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农主义的事项理论与语境∗

2019-05-24 17:54李麒麟
外国哲学 2019年2期
关键词:真值福尔摩斯陈述

李麒麟

内容提要:本文通过介绍和评估梅农的素朴版本的事项理论,揭示出该版本事项理论所面临的挑战,在保留梅农建构其理论时所秉持的方法论动机的基础上,笔者尝试提供一种语境化版本的梅农主义的事项理论,论文的最后一部分则借助包含虚构对象专名的简单句作为验证手段,展示语境化版本的梅农主义的事项理论优于素朴梅农理论之处。

一、梅农的素朴事项理论

梅农(Alexius Meinong)在其1904 年发表的《对象理论》(The Theory of Object)一文当中,比较明确地阐述了他本人关于事项理论的基本观点。a需要澄清的一点是,在《对象理论》一文当中,梅农本人正式使用的是“对象”(object)而非“事项”(item)这一术语。但是,为了保持本文所用术语的一致性,笔者将不再区分梅农的“对象”与“事项”这两个概念之间的差别,而将二者视为可以彼此置换的同义术语。在梅农看来,我们普遍地拥有这样的一些直观,例如,“认知行为不可能脱离被认知的对象”,“判断、观念(或者表征)也不可能脱离被判定或被表征的对象”aAlexius Meinong,“The Theory of Objects”,translated by Isaac Levi,D.B.Terrell and Roderick M.Chisholm,in Realism and the Background of Phenomenology,edited by Roderick M.Chisholm,Glencoe,Ill.: The Free Press,1960,p.76.,因此,事项理论应当被视为科学与知识理论的重要基础,因为恰恰是通过合理的事项理论,我们才能够最终正确地解释或者刻画出科学与认识论所关注的研究对象。由此我们不难看出,梅农所持有的事项理论虽然在哲学分支领域的划分上属于形而上学领域的研究,但是,其理论构造的原初动机却有着鲜明的知识论特征;换言之,在梅农那里,一种关于对象的合理的形而上学理论,必须也要同时提供对于相关人类认知操作的合理解释。正是出于这样的思考,梅农展开了对其之前的传统形而上学理论的批评,梅农认为,传统的形而上学理论总是持有“一种对于实在的偏爱”,这使得传统形而上学理论只能处理“(实际)存在的对象”,而无法全面地讨论和刻画人类认知所能够设想的对象。这种对于“对象”的刻画能力的不足构成了传统形而上学理论的一项严重缺陷—“相较于知识对象的总和来说,存在的对象(包括已经存在以及未来会存在的对象)的总和无疑是相当狭小的”bIbid.,p.79.,因此,梅农认为传统形而上学不能为人类科学与知识理论提供关于其研究对象的一种充分的理论说明。在梅农看来,可以被视为知识对象的事项远远超出“(实际)存在对象的总和”,而“实在”这一概念也不足以真正反映出知识对象的本质。抽象数学理论可以为我们提供这方面的一个很好的例子:数学命题和数学体系是一类非常典型的知识系统,但是,抽象数学理论所关注和处理的对象,并不仅仅是(实际)存在的事项;换言之,“依其本质而言,纯粹数学知识从来也不要求其所涉及的对象必须是现实的(或实际的)”cIbid.,p.80.。正如梅农所指出的那样,知识所涉及的许多事项其实纯粹是依赖于我们的认知和假设的,也就是说,它们完全可以不是(实际地)存在的对象。因此,“每一个认知行为都可以将表达a依照梅农的理论,每一个涉及某种对象的判断或者假设,都构成了一种关于该对象的表达。而这种表达本身恰恰是我们人类认知行为所要关注和处理的对象。—笔者注视为其对象,通过这样的方式,每一个认知行为都代表了一种对于不存在事物之认知的情形”bAlexius Meinong,“The Theory of Objects”,translated by Isaac Levi,D.B.Terrell and Roderick M.Chisholm,in Realism and the Background of Phenomenology,edited by Roderick M.Chisholm,p.80.。既然“知识的对象并不要求其必须存在”cIbid.,p.81.,那么,作为科学和知识理论基础的一种可取的事项理论,就应当能够充分反映或者刻画出全体事项的总和;因此,梅农认为,从方法论的角度来看,事项理论的基本原则必须能够同时地适用于所有存在的事物和所有不存在的事物。该原则可以被表述为如下的“未加约束的自由假设原则”(Principle of Unrestricted Freedom of Assumption,缩写为“UFA原则”):

不论我们采用何种方式来刻画一个事项,都会有一个如是这般地被刻画的事项。d“However we characterize an item,there is an item thus characterized.”该原则引自Nicholas Griffin 的《反思事项理论》(Rethinking Item Theory)一文的手稿。

根据这一原则,我们可以不受任何限制地来假设、想象、思考或者讨论任何我们想要(假设、想象、思考或者讨论)的事项。在梅农看来,该原则在直观上是明白而合理的,而且它也可以为我们的知识提供一个充分的事项域(其中包括了所有存在的和不存在的事项)。

