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社会与现实社会的逻辑关系及治理取向

2019-10-08 09:17郝其宏
天津行政学院学报 2019年4期
关键词:网络社会互联网

郝其宏

摘要:信息网络技术的广泛使用必然带来生产关系乃至社会结构的变迁,促使社会关系、社会身份、社会组织、社会行动、社会问题发生变化进而生成一种新的社会形态——网络社会。但新的社会形态并不意味着其现实性的本质特征发生改变,网络社会的交往主体、交往时空、交往基础都是现实的,网络社会仍然是现实社会的一部分,和现实社会是逻辑上的从属关系。产生网络社会与现实社会是并列关系或交叉关系错误认知的原因在于“虚拟”一词在英语和汉语词义转换中的文化和语用误读造成了同一能指的歧义所指,农业社会、工业社会、网络社会并存的现实和基于偶然性的生成往往导致社会成员被其匿名、多样的社会身份、跨时空的交往联结所迷惑。网络社会治理应摒弃虚无、虚拟的立场,立足于从Web1.0 到Web3.0的现实环境,坚持国家主体的治理权利,处理好四组对立统一的关系。

关键词:网络社会;现实社会;互联网;社会形态

中图分类号:C91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7168(2019)04—0003—09

互联网的出现和普及使得人类交往实践活动拓展了新的领域,创制了一系列新型社会关系,形成了一个有别于以往社会形态的网络社会。这一点已经得到学术界的公认。然而,学术界在网络社会与现实社会关系的问题上众说纷纭,没有形成一致性的认识。概括起来有如下几种看法。第一种观点认为,网络社会是独立的、纯粹的虚拟世界,和现实社会形成逻辑上的并列关系。“网络虚拟社会开辟了人类活动和发展的崭新空间,使单一现实社会分化为现实社会和虚拟社会两大社会层面,形成了现实社会与网络虚拟社会并存的二重化社会存在形态。”[1]“人是虚拟的人,人的活动是虚拟的活动,人的社会联系与社会关系是虚拟的社会联系和社会关系”[2]。第二種观点认为,网络社会与现实社会是交叉关系,是虚拟与现实社会融合的共生态。“虚拟空间已经与现实社会密切融合在一起,形成了一个互相独立又相互影响的高度结合的共生存在方式。”[3]“数字化鸿沟也将越来越小,网络社会与现实社会的界限将被彻底突破,人类最终将实现网络社会与现实社会生活方式的自由切换”[4]。第三种观点认为,网络社会与现实社会在逻辑上是从属关系,是现实社会的延伸和补充,二者没有本质上的区别。“就其互动的过程效果和最终后果来说并不是‘虚拟的,而是真实的。”[5]“从人与人、人与群体、群体与群体、人与物几个方面的关系来看,网络社会是一种新的、现实的社会存在方式。”[6]笔者同意“网络社会是一种新的、现实的社会存在方式”的观点,但网络社会为什么是新的社会存在方式以及为什么新的社会存在方式没有改变其现实属性,原作者并没有进行充分的论证。

网络社会和现实社会的关系问题是网络社会科学研究的基础性问题,决定了它们的理论架构和研究视角,也决定了网络社会治理的原则和路径。在当前观点不一的背景下,本文以历史唯物主义的基本原理为分析视角,试图对上述问题加以研究和厘清。

一、网络社会是一种崭新的社会形态

“手推磨产生的是封建主的社会,蒸汽磨产生的是工业资本家的社会。”[7](p.602)以新的生产工具的应用为标志的生产力变化必然带来生产形态的变化,而生产形态的变化必然带来交往方式乃至全部社会关系的改变。作为当代人类社会最先进的生产力,信息网络技术的广泛使用也一定会导致社会结构的变迁,使得社会关系、交往时空、社会身份、社会组织、社会行动、社会问题发生变化进而生成一种新的社会形态——网络社会。

