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波 张崎静
[摘要]文章分析了产教融合视角下高职教育发展困境:过度干预弱化了产教融合动力,责任缺失弱化了产教融合动力,资源劣势弱化了产教融合动力,制度缺陷弱化了产教融合动力。对此提出了产教融合视角下高职教育发展出路:提升高职院校的办学自主权,约束相应主体的责任,促进教育资源向高职院校倾斜,改革高职院校体制机制。
[关键词]产教融合 高职教育 发展困境 发展出路
[中图分类号]G64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3985(2019)04-0048-03
一、引言
在产教融合模式下,企业与院校通过联合办学实现生产与教育一体化,有利于促进企业生产管理能力的提升、院校人才培养能力的提升以及学生实践能力的提升。产教融合从根本上打破了人才培养与企业需求、学习与工作、教学与实习之间的隔膜,使高职院校与企业良性互动、互惠互利。
高職院校与企业要想顺利实现产教融合需满足以下三点要求:第一,高职院校应优化专业布局。当区域经济结构进行调整、产业进行升级时,高职院校的专业建设也要进行相应的调整。第二,高职院校的教学内容应与职业标准对接。高职院校基于行业企业对岗位技能的需求调整课程体系与教学内容。第三,高职院校应打破传统教育观念,将提高学生实践能力作为教育教学的重要目标。
二、产教融合视角下高职教育发展困境
1.过度干预弱化了产教融合动力。就目前情况来看,政府不仅是高职院校的举办者与投资者,也是高职院校的管理者与评价者,对高职院校保留了过多的管理权限,这势必在一定程度上削弱高职院校自主办学的积极性和主动性,遏制高职院校推进产教融合的动力。
政府可在一定程度上干预高职院校,但不可过多地干预高职院校内部管理工作。虽然一定的政府干预可以帮助高职院校健康发展,但过多的政府干预会导致政府行政负担过重,降低管理效率,使高职院校失去自主发展的活力。例如,我国政府对高职院校专业设置有明确的硬性规定,导致高职院校不能根据市场对人才的需求灵活地调整和设置专业,严重制约了高职院校进行产教融合。
2.责任缺失弱化了产教融合动力。首先,从广义上说,政府兼有开设和管理高职院校的职能,受全社会监督,应积极主动地提高高职院校的办学活力、人才培养质量,以及深化产教融合。但是从目前的情况来看,在校学生和家长未与教育主管部门签订有关明确双方责任的协议,导致全体公民难以行使监督权利,致使教育主管部门毋需为高职教育的失败担责。其次,高职院校是高职教育服务的供给方,应紧密结合区域经济发展需求,通过产教融合等多种渠道,不断提升教育教学质量和人才培养质量,为区域经济发展提供智力支持和人才支撑,对高职教育服务的购买方即高职学生与家长负责。然而,受传统观念的影响,高职学生与家长更倾向于将学习效果不佳归咎于学生自身能力的缺失,而忽视了对高职院校的监督,相应地,高职院校也不会对办学失败和产教融合失败负责。
3.资源劣势弱化了产教融合动力。首先,高职院校的办学经费有限,多数未能得到政府的专项资金支持,导致高职院校失去进行产教融合的动力。同样,企业由于没有获得政府在校企合作方面的资金支持与政策激励,缺乏产教融合的积极性。其次,与普通高等院校相比,高职院校的学科门类较少,科研实力较弱,因此,争取省市以上的科研经费相对较少,无法与大型企业深入进行产教融合。再次,“双师型”教师数量严重不足,师资力量薄弱。究其原因,高职院校教师的社会地位和福利待遇与普通高等院校相差较大,很难吸引高水平教育人才。最后,高职院校普遍存在实习实训设备不足、实训基地匮乏、实践条件较差等问题,不利于培养实践型人才。
4.制度缺陷弱化了产教融合动力。首先,在人事制度方面,高职院校教师编制紧张,导致在引进行业企业技术人才方面存在很大困难。另外,政府对高职院校的直接干预过多,使得高职院校在人才引进、职称评定等方面缺乏自主权。其次,在评价制度方面,高职院校存在评价方式简单化、评价指标功利化等问题,过于看重论文与科研项目的数量,忽视了对教师教学能力提升的要求。
三、产教融合视角下高职教育发展出路
