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社区矫正这一法律观念在我国起步比较晚,主要指的是一种与监禁矫正相对应的行刑方式,通过国家相关机关的协助,在社区内对犯罪人员的心理和行为恶习进行矫正的法律手段。目前,我国在社区矫正制度方面还存在:公众对社区矫正制度存在观念和认知上的偏差,社区矫正的立法种类少、条件严苛,社区矫正刑罚的适用率较低,社区矫正的执行手段单一等诸多问题。针对这些问题,我们应该多管齐下,首先在社区矫正理念上进行更新,增加新的社区刑罚种类和使用对象,规范社区矫正机构,同时,加大宣传力度,建立对社区矫正工作的监督机制,确保我国社区矫正刑罚得到有效的推广。
关键词 社区矫正 现状 法治完善
作者简介:周子栋,宿迁市沭阳县司法局,研究方向:社区矫正。
中图分类号:D926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9.08.287
一、什么是社区矫正
社区矫正的内涵最早来源于1973年美国制定的《社会矫正法》,这一法律制度规定,对于一定犯罪情节的犯人可以不在监狱中羁押,而在社会上实施矫正。目前,国际对社区矫正这一法律概念并没有形成统一的看法。我们国家在2003年颁布了《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通知强调,社区矫正是一种与监禁矫正相对应的行刑方式,通过国家相关机关的协助,在社区内对犯罪人员的心理和行为恶习进行矫正,帮助其能够最终回归社会。
具体而言,社区矫正拥有以下几种法律特性:第一,社区矫正是一种针对犯罪的惩罚手段,通过限制犯人的人身自由,强制其完成某些任务达到惩罚的目的。第二,社区矫正的对象是经法庭判处有罪,并要求在社区进行服刑的人。第三,社区矫正不仅和监狱矫正一样具有矫正的功能,同时还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保障犯人的一定刑事权利,可以指导服刑人员在所在社区进行就业,帮助他们解决生活上的各种问题。此外,社区矫正可以让犯人在接触社会的情况下,通过服务社区的劳动行为弥补先前犯罪给国家和受害人带来的损失。第四,与监禁矫正限制犯罪人人身自由的惩罚方式不同,社区矫正只是在一定程度上限制犯罪人的人身自由,并不剥犯罪人的人身自由。因此,相对于监禁矫正,社区矫正在矫正措施上较为轻缓,免除了犯人的囚禁之苦和与家人分离的痛楚。第五,社区矫正相对于监禁矫正更加复杂。这主要是因为在社区的人口具有流动性,不像监狱中的犯罪对象是一个可管控的集体。另外,在某种程度上,社区中的人群会对一些社区矫正对象产生负面影响,有时候甚至不仅没有起到矫正效果,反而使犯罪人员的犯罪心理更加深重。因此,社区矫正比监禁矫正具有更大的复杂性。最后,参与社区矫正的人群具有多样性,除了专门的社区矫正人员以外,社会各界的志愿者和自愿参加帮助犯人进行行为和心理矫正的群众都可以参与到社区矫正之中。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社区矫正是一种与监禁矫正相对应的矫正方式,在保留犯罪人员一定人身自由权利和刑事权利的基础上,对一部分犯罪情节较轻的人员实施在社区中进行行为和心理上的矫正,最终让他们纠正自己的行为,重新返回社会。
二、我国社区矫正制度的现状
(一)对社会矫正制度存在观念认知的偏差
我国公众对社会矫正的观念认知普遍存在偏差。这一方面是因为,我国社区矫正制度起步较晚,普及程度不够高;另一方面也是我国古代刑法主义思想的影响,处于因果报应的思想,普遍认为只要犯罪就应该付出坐牢作为代价。公众对于罪犯普遍缺乏同情感,认为只有罪犯关入牢房,社会的正义才能得到伸张,如果犯罪后不在监狱进行服刑,那么就等于默许了犯罪的正当性。