(一)信息取代资本成为社会关系建构和展开的基础

社会不是单个个人的堆积或简单相加,它是人们的联系或关系,是人们相互交往的产物,是以共同的物质生产活动为基础的全部社会关系的总和。“生产关系总和起来就构成所谓社会关系,构成所谓社会,并且构成一个处于一定历史发展阶段上的社会,具有独特的特征的社会。”[8](p.345)而生产关系的构成可概括为:“生产资料的所有制关系,人们在生产中的地位和交换关系,产品分配关系以及由它所直接决定的消费关系。”[9](p.104)其中,生产资料所有制是最基本的决定方面,是生产关系的基础。通常意义上讲,社会成员占有生产资料的情况决定了该成员社会地位的高低,也成为其社会交往和关系网络的基础。工业社会中资本是最主要的生产资料,财产也就成为衡量社会地位的重要指标。因为物质财富是个人用其经济收入来交换商品与劳务的能力,“对于为数众多的人来说,某一种特殊的、构成原因的生存机会的因素是共同的,只要这种因素仅仅通过经济的货物占有利益和获得利益来表现” [10](p.247)。网络社会不同于此,网络是一组组相互联结的节点所构成的体系,每个节点就是已经联网的各种终端。它们之间联通信息,以各种文本和超文本的形式运载信息,信息成为个体和组织的最重要资源。“信息化社会,意即知识生产、经济生产力、政治—军事权力,以及媒体传播的核心过程,已经被信息化范式所深深转化,并且连接上依此逻辑运作的财富、权力与象征的全球网络。”[11](p.25)因此,不是资本的占有状况而是信息占有的质量、数量及处理状况决定了网络社会成员的各种社会关系以及以此为基础的社会行为及社会地位。

(二)社会成员可以突破身份限制平等进行网络交往

身份是人类社会形成的最基本要素,对应主体的生理状况、心理状况和社会角色,交往主体有了身份及其相应的行为规则才能有效开展交往活动,社会关系、社会角色、社会组织和社会群体都是通过身份认同实现的。与此同时,交往对象也需要通过对对方身份的认定才能确定个体之间的社会关系,因为人们的相互作用是通过确定与之互动的他人的社会标识来完成的,也就是说有个身份识别过程,有了身份及其相应的行为规则,社会成员的交往活动才能够定位并井然有序进而形成有机的社会结构体系。“社会成员内部普遍存在着某种情感,认为他们之间有着某种共同的身份,无论这种情感是以何种方式被表述或揭示出来的。”[12](pp.156-157)当一台台各自独立的电脑、服务器通过某种秩序的方式联结起来后,终端的使用者就有了一个新的社会身份——网民。网民并不是简单的计算机使用者,而是计算机使用者通过链接而形成的活跃的有生命力的居民,在一定程度上超越了地域、民族和文化的限制成为一个全球性的社会群体。网络社会中的交往以间接联系为主,以符号为表现形式。社会成员既可以使用自己真实的身份进行交往,也可以用虚构的身份进行交往,还可以在二者之间自由切换,交往行为也因此呈现出虚饰、匿名、奔放等新的特征;网络社会空间的活动主体及主要活动均以信息编码的形式呈现,信息在生成、交换、传播过程中消灭了阶层、组织、财富、学历、地位等社会标识,保障了所有网民的身份平等。“网络的群集四周都是边缘,因此无论你由哪个方面接近,都是开放性的。事实上,网络是能够称得上具有结构的组织里最不具有结构性的组织。各种纷杂多样的成分,也只有在网络里才能维持一致性。”[11](p.83)

(三)社会组织的架构由科层化转向扁平化

人类自出现以来就以群居方式生存,成员的生活方式相比较其他物种更依赖群体和组织。网络时代的社会组织与工业时代的社会组织有三点区别。一是组织结构不同。工业时代的社会组织与机器化大生产相适应,组织结构呈现出科层制的权力矩阵关系。组织成员所处的层级位置越高,个人的权力越集中;所处的层级位置越低,个人的被支配、服从特征越明显。“组织就是一种社会关系,是一种对外界封闭或限制的社会关系,它的规则受特定个体——领导者掌控,其成员同样也可能实施这种权力。”[10](p.243)网络社会中的组织结构是基于信息网络的扁平关系,组织中平面结构的伸展和等级结构的消解导致了组织内部和组织间支配关系的减少,增加了基于共同目标和平等交流的合作关系。二是归属感和组织的生成不同。科层制下的认同是组织成员对于自身属于何种身份、何种层级的接受,是被动的归属性心理感受。网络社会唤醒了社会成员的自主、自立的自我选择意识,是一种主动的建构性认同。“大量的个人聚集在一起并不足以构成一个群体,只有聚集成群的人,他们的思想和情感全都转到同一个方向,形成一种集体心理,才可称之为一个真正意义上的群体。”[13](p.45)三是组织的分工体系和运行模式不同。工业时代的社会组织有着明确的分工体系,对每个人在社会组织中扮演什么角色、承担什么任务有着明确规定。在这种结构中,问题是沿着等级阶梯逐层上报,直至具有解决权力和能力的那一层级给出方案而终止。同时,信息的传导是自上而下的,传递过程中经历过多的层级,较高层级与较低层级间无法直接沟通,文本中隐含的信息往往无法得到有效解释,这往往给组织的运行带来阻碍。网络技术的使用改变了信息原有的传递方式,组织内部间沟通正在由等级制下单维度的垂直沟通向多向度的水平沟通转型,从而导致组织的分工体系和运行架构发生了质的变化。

