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可解除”—托马斯·阿奎那论婚姻圣事

2019-05-24 17:54
外国哲学 2019年2期
关键词:阿奎那通奸中世纪

惠 慧

内容提要:离婚是当今社会婚姻家庭生活面临的棘手问题。在基督教的婚姻观念中,奥古斯丁最早提出了婚姻的圣事理论。自从12 世纪婚姻逐渐被确立为天主教的七项圣事之一,罗马天主教会一直坚持有效婚姻不可解除的基本原则。本文在西方社会婚姻发展的历史背景下,通过解读西欧著名基督教思想家托马斯·阿奎那的婚姻圣事神学,阐释天主教思想传统对与离婚相关的诸多问题的基本看法。在处理复杂的婚姻问题方面,天主教会总结了大量的历史经验和教训。希望这些思想资源能够帮助我们重新认识婚姻的本质,找到化解现代婚姻危机的有效方法。

英国中世纪社会史学者大卫·达韦尔(David L.d’Avray)在研究中注意到,与世界上其他任何古代文明不同,西欧中世纪基督教社会是唯一将一夫一妻(monogamy)和婚姻“不可解除”(indissolubility)相结合作为婚姻法规基本原则的古代文明。“印度文明将不可解除与一夫多妻原则相结合,异教罗马将一夫一妻与离婚相结合,古代中国也是一样,但是给予同居某种地位,犹太和伊斯兰文明既接受一夫多妻,原则上也允许离婚。”aDavid L.d’ Avray,Medieval Marriage: Symbolism and Society,Oxford: Oxford University Press,2005,p.75.这一敏锐的观察为我们思考欧洲的现代化进程提供了某种视角。在中世纪之后的几个世纪里,西欧地区在政治、经济和文化等方面的发展模式明显有别于世界其他古代文明。西欧中世纪基督教社会在婚姻法规上坚持一夫一妻和婚姻“不可解除”相结合的这种独特理念,与西欧地区民主政治和自由主义经济发展的特殊进路是否构成某种必然的联系?

伴随对此问题的思考,本文将结合西欧婚姻发展的历史,围绕离婚问题,解读西欧中世纪著名思想家托马斯·阿奎那(Thomas Aquinas,1224/1225—1274)有关婚姻圣事(sacrament of marriage)的神学理论。通过梳理西欧地区从古代到近代以来婚姻实践面临的问题,罗马天主教会对离婚问题的态度与应对措施,文章结尾尝试从现代视角重新反思困扰婚姻家庭生活的本质问题。

一、婚姻观念:从世俗到神圣

在西欧地区,有效婚姻“不可解除”的原则并非自古有之。晚近西方学者雷诺兹(Philip Lyndon Reynolds)和布洛涅(Jean-Claude Bologne)在其著作中向我们介绍了西方社会婚姻基督教化的漫长过程。bPhilip Lyndon Reynolds,Marriage in the Western Church: The Christianization of Marriage during the Patristic and Early Medieval Periods,R.J.Brill,1994.Jean Claude Bologne,Histoire du mariage en Occident,Hachette Littératures,1995,pp.21-181.中译本参见让—克洛德·布洛涅:《西方婚姻史》,赵克非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 年版,第11—170 页。研究婚姻问题的学者们都注意到,古代社会的婚姻习俗往往源于不同的地方传统。罗马人和日耳曼人在婚姻管理上存在明显差异。

首先,罗马法规定,离婚、配偶死亡或配偶被俘成为奴隶,都可以成为解除婚姻的理由。罗马人只承认自由人男女之间的婚姻,而不认可奴隶和奴隶之间、自由人和奴隶之间的婚姻关系。一旦配偶一方在战争中被外邦人俘虏而失去自由,被俘之人不仅失去公民权利,成为奴隶,而且其婚姻关系也随之丧失。在婚姻问题上,罗马人将配偶被俘的情况等同于配偶已经死亡来处理。aPhilip Reynolds,Marriage in the Western Church,p.44-46.不仅如此,罗马人还给予离婚相应的法律认可。在古罗马时期,拉丁语动词divertere 首先意味着“离开(配偶)”或“摆脱(已婚状态)”。b“diuerto” in Oxford Latin Dictionary,Oxford: At The Clarendon Press,1968,p.563.由此引申出的名词divortium 有“切断婚姻关系”“解除婚姻”的意涵。c“diuortium” in Oxford Latin Dictionary,p.565.拉丁文名词divortium 是西方现代语言罗曼语族中“离婚”(英语divorce,法语divorce,意大利语divorzio)的词源。在不同历史时期,其内涵有所不同。罗马法中的离婚不仅解除了夫妻的婚姻关系,而且意味着双方可以再婚。dPhilip Reynolds,op.cit.,p.46.

通过细致的文本梳理,雷诺兹为我们呈现出罗马人离婚的更多细节。在古罗马社会,离婚似乎并不是一件难事。不论是单方面提出的离婚还是双方同意的离婚,只要有一个好的理由,离婚后的男女双方都可以重获自由,并且收回他们结婚前为促成这桩婚姻所提供的嫁妆和彩礼。尽管在实际生活中离婚通常是由男方提出来的,但是女方也可以通过其父亲或依据自己的意愿向男方提出离婚,并且支配属于自己的财产。eIbid.,pp.46-49.在法国社会学家布洛涅看来,古罗马以男女双方同意为基础缔结婚姻的原则,其意图是保证夫妻和睦。所以,一旦夫妻失和,一方不愿维系婚姻关系,不愿与配偶共同生活下去,那么离婚也就理所当然。与后来的习俗不同,古罗马人的离婚并不需要任何法律程序。某人再次结婚的事实就表明他或她结束了前一段婚姻。由此可见,罗马人的“婚姻完全是一桩家事”f布洛涅:《西方婚姻史》,赵克非译,第152 页。。

