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基本医疗保险市场化研究

2019-07-06 07:10贾宇云四川行政学院四川成都610072
四川行政学院学报 2019年3期
关键词:经办医疗保险费用

文/贾宇云(四川行政学院,四川成都 610072)

内容提要:医保支付是医疗过程中的重要一环,要充分发挥医保在医改中的基础性作用,要通过医保支付来降低医疗费用,提高医疗服务效率。不同的医保支付方式有着不同的激励,因此需要让高效率的医保经办机构来进行医保支付管理。推进医保经办机构的市场化改革是提高其控制医疗费用支出、约束医疗机构行为的能力的重要途径。而在我国医保市场体制还不完善的情况下,“共保联办”是更合适的模式。

2017年国务院发布了《“十三五”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规划》,提出要进行分诊制改革、建立科学有效的现代医院管理制度、建立高效运行的全民医疗保障制度。而建立高效运行的全民医疗保障制度,就要深化医保支付方式改革、推动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整合。

在2017年全面取消公立医院药品加成的情况下,只有通过医保支付改革来抑制医疗费用过度增长的现象。于是医保支付方式由按项目付费制转向预付制转变,社会医疗保险机构按照特定的额度向医疗机构定期支付医疗费用。由于提前预付的医疗费用不等于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于是又存在医疗机构的部分超出费用无法报销,只能自行负担的问题继而又引发医疗不足的问题。

一、我国医保基金的概况

(一)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所面临的外部环境压力

1.卫生费用过快增长。我国卫生总费用从 2007年的 11573.97 亿元增长到2016年的46344.88 亿元,增幅在 10年间达到4 倍。卫生总费用的增速虽然一直下降,但2016年仍然高居13.11%,远高于2016年的GDP 增长率。政府卫生费用支出逐年上升,并从2010年开始稳定在卫生总费用的30%。2009年到2016年政府卫生费用支出增加额是1997年到2009年的2.88 倍,增长压力巨大。

图1 卫生费用及支出一览

从财政角度来看,从2007年开始,我国财政支出就开始逐渐超过财政收入,到2016年,财政支出增长率为6.3%,大于财政收入增长率的4.5%,收支逆差进一步加大。政府卫生费用支出占财政支出比率由2007年的5.2%稳步上升到2016年的7.4%,上升趋势稳定,并且政府卫生支出增长率为11.5%,远大于财政支出增长率6.3%。

从以上数据看出,在卫生费用这一块,财政压力比较大,政府对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总量投入已不会大幅增长,目前更加紧要的是如何提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使用效率。

图2 政府各类支出增速

2.医保基金收支状况以及其资金压力。根据国家统计局的数据,医保基金收入与支出在近几年都大幅增长,医保基金收入由1997年的52.3 亿元上升到2016年的13084.3亿元,其中自2009年实施新医改后,基金收入增加了9412.4 亿,是2009年当年收入的2.56 倍;医保基金支出由 1997年的 40.5 亿元增加到 2016年的 10767.1 亿元,其中从2009年开始支出增加了7969.7 亿元,这个增加额是2009年当年支出的的2.84 倍。从总量上来说,医保基金收入大于支出,但医保基金支出增加的速率还大于收入增加的速率,收支差额占收入比重由2009年的23.82%下降到2016年的17.71%。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数由1997年的1762 万人上升到2016年年末的29531.5万人,参加新农合医疗保险人数在2014年也达到了7 亿左右,目前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也已经基本实现全覆盖。在参保人次有增无减,并且医保保障范围扩大的情况下,医保基金支出的压力仍然巨大,因此提高基金资金的使用效率非常重要。

图3 医疗保险基金收入与支出

3.人口结构分布不均。我国人口结构分布不均,在一、二线城市,劳动人口比例较大,而在较不发达的城市,劳动人口比例较小。以人口总抚养比为数据,排名前5 的省份分别是贵州省46.8%、广西壮族自治区45%、江西省44.6%、河南省44.6%、湖南省43%,这几个省份压力最大,而与广西毗邻的广东省的人口抚养比仅为32.3%。通常在老龄化严重的地区,医保基金的运行压力会更大,医保支出会更多,医保筹资会更少。未来医疗保障体制势必将统筹程度提高,打破地区间的限制,消除地区间政策的差异,会更需要商保机构对于医保基金运行效率的作用。现在应该逐步推广共保联办模式的试点范围,为未来统筹程度更高的医疗体系打下基础。