(四)社会行动呈现时空分离的“脱域”特征

网络空间的社会行动与传统的社会行动在客观环境及方式手段等方面有明显的区分。首先,互联网既为人们的社会行动提供了时空分离的载体,又是一个无限延伸的时空聚合器,可以使不同地点和不同时间的网民的言语、思想、情绪与行为在互联网上以近似的或同一时空进行互动。“脱域”理论认为:“时空分离凿通了社会活动与其嵌入到在场情境的特殊性之间的关节点,……现代组织能够以传统社会中人们无法想象的方式把地方性和全球性的因素连接起来,直接影响千百万人的生活。”[14](pp.17-18)其次,传统社会中集体行动的發生往往需要面对面的动员和感染。勒庞的从众感染理论、涂尔干的集体表象理论、布鲁默的循环反应理论都强调这一点,空间中的身体在场是其基本保证。网络上的社会行动以各种终端为平台,以基本的网络技术知识为进入手段,通过网站、微信、QQ群传播各种与行动相关的资讯及领导者和组织者的理念主张,建构行动的议题,对活动成员和团队进行具体的行动组织和联络。换言之,身体缺场背景下通过网络舆论聚合表达诉求是其基本特征。互联网的超链接功能建构起各种非直接利益群体与行动者的关联,以无界化为特征的网络为集体行动提供了技术动力,从技术上保障了跨时空的缺场交流行动。最后,由于交往时间的错离,传统社会中的社会成员无法第一时间获知信息,不能及时投入相应活动中去。同时,由于时间的纵向不可逆,诸多交往活动在发生之后往往就成为历史,尘封在人们的记忆之中。在网络社会里,这种线性、不可逆转、可以度量、可以预测的时间正遭受挫折。无时间之时间产生于某个既定脉络——亦即信息化范式和网络社会——的特征,导致在该脉络里运作之现象的序列秩序发生系统性扰乱:压缩各种现象的发生,指向立即的瞬间,或者在序列中引入随机的不连续性[11](p.564)。

(五)出现诸多新型社会问题

网络应用已经成为大多数社会成员日常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网络空间的开放互通、匿名隐迹也使得新型社会问题不断涌现。计算机病毒是隐藏在可执行程序或数据文献中具有自我复制和传播能力的干扰性电脑程序,往往造成计算机工作不正常、死机、数据毁坏甚至硬件损害等严重后果。例如,“2018年初到9月中旬,勒索病毒总计对超过200万台终端发起过攻击,攻击次数高达1700万余次,且整体呈上升趋势”[15]。360安全中心监测到“全国感染过病毒木马程序的PC机数量为2.47亿台,感染恶意程序的安卓智能手机共1.08亿台”[16]。有组织的网络攻击和个体的网络黑客都会侵入特定的计算机系统,破译系统的密码并把其中的重要资料向外界传播或占为己有、为己所用。如“棱镜”计划由美国国防部主导,表明美国自2007年就开始通过互联网实施全球范围的监听。此外,恐怖主义、分裂主义、极端主义等势力利用网络空间的便利煽动、策划、组织和实施暴力恐怖活动,直接威胁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社会秩序;网络盗窃、网络诈骗、网络洗钱等新型犯罪活动都严重伤害了社会有机体的正常运行;在互联网上发布攻击性、煽动性和侮辱性失实言论的网络暴力行为,侵害了当事人的人身权利,也触犯了社会道德底线;相当数量的青少年沉迷在网络游戏和网络互动中,严重影响了个体社会化的进程。上述社会问题的存在也表明了网络社会治理应当基于新的实际采取新的策略路径。