公元4 世纪初,罗马皇帝君士坦丁大帝(Constantine the Great,约272—337)皈依了基督教。随后几个世纪的基督教皇帝们对待离婚的态度仍然是相当宽容的。与异教罗马皇帝们稍有不同,基督教皇帝们制定的婚姻法规“使离婚比以前更加困难”。想要离婚的人们必须提出一个合理的理由,指出配偶所犯过错或罪行,才能够实现离婚的愿望。通常情况下,如果“妻子被证实曾有通奸、毒害或做老鸨的经历”,丈夫就可以与其妻断绝关系。同样,如果经过调查,一个男人“被证实是杀人犯、投毒者或破坏坟墓者”,他的妻子也可以提出与他离婚。aPhilip Reynolds,Marriage in the Western Church,pp.49-65.此处参见第50 页。当然,提出离婚的理由可以是多种多样的:不能行房事,在家庭内危害配偶人身安全的暴力行为,配偶参与偷盗、抢劫等违法行为等,都可以成为离婚的理由。bIbid.,pp.51-54.尽管不同的皇帝对什么是离婚的合理理由有不同的规定,但是总体而言,如果不能给出一个合理的理由,随意遗弃配偶的一方将失去重获自己那份财产的权利,并且“失去再婚的权利”。而理由充分的离婚者则可以再次结婚。cIbid.,pp.62-63.

有别于罗马人的婚配方式,日耳曼人的婚姻遵循另外一种传统。首先,在日耳曼人家庭中,父亲往往拥有绝对权威。所以,正式的婚姻(formal marriage)是由男女双方家庭商议决定的。通常情况下,在男方向女方父亲提亲(petitio)且双方达成协议(desponsatio)之后,男方需向女方的父亲或(家族中的男性)监护人馈赠礼物(dotatio)。最后,伴随着简单的庆祝仪式(traditio),订婚(betrothal)才算最终完成。dIbid.,pp.74-99.与罗马人男女双方同意即达成有效婚姻的法律原则不同,日耳曼人的婚姻是通过婚配双方的肉体结合(consummation)才最终实现的。同房完婚之后的新娘通常将得到一笔礼金(Morgangabe)。没能实现两性结合的婚姻,属于未完成的婚姻。之后的教会法学家将区分已经完成的婚姻和未能通过同房而完成的婚姻,以便确定何种情况下的婚姻可以被解除。e布洛涅:《西方婚姻史》,赵克非译,第27—28 页。

在日耳曼传统中,除了正式的婚姻,还有一种非正式的婚姻(informal marriage),它未经双方父母协商,无需嫁妆或彩礼,是单纯由男女双方本人缔结的“情婚”(Friedelehe)。在中世纪早期,日耳曼民族中依旧保持着“抢婚”的习俗。这种所谓“情婚”介于绑架和诱拐之间,新娘通常是一位公开的被社会认可的同居者。中世纪教会非常反对这种自由而松散的婚姻形式,因为它常常造成社会秩序的混乱。aDavid Herlihy,Medieval Household,Cambridge,Massachusetts: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1985,pp.49-51.布洛涅:《西方婚姻史》,赵克非译,第15—17 页。

不论哪种婚姻形式,在日耳曼男性主导的父权制社会中,只有男人有权力与他的妻子断绝关系。妻子不能与丈夫离婚,否则将受到诸如“被溺死在沼泽中”那样的惩罚。当然,丈夫如果想遗弃妻子,也需要给出一个理由并留下一纸表明断绝关系的文书(libellum repudii)。bDavid Herlihy,op.cit.,p.51.离婚通常的理由依旧是妻子通奸、毒害、做老鸨、行巫术、破坏坟墓等。这里明显可以看出日耳曼婚姻法规受到罗马法的影响。但是,不同的日耳曼国王制定的婚姻法规也不尽相同。有些国王接受罗马法对离婚的规定,有些国王却有意抵制罗马法的影响。对于没有任何理由就抛弃妻子的行为,在有些日耳曼法律中,丈夫将被处以鞭刑或砍头等严酷的刑罚,而在另一些日耳曼法律当中,丈夫只需要为他遗弃的妻子支付补偿金就可以了。cPhilip Reynolds,Marriage in the Western Church,pp.99-100.

面对古罗马和日耳曼王国中人们的家庭生活状况,自从基督教兴起以来,早期教会的神学家们已经开始就婚姻问题阐述自己的观点。其中,影响最大的是奥古斯丁(Augustine of Hippo,354—430)关于婚姻在子嗣(proles)、忠诚(fides)和圣事(sacramentum)三方面善好的思想。社会史学者达韦尔的研究表明,尽管奥古斯丁将夫妻之间的结合同基督与教会结合的象征意义联系在一起,并提出了基督徒婚姻不可解除的观点,但是在奥古斯丁去世后的几个世纪,婚姻不可解除的观念并没有在西欧的基督教社会形成特定的法律。中世纪早期教会的神职人员和各种公会议也并未统一口径地抵制离婚。他们的态度经常是模棱两可的。因此,在12 世纪之前,婚姻不可解除的观念并未在婚姻实践中深入人心。aDavid L.d’Avray,Medieval Marriage: Symbolism and Society,pp.75-81.

可见,中世纪早期的西欧社会,罗马法、日耳曼法和基督教的三种不同的婚姻观念长期并存着。布洛涅向我们展示了这三种彼此相冲突的法律规定在现实婚姻问题上产生纠纷的各种案例。b布洛涅:《西方婚姻史》,赵克非译,第22—24 页。面对这种混乱无序的社会状况,教会试图统一其所管辖区域内的婚姻观念。一直以来,教会对罗马人与地位低下的女奴同居的习惯和日耳曼人“情婚”的风俗都非常反感。教会认为同居关系是不稳定的,它不仅是家庭内和谐生活的隐患,而且对子女继承问题也会带来困扰。c同上书,第22—25 页。此处参见第22、24 页。然而,中世纪早期的教会并未急于干涉西欧封建君主和贵族阶层的离婚问题。从8 世纪开始,教会首先针对蛮族贵族阶层乱伦的问题展开攻势。教会通过设置严格的婚姻法规,禁止近亲通婚。经过几个世纪的努力,贵族家庭中的乱伦问题得到明显改善。

