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伟英 孟佳
古代希腊和罗马时期是西方文明的奠基期。学习古希腊罗马史,尤其是罗马法发展史,对学生理解西方历史和近现代法制观念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高三一轮复习中,笔者在核心素养指导下对《罗马法》一课内容进行了整合和设计,目的是让学生更好地掌握基础知识、落实课标要求;同时结合高三复习备考的现实需求,提高学生的解题技能。但从实际授课后的反馈来看,教学效果不明显:一是学生的课堂参与性不高;二是在检测学生学习效果的评价环节中,发现学生没能学会知识的迁移,将所学运用于新的题目情境中。课后,笔者通过与其他教师评课、议课和自我反思,挖掘了本课在设计和实施中存在的不足,并提出了修正方案,就此作一论述,希望得到更多同行的指正。
一
原教学设计和实施活动存在的主要问题有:
第一,教学目标不明确。笔者在最初的教学设计中,意识到要基于课标进行教学,但对课标内容要求的解构和重构并不具体,没有将其转化为可操作的具体目标。原教学设计有些偏离历史学科特征和核心素养的培养要求,历史的思辨性、探究性并没有在教学内容的传授中体现出来;复习课的课型特征表现不明显,像是一堂法律演变史的陈述课。
第二,学情分析不到位。原设计和教学实施关注于教师的“教”,将学生定位为教师教学“配合者”的角色,对所上课班级学生的已有知识和技能水平了解不到位,造成了教学设计、基本学情与评测活动不相匹配的尴尬局面。
二
针对以上不足,基于对复习效果高效化的目的追求,笔者在重新思考后,对本课教学设计进行了重构。具体实施步骤如下:
第一,基于课标,拟定可操作的具体教学目标,明确教学的终点。
备课时,教师首先要考虑的是学生在学习结束时的表现,即通过本课的学习,希望学生理解和掌握的核心内容是什么?《普通高中历史课程标准(实验)》对本课的内容要求是“了解罗马法的主要内容及其在维系罗马帝国统治中的作用,理解法律在人类社会生活中的价值。”据此去设计教学目标时,可以先尝试将这一抽象的要求表述转化为三个具体的问题进行思考:
1.罗马法的内涵是什么?
2.罗马共和国、帝国的国家变迁是如何影响罗马法律的发展完善的呢?罗马法的发展过程体现出怎样的特点?
3.怎样理解耶林的评价“罗马帝国以法律征服世界是最为永久的征服”[1]呢?
笔者最初在第一个问题上存在的认知误区是:受人民版教材影响,在教学中将罗马法的内容分为习惯法和成文法,把成文法分为公民法和万民法,然后自然法单独归为一类。基于这种认识,我与大多数的老师一样按下图所示设计本堂课的板书:
经过深刻的阅读,笔者发現这种归类方式将罗马法简单化,既看不出罗马法的发展历程,也存在着对罗马法主要内容的误读,容易导致学生知识体系上的混乱。
罗马法泛指古代罗马奴隶制国家整个历史发展时期的全部法制,包括自罗马城邦建立至西罗马帝国灭亡以及东罗马帝国时期的法律制度。[2]习惯法和成文法是罗马法因表现形式不同而做出的分类划分。民众大会、平民会议及元老院通过的决议;裁判官的告示;法学家的解答;皇帝敕令等都是成文法的主要表现。公民法(市民法)和万民法的差异主要在于其适用范围的大小;依据不同的调整对象,罗马法体系又存在着公法和私法的区别。“公法”是与整个国家和公共利益相关的法,“私法”是旨在保护一切私人利益的法。私法是罗马法的精华,[3]通常所说的罗马法更多是在讨论罗马私法。课标中“了解罗马法的主要内容”的真正含义是教师要让学生通过十二铜表法、公民法、万民法这些法律表现形式去了解罗马私法的相关内容。因此,在授课时,教师有必要检测学生是否能对罗马法进行正确的分类,选择一些同罗马私法相关的史料进行重点解析和考察。
对第二个问题的探讨旨在渗透学科核心素养“时空观念”的培养,帮助学生认识:罗马法体系是顺应罗马国家发展需要的产物,其产生、发展和完善有特定的历史环境,背后反映的是罗马共和国的发展扩张史、罗马帝国的建立发展灭亡史。教师有必要围绕罗马历史沿革谈法律发展,让学生理解罗马共和国、帝国的变革推动了罗马法律相应的调整,法律条文是对当时的社会政治经济现象的反映,对历史事物的考察必须从它所处特定环境的需求出发,避免将这课上成一节法律课。
从历史沿革上看,罗马共和国建立之初,强邻环绕、形势险恶,需要平民和贵族团结。平民以离开罗马另建新城的方式强迫贵族让步,取得了选举保民官和通过立法手段赢得更多胜利的权利,《十二铜表法》由此应运而生。到了公元3世纪,罗马帝国官僚集团内部腐败堕落,帝位争夺战非常频繁。伴随罗马统治版图的扩大和社会经济的发展,民族矛盾和商业纠纷日趋激烈。加之公民法的形式特别繁琐,使用不当即视为败诉。罗马皇帝出于扩大税源、弥补财政空虚的统治需要,不得不颁布敕令将公民权授予给了帝国境内的全体自由民。至此,罗马公民法与万民法的区别不复存在。从罗马法演变过程可以发现,它的核心特征之一是在法律制度的连续性或渐变性中体现了各种力量的妥协。如《十二铜表法》的建立与巩固是罗马共和国建立不久贵族与平民斗争和妥协的结果;《万民法》是共和国扩张中,罗马统治者在日趋激烈的民族矛盾、商业纠纷背景下妥协的产物。
