,一类是由于网络空间行为体带来的“老问题”所引发的治理困境。

(一)网络技术变革引发的“新问题”

如前文所述,网络技术的变革,是网络空间不断发展、始终保持生命力的根源所在,同时也是网络空间治理场域变化的主要动力来源。然而,科学技术是一把双刃剑,这对于网络技术来说也是一样的,既创造了各种新的增长点推动了网络空间的发展,同时也带来了很多的“新问题”阻碍了网络空间的良性发展。正是因为这种新事物带来的“新问题”,导致网络空间治理场域发生了变化,这也就要求网络空间治理场域行为必须要有与这种变化相匹配的习性,即一种“新的习性”。但实际上,面对新问题,人们往往很难在短时间内找出有效的应对办法,尤其在全球化的当下,很多问题的解决往往涉及到很多其他的因素,尤其是涉及到许多行为体的共同参与,这就使得行为体的习性难以迅速改变以匹配场域的变化,就产生了习性的迟滞,导致了网络空间治理困境的产生。

这种难以匹配,一方面是因为需要场域中相关行为体自身习性的及时调整,另一方面,是因为当涉及需要到多个行为体协同配合时,单个行为体习性的调整还不够,必须所有行为体的习性都发生了相应的调整才可以,就如同管理学中的“木桶效应”。对于网络空间治理来说,在面对“新问题”所导致的某个治理困境时,解决问题的进度往往取决于诸多协同治理行为体中那个习性迟滞最严重的行为体,只有当所有相关的行为体的习性都与新问题所带来的场域变化相匹配时,这个问题才能得到解决,治理困境才能被突破。

从这方面具体的困境表现而言,关于“数据主权”问题的争议就是这种典型的“新问题”之一,这种争议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是用户所在国是否对国外服务器上的用户数据拥有主权,另一方面是为了保障数据安全,是使用用户所在国的相关法律对互联公司进行监管,还是使用互联网公司归属国的法律进行监管。围绕这两个争议,国家与国家之间、国家与互联网公司之间展开了激烈的博弈,而由此引发的数据安全问题一直迟迟得不到解决,造成了网络空间治理的困境。

如2018年3月5000万Facebook用户信息被泄露,引发了全世界的震动。在这个事件中,Facebook是一家美国的互联网公司,而用户来自世界各国,用户的数据都储存在该公司的服务器上,而该公司的主服务器设置在美国境内,而这些存储在服务器上的数据,又被一名英国用户所搜集,非法出售给一家英国的数据分析公司,而这家数据分析公司可能进一步将用户数据分析结果出售给其他公司。由此可以看出,“数据主权”问题涉及国家、互联网公司、个人等多个网络空间的行为体,数据安全问题需要各个行为体的协同配合才能保障,只要其中有一个行为体的习性迟滞没有消除,那么整个数据安全的困境就无法得到彻底的解决。

(二)行为体主观意识带来的“老问题”

之所以把这类网络空间治理困境称为“老问题”,并不是说这类困境在网络空间中原已存在,而是指这类困境来源于现实社会,是现实问题在网络空间中的体现,这些问题实质上是现实社会中的老问题。而现实社会中的问题之所以会出现在虚拟的网络空间中,其根本上是因为“人”造成的,即网络空间中的行为体,同时也是现实社会中的行为体,包括国家、组织、公司和个人,正是通过身处不同场域的行为体作为中介,现实社会中的问题就进入了网络空间之中,产生了网络空间治理中的新问题,这也是为什么每当网络空间中有新技术的出现,都有可能带来新的治理问题。从总体上说,大部分网络技术本身是中性的,并没有正邪之分,关键是看用在什么“人”手里。“坏人”用它来做坏事。从场域理论的角度来看,这就是由于这些“坏人”即行为体的习性所致,即他们的习性中就隐含着要做违法犯罪之事的性情,而网络技术不过是他们作恶的工具,网络空间也只是他们作恶的地点。