布洛涅的研究表明,直到11 世纪格里高利改革,教会才开始独自行使有关离婚问题的管辖权。11—13 世纪的西欧,教会出现了立法的潮流。在这个过程当中,教会婚姻法规趋于成熟。d同上书,第126—128 页。与此同时,巴黎主教彼得·隆巴德(Peter Lombard,约1096—1160)在他的名著《箴言集》(Sententiae in IV libris distinctae,或称《箴言四书》)中将婚姻确立为天主教的七项圣事之一。由于他的《箴言集》后来成为中世纪大学最常用的神学教材,婚姻的圣事(sacrament)理论很快被学界和教会各阶层的神职人员接受。自此,婚姻的概念逐渐从世俗转向神圣。婚姻的缔结与解体也不再仅仅是家庭内部的私事。

二、“不可分离”与“婚姻无效”

教会的神学家们在12、13 世纪有意强调婚姻的神圣性,有其历史原因。首先,12 世纪是卡塔尔派(Catharism,即纯洁派)异端分子活动最猖獗的时代。卡塔尔派思想不仅视男女之间的交媾行为为不洁,而且公然反对婚姻制度。随着卡塔尔派在法国南部和意大利北部的不断壮大,为了牧民的目的,教会的思想家们认为有必要拿起理论的武器来捍卫婚姻。a有关卡塔尔派思想的简单介绍和阿奎那对其观点的回应,参见拙作《自然、肉欲和自我—托马斯·阿奎那和教宗约翰·保罗二世论性爱与婚姻》,载赵广明主编:《宗教与哲学》第七辑,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8 年版,第211—216 页。此外,在将婚姻确立为一项神圣结合的同时,12 世纪的教会法学家们深受罗马法的影响,他们大多认为男女双方本人的同意(consensus)是确定婚姻有效的基本原则。通过对同意原则的强调,教会法学家们试图抑制日耳曼父权传统对年轻男女婚姻的控制。b布洛涅:《西方婚姻史》,赵克非译,第128 页。因为在教会法学家们看来,男女双方情投意合才是婚后夫妻和睦相处最本质的基础。在这样的时代背景下,12、13 世纪的基督教神学家们发展出婚姻圣事的神学理论。

婚姻作为圣事(sacramentum)的价值,起源于圣经新约《厄弗所书》第五章第31—32 节:

“为此,人应离开自己的父母,依附自己的妻子,二人成为一体。”这奥秘(sacramentum)真是伟大!但我是指基督和教会说的。(弗:5:31-32)c本文引用《圣经》以天主教思高本《圣经》译文及缩写为准。

中世纪神学家们依据此段经文,将基督徒的婚姻(matrimonium)提升到与洗礼、坚振、圣体、忏悔、终敷和圣秩相同的圣事地位。从此,男女之间的婚姻关系象征着基督和教会之间的关系。

婚姻的圣事理论是基督教圣事神学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七项圣事礼仪,天主教会的神学思想和法学规范才最终落实到普通信徒的生活之中。在12、13 世纪,从彼得·隆巴德开始,天主教神学家们就已经尝试综合历史上伟大思想家的神学思想,架构天主教神学的理论框架。a在12、13 世纪的西欧,“大全”(Summae 和 Summulae)这类文体在神学、哲学和法学领域的出现,意味着西方思想界已经逐渐完成了将某一特定学科理论系统化的工作。除了彼得·隆巴德的《箴言集》和托马斯·阿奎那的《神学大全》以外,神学领域比较著名的还有彼得·阿伯拉尔(Peter Abelard,1079—1142)撰写的《是与否》(Sic et non)、英国方济会修士黑尔斯的亚历山大(Alexander of Hales,约1185—1245)的《神学大全》(Summa Theologiae/Summa Fratris Alexandri),西班牙道明会(即多明我会)著名法学家佩尼亚福特的雷蒙多(Raymond of Penyafort,约1175—1275)的《悔罪案例大全》(Summa de casibus poenitentiae)、道明会修士威廉·佩拉杜斯(William Peraldus,约1190—1271)的《邪恶与美德大全》(Summa de vitiis et virtutibus)、道明会修士弗莱堡的约翰(John of Freiburg,卒于1314)撰写的《忏悔大全》(Summa confessorum),等等。其中,托马斯·阿奎那的《神学大全》(Summa Theologiae)是13 世纪天主教系统神学(systematic theology)的典范之作。凭借其系统性、完整性和思辨性的优势,阿奎那的《神学大全》最终取代了彼得·隆巴德的《箴言集》,成为中世纪后期西欧大学里最流行的神学教材。所以,本文通过解读阿奎那的婚姻圣事神学理论,阐释天主教会关于离婚问题的基本观点,探讨这些思想观念在西欧社会婚姻现实生活中的意义。b由于阿奎那本人还没有完成《神学大全》第三部分(Tertia Pars)中关于基督教圣事的论述就已经去世了,其《续篇》(Supplementum)被认为是阿奎那的学生雷吉纳尔德(Reginald of Piperno)依据阿奎那的《〈箴言集〉评注》补写完成的。所以,本文认为,相比后人转写的《神学大全》(续篇),阿奎那青年和中年时代的作品《〈箴言集〉评注》和《反异教大全》更能忠实地体现阿奎那本人对婚姻问题的理解。