二、新的社会形态并没有改变现实属性

新的社会形态是独立于现实社会之外还是与现实社会交叉融合呢?我们可以从交往主体、交往时空、交往基础三个方面进行否定性分析。

(一)交往主体的现实性

网络社会是由信息而不是物质所组成的,网络社会中的居民是散在的、弥散的,脱离了身体的同一性,只要有意愿就可以去创造许多身份或人物形象。在此背景下有些人就有失偏颇地认为,既然网络交往的身份是虚拟的,那么其扮演的社会角色、形成的社会关系也都是虚拟的,因而网络社会是虚拟的。例如,“在网络社会中,主体的实践活动与客观条件发生了分离,主体在网络社会中的角色不再一定是他自己,因此网络行为不但造成主体的可能缺失,同时实践表现出巨大的虚拟性”[17]。

我们认为,这种观点是不成立的。首先,交往主体可以以虚拟身份进行交往,并不意味着网络交往的身份都是虚拟的。近三年的《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表明:中国网民互联网应用主要集中在即时通信、搜索引擎、网络新闻、网络音乐、网络视频、网上支付、网络游戏、网络购物、网上银行、网络文学等方面。依据常识就可知道,上述应用中诸多网络行為是以真实身份进行的。其次,即使交往主体选择以虚拟身份进行交往,也不意味着这些自制的身份可以脱离现实社会,不具备现实性。通常而言,我们把网络上的身份标识称之为网名。网名有四类:“一是户籍网名,即上网的账号;二是邮件网名,用来接收和发送邮件;三是进入某个社区或网站的账号;四是与他人互动的风格网名。”[18](p.38)前三类网名在注册时大都需要现实中的身份证号码或手机号码,第四类网名初始注册时条件相对宽松一点,但也需要邮箱号或微信号,可以追踪到其在现实社会中的真实身份。否则的话,就无法对形形色色的网络违法行为进行打击。再次,网络身份的多样性来源于生产力发展带来的人的主体性提升。在网上互动过程中,一个人可以有若干网名或社会身份,网上身份与社会成员的联结和关系是通过这些身份的共同原型产生出来的,这些关系在网络世界没有显著标识,但上网者本人和与之互动者可以感受到,因为主体的价值观念、性格特征、行为模式是在现实社会中生成并固定的。“依据现代性的进程,可以将人的主体性发展概括地描述为三个阶段,即人的人类化阶段,人的个性化阶段,人的个体化阶段。”[19](pp.131-132)在人的个体化所处的当代社会,社会生活日益摆脱以往的固定状态,呈现出信息化、符码化和数字化特征和更为流变、多样和未定的状态,以往集体化和组织化的社会景观正在被改造,集体性的记忆、命运、经验图式愈发趋向淡化,人的主体性得以发展并多样化呈现。

(二)交往时空的现实性

交往时空对于社会建构有着重要意义,某种程度上社会历史的演进就是人类的交往活动不断突破原有时空框架的过程,是对原有时空框架进行解构和重建的过程。在传统物理学和哲学观念中,空间呈现相对静止的状态,交往局限于特定的狭小范围。而在网络空间中,任何一台终端设备都可以自由畅通地与其他计算机交换信息,一切社会活动都可以在网络覆盖到的地方进行。超越经度加纬度的空间变化使得网络交往进一步克服了自然条件的限制,最大限度地将跨地域的、分散的人群联系起来进入一个共享的空间,互联网实现了人类肢体的极度延伸。

“所谓虚拟实践,是指人们按照一定的目的通过数字化中介系统在虚拟时空进行的主体与虚拟客体双向对象化的感性活动。传统的实践与时间、空间紧密相连,而且实践主体、中介、客体必须同时在场,实践活动才能得以展开。而虚拟实践的主客体处在虚拟空间,突破了传统实践中物理空间对人们实践活动的制约,时间和空间可以相分离,空间与场所也可以相分离。”[20](p.116)这段话语的学术旨趣在于时空特征的变化产生了与传统实践相区分的虚拟实践。那么我们就产生了这样一个疑问,交往时空的“脱域”性变化是否必然会带来交往的虚拟化,带来社会关系和社会活动的虚拟化呢?

