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夏商周时期艺术产业管理制度研究

2019-09-10 07:22张波
贵州大学学报(艺术版) 2019年5期
关键词:管理制度

摘 要:现代艺术经济研究对古代经济关注较少,由于缺乏历史维度的参照,一些结论与观点也难免有失偏颇。夏商周三代逐级建立起严密、完善的经济管理体系,包括行政管理、经济纠纷、司法审判、交易契约制度、产品规格尺寸、可交易物与禁止交易物等。通过这些研究,从中汲取经验、获得启发,真正推动我国艺术经济发展。

关键词:夏商周;艺术产业;管理制度

中图分类号:J120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444X(2019)05-0070-05

国际DOI编码:10.15958/j.cnki.gdxbysb.2019.05.011

Abstract:Studies of modern art economy pays little concern to ancient economy and inevitably, some conclusions and views are partial due to the lack of historical references. A strict and sophisticated economic management system was gradually established through Xia, Shang and Zhou Dynasties, including administration, economic disputes, judicial trials, transaction contract system, product specification and size, exchangeable and banned goods etc. Through these studies, we can get some experience and enlightenment to promote the development of art economy in our country.

Key words:Xia; Shang and Zhou Dynasties; art industry; management system

隨着世界各国创意产业研究内容和范围的扩大,新的统计数据、观点也在不断涌现,如创意城市、创意经济、创意经济理论框架、艺术市场等。现在研究的总的倾向是关注现实当代,而对古代艺术产业的研究却很少问津。在对中国及欧洲古代经济史的研究中发现,现代商业公司的合伙形式、信用制度、交易形式、抵押制度、雇佣制度、展览形式、世界贸易市场、宫廷御用画家及定制、国家艺术补助政策等,都可以在古代经济中找到雏形和原型。鉴于这一点,加大对古代艺术产业的研究力度,具有新的研究意义和价值。

本文中夏商周起止年代主要依据《考古中国:夏商周断代工程解密》中提供的信息为准。

为取整数,定公元前2070年为夏的始年。商的始年就在这个框架中取舍,并首选公元前1598年,则盘庚迁殷在公元前1298年,为取整数定为公元前1300年。[1]召、周二公“共和”21年后,周平王迁都洛邑,始称东周。公元前722年为春秋时代,公元前475—前211年为战国时代。

我国古代艺术产业,按照当时国家的重视程度,依次可以分为青铜制造(王权象征、餐饮、乐器)、占卜(国家大事、大王解梦、天象)、兵器制造、玉器加工(礼制等级体现)、雕刻雕塑(占卜雕刻)、采矿业(外围)、染织业、纺织生产、服装制造(大王及王后、宫廷)、旌旗制造、造车业、漆器制造(王族器皿)、陶瓷器制造等,以及相关辅助行业。这些产业有的学者称为“手工业”“手工艺”或“工艺美术”,本文将其定性为“艺术产业”。

一、行政管理制度

“夏王朝的赋税制度,是从禹时早期的国家继承而来” [2],“夏朝的国家机器已初具规模,夏朝建立后,随着中央国家体制的正式形成,税收制度也随之走向严密,这在《尚书·禹贡》中有较系统的反映”,其中比较明显的体现就是官员“官倍”。[3]到了周朝,国家体制更加严密。粗略统计了《周礼注疏》,仅右天官之属,总三千九百八十人;照此标准,按《周礼》天、地、春、夏、秋、冬六官之属,官吏至少也有1.2万人。[4]按照当时的生产力条件和自然环境,这在当时是一个庞大的国家统治体系。

夏商周时代的王者集神权(宗教)、王权、军事、刑罚(立法、司法权)等大权于一身,制定了众多制度,包括君权神授制、宗法制、分封制、世袭制、等级制、继承制。除了这些制度,还有礼制。礼制起到上述强制性约束制度之外的又一套关于社会生活的软性约束机制。