图4 人口抚养比热力图

(二)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内部困境

1.仅靠医保支付方式改革无法有效解决。纵观我国医疗改革的历史,医疗费用过高与医疗资源的浪费现象始终没有得到彻底的改善。自1992年开始实施市场化改革起,医疗费用便开始上涨。接着2000年所颁布的《关于城镇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及其13 个配套政策设置了医疗服务价格的上限,限价由此开始。医生不能从所提供的医疗服务中得到足额回报,便通过与药企联合、多看病、多开药的方式提高自己的收入。此举造成了医疗资源的浪费,与此同时极大地推高了药品的价格。为了限制药品的价格,2009年起,我国开始实行“国家基本药物目录”,目录限制了药品的价格与报销的方式,但药品总费用的控制并不理想。再往后实行的“医疗分离”改革,还是无法从根本上解决这种畸形市场化带来的问题。

从2015年起,多部门联合发布了《关于印发推进药品价格改革意见的通知》,药品价格的限制大部分被取消,通过医疗费用支付来控制药品费用的方式开始被广泛地认可。之前的付费方式按服务项目付费,会对医疗服务的提供产生过于强大的激励,因此很容易造成医疗过度;现在较多使用的总额预付制度,则会造成医疗不足。其他的医保支付方式,如按人头付费、按病种付费、DRGs 付费等,有一定成效,但单独使用仍然会衍生出其他问题,犹有不足。

2.现有医保经办机构能力不足。基本医疗保险基金都是属于封闭运营,由医保经办机构负责具体事务,如上海市是由上海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作为经办机构,属于事业单位性质。医保基金运营需要专业的团队、严格且合理的分工以及利益的激励,而事业单位的体制在这几方面都不占优势。基本医疗保障基金的保障人数几乎达到全民覆盖,虽然由地方统筹运营,但也几乎囊括了地方所有职工居民。目前的医保经办机构既负责收缴基金资金,也负责医疗定点机构管理、对费用进行报销结算,还负责解决日常运营过程中所产生的纠纷等事务。有数据说明运营单位人均需要服务一万人,但同时这些人所拥有的经费平均为7 万元。医保基金运营需要发挥专业化优势,同时在市场化后的医疗领域更需要适合的管理体制主体来运营,事业单位对于市场的适应能力略显欠缺。

综上所述,我国医疗费用迅速增长,财政支持医疗卫生压力较大,此时更加需要突出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在支付端的作用,在扩大基本医疗保障范围,发挥基本医疗保障作用的同时,还要在经办过程中,控制医疗费用的支出、约束医疗机构的行为、减化经办过程,以提供更好的医疗服务。

二、如何进行市场化改革

解决医疗困境,要么加大财政投入,要么提高医疗过程的效率。而要想提高医疗过程的效率,在目前的医保经办机构的组织模式上,仅仅通过医保支付方式改革是无法达成目的的。不同的医保支付方式有着不同的激励作用。在同样是社会保险模式的德国与荷兰,基本医疗保险都由多个商业保险机构来经办。因此,不仅需要进行医保支付方式改革,还需要引入市场主体来主导医保支付。

(一)医保支付方式改革的局限性

医保支付是指在基本医疗保障基金筹集好资金后,为参保人所得到的医疗服务进行支付的环节,是由医保基金经办机构负责支付,如图5所示。医保支付方式是进行医保支付时所依据的办法,是医保支付制度的一环。我国的医保支付方式主要有总额预算、按病种付费、按人头付费、按服务单元付费、按服务项目付费这几种。

图5 三方关系

总额预算是指由医保基金与医疗机构提前协商好年度的支付费用,不论实际医疗费用是多少,都只支付规定好的费用,属于预付制度。在总额预算支付方式下,能够有效抑制医疗过度,使医疗机构提高服务效率,但是可能会造成减少服务、增加转诊、推诿患者的不良影响。

按病种付费是指通过制定统一的疾病诊断分类,并制定出每一种疾病的偿付标准,然后医保按照标准对医疗机构进行支付,属于后付制度。在按病种付费的方式下,医疗机构的收入与所治疗的病人、疾病的种类 (复杂度)成正比,与实际产生的医疗费用无关。

按人头付费是指根据医疗机构提供医疗服务的人口数量来进行支付,治疗的人数越多,医疗机构得到的支付也就越多,属于预付制度。在这种方式下,医疗机构会提高效率,减少投入和服务,增加转诊,注重预防保健,但很有可能会推诿重病患者。