尽管梅农通过UFA 原则为我们的知识提供了一个充分的事项域,但是,仍有一个棘手的问题未被解决,即我们是如何得以知道一个关于可能是不存在的事项的真陈述(a true statement concerning an item which may be nonexistent)的。在直觉上,对该问题的一个直接的解决办法是:既然事项(本质上)都是基于我们的假设和认知的,而我们的假设与认知显然会将某些特性归属给该事项,那么,我们就可以构造出某些真陈述—这些陈述断定该事项拥有在我们最初假设和认知当中归属给该事项的那些特性。虽然在《对象理论》一文当中,梅农本人并没有直接提出该种主张,但是,他所提出的关于“存在性”(theSein)、“不存在性”(theNichtsein)和“如是性”(theSosein)三者的区分a按照梅农在《对象理论》一文当中的表述,事项的“存在性”(the Sein)反映出该事项存在或者该事项是真实的(real);事项的“不存在性”(the Michtsein)则反映出该事项不存在或者该事项是不真实的(unreal);而事项的“如是性”(the Sosein)则是反映了该事项拥有如是这般的特性。(当然,“存在性”也可相应地翻译成“是性”,“不存在性”也可翻译成“非是性”,以期与“如是性”保持某种一致性,从而反映出三者在词根上的关联。但是考虑到中文表达的习惯,笔者并未采用这种译名。)相关的说明亦可参考《对象理论》一文的脚注“*”,详见Realism and the Background of Phenomenology,edited by Roderick M.Chisholm,p.82。,确实暗示出类似的处理办法。按照梅农的解释,“一个事项的‘不存在性’并不会作用或影响到其‘如是性’”bAlexius Meinong,“The Theory of Objects”,translated by Isaac Levi,D.B.Terrell and Roderick M.Chisholm,in Realism and the Background of Phenomenology,edited by Roderick M.Chisholm,p.82.。如此一来,即便一个事项完全可能不存在,但是,我们依然能够根据我们最初的假设来构造出一些断定该事项拥有某些特性(即涉及其“如是性”)的真命题。由此,我们可以引申出梅农事项理论的第二条重要原则—“未加约束的刻画设定原则”(Principle of Unrestricted Characterization Postulate,缩写为“UCP 原则”),该原则主张,“一个事项拥有其如是这般被刻画出来的所有属性”,该原则在形式上可以被表述为:

若a是一个通过Φ 来刻画的事项,则命题“Φ(a)”为真。c“If a is an item characterized by Φ,‘Φ(a)’ is true.” 参见N.Griffin,“Rethinking Item Theory”,manuscript,2。

在直观上来说,UCP 原则同样是合理的。以梅农著名的“金山”例子来说,依照UCP 原则,命题“金山是金的”(the golden mountain is golden)应当被视为是一个真命题,因为“金山”在我们的源初的假设和想象当中就已经被归属给了“是金的”(being golden)和“是山”(being a mountain)这些性质了。

综上所述,一方面,梅农通过UFA 原则为我们的知识提供了一个充分的事项域;另一方面,他通过UCP 原则使我们可以拥有那些关于事项的真命题。但是,正如我们即将在下一节所看到的那样,梅农的这种素朴的事项理论至少会面对三类严重的挑战或者反例,而这些挑战和反例则暗示出素朴事项理论在缺乏适当的约束或者限定的条件下,并不是一个真正可以捍卫的理论。

二、梅农的素朴事项理论所面临的挑战

正如前面我们所提及的那样,梅农的素朴事项理论至少会面临三类严峻的挑战,这三类挑战分别是 “一致性问题”(the problem of consistency)、“状态问题”(the problem of status)以及“关系问题”(the problem of the relationship)。这三方面的问题向我们揭示了UFA 原则和UCP 原则当中蕴含着严重的缺陷;换言之,素朴的事项理论需要进一步的理论修正和加工。下面,就让我们逐一地讨论一下梅农的素朴事项理论所不得不面临的严峻挑战。

(一)一致性问题

一致性问题主要指出的是,如果我们将UFA 原则和UCP 原则视为普遍原则来加以运用的话,那么,素朴的事项理论将会导致一个不一致的命题系统。罗素在他著名的《论指示》(On Denoting)一文当中就构造了一个这种类型的反例a参见Bertrand Russell,“On Denoting”,in Logic and Knowledge: Essays 1901-1950,edited by Robert Charles Marsh,New York,NY: George Allen and Unwin Lid.and The Macmillan Company,1971,p.45。来批评梅农的素朴事项理论。根据罗素对梅农理论的解释,依照UFA 原则,“圆的正方形”(the round square)可以(在梅农理论当中)被视为一个真正的事项,因为我们可以通过关于它的话语讨论而将其设定下来。那么,依照UCP 原则,我们可以从“圆的正方形”推出以下两个命题:

(P1)圆的正方形是圆的。

(P2)圆的正方形是方的。

而根据“正方形”在几何学当中的标准定义,我们可以知道:对于任意一个对象t,如果t是正方形的话,那么t就不会是圆的。由此,我们可以从(P2)进一步推导出命题(P3):

(P3)圆的正方形不是圆的。

显然,由(P1)和(P3)我们可以得出如下的一个合取命题:

(C4)圆的正方形既是圆的,又不是圆的。

依照罗素的观点,(C4)构成了对梅农理论的一个逻辑层面的挑战,因为,通过承认“圆的正方形”是真正的事项,梅农的素朴事项理论显然“有违反矛盾律的倾向”aBertrand Russell,“On Denoting”,in Logic and Knowledge: Essays 1901-1950,edited by Robert Charles Marsh,p.45.,而任何违反如此基本的逻辑法则的理论都应当被视为不一致的,所以,罗素认为,梅农的理论注定是无法令人接受的。b但是,笔者倾向于认为,这种有关于“一致性问题”的反例是否真的是对梅农式的事项理论的致命冲击,尚待进一步的解释,正如本文后面将要论述的那样,对事项理论而言,这类反例并不是像它看起来的那样具有破坏性。

(二)状态问题

状态问题同样是由罗素在《论指示》一文当中提出的c需要澄清的是,罗素在《论指示》一文当中,并没有明确地将他所提出的反例划分成“一致性问题”和“状态问题”这两个类别。因此,罗素的“现在存在的那个法国国王”(the existent present King of France)这个例子在《论指示》当中似乎同样是侧重于揭示梅农的素朴事项理论所蕴含的不一致性。但是,正如本文所指出的那样,状态问题依然可以通过一种比较自然的方式从“现在存在的法国国王”这个例子当中引申出来。。遵从UFA 原则,“现在存在的那个法国国王”同样可以被视为一个真正的事项;既然我们通过假设或者想象,将“存在性”归属给了这个事项,那么,通过UCP 原则,我们可以得出如下的陈述:

(C5)现在存在的那个法国国王存在。

按照UCP 原则,(C5)应该是一个真命题;但是,(C5)显然是不相容于我们关于世界的既知的事实的。这样一来,从梅农的素朴事项理论当中,我们似乎得到了一个不符合我们关于世界的既知的事实的一个“真”命题。因此,梅农的素朴事项理论似乎不能很好地相合于我们关于“真”(或者“真命题”)的直观理解。

(三)关系问题

关系问题其实主要涉及的是关系函项,这一问题在罗素的《论指示》一文当中并未被正式提出。但是,关系问题可以被视为是对状态问题的进一步引申。例如,我们可以设想“圣女贞德的丈夫”(the husband of Joan of Arc)a参见N.Griffin,“Rethinking Item Theory”,manuscript,p.4。,根据UFA 原则,“圣女贞德的丈夫”可以被视为一个真正的事项。现在,我们给“圣女贞德的丈夫”一个名字—“吉利斯”(Gilles),那么,我们便可以自然地得出:

(P6)吉利斯是圣女贞德的丈夫。(Gilles was the husband of Joan of Arc.)

而按照UCP 原则,通过关系函项“…是…的丈夫”的内涵,我们可以合理地得到,

(P7)吉利斯娶了圣女贞德。(Gilles was married to Joan of Arc.)

从(P7)我们可以得到:

(P8)圣女贞德嫁给了吉利斯。(Joan of Arc was married to Gilles.)

最终,我们可以得出结论,

(C9)圣女贞德是已婚的。(Joan of Arc was married.)

如果在这个推导的过程当中,我们并没有犯下任何逻辑错误,那么,由梅农素朴的事项理论,我们得出的(C9)也应当是一个“真”命题。但是,(C9)显然是有悖于我们关于圣女贞德的已知的相关历史事实的。

综上所述,这三类问题确实暗示了梅农的素朴事项理论当中很可能存在着严重的缺陷。而如果我们依然希望能够保持梅农式的研究路向,那么,我们就不得不对UFA 原则和UCP 原则加以修正和改良,以期经过修正了的事项理论可以排除或者避免产生上述的问题。所以,下一节将回顾一些哲学家对梅农素朴事项理论的修订和挽救,并最终力图将这些挽救办法当中的合理因素收纳于一种语境主义(contextualism)的框架当中来重构一种梅农式的事项理论。

三、改良版本的事项理论:一种语境主义的路向

在三类反例面前,梅农及其追随者不得不在其素朴事项理论的基础上,做出一些新的尝试和改良,力图继续保持原有的研究路向。所以,在这一部分,我们首先应当来回顾一下梅农及其追随者对事项理论的进一步精致化的加工。

(一)分别针对三类问题而对事项理论做出的进一步修正a需要说明的一点是,笔者在这里仅仅是提供一个十分粗略的综述性的回顾,鉴于本文的篇幅和主旨所限,笔者并不会十分深入地探讨相关的细节内容。

为了能够解决三类问题,梅农及其追随者针对每一个问题都提出了相应的一些限定、约束或者澄清。

1.区分句子的否定式(sentential negations)与谓词的否定式(predicate negations)

对绝大多数梅农主义者来说,一致性问题似乎确实构成了对梅农路线的一个严重的威胁,而为了保全梅农式的事项理论却要牺牲矛盾律的做法,也似乎是极不可取的。梅农本人针对这一问题的解决办法则是强调,矛盾律(或者“不矛盾律”)这类逻辑法则并不适用于诸如“圆的正方形”这类(逻辑上)不可能的事物(impossibilia)b参见Alexius Meinong,Über die Stellung im System der Wissenschaften,Leipzig: Voigtländer,1907,S.16,62。。而其他的一些学者则试图通过区分句子的否定式与谓词的否定式来解决“一致性”问题c参见Otto Jespersen,The Philosophy of Grammar,London,UK: Allan and Unwin,1963,pp.329-330。。按照这一区分,句子“a是非圆的”(ais non-round)与“a不是圆的”(ais not round)在逻辑上并不等价,前者代表的是谓词的否定式,而后者则是句子的否定式;而这两者之间是不可以彼此定义或者解释的。在这种区分下,“一致性”反例当中所依赖的直觉(即,“对于任意一个对象t,如果t是正方形的话,那么t就不是圆的”)将会被“澄清”为如下的形式:

对于任意一个对象t,如果t是正方形的话,那么t就是非圆的(nonround)。

由此,我们最终会得到的命题将会变成:

(C4*)圆的正方形既是圆的,又是非圆的。

由于矛盾律(或者不矛盾律)在逻辑上反映的是一个命题与其否命题之间的关系,而(C4*)在形式上应当被表达为“P&Q”(而不再是“P&~P”),所以,(C4*)并不违反相应的逻辑法则,因此也就避免了所谓的不一致性问题。

2.区分核心的性质(the nuclear properties)与核外的性质(the extranuclear properties)