这些“老问题”中比较典型的是网络攻击、网络犯罪等。以网络攻击为例,所有的网络空间行为体都可以成为实施网络攻击的主体,同时也都可能成为网络攻击的目标和受害者,网络攻击的最极端形式就是由国家发动的网络战。据人民日报报道,美国正打造全球最大网络武器库,挖掘软件和系统漏洞、开发木马病毒,用于网络攻击甚至网络战,在全球引发网络军备竞赛,直接威胁全球网络安全。[10]并且美国不仅仅是研发网络武器,而且已经将这种网络武器投入实战之中。2013年美国利用“震网”蠕虫病毒攻击伊朗的铀浓缩设备,使核工厂突然发生大规模爆炸。[11]2019年初,委内瑞拉爆发的大规模停电事故,也疑是由于美国为支持反对派而制造社会混乱,对发电厂实施的网络攻击所致。2019年6月伊朗击落了一家入侵领空的美国无人机,随后美国总统特朗普同意对伊朗发动网络战。由此可见,美国作为网络空间中占主导地位的行为体,网络技术在美国的手中变成了发动战争的工具,美国非但没有自己的技术优势来推动网络空间治理,反而成为网络空间安全的最大威胁者。而在现实世界中,美国同样是世界动荡和冲突的最大来源,不管是利用网络技术、还是航天技术等其他的技术,美国的目的都是为了维护自己的霸权统治,或者说,美国要在各个场域中都保持自己的霸权地位。

因此,这些网络空间中的“老问题”的根源在于现实世界,要治理这些老问题“老问题”,就必须跳出网络空间治理场域本身,去相关的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军事等场域中寻求问题的解决根本,如果仅局限于网络空间治理场域之中,那治理实践只能是头痛医头,脚痛医脚,治标不治本,这些“老问题”所引发的网络空间治理困境就将永远无解。

(三)全球化加剧了网络空间治理困境

全球化对于网络治理困境的生成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这一方面是由于全球化带所带来的密切联系,参与到网络空间治理场域的行为体也越来越多,相关治理困境涉及的行为体也越来越多,这也客观上要求行为体之间的配合协同越来越多,使各相关行为体必须同步解决习性迟滞的问题。然而,参与治理的行为体越多,这也意味着,组成“木桶”的木板越来越多,导致“木桶效应”的传导性越来越强,造成一种“短板接力”,即可能有不断的新的治理行为体加入,使整个问题的解决不断受到新的习性迟滞的限制,以至于陷入无尽的状态,这也是造成目前治理困境的重要根源。比如,对国际网络诈骗治理所面临的困境,犯罪分子几乎在任何一个国家境内都可以实施对境外的网络诈骗,而目前又没有一个打击网络诈骗的全球性合作机制,并且也不是所有国家都制定了惩治网络诈骗的法律法规。[12]也就是总是有国家在场域中的习性发生了迟滞,这就使得犯罪分子可以不停寻找这种“迟滞”国家实施网络诈骗犯罪。

另一方面,由于全球化进程的深入,给全球带来了的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领域的新问题,这些新问题或通过由于全球化导致的更加频繁、更加敏感的场域互动从而影响网络空间治理场域的变化,或通过网络空间和现实空间的共同行为体作为中介将其他场域的习性传导至网络治理场域之中,从而造成根源于其他场域的治理困境。比如网络恐怖主义是各国网络空间治理的重点问题,也是网络空间治理中的显著难题。[13]网络恐怖主义之所以能屡禁不止,在网络空间中持久的存在甚至不断增大传播力和影响力,其根源是在现实社会中的意识形态和价值观的冲突所致,不从源头上解决,是无法消灭或压制网络恐怖主义的。

此外,由于全球化的催化作用,使得网络技术快速发展,这就使得技术的双刃剑效应更加频繁的现象出来。新的技术架构、生产体系在带来新的发展机遇同时,也带来了新的安全风险挑战,如据国家工业信息安全中心报告显示,2018年全球安全漏洞数量高达432个,同比增长14%,中高危漏洞占比达99%。而这些漏洞将随着物联网、5G网络的快速发展而变得更加危险,关于对工业互联网安全的保障又成为了网络空间治理中的新困境。而对此,我们又不能因噎废食,废除产生问题的新技术,所以也就形成了“新技术新漏洞,新漏洞新问题,新问题新治理,新治理新困境”的循环,而这种循环在全球化背景下的网络空间治理场域中也更加的显著。