按服务单元付费是指医保经办机构根据医疗机构过去提供医疗服务的历史数据和其他因素制定出平均服务单元费用标准,医疗机构按照服务单元数量获得医保支付,属于后付制度。在按服务单元付费制度下,医疗机构可能会诱导病人多进行治疗,延长住院、增加床位数并减少每床日的投入。

按服务项目付费是指对医疗服务中的每一项服务项目制定价格,医疗机构根据提供服务项目数量获得医保支付,属于后付制度。在按服务项目付费制度下,医疗机构会增加服务和投入,诱导患者多治疗以期获取收益。

杨永梅、陈翰丹论述了第三方支付对于医生行为的约束问题。医生在现实情形中并不是仅仅以患者的健康最大化为前提来提供服务的,医生仍然对于提供医疗服务有其自己的目标收入,在对医疗价格进行限制的情况下,可能会游说患者接受更多的医疗服务,此时会产生医生的诱导需求。正是因为医生有目标收入与诱导需求,才会产生过量的医疗服务。我国前期采用的医药分离的改革,试图通过切断医生与药品供应的联系来抑制医生多开药方、开“大药方”的行为,但这并不能从根本上抑制医生对于目标收入的追求与诱导需求,只是改变了医生攫取利益的形式。杨永梅、陈翰丹对比了按服务项目付费、按人头付费、按床日付费、总额预付、DRGs 这5 种不同的第三方支付方式对于医生行为的激励,并且通过医保支付中性假设建立医生的效用最大化模型,探讨了不同支付模式下对于医生行为的约束,得出以预付费为基础并辅以小于医生提供服务的平均成本的费用支付。小于医生平均成本的费用支付无法对医生形成有效的激励从而使得医生提供不足的医疗服务,需要通过预付费用来对医生进行补偿。杨永梅、陈翰丹从理论上肯定了第三方支付对于医生行为的约束,但是没有论述通过何种组织形式才能达到医保支付的中性。并且我国地区差异化严重,医疗行业问题重重,以目前的基本医保基金的经办模式能否合理实现第三方支付方式的合理转变还有待商榷。

(二)从国外视角来看引入市场主体的借鉴意义

世界范围内的医疗保障制度有四种模式,分别是社会医疗保险制度、市场医疗保险制度、国家卫生服务制度保障模式和个人储蓄医疗保障制度模式。我国的医疗保险制度属于社会医疗保险制度,特征是强制性参保、社会医疗保险资金在参保人群实行互助共济、社会医保基金只支付参保人的部分医疗费用,筹资来源于雇主与雇员,国家一般不承担费用或进行补贴。目前实施社会医疗保险制度模式的国家有德国、荷兰、法国等。以下将梳理德国、荷兰的医保制度改革历程,寻找其借鉴意义。

1.德国。德国拥有世界上最好的医疗条件,在德国,从事医疗卫生工作的人员约有420 万,是德国最大的就业部门。德国医疗保险体制分为法定医疗保险和私人医疗保险,国家规定国民必须参保法定医疗保险,当收入超过一定水平线时可以退出法定医疗保险参加私人医疗保险。

20世纪70年代开始,德国卫生费用开始大幅增加,1960年德国卫生费用为145 亿马克,约占 GDP 的 4.6%,到了 1990年上升到2118 亿马克,约占GDP 的8.7%,并且法定健康保险率从1970年的8.24%上升到2011年的15.5%,德国面临着卫生费用增长过快、企业与个人负担过重的情形。

于是德国进行了一系列的卫生医疗体制改革,首先通过取消部分保障责任、增加患者自付额度、提高住院产生的医药费用的自付比例、提高医保费用在工资的占比等措施提升患者的自付责任,减少医疗浪费。其次提高了竞争和市场化程度,2009年开始设立 “医疗卫生基金” 统一收纳管理所有医保筹集的资金,取消以往各保险机构的财政自主权,并强制商业健康保险公司提供与法定医疗保险相同的保险产品,使其与法定医疗保险互为竞争,赋予居民自由选择权,使其可以在不同的保险机构自由选择参保。第三,建立“财政风险平衡机制”,此机制将消除医疗保险机构因参保人患病情况、年龄情况不同的差异性导致的高风险,使风险高的机构能够得到更多的资金补助。第四,改革医保支付方式,德国2000年开始提出采用DRGs 支付机制,到了2012年德国DRGs 数量达到了1193 个。DRGs 即根据疾病相关组分类付费,不仅改变了对于医生的激励,同时也形成对医疗服务的定价参照。最后德国筹备成立了法定医疗保险机构联合会,使其统一管理所有法定医疗保险机构,打破了之前7 个保险机构联合会分而治之的局面。

