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亭兰/福建省泉州华侨职业中专学校
学校各部门各专业根据示范校项目建设的需要,尤其是保障示范校项目任务按质按量完成的基础上,根据子任务建设内容进行资金的预算,制定预算的时间提前3个月以上,提出下一年度所需建设的各项预算和预期绩效(开支的性质、用途、金额、建设目的、建设后产生的绩效),各子项目负责人填写采购项目申请表。资金预算需要进行市场询价调查,至少调查三家以上公司进行询价,确定最终的项目预算,一方面防止资金浪费,另一方面避免低价采购质量不合格。
各专业负责人按各专业发展需要填写项目资金预算申请表,经班子会讨论通过后提交上级审批,审批后的采购项目填写项目申报表并提交技术参数到学校有关部门审批。
学校从泉州市财政局采购办专家库中选取各专业领域的专家作为我校采购前技术参数的论证专家库。由该项目负责人向实训处提出申请,对项目的技术参数和价格进行论证。实训处从学校纪检人员中指派一名纪检员随机抽取后产生专家。项目金额30万元以下的外聘一名专家,30万元以上的外聘3名专家进行论证。我校各专业安排相关人员列席会议,由实训处主持项目论证会。专家对技术参数的前瞻性、合理性与价格的匹配度等提出意见和建设。各专业负责人对论证后的技术参数按专家的意见和建议进行修改后交总务处进入采购流程。
对通过财政局、教育局审批后的项目在福建省政府采购系统内导入全部预算项目全部确认后每一项提交给市教育局相关领导审批。
(1)在福建省政府采购系统里抽取代理机构,确定代理机构(50万以上的项目下达计划,50万以下的进行线下招标)。学校提供该项目经过专家论证后的技术参数、售后服务、验收标准、付款方式提交给代理机构,代理机构给出招标文件由该项目的负责人进行招标文件的确认,确认后在中国采购网和学校网站发布该项目的采购公告。
(2)代理机构对提交材料的供应商进行审核后在公告确定的日期组织专家进行竞争性谈判采购活动的,采购代理机构在评审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将评审报告送采购人确认。
(3)采购人在收到评审报告后5个工作日内,从评审报告提出的成交候选供应商中,根据质量和服务均能满足谈判文件实质性响应要求且最后报价评审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也可以书面授权谈判小组直接确定成交供应商。采购人逾期未确定成交供应商且不提出异议的,视为确定评审报告提出的最后报价评审价最低的供应商为成交供应商。
(4)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在成交供应商确定后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成交结果,同时向成交供应商发出成交通知书。采用书面推荐供应商参加采购活动的,还将公告采购人和评审专家的推荐意见。
(5)成交通知书对采购人和成交供应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除不可抗力因素或政策原因外,成交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改变成交结果,或者成交供应商拒绝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均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未成交供应商对成交结果公告如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成交结果公告刊登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有关质疑、投诉的相关规定和要求,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有关财政部规章等法律文件规定执行。
(1)采购人、成交供应商在《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10日内,根据谈判文件确定的事项和成交供应商响应文件,参照本谈判文件第四章的《合同》文本签订合同。双方所签订的合同不得对谈判文件和成交供应商响应文件作实质性修改。逾期未签订合同,按照有关法律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采购代理机构将没收采购保证金,以抵偿对采购人造成的损失。采购方逾期不与成交供应商签订合同的,按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处理。
(2)谈判文件、谈判文件的修改文件、成交供应商的响应文件、补充或修改的文件及澄清或承诺文件等,均为双方签订《合同》的组成部分,并与《合同》一并作为本谈判文件所列采购项目的互补性法律文件,与《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学校各项项目建设工作,加强校园规划与建设的管理,提高投资效益,落实建设项目,确保建设质量,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验收控制的主要办法。
学校基本建设项目是指学校利用财政性资金和学校自筹资金等,为了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的开展,对学校各处室、各专业部等各类工作需要的各类项目建设,如物品采购、场所建设、设备引进等。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项目不允许办理工程结算、尾款给付等事项。
学校成立项目验收小组,由吴鹏翔副校长任组长,总务处主任陈亭兰任副组长,组员由总保管员陈金片以及实训处、各专业部相关人员构成。科室项目验收时,由科室正副主任共同参与项目验收。各专业部专业项目验收时,由各个专业部的正副部长,学科专职教师共同参与项目验收。同时,所项目验收如需要电工、消防等专业人员共同参与验收时还需专业人员到场验收。
(1)施工方自检。项目建设的施工方应该根据合同要求,认真完成项目建设,在工程完成之后施工方对项目建设各方面进行自检,认为符合验收交付标准时,书面向校方提出验收申请书。校方自收到验收申请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安排进行项目验收。
(2)召开验收工作会议。需要参与验收工作的人员在验收前,集中召开验收工作会议,所有人员再次熟悉合同、招标文件、标书、项目清单等材料,确实核对无误后进行签名确认。验收小组组长对于该项目的验收细则提出针对性的意见和建议,明确项目验收的各个细节。
(3)根据不同建设项目的专业性、资金等实际情况,壹佰万以上需要5-7人在场验收(至少需要三名外聘专家),伍拾万到壹佰万需要3-5人在场验收(至少需要一名外聘专家),伍拾万以下需要3人在场验收。
(4)验收小组根据验收工作会议安排,与项目建设负责人实地对项目建设的物品、设备、场所等如实进行检查、试用,根据合同要求的和有关原始凭证对其名称、数量、金额、型号规格、技术指标、生产厂家、产品质量(产品合格证)、保修日期、安装调试等逐一进行核对验收,并且当场填写验收单,相关验收人员在验收单上签字确认。
(5)对于验收结果,进行认定,撰写验收报告,汇总验收意见或整改意见。对于验收结果不合格的项目,不予进行验收合格认定,提出验收不合格的问题,并且发放整改通知书,督促项目负责人及时进行整改。整改完成后再次书面申请验收,校方再次组织人员进行第二次验收,直至验收合格为止,多次验收费用由项目施工方承担。
(6)对于验收结果合格的项目,施工方应该配合学校做好项目各个环节的交接事宜,同时,保证在交付使用后的质保期限内的售后服务和维护服务。校方在验收合同的前提下,配合施工方做好项目建设款项的结算工作。
(7)隐性建设验收或阶段验收。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存在需要隐性建设或阶段建设的验收,建设方应及时在各个阶段完工后通知学校验收,做好阶段验收工作。建设方未旅行阶段验收申请义务的,校方有权对该阶段的建设质量不予认可,并追求建设方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