社会是由人们的交互活动所构成的,这种交互意指人与人之间的交往是通过一方解读另一方的行为所表达的意义,而另一方也在解读对方行为的意义和解读对方是如何理解该行为的意义而采取的行动。可见,互动的实质是相互传递彼此可以理解和想象的符号,然后彼此把对方的行为作为刺激而给予回应。符号的传递需要借助一定的工具,使得交往双方联结起来并发生关系。历史上,符号传递的工具也即“媒介技术共经历过五次革命:语言的使用,文字的创造,印刷术的发明,电报、电话、广播、电视等传统大众媒介的普及与应用,计算机技术与现代通信技术的结合”[21]。语言的出现使得人类交往超越了用身体动作进行沟通的蒙昧状态;文字的出现使得交往从形象化走向抽象化,缺场交往成为可能;印刷术的出现使得缺场交往从零散化变为规模化,越来越多的社会成员可以通过文字接收信息、交流沟通;传统的电子媒介不仅使交往脱离了身体在场,也脱离了书写在场,通过看不见摸不着的电磁波把更多的社会成员联结在一起;网络媒介则汇聚、集成并拓展了以往所有媒介的功能,为人类打开了一个前所未有的信息世界。回顾历史不难发现,人类交往方式的每次重大变化都体现了交往时空的重大变化,都是对时空限制的重大突破。但是,交往时空的重大变化以及不断演进的“脱域”程度并不能改变人类社会的现实属性。相对于蒙昧的史前社会,我们不能把可以缺场交往的语言文字社会称为虚拟社会;相对于可触可感的语言文字社会,我们不能把通过电视、电话的交往社会称之为虚拟社会;相对于电视、电话交往,我们也不能把时空极度压缩、融通互联的交往社会称之为虚拟社会。

(三)交往基础的现实性

毋庸置疑,网络社会是基于互联网形成和发展的。互联网由三个部分组成。在物理层面上,网络由节点(计算机终端、集线器、交换机、路由器)和连接这些节点的链路组成,主要指数据存储、处理和传输的主机和网络通信设备。在规则层面上,把计算机通过物理方式联结起来还不能称之为互联网,节点和节点之间要想有效地交换信息还要有一个共同遵守的规则。TCP/IP协议是互联网结构体系的唯一标准,定义了终端连入互联网以及数据在它们之间传输的标准,它让每个终端都有自己专属的、独一无二的地址,使其能够任意联结网络并在其中运行。需要说明的是,TCP/IP协议不是一个协议,而是一个协议族的统称,包括IP协议、IMCP协议、TCP协议以及我们熟悉的HTTP协议等。不同类型、不同操作系统的计算机都能据此通过网络交换信息和共享资源,电脑有了这些规则就可以和其他终端进行自由交流。在运转层面上,为了方便用户和提高计算机系统的总体效用,互联网的有效运行还需要各种各样的软件。“软件是一系列按照特定顺序组织的计算机数据和指令的集合,一般来讲被划分为系统软件、应用软件和介于这两者之间的中间件,包括在计算机上运行的电脑程序以及与这些程序相关的文档。”[22]可见,互联网的硬件系统、规则系统和软件系统都是现实而非虚拟的。作为网络社会存在的基础是现实的,那么在此基础上的网络社会就不可能是虚拟的。

三、对网络社会产生错误认知的原因

既然网络社会是现实社会的新的组成部分,为何有诸多社会成员乃至学者认为网络社会是虚拟的或虚拟与现实交织的?

