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最牛钉子户”案例分析

2019-09-03 08:14林鹏程
锋绘 2019年6期
关键词:拆迁土地征收私益

林鹏程

摘 要: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城市的地域性逐渐扩大。新城建设和旧城改造是整个城市建设的主要问题。但在征地补偿问题上,政府、开发商与拆迁户难以达成一致,在实际实施过程中存在暴力拆迁和强制拆迁,最终导致拆迁户不愿成为所谓的“钉子户”。

关键词:公共利益;私益;拆迁;土地征收

案情介绍 2004年起重庆市九龙坡区的鹤兴路片区旧城改造工程开始启动,杨武、吴苹夫妇楼房所在地区被划为旧城改造区域。开发商于2004年8月取得了拆迁许可证,自拆迁公告发布以来,该片区住户和非住宅户,除杨武、吴苹夫妇一户外,均陆续与开发商达成协议搬迁。杨武夫妇坚决要求原地安置,拒绝了异地安置和货币安置。开发商不能满足其条件,双方未能达成补偿安置协议。为此,开发商2005年2月 拆迁人向房管局提出拆迁行政裁决,要求裁决吴家限期搬迁。房管局做出裁决,要求杨武夫妇接受拆迁人的安置方案,并在收到裁决书15日内搬迁。但杨武夫妇仍拒绝搬迁,房管局向区法院申请强制拆迁。九龙坡区法院裁定支持房管局关于搬迁的裁决,要求被拆迁人在3日内拆除该房屋,否则将采取强制拆迁。最终,通过各方努力和协商,杨武夫妇接受了异地安置和补偿差价的方案,达成协议并签署拆迁安置同意书,这一事件得到圆满解决。

1 焦点问题

“公共利益”已成为本案的一个关键点。政府部门提出,《中国宪法》第10条第3款规定,“国家根据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征收或者征收土地,并依照法律规定给予补偿。”《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四款规定,“国家根据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征收、征用土地,并给予补偿”。“钉子户”认为:根据宪法的规定,私人合法财产不受侵犯,根据规定的土地和资源管理办公室13条规定,经过登记注册的使用土地的拥有人,不受任何个人和单位的侵犯,那么按照刚通过的物权法的规定,更明确的规定我的私有合法财产应该收到法律的保护。

那么,国有企业开发商重庆盛博实业有限公司所代表的利益是公共利益吗?征用的土地是否代表重建商场的公共利益?

2 法理分析

公共利益是社会全体成员或大多数人的利益。国家的宗旨是最大限度地促进公共利益,实现“社会最广大人民的最大幸福”。

公共利益是一个与私人利益相对立的概念。首先,公共利益和个人利益是统一的。二者的统一在于二者的实现都依赖于对方利益形式的存在。为了个人利益最大化,我们需要以公共利益为基础。这是因为公共利益为个人利益的实现提供了正常的社会秩序,为个人利益的最大化创造了外部环境。同样,公共利益的最大化也离不开个人利益的实现。只有当公共利益的实现与个人利益的实现达成一致时,公共利益才能大于个人利益之和。其次,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之间也存在矛盾。公共利益优先时,公共利益的实现自然不能满足个人利益,因为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并不总是一致的。

鉴于我国现行法律对“公共利益”缺乏明确的界定,居民所遇到的问题并不能阻止以非公共利益为手段的土地征收,而是可以通过法律程序防止非法的土地征收。从整个历史进程来看,各国征地法律制度的共同特点是:征地目的的公益性、征地补偿的公平性、征地程序的合法性、征地救济的多样性。行政机关作为执法主体,只能依据现行有效的法律规定限制或剥夺公民的权利,通过实施法律来实现合法的公共利益目标。例如,在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修改宪法后,第十条明确规定,“国家可以根据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或者征用土地,并依法给予补偿。”第十三条第三款明确规定,“国家根据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征收或者征收公民的私有财产,并依法给予补偿。”在强调要充分保护公共利益的同时,正式确立了依法界定公共利益的基本原则,进一步確立了兼顾公共利益和私人利益的宪法精神。

当公共利益和私人利益发生冲突时,我们应该怎么做?西塞罗,一位罗马学者,曾经说过公共福利高于个人利益。这种认识是以公共本位思想为基础的,是古代国家倡导“共同善”的结果。然而,自启蒙运动以来,特别是康德“个人是目的,而不是手段”的思想,现代国家逐渐转向以个人为导向。在这种思想下,当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发生冲突时,坚持公共利益优先的道德基础就丧失了。因此,有必要建立新的规则来解决公共利益和私人利益之间的冲突。这一新规则要求中立的第三方以“质”和“量”来评价公共利益和私人利益,从而决定哪些利益应该首先让步。在现代社会中,要解决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的冲突,关键是要对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分别进行质与量的评价。所谓定性评价,是指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是否具有不同类型的价值。所谓定量评价,是指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是否具有相同的价值类型。当然,“质”与“量”的评价并不是普遍的,它必须基于具体的“案例”来衡量。公共福利的价值必须是数量上最广泛、质量上最高的。所谓“最大数量”,是指受益人人数最多;与人类生存关系越密切,就越符合“最高质量”的标准。当等价性较广且质量较高时,质量优于数量。

3 启示

公共利益具有模糊性或不确定性的特征。“法律必须对社会关系作出明确而具体的调整,这样两者之间就会出现紧张和矛盾。”然后,法律应尽可能明确公共利益,使公共利益成为一种制度化的利益。公共利益的制度化建设,以行使收集权进行直观、规范的认定,从而完善现有收集过程中的各种问题和矛盾赋予行政机关权力可以以损害个人利益为代价追求公共利益,这必须由法律明确规定。只有立法机关通过严格的立法程序明确什么情况下公共利益可以优先于个人利益,社会才有必要的私人空间成为民主社会。法律之外,没有必要运用行政权力积极维护公共利益。法律不允许牺牲较大的私人利益来换取较小的公共利益。在法律面前,公共利益和私人利益是平等的。只有当他们权衡和比较,公共利益可以不惜牺牲个人利益。因此,在处理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的冲突时,我们应该在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之间找到一个平衡点。

参考文献

[1]汪辉勇.公共价值论.合肥工业大学出版社,2014.

[2]胡建淼,邢益精.公共利益概念透析.法学,2004,10.

[3]陈庆云,等.论公共管理中的社会利益.中国行政管理,200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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