1.提升高职院校的办学自主权。第一,高职院校发展需要政府的组织与管理,但要保留一定的办学自主权。虽然某些公立高职院校由国家出资和兴办,但其并不是国家的附属机构。一方面,政府应给予高职院校一定的办学自主权,让高职院校充分发挥自身优势,用自己的方式培养人才;另一方面,政府也不能完全将办学权力下放,因为高职院校的管理者与教师同样具有经济人的特征。因此,要找到政府控制办学与高职院校自由发展之间的均衡点,厘清高职院校办学自主权的范围。可以将《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政府与大学的权力划分作为划定高职院校办学自主权范围的主要依据。落实高职院校的办学自主权还需院校与政府共同努力,办学自主权的实现不仅需要政府的下放,更需要院校自身的积极争取。
第二,一定的办学自主权既可以保证高职院校灵活办学,也是高职院校与企业进行产教融合的前提条件。政府对高职院校在教师聘用、职称评审、岗位晋升、学科专业设置等方面干预过多,会严重阻碍高职院校改革教学内容和创新人才培养模式,因此,要给予高职院校适度的自主权。
第三,为突破高职院校产教融合发展的困境,政府应逐步放松对高职院校专业设置权的管制。产教融合的关键在于高职院校将区域产业发展需求与专业设置联系起来。倘若政府仍对高职院校的专业设置和调整进行干预,则势必增加高职院校进行专业调整的困难,降低高职院校进行产教融合的灵活性。目前,我国高职院校的专业设置和调整都要遵循教育部的规定,这在一定程度上导致高职院校专业设置的同质化现象。
2.约束相应主体的责任。一方面,在保证政府进行适当简政放权的同时,强化政府责任,提高政府的责任意识与服务水平;另一方面,在落实和扩大高职院校办学自主权的同时,还需进一步明确高职院校需承担的责任。
第一,制定明确的责任清单。政府与高职院校在进行责任下放和承接办学者自主权时应以合约的形式进行责任明确,这样可以文字的形式划分双方的责任。但是,政府与高职院校在明确责任时不能由政府单方面决定,而应根据国家的相关规定,先由中央政府制定责任框架,再由地方政府与高职院校以协商的形式制定明确、详细的责任条款。这样不仅可以防止地方政府进行不公平的权责划分,还尊重了高职院校的办学自主权。另外,责任清单应明确双方未履行责任或严格完成任务的奖惩措施,以便进行责任清算。
第二,建立相关的问责机构。虽有明确的责任清单和奖惩措施,但倘若不能落实,也是一纸空文。因此,为保证双方责任的落实,应建立相关的监督与问责机构。首先,政府建立专门的问责机构,以便监督高职院校的责任履行情况。另外,政府的监督机构还要对政府的履职情况进行监督。其次,高职院校建立专门的问责机构或者校理事会等,以便监督政府的责任履行情况。再次,政府与高职院校向社会公开共同推动产教融合的责任清单,接受社会专门组织的监督与问责。最后,各级问责机构严格按照责任清单和相应的奖惩措施进行监督。
第三,发挥市场竞争的约束作用。市场竞争可以督促高职院校自主强化责任,自主深化产教融合。为发挥市场竞争的约束作用,需适当约束政府的权力,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作用,建立高职院校间的公平竞争机制,给予学生充分的自主选择权。
3.促进教育资源向高职院校倾斜。第一,地方政府加大对高职院校的经费投入,如设立高职院校专项资金。同时,高职院校也应根据社会人才需求的变化,积极改革人才培养模式和教学内容等,突出自身办学特色,從而吸引地方企业主动合作并投入经费。另外,高职院校要充分调动社会各方力量多渠道筹措资金。
第二,建立由政府主导的多方合作交流机制。政府应发挥自身的组织与协调作用,协调社会各界共同参与高职院校教育教学工作,在高职院校、政府、企业之间建立定期对话机制。
4.改革高职院校体制机制。目前,我国高职院校普遍存在人事制度僵化和评价制度不合理的问题,因此,要进一步加快高职院校人事制度和评价制度改革的步伐。第一,高职院校属于事业单位,其在调整人事制度的过程中需要政府助力。政府要做好宏观调控工作,使高职院校扩大人事自主权,顺利、灵活地进行产教融合。第二,制定合理的薪酬制度,提高绩效工资在薪酬体系中的比例,严厉打击假绩效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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