德国改革的方向是增加竞争和市场化程度,增加患者的自付责任,并辅以更高层级的管理监督。增加竞争使得德国公共医疗保险机构明显减少,并且扩大了私人健康保险市场,丰富了参保人的选择,降低了财政的负担。但是德国医改的阵痛仍未过去,根据财政风险平衡机制,德国东西各州的保险融资与支出出现不平衡,如巴符州、巴伐利亚州等收支压力增大,而萨克森州、莱法州等有了大量的转移资金,减轻了收支压力。财政风险平衡机制旨在平衡各方风险,但其具体制度的设计或许还有待改进。

2.荷兰。荷兰由1941年起建立起全民大病医疗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三足鼎立的医疗保障体系。上世纪80年代起,荷兰医疗费用迅速上涨,1980年医疗费用与 GDP 占比高达 7.4%,2005年上升到9.8%,2006年人均医疗卫生支出约3000 美元,位于发达国家前列。荷兰与德国的保险模式相似,既有法定医疗保险,也有私人医疗保险,年收入超过3.3 万欧元即可参加私人医疗保险,缴费形式可以按人头向医疗机构缴纳,或雇员和雇主按不同工资比例为雇员缴纳。

荷兰在2006年开始实施医疗卫生改革,改革方向是提高患者自付比例,增加保险机构之间的竞争。第一,增加参保人自付费用。取消雇员按比例缴纳保险费,改为按人头固定为1100 欧元每年(在改革之前每人按人头缴纳费用仅为390 欧元每年),雇主按雇员工资的6.5%缴纳保险费,儿童医疗保险则由国家税收完全补贴。第二,改革原有的公立医疗保险机构,放开其盈利空间,基本医疗保险外的项目可以进行股东分红,消除了法定和私人医疗保险机构的差别,加大了保险机构间的竞争。同时放开医疗保险和医疗服务两个市场,即参保人可以自由选择医疗保险机构,医疗保险机构可以自由选择医疗机构进行合作。第三,要求医疗保险机构与医疗机构公布数据,使医疗体系更加公开透明。

在荷兰医改实施过程中,还设置了鼓励国民不滥用医保的奖励机制,即若一年没有发生滥用医疗费用,则返还年保险费的四分之一即250 欧元,2006年光是返还国民的医疗保险费就高达20 亿欧元。荷兰的奖励机制设置有效地杜绝了因各种原因产生的过度医疗,同时降低了药品开支,增强了卫生医疗领域的活力。

3.国外模式对我国的借鉴意义。德国和荷兰的医疗体制,都是商业医保机构和国有医保机构同时提供基本医疗服务,民众可以自由选择医保机构进行参保,并且可以更换医保机构。在这种情况下,医保机构间的竞争程度大,参保人对医保机构自由选择也发挥了“用脚投票”的效应。荷兰同时开放了医疗保险和医疗服务市场,并设置了防止医疗过度的机制;而在德国,辅以医保支付方式的改革,在增加市场竞争程度的同时,采取了更为先进的DRGs 支付方式,双管齐下。两者都使得整个医疗体系更具效率。

因此,对于我国来说,要想解决医疗体系的效率问题,就要从支付端着手,以支付手段来抑制医疗过度与医疗不足的现象,最大程度地节约医疗费用,使钱花在刀刃上。好的制度需要好的执行者,因此,在推行医保支付体制改革的同时,也要对医保支付的主体进行市场化改革。

三、对我国现有的市场改革模式的评价与建议

我国已有部分地区对如何提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运行效率问题进行了探索,并进行了试点。在加大保障力度、提高最高赔付额方面,有大病保险模式;在医保经办机构的市场化探索方面,有委托代理模式、共保联办模式等。以上这些模式大多是从新农合开始探索,在三大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新农合是财政压力最大的一个,其缴费大部分由财政补贴,在一些人口分布不均衡的地区,基金结余压力非常大。于是在一些地区,首先开始对新农合进行改革试点,力图降低医疗费用,提高医疗效率。下面将介绍在医保经办机构的市场化运营方面的几种模式。