纵观12、13 世纪众多神学和法学的系统论著,在论及婚姻作为圣事的含义时,中世纪神学家们首先想到的就是婚姻不可解除的问题。阿奎那也不例外,他在《〈箴言集〉评注》(Scriptum super Sententiis)中明确指出婚姻作为圣事的两方面内涵:第一,是婚姻的不可分离性(indivisio;inseparabilitas);第二,婚姻意味着基督和教会相结合所引发的象征性含义。cThomas Aquinas,Scriptum super Sententiis (《〈箴言集〉评注》,以下简写为Super Sent.),lib.4 d.31 q.1 a.2 ad 4 (vol.1,p.594): “Ad quartum dicendum,quod in sacramento non solum intelligenda est indivisio,sed omnia illa quae consequuntur matrimonium ex hoc quod est signum conjunctionis Christi et Ecclesiae.” Super Sent.,lib.4 d.31 q.1 a.2 ad 7 (vol.1,p.594): “...et secundum hoc in tertio bono matrimonii,scilicet sacramento,non solum intelligitur inseparabilitas,sed etiam omnia quae ad signifciationem ipsius pertinent.” 拉丁文采用19 世纪60 年代帕尔玛版(Parma Edition)的重印版:S.Thomae Aquinatis,Opera omnia,vol.1: In quattuor libros Sententiarum,ed.by Roberto Busa,S.J.Stuttgart-Bad Cannstatt: Friedrich Frommann Verlag Günther Holzboog KG,1980。http://www.corpusthomisticum.org/网站提供全文电子版。本文参考纸版,注明卷、节、题、论等,注释精确到帕尔玛版重印版卷册及页码。英译本参考“Appendix: Translation of In Sent.IV,26-42”,in Beth M.Mortensen,The Relation of the Juridical and Sacramental in Matrimony According to Thomas Aquinas,Doctor Thesis at Universität Freiburg,Schweiz,2012,pp.129-318。在《〈箴言集〉评注》第四卷(liber)第33 节(distinctio)至第42 节中,以及《反异教大全》(Summa Contra Gentiles)第三卷第123 章中,阿奎那全面而系统地论述了婚姻的“不可分离性”以及与离婚相关的诸多问题。

需要特别澄清的是,中世纪的教会法认为婚姻是不可解除的,教会不承认现代民法意义上的离婚。在中世纪法学家和神学家们的讨论中,他们通常使用拉丁名词repudium 表示(与配偶)“断绝关系”的意涵,也就是我们现代民法意义上离婚的意思。在《〈箴言集〉评注》第四卷第33 节中,阿奎那详细谈论了与配偶“断绝关系”(repudium)的问题,并且解释了有效婚姻不可解除的原因。

首先,阿奎那指出,婚姻不可解除的规定源于自然法的要求。因为通常而言,“对子女的教育不仅需要一段时间,而且要伴随孩子们的整个生命”。自然法规定子女有权继承父母的财产,因为“子女是丈夫和妻子共同的善好与财富所在”。所以,阿奎那认为,正是由于子女的存在,婚姻共同体才不能解散。aSuper Sent.,lib.4 d.33 q.2 a.1 co.(vol.1,p.600).在《反异教大全》中,阿奎那更明确地指出,父亲留在母亲和孩子身边,履行父亲的责任,直到他们生命的尽头,这对于子女才是公正的。bThomas Aquinas,Summa Contra Gentiles (《反异教大全》,以下简写为SCG).lib.3 cap.123 n.1 &n.2 (vol.3,2959-2960,lin.35-49,lin.1-5).拉丁文据马里耶蒂版(Marietti Edition):Sancti Thomae de Aquino,Liber de veritate catholicae Fidei contra errores infidelium seu Summa contra Gentiles,t.2-3.eds.by P.Marc,C.Pera,P.Caramello,Marietti,Taurini-Romae,1961.本文参考纸版,注释精确到马里耶蒂版卷册、章节、总段落号及行号。英译本参考Thomas Aquinas,Summa Contra Gentiles,5 volumes,translated,with an introduction and notes by Charles J.O’Neil,Notre Dame,London: University of Notre Dame,1975。中译本参见托马斯·阿奎那:《反异教大全》,共5 卷,段德智译,商务印书馆2017 年版。

此外,阿奎那认为,确保丈夫留在妻子身边,不仅对于孩子是公正的,对于合法妻子也是如此。他明确指出,随意解除婚姻将破坏夫妻间的平等。因为,女人同男人结为夫妻,“不仅为了生育的目的”。婚姻也使妻子获得丈夫的保护,“排除她与其他男人发生关系的可能”。但是,“如果一位男子在一位女子如花似玉、生育力旺盛的年纪娶她为妻,却又在她人老珠黄,生殖力逐渐衰退,失去青春与活力之后离弃她,那么这位丈夫不仅毁掉了他的妻子”,而且这种行为也“违背了自然的平等原则”。aSCG.,lib.3 cap.123 n.3 (vol.3,2961,lin.6-19).因此,阿奎那在《反异教大全》中再次强调说,如果法律“允许丈夫抛弃他的妻子,那么丈夫和妻子组成的共同体,双方将不再是平等的,而是在妻子一方存在某种程度的奴役”bIbid.,lib.3 cap.123 n.4 (vol.3,2962,lin.26-29).。这种奴役显然违反夫妻之间平等、互爱的基本原则。在婚姻契约中不履行婚姻中爱的承诺,抛妻弃子、见利忘义的行为既对妇女不公平,它本身也是非正义的。在阿奎那看来,婚姻本质上因为家庭成员共同的善而建立cSuper Sent.,lib.4 d.33 q.2 a.1 co.(vol.1,p.600).,所以,婚姻法必须保证子女和妻子的合法权利得到维护。

可见,13 世纪西欧的神学家就已经拥有平等的观念。在处理婚姻和家庭问题时,他们以男女平等的观念为基础,坚持捍卫妇女和儿童的基本权利。通过坚持婚姻不可解除的基本观点,教会竭力保证已婚男子留在他的妻子和子女身边,履行做丈夫的责任与义务。一旦已婚男子意欲抛弃他的妻子和子女而另结新婚,教会将通过绝罚等法律手段限制这种行为。

中世纪国王和贵族将妻子另行安置,并且试图再婚的案例不计其数。但是,有时同样出身贵族的原配妻子不满于这种不公的待遇,希望维持这段婚姻,那么,在娘家贵族亲戚的帮助下,她们常常将自己的丈夫告到主教或教皇那里,期盼教会法庭为她们伸张正义。12 世纪末出身丹麦公主的法国王后英厄堡(Ingeborg of Denmark,1174—1237)就把她的丈夫法国国王菲利普二世(Philip II of France,1180—1223 年在位)状告到教皇那里。这桩案件是同类情况的典型代表。它竟然导致法国国王菲利普二世和教皇英诺森三世(Pope Innocent III,1198—1216 年在位)就国王的婚姻问题对峙了二十年之久。d关于这桩婚姻纠纷的简单介绍,参见布洛涅:《西方婚姻史》,赵克非译,第119—122 页。