(二)社区矫正的立法种类少、条件严苛
我国的法律制度普遍以监禁为主要惩罚方式,非监禁的惩罚方式属于次要地位。在《刑法》中属于社区矫正的只有管制、缓刑、假释和剥夺政治权利四个种类。其中只有管制是作为主刑的非监禁刑,其他都是附加刑。发达国家的社区矫正在刑法中则多样的多。以英国为例,其社区矫正在刑法中就包括了释、缓刑、社区、服务等11个种类,样式十分繁多。相对比显示,我国的刑法在社区矫正方面的种类非常少。
此外,我国刑法中对社区矫正方面的规定也存在难以落实之处。如对于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刑法》规定其在劳动中应该同工同酬。但是,事实上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的劳动属于改造性质,因此在劳动报酬上必然应该与其他工作者的报酬有所区别。此外,在实际的行使过程中,也不可能出现同工同酬的现象。
(三)社区矫正刑罚的适用率较低
据相关统计显示,2002年,我国的缓刑犯和假释犯的数量在20万人左右,与之相比,同时期的监禁犯的数量则在160万人左右。监禁犯的总量是缓刑犯和假释犯的8倍之多。相反,美国等发达国家的监禁犯数量则远远少于矫正犯的数量。由此可见,我国社区矫正的使用率比较低。其根本原因在于我国社区矫正刑罚缺乏保障机制。例如,在監狱向法院请求假释时,要求监区干警作不会再对社会产生危害的保证,这样一来就使很多罪犯本来可以获得假释但是最终却不可能被真正做出假释。再如,法院收到《假释建议书》后会对罪犯户籍所在的公安机关征求假释意见,但是这些公安机关往往会处于各种原因拒绝接受假释的罪犯。由此可以看出,基层公安机关的态度直接影响到了刑法中假释权的行使。这就使得法院在判定假释时不得不提高假释要求,最终导致产生了监狱、法院、公安机关、检察机关都不愿意使用假释的局面,这就使我国刑法中的假释制度在实际的行使过程中阻力重重。
需要注意的是,量刑与行刑的脱节也是造成我国社区矫正刑罚适用率较低的一个重要因素。对罪犯监禁和非监禁的判决还要涉及到行刑场所的选择。因此,社区矫正刑罚的判罚不仅要考虑到罪犯的罪行,还要考虑到这种刑罚方式是否有利于其改过从而再次走入社会。因此,对判决人进行人格和心理的调查形成正确的量刑往往是非常重要的。就目前的情况而言,我国实施社会矫正刑罚的过程中还没有真正的实现量刑与判刑之间的有效互动,在量刑时法院往往不会考虑罪犯的再社会化的问题,也不会考虑行刑的资源情况。但是,社会矫正的本意是通过不同的量刑方式帮助犯人改过自新,在判决时对量刑的各种条件不加考虑必然会造成社区矫正刑罚的适用率较低的情况出现。
(四)社区矫正的执行手段单一
我国社区矫正的手段比较单一,缺乏法律的有效支撑。在《两院两部通知》对于社区矫正的规定中,只是模糊的指出“各地要根据社区矫正工作任务的要求,进一步探索和创新社区矫正工作的具体内容、方式方法、工作流程和工作制度,努力提高教育改造质量。”根据通知内容,各地分别对社区矫正进行了一系列试点工作,如北京针对社区矫正开展了定期谈话、专家咨询、社会帮教等工作,上海针对社区矫正开展了一系列的公益劳动项目。但是这些措施显然都是缺乏法律依据的,并且与《刑法》中对社区矫正对象同工同酬的规定自相矛盾。直至目前,我国在社区矫正人员资格的确定、矫正人员人身安全的保证、对矫正人员的具体监督等多个方面都还比较缺乏法律依据。
三、如何完善我國的社区矫正制度
(一)在理念上进行更新
