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二中院开庭审理“人体藏毒”运输毒品案并当庭宣判

2019-09-02 09:57:04涂浩王鑫刚
法庭内外 2019年8期
关键词:颗粒状供述审理

涂浩 王鑫刚

在“6.26”国际禁毒日前夕,6月25日,北京二中院党组书记、院长鲁桂华担任审判长审理被告人朱某某“人体藏毒”运输毒品案,该案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审理并当庭宣判,以运输毒品罪判处被告人朱某某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万元。北京市局禁毒总队、法制总队、人民监督员、方庄街道禁毒宣传和综治干部、高等院校学生等共计190余人观摩、旁听。

2019年2月12日,被告人朱某某受他人指使以体内藏匿毒品的方式,从云南省昆明市乘坐航班至天津市,后从天津市转乘火车至北京市,并从体内排出部分毒品。13日19时许,公安机关在本市房山区某酒店房间内将朱某某抓获,当场起获87粒黄色颗粒状物品,次日起获从其体内排出的4粒黄色颗粒状物品。经鉴定,上述91粒黄色颗粒状物品均为含量为41.6%的海洛因,共计517.04克。被告人朱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建议对此案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并对朱某某从宽处罚。

北京二中院经审理认为,鉴于被告人朱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供述受他人指使运输毒品等情节,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同时,对辩护人所提朱某某系胁从犯等辩护意见,依照本案事实和证据,逐一进行评判和说理。法庭对被告人朱某某进行了法治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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