为了解决状态问题,梅农本人提出,性质(property)应当被区分成构成性的(konstitutorische,相应的英文术语是constitutive)与非构成性的(ausserkonstitutorische,相应的英文术语是non-constitutive)a参见Alexius Meinong,Über Möglichkeit und Wahrscheinlichkeit,Leipzig: Barth,1915,pp.176-177。。这一区分被J.N.Findlay 在其1933 年出版的《梅农关于对象与价值的理论》(Meinong’s Theory of Objects and Value)一书当中被翻译成核心的性质(the Nuclear Properties)与核外的性质(the Extra-Nuclear Properties)b参见J.N.Findlay,Meinong’s Theory of Objects and Value,2nd Edition,New York,NY: Oxford University Press,1963,p.176。。而后来的一些学者在探讨这类问题的时候也基本沿用了这一组概念c例如,Terence Parsons,“Nuclear and Extranuclear Properties,Meinong and Leibniz”,Noûs,vol.12,No.2,May,1978,pp.137-151.出于文章术语统一性的角度考虑,本文也继续沿用“核心的/核外的性质”这一术语,而不使用“构成性的/非构成性的性质”这一提法。。虽然,在对这组概念的定义方面,不同的学者之间尚有争议,但是,粗略说来,我们日常所谈论到的性质,例如,“(是)红色的”([being] red)、“(是)长的”([being] long)、“(是)高的”([being] tall)等均是核心的性质;而其他的一些高阶的性质d需要澄清的一点是,并非所有的高阶性质都是核外性质,例如,我们可以构造出一些性质,“拥有红色这一性质的性质”(the property of having the property of being red)显然是一个高阶属性,但是,这一高阶性质本身并不具有核外性质的特色。,例如,“存在的”(being existing)、“实存的”(being subsisting)、“可能的”(being possible)、“必然的”(being necessary)、“实际的”(being actual)、“已知的”(being known)等,则被视为核外的性质,因为这些性质都是将某些状况(status)归属给某些事项。按照这一区分,我们可以发现,梅农其实是将形容词性的“存在的”([being] existent)视为核心的性质,而由动词转化而来的“存在的”([being] existing)当作是核外的性质。由于两者分别属于不同的性质类别,二者之间不可以简单地相互推导或者置换,如此一来,我们便不能由涉及核心性质的命题有效地推演出另一个涉及核外性质的命题。所以,按照梅农的意见,从认可“现在存在的那个法国国王”(the existent present King of France)是一个真正的事项,经由UCP 原则,我们只能得到一个涉及核心性质的命题,即“现在存在的那个法国国王是存在的”(the existent present King of France is existent),而非一个涉及核外性质的命题,即“现在存在的那个法国国王存在”(the existent present King of France exists)。如此一来,借助两类性质之间的区分,梅农也就避免了所谓的状态问题的威胁。

3.限定并澄清关系概念

面对第三类反例,某些哲学家(例如Richard Routley)也提出了一些类似于前述解决方案的建议,即,区分约简过的关系(reduced relation)与完整的关系(entire relation)a参见Richard Routley,Exploring Meinong’s Jungle and Beyond,Canberra,Australia: Australian National University Press,1980,pp.268-269,577-590。。这类学者主张,在利用关系函项对不存在的事项进行刻画的时候,所涉及的只能是约简过的关系,而非完整的关系。因此在“圣女贞德的丈夫”的例子当中所涉及的关系基本上都是约简过的关系,由于这些关系已经不再完整,所以从这些关系的刻画当中,便不能最终推导出(C9)这样的命题。因为只有完整的“婚姻”(...being married to...)关系才能真正蕴含“已婚”(...being married)这一性质。特别是,作为被约简过的关系,它将不能满足我们通常直观的可逆关系原则(即aRb≡bŘa,其中“Ř”表示的是“R”的逆关系),如此一来,即便我们设想“吉利斯是圣女贞德的丈夫”(或者“吉利斯娶了圣女贞德”),我们也不能由此而推出“圣女贞德是吉利斯的妻子”(或者“圣女贞德嫁给了吉利斯”)。通过这种方式,第三类难题也似乎被消解掉了。

如上所述,通过这些对于素朴事项理论的进一步修正和加工,似乎一一解决了相关的三类问题,也似乎将梅农式的路向保存了下来。虽然笔者在这里所做的这种回顾其实是相当粗略的,但是,我们依然可以发现,在这些加工和修正当中,有许多主张其实是相当人为的(artificial)或者特例化的(adhoc),很不符合我们自然的理解和直观。例如,对语句的否定式和谓词的否定式的区分,虽然表面上是消除了不一致性,但是,如果我们跳出句法结构的考察,而从外延(extension)和反外延(anti-extension)之间关系的角度来看,其实,这一区分引出了在逻辑上更为深层的棘手问题。而所谓约简过的关系和完全关系的区分,则显然是对关系进行了一种过于人为化的特色性的修正,并不能反映出一些普遍的原则性的内容。所以,综合看来,大约也只有第二种修正意见是相对来说较为中肯的,因为,无论是在哲学传统,还是在逻辑理论当中,“存在”“可能”“认知”等量化词汇或模态词汇确实也被视为一种特殊对象来加以处理和讨论。所以,在笔者看来,上述所提到的三类改进意见当中,只有第二种意见相较来说是较为可以接受的。而第一和第三种改进意见实在是很难令人满意。在笔者看来,这些改进意见之间其实彼此相对独立,并没有真的形成一种更为系统性的改进意见。特别值得一提的是,这些改进意见似乎是过于急切地想要消解那些对事项理论的挑战,而没有深入地考察这些反例当中所揭示出来的一些深刻意涵。所以,笔者接下来所要进行的工作,便是重新审视三类反例,以期发现一种更为系统化的对素朴事项理论的改进意见。