一方面,根据中世纪普通民众婚姻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具体诉讼案例的情况,中世纪教会法庭的法学家们要逐渐调整教会婚姻法规的导向,以便引导信徒过符合基督教家庭伦理的婚姻生活。另一方面,神学家们也要解释一些历史上遗留下来的理论难题。在婚姻不可解除的理论下,圣经《旧约》允许遗弃妻子的问题常常令信徒们疑惑不解。

阿奎那在《〈箴言集〉评注》中解释了圣经《旧约》中允许离弃(dimissio)妻子的问题。阿奎那说,由于旧约时代人们的心硬(duritia cordis)aSuper Sent.,lib.4 d.33 q.2 a.2 qc.2 ad 4 (vol.1,p.600).,“为了避免杀妻(uxoricidium)这个更严重的恶”bIbid.,lib.4 d.33 q.2 a.2 qc.2 ad 5 (vol.1,pp.600-601).,《旧约》律法中允许男人与妻子断绝关系,这是作为一种暂时的特许(dispensatio)cIbid.,lib.4 d.33 q.2 a.2 qc.3 co.(vol.1,p.601).。但是,“在新约的时代,这种特许已经被收回”dIbid.,lib.4 d.33 q.2 a.2 qc.3 ad 4 (vol.1,p.601).。

阿奎那认为,耶稣基督颁布新约律法,通过“爱仇敌”和“禁止离婚”等劝谕完善了摩西颁布的旧约律法。eIbid.,lib.4 d.33 q.2 a.2 qc.3 ad 3 (vol.1,p.601).正如圣经新约《格林多前书》第七章第10—11 节中所言:

“至于那些已经结婚的,我命令—其实不是我,而是主命令:妻子不可离开丈夫;若是离开了,就应该持身不嫁,或是仍与丈夫和好;丈夫也不可离弃妻子。”(格前:7: 10-11)

所以,在《新约》之后的时代,与妻子断绝关系和离弃妻子已经不再被允许。因为,在《新约》律法中,基督徒男女的婚姻象征着基督与教会的神秘结合。作为属灵的精神合体,合法夫妻从此不可分离。

如此,阿奎那通过圣经《新约》使《旧约》更加完善的理论,向信徒们阐明了为什么《旧约》律法允许离弃妻子,而《新约》律法却禁止离婚的道理。虽然神学家竭尽全力给出有效婚姻不可解除的理论依据,试图保证男女双方在婚配领域的平等权利,但是法学家却不断面临着各种各样鲜活而复杂的案例。布洛涅的研究指出,11 世纪末以来教会对夫妻分离的严格限制造成了一个新的严重的社会问题:为了达到离婚的目的,谋杀或毒害配偶成为那些想要离婚的男人的最终选择。a布洛涅:《西方婚姻史》,赵克非译,第157—158 页。我们隐约可以在阿奎那对《旧约》允许离弃妻子的解释当中看到神学家对杀妻问题的焦虑。面对不断增多的杀妻案件,以及妻子担心被另有新欢的丈夫杀害而逃往修道院的情况,教会逐渐意识到过分严格禁止离婚的危害。为了平衡维持婚姻稳定和保证妻子人身安全之间的张力,教会提出了“婚姻障碍”(impedimenta matrimonii)的概念,通过使“婚姻无效”,为那些决意离婚的人实现离婚与再婚留出一道缺口。

在《〈箴言集〉评注》第四卷第34 节,以及第36—42 节中,阿奎那不厌其烦地详细解释了导致婚姻无效的诸多障碍。从性无能(frigiditas)bSuper Sent.,lib.4 d.34 q.1 a.2 (vol.1,p.604).、由巫术导致的阳痿(maleficium)cIbid.,lib.4 d.34 q.1 a.3 (vol.1,pp.604-605).、疯癫(furia)dIbid.,lib.4 d.34 q.1 a.4 (vol.1,p.605).、乱伦(incestus)eIbid.,lib.4 d.34 q.1 a.5 (vol.1,p.605).到由于奴隶的身份(conditioservitutis)fIbid.,lib.4 d.36 q.1 a.1 &a.2 &a.3 &a.4 (vol.1,pp.607-608).、年龄限制(defectus aetatis)gIbid.,lib.4 d.36 q.1 a.5 (vol.1,pp.608-609).是否导致的婚姻无效的问题,从圣职(ordo)hIbid.,lib.4 d.37 q.1 (vol.1,p.609).、杀妻(uxoricidium)iIbid.,lib.4 d.37 q.2 (vol.1,pp.609-610).、誓言(votum)jIbid.,lib.4 d.38 q.1 (vol.1,pp.610-614).、丑闻(scandalum)kIbid.,lib.4 d.38 q.2 (vol.1,pp.614-618).是否妨碍缔结婚姻,到基督徒(fidelis)与非基督徒(infidelis)之间的婚姻是否有效lIbid.,lib.4 d.39 (vol.1,pp.618-620).,最后再到血亲(consanguinitas)mIbid.,lib.4 d.40 (vol.1,pp.620-622).、姻亲(affinitas)nIbid.,lib.4 d.41 (vol.1,pp.622-626).和属灵亲属关系(cognatio spiritualis)的婚姻障碍aSuper Sent.,lib.4 d.42 (vol.1,pp.626-629).,面对这些在婚姻生活中复杂而烦琐的细节问题,阿奎那对每个问题都做了不同程度的细致区分,逐条讲解在哪些情况下这些障碍可以导致之前已经缔结并完婚的婚姻无效,而在另一些情况下,为什么有些理由却不能构成婚姻的障碍,让那些想要离婚和再婚的人无法达到离婚的目的。