第三个问题体现了本课的本质性问题:罗马法律广泛而深远的影响。回答“罗马帝国以法律征服世界是最为永久的征服”这一问题旨在搭建历史与历史、历史与现实之间的桥梁,渗透时空观念。“罗马法是纯粹私有制占统治的社会的生活条件和冲突的十分经典性的法律表现,以致一切后来的法律,都不能对它作任何实质性的修改。”[4]罗马法的物法中关于私有财产不可侵犯的原则和理论,罗马法对商品经济一般规律的反映,理所当然地成为了近代资产阶级对封建专制发起进攻的有力斗争武器。同时,罗马法蕴涵的法理精神是具有超越时间、地域与民族的永恒价值所在,成为了后世各国的一种共识。
基于以上问题分析,可拟定本课的教学目标如下:
1.知识目标:能够识别习惯法、《十二铜表法》、公民法、万民法、自然法、《查士丁尼民法大全》等一系列术语;能用自己的话说出这些术语的基本含义。
2.技能目标:能够对罗马法的内容构成进行正确的归类;用图示的方式展示出罗马法的演进过程;解释罗马共和国、帝国发展变迁对罗马法演变的作用;利用材料说明罗马法的内容重点、本质精神等。
3.核心素养目标:阅读罗马法的相关材料,从中提取有效信息作为陈述对它的理解的证据;能够建构罗马法律与罗马国家发展史之间、罗马法律与西方近现代法律制度之间的相互关联。
第二,分析学情,找准教学的起点。
长期以来,笔者忽视学情分析的重要性。学情分析是一种差距分析,即分析学生的知识、技能、学习方法、学习动机与教学目标达成之间的差距。教师要从终点目标逆推,思考目标达成过程中应如何利用学生的基础。
高三复习课应培育学生分析材料的技能和迁移所学知识的能力。教师有必要思考:学生已有分析解读材料的技能水平如何?所选材料所要达成的教学目标层次如何?如何利用材料引导学生,达成目标?如何根据学生的回答,调整教学内容,或者改变问题,继续启发学生等。此外,由于学生已在高一学习过该内容,教师还要思考:学生是否存在认识上的误区?假设学生在罗马法的分类上存在问题,上课时可以请同学用图例的方式演示其所理解的罗马法体系,然后集体分析所示是否合理,不合理则请其他同学进行修改,并陈述修改的理由。
第三,围绕目标的落实、具体学情,思考教学各环节的基本内容和流程。
在培养学生掌握识读、分析材料的技能方面,如果学生基本能够读懂材料的意思,但在归纳表述上存在困难,或者归纳不够全面,教师在材料难度的选择上、问题设计上就要结合学情。例如:
材料一:
第五表死者的财产需按其遗嘱进行处理。
第三、第八表高利贷“利息不得超过一分(固定年利息最高为8.33%)。”债务人对所欠债务的偿还,“有30天的法定宽限期”,期满仍不清偿的,“则债权人得把债务人押家中拘留,用皮带或脚镣拴住,但重量至多为十五磅”,并提供食物。“债权人可拘禁债务人60天”,在此拘禁期内,如仍无人代替债务人清偿和保证,“债权人得把债务人卖于悌伯河以外的外国或杀死之”。
——摘编自《十二铜表法》
问题1:你从材料中能够获取哪些信息?(教师观察学生如不能回答时,可适时提供一些信息范围的提示词。)
(内容规定:私人财产、债务关系;法律惩戒有梯度;法律内容同社会经济发展有关系。)
材料二:
第九表第三款规定:授权之狱官或仲裁者,经查决狱讼而取赂者,当诛。
第八表第十二款规定:“适逢夜盗,杀之无罪。”
第九表第一款明确规定:“法勿因私而立。”
第九表公法中规定:“……对刑事判决不服的,有权上告……任何人非经审判,不得处死刑。”
——摘编自《十二铜表法》
“为别人制定的法律,自己也必须遵守。”
——《学说会纂》[5]
问题2:上述材料所共同体现的罗马法核心特征是什么?举例说明这一核心特征在近现代西方的表现。
(法理精神——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以立法的方式保障利益。)
教学材料的选择和流程的安排,应围绕预期目标而展开,做到有的放矢。在利用材料进行知识检测和技能训练时,教师应视学生的具体反映灵活调整。比如,发现学生在阅读材料上有困难,可以带领学生一起读材料,清楚其主旨,然后逐条提炼其中心意思,最后再进行归纳整合。如果教师发现学生的表述中有某个非常新颖的思路或有认识误区时,要及时进行追问,进行教学调整,不能仍按原定方案走。
高效历史课堂教学的构建,离不开教师教学素养的不断提升,离不开教师在教学中不断地解构自我和重构自我。课改理念下,师生的课堂角色已重新定位,对学生自主学习能力、高层次思维能力的培养要求愈发被重视,课堂教学的未知因素也相应大大增加。这些都需要教师不断更新自己的教學理念和技巧,拓宽自身的专业发展区域,才能引领学生实现既定教学目标。其中,加强对教育教学论文及著作的研读,结合教学实践积极开展教学反思并将其梳理撰写成文,不失为一线教师迅速提升自己的一条有效途径。学无涯,当与同行们共同求索!
【注释】
[1]姜守明:《罗马法的主要内容及对后世的影响》,《历史教学》2007年第6期。
[2]饶鑫贤等主编:《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第522—525页。
[3]周枏:《罗马法源论》,上海:商务印书馆,2016年,第7页。
[4]中共中央马列主义编译局:《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1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03年,第454页。
[5]江平,米健:《罗马法基础》,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第17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