(二)反思素朴事项理论:一种语境主义的改进意见

为了深入揭示三类反例所暗示出的意涵,我们最好再对这三种反例分别做一些细致的分析、概括和阐释,从而明确由这些反例中我们可以得到的启发到底是什么。首先,让我们先来检视一下所谓的“一致性问题”。按照罗素在《论指示》一文当中的意见,通过“圆的正方形”这个例子,他确实揭露出梅农式的事项理论会蕴含或者导致不一致性。但是,对事项理论所做出的这样的一个判定,其实还是可以做进一步的探讨的。在面对一致性问题的时候,其实,我们真正应当提出的问题是:“对于事项理论来说,所谓的一致性问题是否真的是该理论所固有的(intrinsic)、不可避免的(inevitable)?”在笔者看来,我们需要明确,在“圆的正方形”这个例子当中,产生不一致的根源究竟是什么。就《论指示》一文来说,其实并没有充分的证据来证明事项理论的原则直接导致了这类不一致问题。就笔者的理解来说,导致不一致的根源,与其说是梅农式的事项理论,倒不如说是“圆的正方形”这一事项本身。不难发现,在UFA 原则当中,认可一个事项的根据,其实是我们对该事项的设定、想象、认知等行为。而罗素的论证也没有明确指出,我们是如何不能设想“圆的正方形”这一事项的。所以,在笔者看来,只要我们认可“圆的正方形”这一事项,那么,我们至少已经是暗含地放弃掉了一些逻辑法则(例如[不]矛盾律,等等)。只要我们承认逻辑与主体行为(例如,设想、认知)之间所存在的张力,我们其实没有什么理由认为,从“圆的正方形”本身所蕴含的不一致性导出的矛盾命题是一件什么惊人的事情。一旦我们意识到事项理论与主体行为活动之间的密切联系,我们便不得不承认,通过设定、想象、认知等行为,我们可能会放弃或者违背某些经典逻辑的法则与原则;换言之,通过设定(想象、认知)某一个事项(不论该事项本身是现实的,还是虚构的),我们可能(在某种程度上)认可了某些只适合于该情境的某些非经典的逻辑规则,而这些“新”逻辑规则本身完全可以极端地不同于经典逻辑系统。a针对这一问题,笔者曾经与麦克玛斯特大学(McMaster University)哲学系Nicholas Griffin 教授进行过多次讨论,笔者从中获得了很多有益的启示。其次,我们再来审视一下“状态问题”。在笔者看来,这一问题确实是对素朴事项理论的一个真正的威胁和挑战。这个问题将迫使我们不得不接受核心性质与核外性质之间的区分。在认可该区分之后,我们需要进一步思考的问题便是,从方法论的角度来看,当我们认可两类性质的区分之后,我们应当对素朴事项理论当中两大原则中的哪一个进行必要的修正。大致说来,UFA 原则(诚如梅农本人所言)是相当直观、相当有力的,因此,需要修正的似乎应当是UCP 原则。在两类性质的区分之下,我们似乎应当把UCP 原则进一步地限定在核心性质的范围之内,这样,我们便得到了“约束性的刻画设定原则”(the Restricted Principle of Characterization Postulate,缩写为“RCP 原则”):

一个事项拥有其如是这般被刻画出来的所有核心性质。

所以,在改进了的事项理论当中,我们将以RCP 原则来替换掉原先的UCP 原则。最后,从“关系问题”当中,我们应当关注到的问题的关键是,从“圣女贞德的丈夫”这个事项出发,我们最终得到了一个与事实不符的所谓的真命题。在对这个问题的处理上,我们会发现一些类似于一致性问题当中的启示。也就是说,我们在UFA 原则下,通过我们主体的设定、想象等行为,构造出来了一个特定的语境(context),在这种情况下,我们根据被设想出的事项而进行的推理以及由这些推理而得到的命题都将是相当依赖于这一特定的语境的;换言之,这些推理当中所涉及的命题的真值都是语境敏感的(context-sensitive)。既然这些命题的真值都是语境敏感的,那么,它们的“真”将不会必然地依赖于“与事实相符”这一要求,转而依赖于某一特定的语境。所以,由第三类反例,我们可以发现,改进版本的事项理论将会较为密切地关联于语境主义的理论立场。

综合上面的这些意见,我们将把改进的事项理论称为“语境主义的事项理论”(Contextualist Theory of Items)。该理论的主要主张包括:

(1c)存在着两类属性的区分,即核心属性(日常属性)与核外属性(状态属性),涉及不同属性的陈述之间不能直接地进行推导或演绎。

(2c)我们可以自由地构造设想的语境(context of supposition)并在该语境下构造或者输入相关的事项,而这些事项(即使它们是虚构出来的)在该设想语境当中都被视作真正的事项(genuine items)。a这其实便是语境主义版本的UFA 原则。但是,需要注意的是,我们的现实世界(the actual world)对(2c)来说,将可能是一个例外。因为即便现实世界确实可以被视为一种设想的语境,但是,这绝不意味着现实世界是从我们的设想或想象的行为当中“构造”出来的。真正的情况可能 恰恰是,现实世界作为一种设想的语境,是最为基础、最为稳定的;而我们很多其他的设想都可能要构筑在现实世界的基础之上。如果这样的分析是正确的话,一个直接的结论便是,现实世界当中的对象并不依赖于我们的想象与假定,它们恰恰是构成了我们进行想象和虚构的一种默认设定,它们早已现实地存在于现实世界当中了。

(3c)在特定的、适当的设想语境中,每一个被设定于该语境的事项都会拥有那些它被如是刻画的核心属性(日常属性)。a这是语境主义版本的RCP 原则。

(4c)现实世界也可以成为一种(设想的)语境,它甚至可能是一种默认的语境。当然,我们的设想可能会以某些方式作用或影响到现实世界;但是,这些对于现实世界的作用或影响并不意味着设想本身可以借此而直接地转化成现实世界当中的真理。因为相较于虚构的设想语境来说,现实世界具有很多更强的约束性。(It is admitted that our suppositions do affect the actual world,since it is one of the contexts of suppositions;but the very effect on the actual world does not imply that the suppositions can be directly transformed as the truth in the actual world,for the very intuition should be preserved that the actual world should has much stronger constraints than any other [fictional] contexts of suppositions.)