总之,13 世纪教会的婚姻法规已经趋于成熟。伴随着信徒在婚姻实践中遭遇的各种困难,为了让信徒们的家庭安宁、婚姻美满,保证男女双方在婚配领域内的公正与平等,法学家和神学家们试图严格地界定、仔细地区分婚姻生活中出现的各种复杂多变的情况。中世纪教会的婚姻法一直弹性地把握“不可分离”与“婚姻无效”之间的张力,让二者形成有效的互补,期望以此最大限度地规范信徒的道德行为。因为在教会看来,家庭是社会的最小单位,人们只有在家庭中懂得正义和平等的意义,相互间理解与宽容,彼此恩爱,才有可能在社会中成为一个有德性的基督徒。阿奎那有关通奸问题的论述,向我们进一步展示了天主教会处理婚姻问题的基本导向。

三、通奸之罪:分离与和解

中世纪教会法虽然禁止人们私自与配偶断绝关系(repudium),但是由于通奸、遗弃或虐待等原因,教会法庭可以判决夫妻“分离”。自12 世纪以来,拉丁名词divortium 的内涵已经发生了明显的变化。它不再具有“解除婚姻”的古代内涵,也不是现代意义上的彻底离婚。教会婚姻法中的“分离”(divortium)仅仅意味着夫妻的分居,而且,这种分居必须是教会法庭裁决的结果。当事人不能自行断绝婚姻关系,离弃配偶。除此之外,当教会法庭基于上述理由而判决夫妻分居之后,当事人夫妻之间的婚姻纽带(vinculum conjugale)却依旧维持。所以,分居的夫妻双方都没有再婚的自由,直至配偶死亡。a约翰·维特:《从圣礼到契约:西方传统中的婚姻、宗教与法律》,钟瑞华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14 年版,第145—146、212 页。

古代的罗马法和日耳曼法都认可通奸作为离婚的理由,并且给予无罪一方再婚的权利。但是,教会却仅仅勉强认可通奸可以成为夫妻分居的理由,而禁止分居的男女各自再婚。这样严酷的规定意义何在呢?

在《〈箴言集〉评注》第四卷第35 节和《反异教大全》第三卷第122—123 章中,阿奎那都论及了通奸(fornicatio)的问题。在《〈箴言集〉评注》中,阿奎那首先排除一些客观因素导致的通奸的现象。在他看来,在如下几种情况中,丈夫不能因妻子通奸向教会法庭提请分离的诉讼:“如果丈夫本人也是通奸者”;“如果丈夫迫使妻子卖淫”;“如果由于分居两地较远,妻子以为丈夫已经去世而转嫁他人”;“如果他人假扮丈夫而偷偷潜入妻子的闺床”;“如果妻子被他人暴力胁迫”;“如果丈夫在妻子通奸后已经同她和好并再次同房”;“如果婚姻是在两位异教徒之间缔结,而丈夫已经以书面形式离弃妻子,且妻子转嫁他人,但后来两人又都皈依基督教,此时丈夫应与妻子重归于好”。bSuper Sent.,lib.4 d.35 q.1 a.1 co.(vol.1,p.605)因为阿奎那认为,由于客观因素,或者丈夫的过失而导致妻子通奸,就此判决夫妻分离的话,对妻子是不公正的。

其次,阿奎那指出,丈夫不能依据自己的主观判断就与妻子分居。只有经过教会正规的法律程序所判决的夫妻分离才是有效的。cIbid.,lib.4 d.35 q.1 a.3 co.(vol.1,p.606)而且,“在夫妻分离的问题上,丈夫和妻子必须同等对待”。也就是说,教会法对丈夫通奸和妻子通奸的处罚应该一致,不可偏袒任何一方。dIbid.,lib.4 d.35 q.1 a.4 co.(vol.1,p.606)就此而言,中世纪基督教法学家的观点似乎显得比其他前现代社会更加开明。

阿奎那在《〈箴言集〉评注》中还解释了教会法庭因通奸判决夫妻分离的原因。阿奎那讲道,教会虽然主张有效婚姻不可解除,但是为了避免通奸的妻子惹怒丈夫,而使其在愤怒中杀害妻子,教会法庭勉强同意无辜的丈夫向法庭提请夫妻分离的意愿。在经过教会法庭的审判程序后,教会法庭可以因通奸判决夫妻暂时分居。aSuper Sent.,lib.4 d.35 q.1 a.4 ad 1(vol.1,p.606).但是,阿奎那同时指出,虽然与通奸的妻子分离是一种惩罚,但是这种惩罚的目的是纠正妻子的错误行为,使其改过自新,而不是对犯错妻子的永罚。因此,“如果妻子已经反省其通奸之罪”,意欲悔改,这种以纠正为目的的惩罚也可以被免除,“丈夫也不必与通奸的妻子分离”bIbid.,lib.4 d.35 q.1 a.2 co.(vol.1,p.606)。

在这里,阿奎那表达了他对通奸之罪的态度。出于主观意愿的通奸行为显然是罪。但是,相比对重罪进行无情的惩罚,阿奎那更愿看到的是对通奸之罪的厌恶与悔改。所以,这就又回到了有效婚姻不可解除的问题。阿奎那强调说,虽然教会法庭可以因通奸判决夫妻分离,但是除非一方死亡,“任何事都不能解除一桩有效婚姻”。因为“只要夫妻双方仍然健在,婚姻的纽带(conjugale vinculum)就永远维持下去”。夫妻分离之后也不能与他人缔结婚姻,直到合法配偶死去。cIbid.,lib.4 d.35 q.1 a.5 co.(vol.1,p.606)那么,阿奎那为什么严格禁止由于通奸的伤害而已然分离的夫妻双方重觅新欢呢?在《〈箴言集〉评注》第四卷第35 节中,阿奎那解释了其中的原因:

在分居之后,如果妻子已经悔罪并且改正她的行为,那么丈夫应该与她重归于好。但是如果她仍旧不思悔改而沉浸在罪恶之中,他则不应接纳她到自己身边。当她不愿停止作恶时,他就不许收留她。dIbid.,lib.4 d.35 q.1 a.6 co.“Respondeo dicendum,quod si uxor post divortium de peccato poenitentiam agens emendata fuerit,potest eam sibi vir reconciliare.Si autem in peccato incorrigibilis maneat,non debet eam ad se assumere,eadem ratione qua non licebat eam nolentem a peccato desistere,retinere.” (vol.1,p.607)