夏商周三代政治的一个鲜明特色就是凡事皆要占卜,祭祀为大礼,其次为占卜,王居核心。“大宗伯之职,掌建邦之天神、人鬼、地示之礼,以佐王建保邦国”孙诒让:《周礼正义》,中华书局,1987年。因本文有关夏商周三代政治管理制度的文献引自该书较多,除特别注释外,均以此书为主,不再另注。“大卜掌三兆之法,一曰玉兆,二曰瓦兆,三曰原兆。……其经兆之体,皆百有二十,其颂皆千有二百。”“以邦事作龟之八命,一曰征,二曰象,三曰与,四曰谋,五曰果,六曰至,七曰雨,八曰病。国之大事待蓍龟而决者八。”可见古人对神的敬畏。大礼意味着国家重大事件时采用,如战争、干旱祈雨、王位登基等;占卜为小礼,小礼并不意味着就是意义不大,而是王室国家社稷的日常行为和决策,使用率居高。夏商周各级机构,无论行政级别高低如何,祭祀与占卜都由本属最高行政长官决策。周王的权力比夏王、商王更加系统化、更加集中集权。一个重要的变化是,由于商的暴政而导致商朝灭亡后,周人开始反思“天元之子”的神授观念,提出了“德”治、以“德”制“天子”的思想,即“以德配天”“敬德保民”。这个重要的变化是:“天子”观念开始受到质疑,而世俗生活得到重视,逐渐形成“天元之子”“德”“礼”三套思想与行为的规范制约体系,再加上“道”的观念,成为中国古代哲学的重要思想,所谓“天道备焉”。这种建制管理思想,在后期的《周礼》官署设置中,得到很大的体现,与此相关的官署分别是:

夏商周三代的王位居全国权力金字塔的顶端,统领祭祀、诸侯分封、军事、律法、农业、灌溉、教育等国事。位居王权之下的是三公和六卿。其次是六官制。夏商周对天神、人鬼、地示、祖先、风雨雷云、日月星辰、天象等尤其敬畏,因此,官职设置也是按照天官、地官、春官、夏官、秋官、冬官分为六大类。《周礼》记载,这六官“象天地四时日月星辰之度数,天道备焉。” 在这六官中,“天官冢宰第一”,大宰之职,掌建邦之六典,即治典、教典、礼典、政典、刑典、事典。在六卿之下又设很多官职、以辅佐六卿。

中央官府管理艺术产业的官职是:

大宗伯之职,掌建邦之天神、人鬼、地示之礼。

小宗伯之职,掌建国之神位。天府与小宰共掌建邦之六典,掌法(灋)、掌刑。

都宗人掌都祭祀之礼,家宗人掌家祭祀之礼。

自禹开始实行进贡制度,分为九等,又根据各州的不同特产规定进贡,主要包括漆、丝、绵、绮、细葛、蚕丝、象牙、海产品、皮革、铜、金、贝锦、珠玉、大龟、雉羽、狐狸、奇石、美女等。

地官进贡赋税制度是:王置六乡,然后是州、党、族、闾、比。各分封诸侯国都需要纳税进贡。

在占卜体系中,大卜,下大夫二人;卜师,上士四人;卜人,中士八人,下士十有六人,府二人,史二人,胥四人,徒四十人。

可见,周王朝已经将全国各地管理得非常严密了。

二、司法管理制度

夏设有监狱,初期称为“牢”,中期称为“圜土”,末期称“夏台”(钧台)。《竹书纪年》:“夏帝芬三十六年作圜土。”郑玄注:“圜土,狱城也。”《史记·夏本纪》:“召汤而囚之夏台。”

我国法律学者张晋藩认为,中国古代,不仅夏商周三代,一直到清王朝,法律体系基本是“诸法合体”,[5]即我国古代法律,不只有“律”一种形式,此外还有令、比、格、科、程式、章程、例等等形式。司法制度包括司法机构、司法管理、起诉制度、诉讼制度、证据制度、审批制度、监狱等。三代时期的法律内容涉及到维护财产所有权、保护人身权利、借贷规范、继承规范、婚姻規范、祭祀、家庭、诉讼等内容。其刑罚按照轻重程度分为大刑、中刑、薄刑,有死刑(斩首、腰斩、活埋、刖刑)、肉刑(墨刑、宫刑、劓刑、刵刑、膑刑)等。罪名记载,《左传》昭公十四年:“《夏书》曰昏、墨、贼、杀、皋陶之刑也”,《尚书·舜典》有“寇贼奸宄”的罪名,《尚书·吕刑》有“罔不寇贼,鸱义奸宄,夺攘矫虔。”