要从优化行刑理念入手,改变我国千百年来所形成的刑法主义观念,以帮助犯人改过迁善为主要理念,引导社会公众形成正确的法律观念。具体地说,就是要充分认识到刑法的目的不仅仅是惩罚,还有帮助犯人进行再社会化。社会大众应该认识到社区矫正是一种相对于监禁矫正更加经济有效的改造方式,可以通过社会公众的力量对犯人进行改造。此外,国家不同机关部门也应该相应地更新刑法理念,党政机关应该摒弃“严打”的刑事政策思想,立法机关应该转化以监禁为主的刑法体系,司法机关应该加强社区矫正法的相关保障措施。
(二)增加新的社区刑罚种类和使用对象
针对我国刑法中适用社区矫正种类少的情况,应该在《刑法》中增加“社区服务”这一项为新的刑罚种类,要求犯人在社区内进行无偿的公益劳动。通过增加社区服务的刑罚方式既可以起到惩罚罪犯的效果,同时也满足了再社会化的社区矫正刑罚需求,让犯罪人可以通过劳动的方式弥补先前对受害人和国家、社会造成的损失。
此外,我们还应该扩大社区矫正刑罚的适用对象,对于这些对象笔者认为使用社区矫正刑罚的方式较为妥帖:一是未成年人罪犯,未成年人由于认知发展不充分,在其触犯了必须被判刑的法律时,可以适当的考虑对其进行社区矫正刑罚,一方面避免对其身心造成过大的冲击,另一方面也有利于其再次融入社会;二是犯罪情节较轻的罪犯,对于这类犯人由于其罪行较轻、危害较小,可以选择通过社区矫正的方法进行惩罚;三是犯罪人中的老年人、残疾人或患有严重疾病者,对于此类犯人,考虑到其身体状况,应该选择通过社区矫正的方法进行惩罚。
(三)规范社区矫正机构
就目前我国犯罪发展的态势来看,公安机关繁重的任务使其不可能有时间去做社区矫正的相关工作。这就使得我国必须要重视社区矫正管理机构的建设。对于现阶段的社区矫正机构来说,社区矫正机构作为司法局的一个职能部门,从专业性和权威性上有待进一步完善和提高。我国应该结合当前司法体制改革的发展方向进行自上而下的改革现有的社区矫正机构。加大社区矫正机构的规模和资金投入,同时规范社区矫正机构的工作制度。
(四)加大宣传力度,建立对社区矫正工作的监督机制
如上所述,社区矫正在我国虽然已经试点实施已经有了十六年的时间,但是相比于西方国家,我国人民对社区矫正还比较陌生,并且大多数都不能接受。为此,我们应该增强资金扶持,加大宣传力度,在人民群众中建立良好的基础。同时,我们还应该对社区矫正工作建立完善的监督机制,特别是要对社区矫正的工作人员进行监督,防止其乱用自身权力,对犯罪分子进行报复、歧视、虐待等,从而激发犯罪分子的反抗欲望、违背社区矫正工作的初衷、使其走上再犯罪的道路。
四、结论
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实行社区矫正制度,是我国法律对国外法律先进经验做法学习的体现,同时也是我国政府贯彻人本主义理念在新时代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从个人而言,这种法律制度有助于保护犯罪者,帮助其改造心理行为从而重新走上社会。就此而言,实行社区矫正制度是我国政府进行法律探索的一个重要方向之一。目前,我国在社区矫正制度方面还存在诸多问题,比如部分公众对社区矫正制度还存在观念和认知上的偏差,社区矫正的立法种类少、条件严苛,社区矫正刑罚的适用率较低,社区矫正的执行手段单一等。针对这些问题,我们应该多管齐下,首先在社区矫正理念上进行更新,增加新的社区刑罚种类和使用对象,规范社区矫正机构,健全社区矫正法律法规,同时,加大宣传力度,建立对社区矫正工作完善的监督机制,确保我国社区矫正制度得到有效的推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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