在这里,我们看到中世纪法学家的良苦用心。在他们看来,因肉欲的诱惑和情感的迷失而导致的通奸行为虽然属于重罪(peccatum mortale),但是这种罪恶并非不可饶恕。阿奎那相信,丈夫的仁慈与关爱可以使通奸的妻子彻底悔改,弃绝内心中的欲望与罪恶,重新回到家人的温暖与怀抱中。在悔过自新的妻子面前,丈夫应该以他的爱与宽容来接纳她。因为中世纪的人们相信,婚姻是在上帝面前的神圣结合,真正的爱一定可以包容配偶一时的过失,度过暂时的艰难,使得婚姻存续下去。

所以,中世纪的教会法学家阿奎那认为,因通奸之罪而轻易判决彻底分离,不仅不能帮助年轻夫妻学会互相关爱与理解,反而可能助长通奸的恶习。aSCG.lib.3 cap.123 n.8.长远来看,如果通奸可以成为彻底分离的理由,那么稳定的婚姻关系将被破坏,家庭内部的良好秩序也将被反复的通奸行为搅乱。

在中期作品《反异教大全》中,阿奎那进一步推进了他早年有关通奸和夫妻分离的认识。在《反异教大全》第三卷第123 章论述婚姻不可解除的问题时,阿奎那说,“男人同女人的结合(coniunctio maris et feminae)不仅为了传宗接代的目的”,“而且为了使夫妻二人在良好的行为习惯中达成一致”。因为“由理性引导的善的行为习惯不仅对行为者本人有益,而且将指导人们成为一个良善的家庭成员和好的公民”。bIbid.“Quia vero necesse est ad id quod est optimum in homine,alia omnia ordinari,coniunctio maris et feminae non solum sic ordinata est legibus secundum quod ad prolem generandam pertinet,ut est in aliis animalibus,sed etiam secundum quod convenit ad bonos mores,quos ratio recta disponit vel quantum ad hominem secundum se,vel secundum quod homo est pars domesticae familiae,aut civilis societatis.”所以,阿奎那认为,“不可分离的夫妻共同体将促进善的行为举止”cIbid.“Ad quos quidem bonos mores pertinet individua coniunctio maris et feminae.”。

通过和谐而有德性的婚姻家庭生活,培养自己和配偶善良的性情和良好的道德行为习惯,是阿奎那中期作品《反异教大全》同早期作品《〈箴言集〉评注》观点中最大的不同。然而,在他晚年的《保罗书信》评注中,阿奎那的婚姻观念再次升华。

1272—1273 年在那不勒斯道明会修院期间,晚年的阿奎那详细讲授了圣经新约《保罗书信》。在《〈厄弗所书〉评注》(Super Epistolam B.Pauli ad Ephesios lectura)中解释完“女人从属于她们的丈夫”,以及“丈夫是妻子的头”的道理之后,阿奎那开始讲解圣经新约《厄弗所书》第七章的经文:

你们作丈夫的,应该爱妻子,如同基督爱了教会,并为她舍弃了自己,以水洗,借言语,来洁净她,圣化她,好使她在自己面前呈现为一个光耀的教会,没有瑕疵,没有皱纹,或其他类似的缺陷;而使她成为圣洁和没有污点的。(弗:5:25-27)

“丈夫们,爱你们的妻子!”阿奎那化用使徒保罗的话来呼吁男人们给他们脆弱的妻子们更多的关爱与呵护。阿奎那解释说,保罗在这里告诫丈夫们不仅要切实地做到爱他们的妻子,而且要像基督爱他的教会那样。aSuper Epistolam B.Pauli ad Ephesios lectura (《〈厄弗所书〉评注》,以下简写为Super Eph.),cap.5 lectio 8.“Deinde cum dicit viri,diligite uxores vestras,etc.,monet viros ad dilectionem uxorum.Et primo facit hoc,secundo assignat rationem huius,ibi sicut Christus,et cetera.” 拉丁文采用马里耶蒂版:Sancti Thomae de Aquino.Super Epistolam B.Pauli ad Ephesios lectura,ed.by Roberto Busa (Marietti,Taurini-Romae,1953),利奥版待出。本文采用网络版:http://www.corpusthomisticum.org/。英译本参见Saint Thomas Aquinas,Commentary on the Letters of Saint Paul to the Galatians and Ephesians,translated by F.R.Larcher and M.L.Lamb,edited by J.Mortensen and E.Alarcón.Lander,Wyoming: The Aquinas Institute for the Study of Sacred Doctrine,2012。因为阿奎那认为,“只有当丈夫深爱他的妻子时,他才会过贞洁的生活,而且夫妻双方也会安享宁静。如果丈夫爱其他人更甚于他的妻子,他将使自己和妻子都处于分离的危险之中”bSuper Eph.,cap.5 lectio 8.“Dicit ergo viri,diligite uxores vestras,quia certe ex amore,quem habet vir ad uxorem,magis caste vivit et pacifice uterque se habet.Si autem vir aliam magis diligit,quam suam,se et suam discrimini exponit.Col.III,19: viri,diligite uxores vestras,et nolite amari esse ad illas.”。正如《哥罗森书》中所言:“作丈夫的,应该爱妻子,不要苦待她们。”(哥:3: 19)

那么基督是如何爱教会的呢?阿奎那讲道:“基督爱教会,是将自己奉献给教会。”“耶稣通过自己的血使人们圣化。”cIbid.“Signum autem dilectionis Christi ad Ecclesiam ostenditur,quia tradidit semetipsum pro ea… Sed ad quid? Ut illam sanctificaret.Hebr.c.ult.: Iesus ut sanctificaret per suum sanguinem populum,et cetera.”那么丈夫如何爱他们的妻子呢?为了使自己和他们的妻子走上德性生活的道路,为了促成夫妻双方人生的完满,丈夫难道不应像基督那样深爱着妻子,将自己全心奉献给妻子吗?