《周礼·秋官》记载:“其属六十,掌邦刑,大事则从其长,小事则专达”。可见,秋官是当时除王之外的最高司法权。自夏暴涅后,商周后世之王也在不断汲取教训。《周礼·天官·大宰》规定:“以八法治官府”,即从八个方面对政府机构和官吏活动加以管理,所谓八法即:“一曰官属,以举邦治;二曰官职,以辩邦治;三曰官联,以会官治;四曰官常,以听官治,五曰官成,以经邦治;六曰官法,以正邦治,七曰官刑,以纠邦治,八曰官计,以弊邦治。”郑玄因郑司农云:官属,是指六官其属,各六十,即机构的组织。官职,是指六官之职,即各机关的职权。官联,是指国有大事,一官不能独共,则六官共举之,即凡军国大事,非一个机关所能完成,需要有关机关配合共同完成。官常,是指官府之成事品式,即各机关活动应遵守的章程和办事准则。官法,是指依据职责所定之法度,即凡祭祀、朝觐、会同宾客者,皆有不同的礼仪法度。官刑,是指掌刑之官,所司五刑之法。官计,是指定期考察官吏,以行赏罚。所有这些,说明了西周对政府机构组织职权和活动原则都有明确的规定。

按照《礼记·王制》记载,三代的司法审判程序特点是由最低层的狱吏层层上报给史-正-大司寇……三公,最后汇报给王,三公陪审(参听),然后制刑。在监狱基层,也设有预审、一审、二审、复审制度。司寇预审,正进行一审,大司寇二审,二审结束后向商王奏告。司士掌版籍、爵禄,司寇掌司法。在司法上,太士、司寇、及下属小司寇等掌司法。大司寇下设小司寇、遂士、县士、方士、訝士、朝士、司民、司刺、司约、司盟、司历、职金、犬人、司刑、布宪等职。

其次是身份划分。夏商周三代实行世袭制度,王公、将相、士、农、商的等级制度,反映在祭祖、服饰、器物、宫室、车马等方面的使用和节数上,九节为上,其次是七节、五节。服装则以颜色、图案、材质、投入的工时、细加工程度等为区别,比如“三入为纁,五入为緅,七入为缁。《尔雅》:‘一染谓之縓,再染谓之竀,三染谓之纁。’纁,浅绛也。”食用器物也是按照数量来区分地位高低,数量越低,地位越低,其中“天子之豆二十有六,诸公十有六,诸侯十有二,士大夫八,下大夫六。”[4]

除了行政、律法的约束,“礼制”成为日常生活规范的另外一种约束机制。当时的礼制是融合了行政、司法、宗教、伦理、道德等诸多方面内容,成为一种“软司法”。等级划分反映在社会各个方面,从称呼、饮食、服饰、墓葬直至政治、经济、法律等各方面的权利地位。

三、市场管理制度与机构

夏屡次迁都,可能与游牧生活有关,定都后进行农业生产。夏朝由于农业、手工业进一步发展,商品交换也进一步发展。随着夏商周时期由游牧转向定居农业,城市开始兴起,农业、畜牧业、手工业得到进一步发展,作为等价交换的等价物或货币,也开始使用起来,商业交换发展到一个新的阶段。贝、丝等货币及其交换单位开始出现。

(一)中央税收管理

《周礼》记载:大司徒“颁职事十有二于邦国都鄙,使以登万民。一曰稼穑,二曰树艺,三曰作材,四曰阜蕃,五曰饬材,六曰通材,七曰化材,八曰敛材,九曰生材,十曰学艺,十有一曰世事,十有二曰服事。”其内容涉及到农业、园圃草木、山泽、鸟兽、百工、通商、丝枲、学道艺、服务国家等。《大司乐》注:“道,多才艺者;德,能躬行者。”小司徒佐大司徒以掌六乡。对国家矿产资源、山泽、森林及其产品也有规定,大小司徒夏设官吏为:

山虞,掌度山之大小及所生者。

林衡,掌平林麓之大小及所生者。

迹人,知禽兽处。并掌山泽所生之物。

卝人,掌山矿宝藏。

囿人,囿,今之苑。养鸟兽者统称为苑。

场人,掌圆地之官。

委人,掌敛野之赋,敛薪芻,凡疏材、木材,凡畜聚之物。野,谓远郊之外也。

羽人,掌以时徵羽翮之政于山泽之农,以当邦赋之政令。

(二)地方税收官吏

载师,事民而税之。《禹贡》:“翼州即载。”载师者,闾师、县师、遗人、均人之官长。载师至均人五官,兼掌土地赋役之事,

闾师,主徵六乡赋贡之税者。乡官有州、党、族、闾、比,正言闾者,徵民之税宜督其亲民者。凡其赋贡入大府,穀入仓人。

县师,主天下土地人民已下之数。徵野赋贡也。

(三)市场交易管理官吏

《周礼·地官·司徒下》记载管理市场的分别是司市、贾师、胥师、肆长、廛人、质人等。司市掌市之治、教、政、刑、量度、禁令,是市场管理的最高官吏,下设:

贾师掌管货物定价,并规定自然灾害时要维持平常价格。

胥师负责物价管理,并在市中公布刑罚与禁令。主要负责对出售伪劣商品加冕好货机哄抬物价者处以刑罚。

肆长掌本肆货物的陈列,规定名相近者相远者,实相近者相尔也。即名称相似而实质不同的货物不得陈列在一起,以防假冒。《叙官》胥师、贾师皆二十肆则一人,是二十肆有一介次。

廛人掌征收市肆的屋税、絘布、緫布、质步、罚布、廛布,上缴泉府(国库),同时规定,屠宰牲畜的肉商,可以收牲畜的皮、角、筋、骨抵用租税。

质人,掌质剂(买卖契约),也“掌成市之货贿、人民、牛马、兵器、珍异”,即管理市场价格,不暴涨暴跌。周朝规定,一些交易必须签订书契。疏云:书契,取予市物之券也。“其券之象,书两札刻其侧”,即“书之于木,刻其侧为契,各持其一,后以相考合。”

司虣,司暴禁暴乱,即维护市场交易环境和秩序。

司稽察留连不时去也。

泉府。郑司农:古书泉或作钱。

司门,主王城十二门。贾疏:案其职云:正其货贿,凡物犯禁者举之。

司关,关,界上之门,国境之门。

司關掌国货之节,以聊门市。货节,即商本所发司市之玺节也。

掌节,节犹信也,行者所持之信,号令赏罚之节也。

市刑,小刑宪罚,中刑徇罚,大刑扑罚,其附于刑者,归于士。徇,举以示其地之众也。扑,挞也。郑司农云:“宪罚,播其肆也。”士謂秋官士师、乡士、燧士之属也。徇,谓列其所犯,楬著其身,使周行市尘,以示众为戒也。

槀人掌受财于职金,以齎其工。齎其工,给市财用之直。职金,官名,掌受士之金罚、货罚,入于司兵。

对于赊账和贷款,周代的规定是:“凡赊者,祭祀无过旬日,丧纪无过三月” ,“贾人贷泉,计所得者出息。”为了促进货物流通,周朝规定,“五十里有市,市有侯馆,侯馆有積(积)。”在刑罚中有一条“罚丝”,即以丝抵罪、受罚者可以缴纳一定的丝以免除处罚。这说明商对手工艺者是采取保护态度的,另外,商人禁酒,对违禁者处以严罚,但是惟独对手工艺者可以从轻处罚或免于处罚。