(一)各模式及其优劣势分析

委托管理、全额承保、共保联办这几种模式都是通过引入商业保险公司来进行经办业务,其主要作用是降低医疗费用、减少过度医疗、转变政府职能、节省政府开支。

委托代理模式是指原医保经办机构将经办业务剥离给商业保险机构,并向其支付管理费用,原医保经办机构的职能由管理转为监督。2001年江苏省江阴市将新农合经办业务委托给太平洋保险公司,通过将经办业务剥离,原负责经办的卫生管理部门转而负责监管,实行了“管办分离”。太平洋保险公司也专门成立了新农合业务管理中心,根据江阴市卫生行政部门所制定的政策执行经办业务,并充分发挥了其专业保险公司的优势,增加了经办效率。2003年河南省新乡市率先开始在全市进行新农合改革试点,将新农合经办业务承包给中国人寿,并将基金总额的1%作为基金管理费用支付给中国人寿,基金管理费用并不由新农合基金支付,而是由财政另行支付。通过将新农合经办业务委托给中国人寿,新乡市新农合经办流程大大减少,有效控制了保费的增长。2005年广州市番禺区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委托中国人寿承办新农合具体业务,实现政府职能向管理转变。2007年河南省洛阳市也通过购买服务的形式将新农合经办业务承包给中国人寿,政府仅仅只负责管理事务和筹资工作,将有限的资源转移到监管上,不仅经办业务在专业的商保公司负责下更加专业化,并且形成了更好的监管。广州市花都区、福建省晋江市也同时进行了委托式的改革试点。

此举虽然降低了医疗保障费用,但是仍然有一些问题。一是委托代理模式商业机构盈利来源是以新农合基金规模为基数的按比例支付,而随着新农合基金规模不断扩大,管理费用总额也明显增加,这种机制增加了政府的负担,同时基金管理费到位率很低;二是新农合基金在经办过程中的合法合规性,尤其涉及到基金的收支结算部分,是否符合卫生部等11 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中基金“封闭运行”的规定还不得而知;三是商业保险机构的人员流动较快,人员素质不稳定;四是基本医保信息安全问题。

从委托-代理理论的角度来看,政府的医保管理机构是委托人,商业保险机构是代理人,医保管理机构委托商业保险机构进行业务经办。但是商业保险机构并不是医疗保障基金的剩余索取者,而是以基金规模的一定比例为收入的。而且在政府商保机构签订委托合同过后,政府更换代理人的成本较高,无法对于商保机构进行“用脚投票”。在这种情形下,商业保险机构不会对支付方式进行改良,也没有强烈的激励去压低医疗费用,和医疗机构进行磋商,很有可能出现 “出工不出力”的情况。

全额承保模式是指商业保险机构 “全权包办” 基本医疗保险,商业保险机构自负盈亏,承担全部风险。2010年8月,浙江省建德市与中国人民健康保险签订了 《建德市城镇职工重大疾病医疗补助保险协议》,提高了基本医保报销的最高金额限制。2011年市政府在前期合作的基础上签订了 《建德市人民政府——人保健康浙江分公司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合作协议》以及《建德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合作协议》,后者标志着商业保险公司在浙江省第一次“全权包办”基本医疗保险 。社保部门负责监管稽查,人保健康负责基础服务、对参保人的监督以及医疗审核,同时社保部门对人保健康开发医保系统。商业保险公司在这一模式中自负盈亏,承担基金的全部风险。这一模式开始实施后,参保患者人均医疗费用增长得到有效控制,但从2012年开始,因基金规模不断扩大,以及建德这一地区人口结构特殊等原因,商业保险公司大幅亏损,全额承保模式无以为继,转变回了委托管理模式 。

此举解决了委托代理模式关于缺乏节约医保基金支出的激励问题。由于利润来自于医保支出低于医保收入的一定比例,商保机构成为医保基金的“剩余索取者”,有着足够的激励使得商业保险机构投入相应的成本去减少医保的支出。但是目前医保体制地方化严重,在老龄化严重的地区,医保基金支出的体量原本就巨大,这种风险无法规避。建德模式的失败,说明我国还不适合进行如此深入的市场化改革。在德国和荷兰,虽然基本医保基金都是由商业机构进行经办,但是他们的市场比较完善,商保机构众多,还有风险平衡机制防止因年龄结构引发的风险过大。因此,全额承保模式目前看来还不适应我国的国情。

