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宝明
近年来,明星涉毒案件频发,在感慨“贵圈真乱”的同时,对于当前整体的毒品犯罪现象和禁毒形势,全社会应该有一个清醒的认识,因为在书香浓厚的象牙塔里,也出现了“瘾君子”。
北京市朝阳区法院调研发现,毒品犯罪已出现了向大学校园蔓延的现象。据统计,2012年以前,朝阳区法院尚未受理过高校在读大学生毒品犯罪的案件,2013年受理了1件,但2014年至2016年朝阳区法院已审结高校大学生毒品犯罪案件25件,涉案大学生被告人29名,其中有13人为“211”甚至“985”等知名重点院校的在读大学生,涉及罪名均为贩卖毒品罪,其中16起毒品交易行为甚至发生在学生宿舍、食堂、运动场等大学校园内。
调研结果显示,高校在读大学生毒品犯罪主要呈现以下三个方面的特征:第一,涉毒被告人以90后大学生为主。涉案的这29名被告人的年龄层次均是1990—1996年间生人,且案发时均为本科在读学生,以大二、大三年级学生为主。例如:在朝阳区法院审理的被告人狄某贩卖毒品一案中,狄某1993年5月出生于一个条件较好的城市家庭,学习刻苦,高考考取了在京的一所理工类“211”大学,在读期间,狄某也表现良好。2014年5月的一天,狄某在收到由北京市朝阳区发出的购买毒品的信息后,在海淀区某大学篮球场旁路边,以人民币500元的价格向李某某出售毒品大麻1包,被当场抓获归案。后朝阳区法院以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狄某拘役4个月,罚金人民币2000元。
第二,涉案毒品类型以大麻制品为主。在朝阳区法院审结的这25起案件中,有22起案件中涉案毒品均为大麻制品(包括大麻酚、大麻二酚和四氢大麻酚),查获的大麻制品数量为400多克。而涉案其他类型的诸如海洛因、甲基苯丙胺等毒品的数量则较少。例如,在朝阳区法院审理的被告人王某贩卖毒品案件中,王某案发时系北京市某高校的大三学生。2014年3月的一天,王某接到他人从朝阳区发来的购买毒品的信息后,于当晚20时许,在海淀区上地某大厦楼下,以人民币1200元的价格向周某出售大麻制品2包,王某被民警当场抓获。后民警从其暂住地又起获大麻制品9包,这些大麻制品共计净重59.6克,经鉴定为大麻酚、大麻二酚和四氢大麻酚。后朝阳区法院以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拘役5个月,罚金人民币2000元。
第三,毒品信息联络方式以微信、陌陌等手机社交软件为主。在调研的这25起案件中,有23起案件均是通过QQ、微信、陌陌等大学生常用的手机社交软件进行毒品意思联络,其潜在的危害性不言而喻。例如,在朝阳区法院审理的被告人江某贩卖毒品一案中,被告人江某系北京市某“211”大学的一名大三学生,其通过微信认识了一名外省市的吸毒男子,并通过邮寄方式从该男子处购买大麻等毒品进行吸食和贩卖。2014年4月的一天,该男子通过微信告诉江某有一个陌陌名为“畅翔”的人要买大麻,让江某用手机陌陌与该人联系,后江某与该人通过手机陌陌聊天,二人约定以人民币2300元的价格在朝阳区某地铁口交易3包毒品,后当江某向该人出售大麻制品时,被民警当场抓获。后朝阳区法院以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江某拘役4个月,罚金人民币2000元。
第一,高校在读大学生自我约束和管理的能力尚不成熟。涉案的29名被告人均为本科在读学生,大部分是在大学期间有了不短的吸毒史。这些大学生刚刚离开高中,离开父母独自学习和生活,自我约束和管理能力还不够成熟,加之大学的学习生活环境较为自由,缺乏外在的约束,大多出于好奇、碍于朋友情面等原因而沾染上毒品。又因吸毒成本高昂,大学生在校期间基本上是靠家里给的生活费,没有其他收入来源,为筹集毒资,吸毒大学生极易走上以贩养吸的毒品犯罪道路。另外,调研还发现,涉案的大学生和外国籍留学生中,有不少人是因其家庭中有亲友吸毒而从小受到影响,对毒品更是缺乏警惕心理,进入大学之后缺乏约束而开始吸食大麻等毒品,并最终参与到毒品贩卖的犯罪活动中。
第二,高校在读大学生对毒品的种类和性质存在错误认识。上述25起案件中,涉案毒品是以大麻制品为主,这些大学生被告人在贩卖这些毒品的过程中,均在不同程度上对大麻的毒品性质存在误解,对大麻等毒品的危害性没有清醒认识,对于吸贩大麻的行为性质也没有正确的判断。有的大学生被告人误以为大麻不属于毒品,有的则错误地认为大麻对人体的危害性低,不同于海洛因等其他毒品。例如,在上述被告人江某贩卖毒品一案中,江某在庭审中表示,其在网友的介绍下以为大麻对人体健康的危害性要比冰毒等毒品低,不容易成瘾,因而沾上了大麻,这种错误的认识使其涉毒渐深,最终触犯了刑律。
第三,网络及手机社交软件的普及导致毒品信息容易传播和获取。当前,大学生群体往往是互联网络和QQ、微信、陌陌、网络直播平台等手机社交软件的活跃用户,由于目前国家对这些平台的监管尚不完善,很多毒品信息利用这些方式得以隐密地传播和获取。调研中发现,涉案的大学生被告人基于自身的高学历素养,对互联网络和手机社交软件均能熟练地应用,更容易接触到毒品信息,并且在毒品信息联系中大量使用网络词汇来代指吸贩毒的各个环节,使得联系和交易环节更具有隐蔽性。
针对当前毒品向大学校园蔓延的现象,作为刑事法官,我们建议应加强以下几方面工作。
首先,加强对高校在读大学生的禁毒教育,提高大学生的禁毒意识。高等院校及全社会应该利用典型案例的警示效果,在校园中加强禁毒宣传和教育,促使大学生提高对毒品的人体危害性以及吸贩毒行为的法律后果的认识。同时号召大学生自觉抵制互联网络和社交软件中的毒品信息,在纷繁复杂的虚拟社交环境中学会坚守内心,拒绝毒品,倡导文明健康的网络环境。
其次,加强对高校涉毒大学生的监管工作,防范大学生毒品犯罪倾向。一方面,公安机关应加强对高校涉毒大学生的监管工作,提升对高校毒品犯罪活动的打击力度,防止吸贩毒现象在高校校园的蔓延。另一方面,高等院校应充分发挥辅导员和学生团体的作用,会同有关部门,帮助吸毒大学生开展戒毒活动,同时鼓励大学生对周围同学中出现的吸毒现象进行举报,通过定期摸排掌握高校吸毒人员基本信息,预防吸毒大学生走上毒品犯罪道路。
最后,还要重视对涉毒大学生被告人的教育工作,突出刑罚的教育目的。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应该重视对涉案大学生被告人的教育工作,使该类犯罪主体能更深刻地认识到其行为的危害性。同时,法院在案件的量刑方面应突出刑罚的教育目的,对于其中情节较轻的,可在与涉案大学生所在高校进行沟通的前提下对涉案大学生适用缓刑,以积极探求大学生被判处刑罚后重返校园的可能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