开市时间和阶层:大市中午开市,以百族为主;朝市早晨开市,以商贾为主;夕市傍晚开市,以贩夫贩妇为主。

四、可交易与不可交易的规定

可交易物是国家在权利主体之间可自由流转的物品。限制交易品,即依照国家法律规定在民事流转范围和程度等方面受到限制的物品。西周食器限制流通物品是那些“不鬻于市”,即不能在市场上出售的物品;反之,允许“鬻于市”即能在市场上出售的物品,成为流通物。

(一)买卖契约制

买卖契约是由出卖人一方将财产交由买受人一方的合约。契约首先规定的是时间和地点,然后是交易内容。契约签订后,写在木简上然后一分为二,称为“析”,官府存一半,买受人执一半。买受人是债权人,所以要保存契约的一半,以证明对买受物的所有权;另一半存入官府,以备以后发生债务纠纷,即可作为凭证。这也是质人的职责。

另外,国外进国都的货物,也需要凭证。凡通货贿,以玺节出入之。玺节,印章,如今斗检封矣,使人持之以通商。以出货贿者,王之司市也;以内货贿者,邦国之司市也。即国都之外及其他国的贸易品要进入王国交易,首先需要由司门逐级上报给中央,王批准后将玺节再逐级下放给司關、司关、掌节、司门,凭玺节入关、入国都。

(二)主要限制流通物

《王制》又云:“金璧圭璋不粥于市,命服命车不粥于市,宗庙之器不粥于市,牺牲不粥于市,戎器不粥于市,锦文珠玉不粥于市,珠玉成器不粥于市,衣服饮食不粥于市。”即与贵族称号、命服、祭祀、祖庙相关的物品不得交易流通。

国家专有大夫自然资源、土地、贵族身份标记的特有物,如族徽、族旗为了防止普通百姓僭越等级地位,凡圭璧金璋、命服、命车、命靴、佩戴等类的贵族特有物不得流通。

神法之物、宗庙之器、祭祀牺牲供献之物、兵器、不合乎规定的山工艺产品、不成熟的农产品、林产品、水产品,都不得参与交易。

凡陶瓬之事,髺墾薜暴不入市。郑司农曰:“髺读为刮。薜读为药,黄药之药。暴读为剥。”

禁止奢侈品交易。以政令禁物靡而均市,物靡者易售而无用,禁之则市均。郑司农云:“靡谓奢靡也。”

伪饰品。凡市伪饰之禁不入市。

不符合产品规格的产品。郑玄谓《王制》曰:“用器不中度,不粥于市;木不中伐,不粥于市;布帛精盛不中数,幅广狭不中量,不粥于市;奸色乱正色,不粥于市;五榖不时,果实未孰,不粥于市;木不中伐,不粥于市;禽兽鱼鳖不中杀,不粥于市。”

结 语

总之,夏商周三代实行高度中央集权制,建立非常完备的行政管理制度、司法管理制度、进贡制度、地方税收、市场交易管理、可交易物与不可交易物的规定。这些制度在一定程度上保障了中央王权在财力、物力、工艺等方面占有绝对优势。

为保障工艺产业的顺利、精湛生产的同时,中央王权利用图腾、神话、传说、祖先神、上帝(五帝)的崇拜心理,以神设教,并以“礼”的形式注入产品中,在物的使用上强调君权神授及等级差别思想,体现着一定的象征意义和伦理意义。这点,在现代创意产业的产品生产中,已经很少体现了。而这种缺失,恰恰是当代创意产品流于表面和肤浅的一个重要原因所在。工匠精神的体现,一方面在于工匠自身精神及内涵的自觉坚守;另一方面,也需要在产品中体现这种工匠精神及工匠所要表达的伦理意义和精神。

参考文献:

[1] 岳南.考古中国:夏商周断代工程解密[M].海口:海南出版社,2007:56.

[2] 王宇信,杨升南.中国政治制度通史[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1:155.

[3] 陈振中.夏商周经济史[M].长沙:湖南人民出版社,2002:398.

[4] 张波.中国夏商周时期艺术产业管理特征[J],创意与设计,2015(02).

[5] 张晋藩.中国法制通史[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8:绪.

(责任编辑:涂 艳 杨 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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