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职业院校认证制度及其启示

2019-09-25 05:18梁卿
职业技术教育 2019年16期
关键词:美国职业院校职业教育

梁卿

摘 要 院校认证制度是指为了保证和提高教育质量而对院校进行外部质量评估的制度,一般包括认证目的、认证主体和客体、认证程序和认证标准等要素。美国NEASC-CTCI技术和生涯教育机构认证在认证目的、认证主客体、认证程序和认证标准等方面颇有特色,对我国职业教育第三方评估制度建设具有三点重要启示,分别是建立内部和外部质量保障两个体系紧密衔接、多方共同参与且能够保证评估科学性和可接受性的职业教育第三方评价制度。

关键词 职业教育;职业院校;认证制度;第三方评估;美国

中图分类号 G719.712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8-3219(2019)16-0065-07

2013年,《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深入推进管办评分离……委托社会组织开展教育评估监测,”[1]为教育评估体制改革指明了方向,即建立教育的第三方评估制度。2014年,教育部在《关于改进评审评估评价和检查工作的若干意见》中提出,项目评审、教育评估、人才评价(简称“三评”)“工作要遵循监管与实施相分离的原则。三评的宏观管理由主管司局和具有行政授权的事业单位负责,具体实施原则上由具有相应条件和能力的事业单位或具有相应资质的社会组织承担。”[2]2019年,《国家职业教育改革实施方案》指出:“积极支持第三方机构开展评估,将考核结果作为政策支持、绩效考核、表彰奖励的重要依据。”[3]。为了推动我国职业教育第三方评估的健康发展,有必要分析和借鉴其他国家成熟的职业教育第三方评估制度和做法。从当前的文献来看,相关研究主要围绕日本高等职业院校认证和欧盟职业教育同行评价展开[4][5]。本文以美国新英格兰学校和学院协会(New England Association of Schools and Colleges,NEASC)技术和生涯机构委员会(Committee on Technical and Career Institution,CTCI)对技术和生涯教育机构的认证为例,讨论美国职业院校第三方评估制度及其对我国的启示。

一、分析框架:制度及其构成

制度研究的首要任务是对制度概念进行界定。在经济学界,对制度概念的理解主要有两种。第一种是将制度理解为规则,代表人物是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诺斯。他明确写道:“制度就是一个社会的游戏规则,更规范地说,它们是为决定人们的社会关系而人为设定的一些制约。”[6]德国学者柯武刚和史漫飞认为,制度就是“由人制定的规则。”[7]他们颇有意思地指出:“文献中‘制度一词有着众多和矛盾的定义。不同学派和时代的社会科学家们赋予这个词如此之多可供选择的含义,以致于除了将它笼统地与行为规则联系在一起外,已不可能给出一个普适的定义来。”[8] 将制度界定为规则的学者们一般都明确地认为,制度不同于组织。诺斯指出,“制度包括人类用来决定人们相互关系的任何形式的制约。”[9]而“组织是在现有约束所致的机会集合下有目的地创立的。这些约束包括制度制约和传统经济理论中的一些制约”[10]。

另一种观点将制度视为组织。尼尔森认为,制度就是“博弈的特定参与人,诸如行业协会、技术协会、大学、法庭、政府机构、司法等等”。也就是说,制度就是组织[11]。拉坦指出:“人们常常将制度与组织区分开来。一种制度通常被定义为一套行为规则,它们被用于支配特定的行为模式与相互关系。一种组织则一般被看作是一个决策单位——一个家庭,一个企业,一个局——由它来实施对资源的控制。就我们的目的而言,这是一种没有差别的区分。”[12]因此,制度概念应包含组织的含义。按照这种理解,制度就是组织,但组织包含规则。

教育学界对制度的界定主要表现在对教育制度这一概念的界定上。在教育制度的概念上,主要有两种观点。第一,将教育制度理解为教育的机构体系。如《教育大辞典》认为,教育制度是指“一个国家各种教育机构的体系。包括学校制度(即学制)和管理学校的教育行政机构体系”[13]。第二,将教育制度理解为教育的机构体系及其运行规则。如十二院校联合编写的《教育学基础》认为:“教育制度是指一个国家各级各类教育机构与组织的体系及其管理规则。其包括相互聯系的两个基本方面:一是各级各类教育机构与组织的体系;二是教育机构与组织体系赖以存在和运行的一套规则,如各种各样的教育法律、法规和条例等。”[14]

从学理角度看,组织和规则的确不同。但是,教育研究一般具有显著的价值性,即教育研究要力图影响教育实践。在教育实践中,组织与规则难以完全分开。组织变革一般会带来规则的改变,规则的改变反过来也会导致组织的变化。基于这一层考虑,本文将制度界定为机构与组织的体系及其管理规则。

(二)制度的结构

作为一种体系或系统,制度有其结构。贺培育认为,制度在结构上包含四个要素:其一,目标系统。目标系统是建立一项制度的目的。其二,规则系统。规则系统是制度系统中对人们的行为起着指导作用的规则、规范和准则。其常见的表现形式有习俗、惯例、法律等。其三,组织系统。组织系统是指贯彻和执行规则系统,以实现目标系统的社会机构或组织。其四,设备系统。设备系统是指制度发挥作用应具备的设施设备。一般来说,设备包括实体性设备和象征性设备。前者如机器、各种办公设备等,后者如商品的商标等[15]。

辛鸣也认可规则是制度一个构成要素的观点。在他看来,除了规则,制度在结构上还包括对象、理念和载体。其中,对象就是制度的指向和所涉及的范围。制度理念一般不独立表现出来,而是体现在制度规则之中,是在制度规则中表现出来的价值判断和目标,是判断制度性质的主要标准。载体即制度的表现形式,如条文、风俗习惯、道德礼仪和法律法规等[16]。杨伟敏既认可贺培育将目标和规则视为制度要素的看法,也认同辛鸣将对象作为制度内容的观点。但与贺培育和辛鸣不同的是。他认为,由制度的实施主体和手段构成的实施保障系统也是制度的组成部分[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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