因此,阿奎那总结道:“圣化的结果是他从罪的污点中洗净了她。”aSuper Eph.,cap.5 lectio 8.“Effectus autem sanctificationis est mundatio eius a maculis peccatorum.”阿奎那在这里解释《圣经》经文时可谓一语双关。这里表面上谈论的是耶稣通过自己的道成肉身洗净了教会身上的污点,但是,人们同样可以将它理解为,丈夫通过自己无限的爱帮助犯错的妻子从罪的过错中解脱出来,重新习得美善的婚姻生活。

由此可见,在有关通奸问题的看法上,阿奎那的思想经历了从青年、中年,再到晚年的细微变化。阿奎那起初规劝夫妻双方基于纠正错误的目的,努力与曾犯通奸之罪的配偶重归于好。而后他又在《反异教大全》中指出,不可分离的夫妻关系能够帮助人们养成良好的道德行为习惯,有益于整个共同体的有序发展。最后,晚年的阿奎那深刻地体会到,只有发自内心的夫妻之爱,才能真正抵御罪的诱惑,使夫妻双方结成牢固的爱的共同体。在相互包容、彼此呵护的温馨环境中,通奸和背叛根本无法滋长。

所以,阿奎那心目中的夫妻生活是在爱与理解中相互扶持,追随圣灵的感召,走向圣洁而无私的爱。12、13 世纪的神学家们对男女关系和婚姻的神秘主义诠释达到一种令人惊愕的程度。男女关系同基督与教会之间亲密关系的象征和比喻,在修道文学作品中发挥得淋漓尽致。中世纪热衷于灵修的守贞男女首先将基督和守贞的生活之间建立某种特殊的联系。在他们看来,修女和基督之间缔结了某种“神秘的婚姻”。尔后,中世纪的神秘主义者们又开始用夫妻间表达爱意的甜蜜话语描述他/她们的灵魂与上帝之间的交流。最后,修道人士这种精神上与基督和上帝神秘的结合在圣伯纳德(Bernard of Clairvaux,1090—1153)的著名灵修文学作品《〈雅歌〉讲道辞》(Sermones super Cantica Canticorum)那里达到顶峰。12 世纪以后,修道文学对夫妻关系的这种诠释逐渐影响到信徒对婚姻内涵的理解。在夫妻之间的感情因素日益得到强化的时代背景下,教会主张的婚姻缔结的同意原则最终取代了日耳曼人的完婚理论,被中世纪普通民众所接受。b布洛涅:《西方婚姻史》,赵克非译,第131—136 页。此处参见第133、135 页。

在中世纪的婚姻实践中,真正由宗教法庭判决的夫妻分居并不多见。通常的情况是,由于通奸而导致的夫妻分居仅仅意味着夫妻的财产分离。在教会鼓励宽容与和解的氛围下,面对终身禁欲的生活和禁止再婚的严格规定,有些无辜的配偶还是会选择接受犯错一方的悔改,让他/她们重新回归家庭生活。a布洛涅:《西方婚姻史》,赵克非译,第159—160 页。

四、余论:自由、平等与爱

社会学者布洛涅在《西方婚姻史》中勾勒了16、17 世纪西欧离婚问题的发展脉络:首先,英国国王亨利八世(Henry VIII of England,1509—1547 年在位)的离婚风波是西方婚姻史上的重要事件。它直接导致了英国与罗马教廷的决裂。此时,欧洲大陆的人文主义者们也开始批评天主教会婚姻不可解除的原则。伊拉斯谟、拉伯雷、蒙田、让·博丹、皮埃尔·莎朗等人都开始捍卫离婚的自由。他们当中的多数人或多或少地主张恢复男性夫权在婚姻家庭中的主导地位。与人文主义者相比,尽管新教的改革家们关于离婚的议题讨论得异常热闹,他们大多也积极参与市民婚姻法的起草和教会内对信徒婚姻的管理工作,但是总体而言,新教思想家们对离婚的态度要相对保守。各个新教派别能够达成共识的是:只有在通奸情况出现以后,离婚才被允许。b同上书,第174—182 页。可见,关于离婚问题的思考似乎又回到罗马法和日耳曼法最早规定的那几个要素之中。

纵观西方婚姻历史的发展,有关离婚的观念史梳理揭示了人们在考虑婚姻家庭关系问题时遇到的困难:面对离婚与再婚的诉求,在维持家庭秩序的主导思想中,到底是男女双方的个体自由更重要,还是捍卫男女的平等权益更重要?这使婚姻法规的制定者面临两难的抉择。

相比16 世纪以后在西方蔓延的捍卫离婚权利的思想潮流,罗马天主教会对待离婚的态度显得异常保守。1983 年颁布的《天主教法典》依旧保持中世纪教会婚姻法规的基本结构和话语体系。教会至今仍坚持有效婚姻不可解除的基本原则。a台湾地区主教团秘书处编译:《天主教法典拉丁文中文版》,第1055—1165 条,台北天主教教务协进会出版社1992 年版,第418—453 页。一方面,罗马天主教会已经不再局限在欧洲地区,而是发展为全球范围内的国际性宗教组织。考虑到当今世界不同国家和地区巨大的政治、经济和社会差异,各国人民在婚姻生活中面临着截然不同的问题,教会在制定有关离婚问题的婚姻法规时,不得不采取极为谨慎的态度。

另一方面,在信徒婚姻问题上,中世纪以来的教会法仅仅捍卫男女结婚的自由,而限制信徒离婚的自由。面对信徒离婚和再婚的要求,天主教会的法学家和神学家们似乎更关心婚姻家庭生活中男女平等的问题,以及如何保证婚姻之内家庭成员基本权益的问题。对于极端个人主义(extreme individualism)对婚姻家庭生活的侵蚀,教会一直采取批评的态度。在解决离婚问题方面,现代教会仍然延续着中世纪神学家托马斯·阿奎那倡导的思路,让夫妻之间彼此的珍爱化解个人自由与男女平等之间的内在冲突。所以,对天主教会而言,婚姻问题本质上是信仰的问题。关键在于你是否相信基督对教会那永恒而唯一的爱,如何在婚姻生活中荣耀上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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