(一)英语和汉语词义转换中的文化和语用误读

网络社会、虚拟社会、赛博社会、信息社会这几个术语有着共通的内涵,即信息技术革命带来了社会生产、社会生活的根本变化,在总体性上产生了新的社會关系体系,生成了新的社会形态。但它们的侧重点不同,赛博社会强调的是这种社会形态的空间特征,网络社会强调这种社会形态的互联网基础,信息社会强调其核心要素是信息,虚拟社会强调其虚幻、拟制、不可掌控的特征。其实,“虚拟”(Virtual)一词在英文中有两种释义,一是指“事实上的、实际上的、实质上的”,二是指“模仿、仿真”。“Virtual Society”中的“Virtual”本意是第二种解释,也就是说“虚拟”在英文中从来没有常识意义上的“不现实”或“不真实”的含义。在汉语中,“虚拟”有三种释义,一是“虚构的”,二是“不符合或不一定符合事实的”,三是“由高科技实现的仿实物或伪实物的技术”,其中第三种释义基本符合英文原意。但第三种释义是伴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而产生的,是计算机图形学、人机交互技术、传感技术、人工智能等现代科技集成的结果,仅仅有数十年的历史。维索尔伦认为:“使用语言必然包括连续不断的选择,这些选择可以是有意识的,也可以是无意识的;可以是由语言内部结构驱动的,也可以是由语言外部的原因所驱动。”[23](p.65)与第三种释义相比,“虚拟”的前两种释义已经经历了数百年的文化积淀,成为人们下意识的一种自然反应镜像。当虚拟社会与网络社会在许多场合互用的时候,自然使许多人产生了网络社会是不真实的社会的意境。可见,“虚拟”一词在英语和汉语词义转换中的文化和语用误读,造成了同一能指的歧义所指,也使得很多人在前两种释义基础上理解和使用这个词语。另外再强调一点,即使是用“模仿”“仿真”的释义指代“虚拟社会”中的“虚拟”也是不充分、不准确的,原因如前所述,网络社会是一个真实、现实的社会形态,而不是所谓“模仿”“仿真”的社会形态。

(二)基于偶然性的生成导致认知不足

恩格斯指出:“被断定为必然的东西,是由纯粹的偶然性构成的,而所谓偶然的东西,是一种有必然性隐藏在里面的形式。”[24](p.244)与恩格斯的观点相类似,吉登斯也认为,作为行为后果的社会现象不仅是自觉的意识因素产生的后果,更重要的是不自觉的无意识因素产生的意外后果,而恰恰是这些后果,积极维持了那些参与限制他们生活机会的条件[12](p.276)。网络社会的物质基础是互联网,互联网的前身是阿帕网,而美国国防部建造阿帕网的目的是为了保证冷战期间的通信安全,并没有建构新的社会关系的初衷。可见,网络社会的生成不是人们自觉设计的结果,而是随着网络应用范围的扩大自然生成了相应的社会关系,是在“这种相互作用中归根到底是经济运动作为必然的东西通过无穷无尽的偶然事件向前发展的”[24](pp.695-696)。在这种背景下,相当一部分社会成员对网络社会的认知就带有很大的历史盲目性,还没有上升到对客观规律的必然性把握,经常产生各种似是而非的观点,这也导致很多人对网络社会现实性的认识不足。

(三)多样化社会形态并存导致认识偏差

社会形态主要有经济社会形态和技术社会形态两种类型。前者以生产关系性质为标准,把人类社会分为原始社会、奴隶社会、封建社会、资本主义社会和社会主义社会若干阶段;后者以生产力和技术发展水平以及与之相适应的产业结构为标准,将人类社会分为农业社会、工业社会、信息社会若干阶段。然而,生产力发展水平在同一国家的不同地区经常是参差不齐的,特别是像中国这样一个幅员辽阔、人口众多的国家,其中的一部分社会成员已经深度融入信息时代,以信息化的方式展开社会生活,但还有相当多的社会成员尚未接触到互联网或者拒绝使用互联网,他们的生活呈现出浓郁的工业文明乃至农耕文明的特征。农业社会、工业社会、网络社会等多社会样态在当今中国并存,网络社会蓬勃发展但还处于雏形阶段,当社会成员评判这个崭新的社会形态时,往往会为其匿名、多样的社会身份、跨时空的交往联结所迷惑,得出其是虚幻、虚拟的结论。