四、网络空间治理困境的突破

无论是要解决网络空间中出现的“新问题”所引发的治理困境,还是网络空间中出现的“老问题”所引发的治理困境,对于网络治理困境的突破,关键就在于要消除网络空间治理行为体的习性与场域结构不匹配所引发的迟滞。而无论这种这种迟滞是场域变化的客观造成的,还是行为体习性的主观造成的,迟滞的消除都需要行为体改变自己的习性。因此,要突破网络空间治理困境,最终还是需要网络空间治理行为体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来及时调整自己的习性。本文认为,在全球化深入发展的当下,网络空间治理行为体在进行自我习性调整时,需要从治理意识、治理战略、治理方法这三个层面上着手改进,统筹把握好这三个层面中的九类关系。

(一)把握治理意识层面:小我与大我、权力与责任、一元与多元

一是要把握好小我与大我的关系。网络空间治理场域中各种类型的行为体,无论是国家、组织、公司还是个人,在参与网络空间治理时,实践的出发点要立足于“全球主义”这个“大我”而不是“国家主义”“个人主义”之类的“小我”。要提高站位,增强大局观,胸怀全世界、全人类的利益,不能仅从本国家、本组织、本公司、本人的利益出发。各种“小我”的利益掺杂在网络空间治理之中,必将导致所有行为体的利益都受损,也必然使网络空间治理陷入困境之中。因此,唯有各行为体都将全球主义之“大我”作为网络空间治理实践的出发点,才能有效的突破治理困境。

二是要把握好权利与责任的关系。首先,网络空间治理场域中的各个行为体,无论在场域中的地位高低,都应彼此尊重对方的权利,这种权利即包括参与治理的权利,也包括行为体合理合法维护自己权益的权利,如“网络主权”、“信息主权”等等。任何一个行为体都不应利用自己的优势地位来侵犯甚至剥夺其他行为体的治理权利,比如美国实施的网络霸权主义。其次,各个行为体都应当依据各自在网络空间治理中的角色来承担起自己应有的治理责任,要与各行为体在网络空间治理场域中的地位相匹配,其中国家应当承担主要的治理责任,并且场域地位更高的国家也更应承担更大的治理责任,比如中美等网络大国尤其要展现出自己的大国担当,在网络空间治理中发挥积极作用。

三是要把握好一极与多元的关系。所谓一极,就是指当下的网络超级大国美国在网络空间治理场域中的主导性地位,这是由其资本构成类型和资本体量综合决定。因此在当下的网络空间治理中必须承认这个客观事实,即美国的“一极”地位是当下网络空间治理场域结构的一个部分,所有的治理行为体都在这个客观场域结构的制约之下,也是所有的治理实践所无法回避的。但是,承认美国“一极”在场域中的客观存在,并不等于接受美国的网络霸权,让网络空间治理任由美国控制。事实上,由于全球化导致的网络治理主体的多元化特性,美国也无法凭一己之力来控制网络空间治理,比如对网络恐怖主义的治理,美国也需要同其他国家、政府与非政府组织、公司甚至个人之间的密切配合、协同合作才能有效进行。

(二)统筹治理战略层面:发展与稳定、变革与坚守、技术与人性

一是要把握好发展与稳定的关系。网络技术是一把双刃剑,正如上文所述,每当有新的网络技术诞生,都会给网络空间带来新的发展,但同时也给网络空间带来新的治理问题,影响网络空间的稳定。尤其在全球化的当下,网络空间已经与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军事等各个领域都有着密不可分的联系,网络空间中的重大变化往往会直接导致现实空间中的重大影响。因此,各行为体不能只盯着技术带来的红利,更要时刻提防技术带来的危害。任何网络技术的大规模应用,都应该以保证网络空间的稳定为前提,对于新技术在应用中发现的负面影响,各治理行为体应当予以高度重视,及时研究应对办法,积极主动承担治理责任,力争将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尽早清除问题的根源,并建立起可靠的应对和保障机制。