(5c)那些不同于现实世界的设想语境包含且仅包含那些被设定于该语境中的事项,不论它们是存在还是不存在的。当然这些语境当中还可能包含那些由这些被设定对象所蕴含的其他事项。(Some contexts of supposition other than the actual world contain those [existent or non-existent] items,which are supposed to be there and no others except for those that are “implied” explicitly or implicitly by the items supposed to be there.)

(6c)每个设想语境都有可能拥有其自身特定的逻辑规则,而这些规则完全可以不同于经典逻辑系统。

(7c)通过自由地构造设想某一语境(我们称之为C1),某一事项x完全可以是由现实世界(我们称之为Ca)或者其他的语境(例如,Ci,其中i ≠1)当中被输入到C1当中来的。(By creating context of supposition [for example,context C1] freely,it is permitted that an itemxmay be imported into the very context C1either from the actual world (Ca) or some other context Ci(i ≠1).)a需要澄清的是,正如后面的分析将要揭示的那样,(7c)可能并不能完全适用于现实世界。

这七条原则构成了语境主义版本的事项理论的基本主张。对这七条原则还需要做一些适当的补充说明。首先,尽管从形式上看,这七条原则是分别罗列的,但这并不意味着它们之间是完全独立的。很明显,(6c)和(7c)都与(2c)有着密切的联系,它们都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被视为对(2c)原则的进一步澄清和细化。特别是,通过肯定(6c)原则,语境主义的事项理论消解掉了所谓的“一致性问题”。其次,在语境主义的事项理论当中,现实世界其实扮演了一个十分重要的角色。通过将现实世界及其事项设定为默认值的做法,我们保持了很多直观上合理的要求,例如,现实世界的事项域是外在给定的,现实世界遵从的是经典逻辑法则,我们单纯的设定和想象不会对现实世界产生极端的(radical)改变,等等。但是,为了维持这些合理的要求和主张,我们也不得不将现实世界视为(7c)原则不适用的一个例外。也就是说,我们即便可以自由地设想一些虚构的对象,但是,这些设想并不会真正改变现实世界的事项域的大小。因此,我们不能单纯地通过设想的方式向现实世界输入任何虚构的对象。最后,(7c)其实是力图对于文学虚构或者构造虚幻对象等实践行为进行相应的刻画。举例来说,柯南·道尔(Conan Doyle)创造了福尔摩斯(Sherlock Holmes)这一著名的文学形象,我们可以将这一活动视为:柯南·道尔通过小说创作,构造了一个特定的设想语境,在其中有一个(虚构出来的)对象(或者人物)是福尔摩斯;柯南·道尔不但在这一设想语境中构造了福尔摩斯,而且他还从现实世界的事项当中选取了“伦敦”这一城市,并将其输入到他通过小说所构造出来的语境当中。而(7c)原则反映的正是这样一种情形。这样一来,我们便可以解释柯南·道尔小说当中的“伦敦”一词是何以可能与我们日常语言当中的“伦敦”一词指称的是同一个对象了。在这个意义上,我们甚至可以进一步合理地主张:如果一个事项x是从现实世界(Ca)或者其他的某个语境(Ci,i ≠1)中被选取出来并输入到一个新的语境(C1)中,那么,即便是在C1中,x完全可以保有大部分它在Ca(或者Ci)当中所具有的性质。

如果我们认同语境主义事项理论当中的这七条主要原则,那么,很明显,通过(1c)和(2c)这两条原则,我们已经直接消除了“状态问题”和“一致性问题”带来的威胁。所以,我们在这里只需再简要地解释一下,在语境主义的事项理论中,关系问题是如何被解决掉的。仍以“圣女贞德的丈夫”为例,通过设想“吉利斯是圣女贞德的丈夫”,我们实际上是构造了一个不同于现实世界的语境,我们称之为语境Cj。在Cj中,由(7c)原则可知,在构造Cj语境的过程中,我们从现实世界(Ca)当中拣选出“圣女贞德”这个事项,并将其输入到Cj中。而命题(P6)(P7)(P8)和(C9)严格说来都(只)是在Cj语境下为真。而最初的反例当中所提出的(C9)“不符合既知的事实”这一提法,其实讨论的是(C9)在Ca语境中真值判定的直观要求,并不能适用于(C9)在Cj当中的真值判定。所以,原初的反例其实是依赖于某一语句不同语境下的真值之间的不相容性。在明确了真值对于语境的敏感性论题之后,我们便不难看出,语境主义的事项理论其实可以比较从容地应对第三类反例。

所以,如上所述,语境主义的事项理论看来不但可以较为满意地处理相关的三类反例,而且,还能较好地反映出我们构造虚构对象的行为活动中的一些特质,所以,语境主义的事项理论似乎可以被视为诸多梅农式的事项理论类型当中较为可取的一类。不过,由于语境主义的事项理论涉及虚构对象(fictional object)的问题,所以,实际上还有一个比较重要的问题需要做进一步的讨论,那就是,我们如何在现实世界Ca中来判定那些涉及虚构对象的简单句的真值问题。针对这一问题而对语境主义的事项理论展开的研究,将有助于我们进一步明确语境主义事项理论的相关的理论意涵。