四、网络社会治理要立足于现实的环境、主体与路径

对网络社会与现实社会关系的不同认知,决定了网络社会治理的不同取向和路径。如果认为网络社会是虚拟独立的,其治理取向是放任自由,不需要采用现实手段加以治理,就像巴洛所宣称:“工业世界的政府们,你们这些令人生厌的铁血巨人。我们来自网络世界——一个崭新的心灵家园,我们不欢迎你们。在我们的国度里,你们没有主权,你们没有统治我们的道义权利,你们也不再掌有任何可以对我们实施会使我们畏惧的司法手段。”[25](p.509)如果认为网络社会和现实社会是交叉关系,是虚拟与现实融合的共生体,其治理取向是采用虚拟与现实并进的手段治理网络社会,那就需要弄清楚其中所谓的虚拟部分边界在哪里。其实,网络空间中的所有行为都是现实的,使用虚假身份的网络诈骗、网络暴力等行为也是现实的,其行为主体、行为关系、行为后果都是实实在在发生在我们身边的,无法采用也没有所谓的虚拟手段可以用来治理。

我们认为,网络社会既是农业社会、工业社会发展的下一个高级阶段,又和农业社会、工业社会一样是现实社会的一部分。对其治理应摆脱其虚拟、虚无的错误认知,立足于现实的环境、主体、路径进行。

(一)把握从Web1.0到Web3.0的现实环境

作为网络社会基础的互联网,诞生之后经历了从Web1.0 到Web3.0的过程。从交往行为的特质看,Web1.0是以商业公司为主体把内容放到网上供用户使用,其本质是发布、浏览和评论。Web2.0让网民可以直接参与制作和发布信息,每一个上网者都成了社会交往的主体,信息的流动不再是单向,而是双向或多向,其本质就是创造、互动、多中心。目前互联网发展正处于Web2.0到Web3.0的过渡时期,Web3.0现在呈现的交往特征是立体化、智能化和友好化。立体化是指物联网和微型、大容量芯片技术的应用带来了终端多样化,不仅有个人电脑(PC机)、平板电脑、手机,还有手表、眼镜等各种终端设备,人与人之间的交往可以演化为人与物、物与物之间的交往;智能化是指生活物品在大数据、云平台和人工智能等技术的支持下具有的能动、便捷地满足人的各种需求的属性,比如无人驾驶汽车、智慧校园、智能银行等;友好化是指Web3.0将用户的偏好作为设计的主要考虑因素,引入偏好信息处理与个性化引擎技术,对用户的行为特征进行分析,帮助互联网用户快速准确地使用、制造和交流信息,使得交往个体实现各取所需,摆脱海量信息中难以选择的苦恼。尼尔·巴雷特曾经说过:“要想预言互联网的发展,简直就像企图用弓箭追赶飞行的子弹一样。哪怕在你每一次用指尖敲击键盘的同时,互联网就已经在发生巨大变化。”[26](p.10)尽管这个观点有些夸张,但也说明网络社会治理要立足于不断发展的互联网现实环境以及由此而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而展开。

(二)坚持国家主体的治理权利

当前,社会治理已经取代社会管理成为一个普适性概念。“治理是个人和公共或私人机构管理公共事务的总和,是使相互冲突的或不同的利益主体得以调和并采取联合行动的过程。”[27](p.212)治理的一个基本特征就是多主体参与而非某一主体单独把控,网络社会治理也应当是一个由政府部门、社会组织、社会团体以及网民个体等多元主体组成的公共行动体系。在治理主权问题上,以美国为代表的发达国家和其他国家围绕国家能否成为网络社会治理主体、是否承认国家有权利治理网络社会中的诸多问题正在展开激烈博弈。发达国家阵营的逻辑出发点来源于“全球公域说”,将以互联网为主轴的网络空间看作全球规模的公共财产,因此有必要超越国家主权对这种所谓的全球公共财产予以保护,以便于网络信息的“自由流通”。但是,网络社会并不是虚无缥缈的,网络空间本质在于提供一个依照相关规则将流通的数据进行相互交换和让渡的场所,在这个空间中所形成的各种社会关系是实实在在的,基于这种社会关系所产生的社会问题对所在国的影响也是实然的。因而网络社会并不是游离于国家主权之外的法外之域,片面强调网络社会治理的去国家化只是某些国家维护网络霸权而采取的一种策略手段。