二是要把握好变革与坚守的关系。互联网自诞生之日起就被标榜为“自由”的象征。全球化发展引发的场域互动和新技术革新,使得网络空间中的变革不断,对一些传统的规则发生了挑战,原本一些界限清晰的规则制度在各种变革中逐渐模糊起来,每一次技术变革都给网络空间的行为体带来了更大的自由度,更多的行为体获得了在网络空间中为所欲为的权力,网络空间似乎成为了法外之地、无主之地,导致网络空间里乱象丛生。比如网络谣言的根源就在于没有遵守道德底线。因此,要求各行为体必须正确的处理变革与坚守的关系,在享受网络空间变革带来的更多的权利和自由的同时,要坚守住“不作恶”的原则底线,不能违背道德伦理、法律规制,如此才能减少网络空间治理的困境。

三是要把握好技术与人性的关系。所有的技术进步都应该以促进人类的发展为目的,网络技术的发展也不应例外。虽然从理论上说,网络技术本身并无正邪之分,但的网络技术的研发出发点却有善恶之别,在一行行机械的冰冷的代码中隐含着人性的善恶。人性应当向善,网络技术也应当“向善”,然而在网络空间中,有很多行为体为了自己的私利,开发出了“向恶”的网络技术,比如美国研发的“震网病毒”。而人性之恶终将毁灭自我,事实上美国自身现在也深受其害。因此,网络空间治理,不仅是对技术的治理,更是对人性的治理,这种人性不单指作为人类的个人行为体的人性,而是指包括国家、组织、公司在内的所有行为体的“人性”。

(三)协调治理方法层面:矛与盾、堵与疏、竞争与合作

一是要把握好“矛”与“盾”的关系。这对关系主要体现在网络空间治理的技术层面之上,所谓的“矛”就是要对网络空间治理难题尤其是因为网络技术发展直接导致的负面效应进行主动出击,积极研发针对性的技术,借助新技术的升级来解决由旧技术带来的问题,就是“魔高一尺,道高一仗”。所谓的“盾”,就是要加强防范和预防,能够减少网络空间问题产生的危害,这也可以从客观上减轻网络空间治理的困境,这就需要一方面积极研发能够抵御或减轻网络问题造成的危害的防御性技术,更关键的是,另一方面要积极提高防范意识,把防御措施执行到位,减少安全漏洞。所以,在网络空间治理中只有矛盾结合,才能进行有效的治理。

二是要把握好“堵”与“疏”的关系。这对关系主要体现在网络空间治理的管理层面之上。所谓的“堵”,就是切断某些网络空间问题的影响路径,减轻或者避免造成不良影响,然而封堵措施往往只能在一段时间内发挥作用,之后相关问题又会死灰复燃,这造成了屡禁不止的治理困境,如对盗版软件网站的整治。所以可见,“堵”只能管一时,不能管长久。因此,必须要结合“疏”的方式来进行解决,寻找问题产生的根源对症下药,治标又治本。盗版软件网站屡禁不止就是因为网络用户有使用盗版软件的强烈需求。因此,一方面软件公司要降低产品价格,另一方面国家要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此外,软件公司还要加强防盗版技术等。所以一定要“疏”“堵”结合,既要消除当下的影响,又要消除问题的源头,方能取得理想的治理成效。

三是要把握好竞争与合作的关系。这对关系主要体现在网络空间治理的制度层面之上。网络空间治理场域中行为体之间的竞争是必然的,因为场域就是一个各行为体在其中互相之间进行争斗以获取更好的场域地位的场所。但是,我们不能只片面的看到场域中的竞争,因为场域的本质是身处其中的行为体之间的关系,不仅有竞争的关系,还应当有合作关系。尤其是近年来,由于全球化的发展,新兴国家开始从网络空间治理的边缘走向中心,在网络空间治理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14]如果从传统的竞争思维来看,似乎又增加了竞争的对手,但从合作思维来看,这实际上是增加了可以合作的伙伴。因此,网络空间治理的行为体应当积极调整自己的习性,改变竞争性的惯性思维,增强全球主义意识,弱化国家本位主义,积极主动的寻求合作,才能共同解决网络空间的各种问题,突破当下的各种治理困境。在网络空间治理中,竞争是必然的,合作是必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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