四、涉及虚构对象的简单句在现实世界当中的真值判定

正如本文前面三个部分所展示的那样,语境主义的事项理论在面对三类问题的挑战方面,确实有相当的优势。但是,我们不难发现,针对梅农式的事项理论所提出的三类挑战,在构造相关反例的过程当中,无一例外地都使用到了(逻辑)推演或者推导的办法,最终得到了那些看上去比较违反直观的结论性的命题。然而,尽管语境主义的事项理论在处理这些反例的过程当中展现出一些较为令人满意的特长,但是,仍有一个基本的问题我们尚未直接触及;那就是,通过语境主义的事项理论,我们如何来确立或者判定那些涉及虚构对象的简单句或者原子句在现实世界Ca语境下的真值。这将构成本文这一部分的重点研究对象。但是,为了方便展开讨论,笔者首先将做出一些澄清和说明。第一,在本部分的讨论中,笔者不能过多地涉及很多虚构对象,所以,讨论的虚构对象将集中于“Vulcan 行星”aVulcan 行星是当代天文学行星假说理论当中的一个著名案例,是法国数学家勒威耶(Urbain Jean Joseph Le Verrier,1811—1877)通过理论计算而“设定”出的一个理论上的水星的内部“行星”,而最终被天文学观测事实证明根本就不存在这样的一个行星。和“福尔摩斯”这两者上b在本文的讨论过程中,笔者并没有特别强调Vulcan 与福尔摩斯(或者名字“Vulcan”与“福尔摩斯”)之间的差异之处。但是,这并不意味着笔者认为二者之间完全不存在任何差异。正如某些哲学家所指出的,“Vulcan”属于这样的一类空名:这类空名“被过去的(或现在的)人们应用于错误的信念当中,使得它们好像是非空名的”;而“福尔摩斯”所代表的则是虚构的名字,这类空名的特点是,它们“实际上是空的,而全部或者大多数使用者从来也没有严肃地将其设想成相反的情形”。参见R.M.Sainsbury,Reference without Referents,Oxford,NY: Oxford University Press,2005,p.87。但是,针对本文即将展开的真值判定方面的讨论而言,这一区分并不是十分重要。。由于语境主义的事项理论承认Vulcan 和福尔摩斯在各自的设想语境中都是真正的事项,所以,语境主义的事项理论将不能总是满足经典逻辑中的存在量化(existential quantification)。在这个意义上,语境主义的事项原则可能更倾向于那种“舍弃了普遍的存在量化,转而尤其注重单称词项分析”的自由逻辑c关于自由逻辑的一些新近研究成果,以及自由逻辑与梅农理论的结合,可以参见Edgar Morscher and Alexander Hieke (eds.),New Essays in Free Logic: In Honour of Karel Lambert,Dordrecht,The Netherlands: Kluwer Academic Publishers,2001。。第二,本部分的讨论,将不会处理任何关于复杂句(例如合取句、条件句,等等)真值判定的问题。而笔者所讨论的将是诸如“Vulcan行星不存在”,“福尔摩斯是著名侦探”,“小Ha小H 是笔者的一位好朋友,他是一名侦探小说迷,并且他十分崇拜福尔摩斯,将福尔摩斯视为自己的偶像。很崇拜福尔摩斯”之类的句子。第三,本部分讨论的是如何在现实世界Ca的语境中来确立相关简单句的真值,所以,在没有特别说明的情况下,Ca将被视为默认的语境,而诸如“(不)矛盾律”“排中律”等经典逻辑法则也将被视为相关于Ca的重要规则而必须遵从(但是,量化规则除外)。第四,本部分讨论所涉及的命题中的“Vulcan”和“福尔摩斯”也将被视为“专名”(proper name)而非“(限定性的)摹状词”([definite]description)来对待。当然,在现实世界Ca的语境中,由于现实世界事项集当中并没有Vulcan 和福尔摩斯这些对象b需要再一次提醒的是,现实世界的事项集是稳定的,虚构对象并不能单纯凭借着我们构造语境的过程而被输入到现实世界的事项集当中。,所以,笔者也将尽全力保持“‘Vulcan’和‘福尔摩斯’都是‘空名’(empty name)”的这一直观。

在明确了以上说明之后,现在让我们在现实世界Ca语境当中来考察如下的一组命题:

1.Vulcan 存在。(Vulcan exists.)

2.Vulcan 是一颗行星。(Vulcan is a planet.)

3.福尔摩斯存在。(Sherlock Holmes exists.)

4.福尔摩斯是一名侦探。(Sherlock Holmes is a detective.)

很明显,如果我们单纯地诉诸语境主义的事项理论当中的(1c)至(7c)这七条原则,我们是无法直接判定命题1 至命题4 这四个命题的真值的。所以,我们需要在语境主义的事项理论的七条原则之外,再寻求其他一些原则来丰富和补充原有的事项理论,力求能够在新的语境主义的事项理论中可以为类似于命题1 至命题4 的简单命题的真值判定提供合理的解释和依据。由于Vulcan 和福尔摩斯都是虚构对象,因而不能被包含进现实世界的事项集当中,所以,参考语言哲学的传统观点,对于这类命题真值判定问题的解决办法大致可以分成两类基本的倾向,即:

(1)弗雷格主义的立场:诸如命题1 至命题4 这类涉及虚构对象的简单句,由于在现实世界的事项集当中并没有包含相应的虚构事项,所以,名字“Vulcan”和“福尔摩斯”皆没有其相应的指称对象,因此,这类简单句(在现实世界Ca的语境中)都是缺乏(或者没有)真值的,也就是说,这类命题既不是真的,也不是假的。a这里提到的弗雷格主义的立场是从弗雷格(Gottlob Frege)在其著名的论文《论意义与指称》(On Sinn and Bedeutung)一文当中对“举例地球最遥远的天体”(the celestial body most distant from the earth)和“奥德修斯”(Odysseus)这两个例子的处理办法引申出来的。参见Gottlob Frege,“On Sinn and Bedeutung”,in The Frege Reader,edited by Michael Beaney,Malden,MA: Blackwell Publishing Ltd.,1997,pp.151-171。当然,有两点还是需要说明的:(1)弗雷格本人指出了一种例外的情形,那就是,如果一个没有指称对象的空名出现于一个间接(引语)的语境中的子句的时候,整个复合句是可以有其相应的真值的。(2)由于弗雷格本人也将“存在”(being existing)视为一种高阶性质,所以,在处理命题1 和命题3 的态度上,弗雷格本人也许并不算是一位“弗雷格主义者”。但是,考虑到该立场引申自弗雷格的思想,所以,笔者仍然将这种立场冠以“弗雷格主义”这一名称。