(三)处理好对立统一的四组关系

网络社会治理要立足于现实,处理好四组关系。一是合作与主权的关系。网络空间已成为继陆、海、空、天之后的第五空间,面对层出不穷的网络社会问题,要加强国际合作、积极推进全球互联网治理体系改革,促进互联网关键资源公平分配和管理,推动互联网名称和数字地址分配机构的国际化。与此同时,“要承认和尊重各国的网络主权,每一个国家都可以根据自己的国情自主选择网络发展道路、网络管理模式、互联网公共政策”[28]。二是自由和秩序的关系。互联网创建的初始目的就是保障通讯自由,其扁平化、无中心的设计模式也是确保每一个节点都能自由地交流。然而,“人生而自由,却无往不在枷锁之中。自以为是其他一切主人的人,反而比其他一切更是奴隶”[29](p.1)。从本质上讲网络社会的治理对象是隐匿于表象背后的林林总总的人的各种网络行为活动,要专门针对互联网络的运行特点平衡自由和秩序的关系,建构一些更加适合网络社会运行和关系调适的规则规范。三是发展与安全的关系。当今时代是否拥有“网络化的信息经济”已成为判断经济社会发展程度的一个重要标志,与之相适应的网络社会关系也逐步从自发走向自在自为,网络社会治理也应在保证安全的基础上强调发展和引导、弱化规制与封闭。四是他律和自律的关系。网络社会的物质基础是各种各样的软件和硬件设备以及那些数量庞大又无时无刻不在快速流转的比特信号,我们固然可以通过法律和技术手段对网络社会运行进行控制,然而根本的也是高效的措施是提升网络社会主体的内在自觉性,通过道德自律保证社会协调发展。

参考文献:

[1]范立国.网络虚拟社会的现实化管理问题研究[J].东北师大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0,(6).

[2]曾令辉.网络虚拟社会的形成及其本质探究[J].学校党建与思想政治教育,2009,(4).

[3]何哲.网络社会的基本特性及其公共治理策略[J].甘肃行政学院学报,2014,(3).

[4]张雷.网络社会的本质及其发展历程与趋势论析[J].天津行政学院学报,2008,(1).

[5]夏学銮.网络社会学建构[J].北京大学学报,2004,(1).

[6]童星,罗军.网络社会:一种新的、现实的社会存在方式[J].江苏社会科学,2001,(1).

[7]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一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

[8]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一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

[9]李秀林.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

[10][德]马克斯·韦伯.经济与社会(下卷)[M].林荣远.北京:商务印书馆,1997.

[11][美]曼纽尔·卡斯特.网络社会的崛起[M].夏铸九.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3.

[12][英]安东尼·吉登斯.社会的构成[M].李康.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6.

[13][法]古斯塔夫·勒庞.乌合之众——大众心理研究 [M].冯克利.桂林: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7.

[14][英]安东尼·吉登斯.现代性的后果[M].田禾.南京:译林出版社,2011.

[15]国内勒索病毒持续高发 今年来超200万台终端被攻击[DB/OL].http://it.people.com.cn/n1/2018/0-922/c1009-30309119.html,2018-11-20.

[16]第39次CNNIC报告第十一章:网民网络安全概况[DB/OL].http://tech.huanqiu.com/news/2017-01/10001375.htmlt=1486444345938,2018-11-20.

[17]蔣广学,周航.网络社会的本质内涵及其视域下的青年社会化[J].中国青年研究,2013,(2).

[18]郭玉锦.网络社会学(第三版)[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7.

[19]郑杭生.社会学概论新修(第四版)[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3.

[20]谭仁杰.网络时代的高校思想政治教育——地方院校德育研究(第六辑)[M].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14.

[21]邵培仁.论人类传播史上的五次革命[J].中国广播电视学刊,1996,(7).

[22]软件[DB/OL].https://baike.baidu.com/item/%E8%BD%AF%E4%BB%B6/12053?fr=aladdin,2018-11-20.

[23]维索尔伦.语用学诠释[M].钱冠连.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03.

[24]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四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

[25]高鸿钧.清华法治论衡(第四辑)[M].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04.

[26][英]尼尔·巴雷特.半小时上网[M].常玉田.北京: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1998.

[27]The Commission on Global Governance.Our Global Neighborhood[M].Oxford:Oxford University Press,1995.

[28]习近平.在第二届世界互联网大会开幕式上的讲话[N].人民日报,2015-12-17.

[29][法]让—雅克·卢梭.社会契约论[M].黄小彦.北京:译林出版社,2015.

[责任编辑:张英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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