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小盟
日前,在北京市海淀区法院审理的一起通过网上传播淫秽物品牟利案中,发现涉案视频有100多部是涉及未成年人,年龄在6岁至18岁不等,而且受害者均为男童。就在去年,安徽省也有一起涉幼网上贩卖、传播淫秽视频牟利案,查获淫秽视频10000余部,且视频内容涉及的对象均为幼女,让人触目尽心。
以上两起案件涉及的淫秽视频均是通过QQ群、百度网盘等网上途径,传播范围广、点击率高,将未成年人的隐私暴露在互联网的“聚光灯”下,严重侵害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也对社会风气造成了极不好的影响。这只是被定罪处罚的,还有大量没有被发现,没有进入刑罚领域的,想想不禁让人胆寒。可以说,对未成年人隐私的保护已是刻不容缓。未成年人作为一个弱势群体,应当得到特殊的保护。
侵犯未成年人隐私类的犯罪案件之所以大量发生,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因:
从被告人的角度看,首先,社会上有这么一群存在变态心理的受众,他们有这种在常人看来是难以接受的需求;其次部分受众出于猎奇的心理,想“一睹为快”,为了迎合、满足这部分人的需求,因此催生了从制作、贩卖到传播这一整条的利益链。
从被害人的角度看,儿童自我保护意识不足及家长监护缺位。从涉案视频中可以看出,不法分子大多采用诱骗的方式,投其所好,如对男童是给其手机玩游戏,对女童是给其糖果等吃的食物,将受害者骗至僻静无人处进行拍摄。而且被诱骗儿童多为农村等地区的留守儿童,缺乏父母的监管。
从社会的角度看,涉幼色情视频泛滥与互联网等相关行业管理不到位也有关系。我们缺乏一套行之有效的过滤、处理、监督、处理的机制。当然这与公众的法律意识、法律的规范程度以及政府的监管力度也有一定的关系。
首先要完善法律规范。纵观目前整个法律体系,对儿童隐私保护的规定还是不多,或者规范的太原则。虽然《刑法》对未成年人隐私的保护有了相应的规制,如《刑法》第363条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视频牟利罪,第364条的传播淫秽物品罪、组织播放淫秽音像制品罪等,而且在司法解释中对此进一步得到明确,2004年两高出台的《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规定: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涉及描绘不满18周岁未成年人性行为的淫秽信息的应从重处罚。2010年两高又在司法解释(二)中规定:含有不满14周岁未成年人性行为的淫秽信息的属于“情节严重”,法定刑会更高。但是法律对于持有儿童淫秽视频没有相应规制,与成人淫秽色情不同,国外一些国家规定不止是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就是观看儿童淫秽视频的行为也要受到处罚,而且持有达到一定的数量是够罪的。因此我们可以适当地借鉴,适时加大打击力度。
其次要适用从业限制。涉及未成年人隐私及性侵犯罪的罪犯一般心理方面存在问题,有的严重扭曲。目前,从审判实践来看,对涉及性侵未成年人的罪犯,法院一般都会相应对其作出从业限制,禁止其在一定期间内从事与未成年人相关的工作。因此,为了打击此类犯罪,更好地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可以对侵犯未成年人隐私犯罪的罪犯宣告从业禁止。
再次要大力推进法治教育。一方面,有部分民众法律意识淡薄,认为网络色情信息侵害未成年人的隐私不是违法犯罪,更多被视为社会伦理道德问题。而事实上,在我国《刑法》中,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涉及描绘不满18周岁未成年人的电影、表演、动画等视频文件达到20个,就构成犯罪且从重处罚;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涉及描绘不满14周岁未成年人视频文件的,只要10个就达到够罪标准了。另一方面,家庭、学校对孩子的法治教育还不到位,一些家长、老师羞于谈性,孩子缺乏一些基本的性保护知识。以至于当视频中的受害者被魔鬼下手时,还在那若无其事地玩着手机,丝毫没有反抗拒绝的意思。因此,推进法治教育及法治宣传的工作还丝毫不能懈怠,尤其是针对中小学生法治教育以及家长的亲职教育,更是需要普及,以此提高未成年人自我保护的能力。
最后还要加强行业监管。儿童隐私类犯罪虽然不是互联网时代的产物,但是网络这把“双刃剑”却在某种程度上充当了犯罪的“助推器”。犯罪分子多是利用互联网监管的盲区实施犯罪。因此,有必要加强对互联网等行业的监管,督促平台建立和完善相应的涉及儿童淫秽视频的筛查、举报和处理机制,减少、清除侵害未成年人隐私犯罪产生的土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