共保联办模式具有委托代理模式和全额承保模式都不具有的优势,在此模式下,原医保经办机构将筹资额的50%作为保费划给商业保险公司,与商业保险公司共同成立办公室负责经办业务,实现政府与保险公司“利益共享、风险共担、联合经办、专业分工”。2011年,全国第一例“共保联办”模式在北京市平谷区开始试点。在“平谷模式”中,平谷区政府负责筹资,并将50%的筹资额作为保费划拨给人保健康北京分公司,公司并对其负补偿责任;由人保健康北京分公司与政府共同成立“共保联办”办公室负责经办业务。如果基金年末有结余,结余扣除人保健康前期赔付额以及运营成本的剩余部分作为调节资金滚存至下一年度。基金支出低于预定的指标(当年筹资额一定比例),公司将得到政府给予的低于指标部分的25%作为奖励,奖励由政府财政另行划拨。

在共保联办模式下,商保机构既是医保基金的部分“剩余索取者”,有足够的激励引导商保机构提供更简洁有效的经办服务和压低医疗费用,同时又有政府对于风险的把控以及更好地对商保机构进行监管。共保联办模式可以说是在目前情况下,通过第三方支付改革解决医疗卫生费用过快增长以及医疗过度问题的较好的经办模式。

(二)共保联办模式与医保支付方式改革的结合

仅通过医保支付方式的改革还不足以解决目前的难题,引入第三方保险机构来进行专业化管理是辅助医保支付领域改革的可行办法,而在已有的模式中,共保联办又是最适合我国的模式。但在目前的共保联办模式中,还存在竞争性不足,机制设计不完善,市场主体稀缺等问题。因此,为了实现共保联办模式与医保支付方式改革的结合,还需要对共保联办模式进行改进。

1.完善共保联办的机制设计。要想通过竞争来提高医保经办效率,除了要培育完善好市场主体之外,还要完善好市场竞争机制。在共保联办模式中,商业保险机构的进入、合作运营、退出的机制设计都需要提高竞争程度。在已有的合作模式中,商业保险机构的招投标流程不够透明;运营过程中,原有医保经办机构和商保机构的职能要分开,原有医保经办机构的角色要从经办者变为统筹者、监督者;在退出机制方面,由于基本医疗保险体量大,医患矛盾尖锐,因此商业保险在运营过程中承担着较大的风险,因此要加强合作双方的交流,建立起合理的退出机制。

目前我国的基本医保体系市场化程度低,并且医保运营行业壁垒高,运营难度大,只有在培育好市场主体,商业保险机构的能力越来越强的情况下,逐步增加进入机制的竞争度,增加退出机制的灵活性,提高基本医保体系的市场化程度。

2.培育市场主体,提升商业保险机构的市场竞争能力。要提高商保机构的竞争程度,首先要培育起较完善的市场主体即商业健康保险公司。截止2016年,我国保险机构总数为203 家,可以经营商业健康保险业务的公司有156 家,商业保险总保费为4927 亿元,其中健康险保费总额 (财产公司健康险和人寿公司健康险总和)为312 亿元,占比总共为6.33%。

尽管我国的商业健康保险份额在2012年到2016年有较大幅度的增长,但是商业健康保险的份额还是远远不足。已有的商业健康险包括疾病险、护理险、医疗险以及失能收入损失险,其中护理险是为年老或伤残人士提供的护理服务的费用补偿、失能收入损失险对被保险人因疾病或意外伤害致工作能力丧失的补偿,护理险和失能收入损失险都有寿险和意外险的性质。在已投保的商业健康险里,绝大部分是人寿保险公司所设立的健康险,其中有一些是有寿险的性质,有一些是具有投资属性的保险。因此我国目前关于商业健康保险的发展还有待提高。《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商业健康保险的若干意见》《“健康中国 2030”规划纲要》《“十三五”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规划》等文件都将发展多层次多种类的商业健康保险作为重要提议。

因此,要提高商保机构在基本医疗保险经办领域的市场竞争度,就要先培育好市场竞争的主体也就是商保机构,要让商保机构发挥其经办商业健康保险、寿险等其他保险的优势,在提高其在基本医疗保险经办领域能力的同时,增加其数量。

3.推广共保联办模式,积极进行试点。政府应当扩大共保联办的推广范围,并且应当对共保联办模式进行改进。在三大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新农合是财政压力最大的一个。新农合的缴费大部分由财政补贴,在一些人口分布不均衡的地区,基金结余压力非常大。因此,在已有的引入商业保险机构进行经办的案例中,都是对新农合进行尝试,而体量更大的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的尝试更少。引入商业保险机构进行经办需要在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在更多的地区进行试点。同时,由于共保联办模式的政府兜底作用,可以逐步提高该模式的竞争性,引入多个商业保险机构进行竞争,进一步提高医保经办机构的经办效率,控制医疗卫生费用的合理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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