(2)否定性的立场:诸如命题1 至命题4 这类涉及虚构对象的简单句,由于在现实世界的事项集当中并没有包含相应的虚构事项,所以,从对命题函项的外延式的解释上来看,命题1 至命题4 在本质上均是空映射,由此,我们可以合理地认为,命题1 至命题4(在现实世界Ca的语境中)均是假命题。

正如前文所提到的那样,由于语境主义的事项理论中的(1c)至(7c)这七条原则并没有具体指明任何相关的真值判定原则,所以,从原则上讲,立场(1)和立场(2)都是可以相合于语境主义的事项理论的。由于这两种立场之间并不能彼此相容,所以,语境主义的事项理论一旦选择了其中的某一种立场,就必须舍弃另一立场。所以,我们可以分别检视这两种立场,看看到底哪一种立场能更好地反映我们的直观,并可以很好地解释我们相关的实践活动。

首先来看一看弗雷格主义的真值判定立场。我们可以进一步将该立场清晰地表述为:对任给的一个(不包含任何间接引语的)简单句s,若s包含一个(或几个)空名,那么,该语句便没有真值。在这样的一种立场下,命题1 至命题4 都将没有真值。到目前为止,这样的真值判定和分析,看起来似乎是可以接受的。接下来,让我们思考一下,命题1 至命题4 所对应的否定命题的情形,也就是说,我们将要(在现实世界Ca语境当中)考察如下的一组否定句:

1*.Vulcan 不存在。(Vulcan does not exist.)

2*.Vulcan 不是一颗行星。(Vulcan is not a planet.)

3*.福尔摩斯不存在。(Sherlock Holmes does not exist.)

4*.福尔摩斯不是一名侦探。(Sherlock Holmes is not a detective.)

为了维持弗雷格主义真值判定立场的一致性,我们似乎也只能认为,命题1*至命题4*也都是没有真值的。a在弗雷格主义真值判定立场下,就直觉来说,既然命题1 至命题4 是缺乏真值的,那么,我们也就不能将任何真值归属给它们相应的否命题(即命题1*至命题4*);如果我们非要赋予命题1*至命题4*一定的真值,那么,我们将处于一种极端尴尬的境地,因为,我们很难解释一个缺乏真值的简单句仅仅经过否定算符“~”作用之后何以生成了相应的真值。但是,这样的一种结果真的是我们所希望的么?当我们在现实世界当中说出命题1*至命题4*的时候,难道我们真的把它们视为缺乏真值的吗?恐怕事实并非如此。针对命题1*和命题2*,当代天文学恰恰为我们提供了一个很好的例证。当天文学家在他的论文或者学术会议报告中指出,“Vulcan 不是一颗行星”或者“Vulcan 不存在”,难道他说出的不是一条重要的天文学知识吗?他所呈报的难道不是一组真命题吗?通过这些天文学研究和观测,科学家恰恰指出了这样的一些(科学)真理:Vulcan 根本就不存在(它顶多就是一个虚构对象而已),而名字“Vulcan”也不过是个空名而已。所以,从科学实践的角度看,我们在直觉上都会倾向于承认命题1*和命题2*(在现实世界Ca的语境当中)都是真命题。针对命题3*和命题4*,我们也不难设想出如下的情形:当一位母亲在教导自己沉溺于侦探小说而不能自拔的孩子的时候,她也很可能会语气肯定地说出命题3*和命题4*。在这种情形下,我们似乎也很难认为,这位母亲仅仅是说出了一些没有真值的命题;就我们的直觉来说,我们可能更倾向于认为,这位母亲是向自己的孩子“报告”现实世界当中的一种真实状况—这个世界上根本就没有什么福尔摩斯!在现实世界当中,根本就没有福尔摩斯这么一个侦探!所以,不难发现,我们在直觉上是倾向于将命题1*至命题4*视为(现实世界Ca语境中)真命题的。除此之外,让我们再来结合“空名”“虚构对象”这些概念来反思一下命题1*至命题4*。当我们说(对于现实世界来说)Vulcan 和福尔摩斯都是虚构对象,“Vulcan”和“福尔摩斯”都是空名的时候,我们不是恰恰与命题1*至命题4*(特别是命题1*和命题3*)传达出同样的信息吗?!这样一来,我们不难看出弗雷格主义的真值判定立场与我们的直觉以及相应的(科学)实践之间的张力。因此,如果我们力图维持我们相关的直觉并为相关的(科学)实践提供合理的解释,那么,我们将不得不放弃弗雷格主义的真值判定立场,转而倾向于坚持否定性的真值判定立场。

按照否定性的真值判定立场,命题1 至命题4(在现实世界Ca的语境中)都是假命题,而依照现实世界所遵从的经典逻辑法则(例如,排中律),我们正好可以得出,命题1*至命题4*(作为命题1 至命题4 的否命题)在现实世界Ca的语境中都是真命题。这样的真值判定立场,恰恰可以很好地符合我们的直觉,并能很好地解释相关的(科学)实践行为,同时也可以很好地反映出“虚构对象”“空名”等概念相关的特质。所以,对于那些包含空名的(非间接引语类)简单句(或原子句)而言,关于它们在现实世界Ca的语境中的一个可取的真值判定论题(简称为“T 论题”)将可以表述为如下的形式:

在现实世界的语境中,任给一个非间接引语类的简单陈述句p,若p当中包含一个(或几个)空名,那么我们将把“假”(falsehood)指派给p作为其相应的真值。

如果我们将T 论题与已有的语境主义的事项理论相结合,我们不难得出,那些诸如命题1 至命题4 的这类命题只有在其相应的设定语境当中才能为真a当然,应该指出的是,像命题1 和命题3 的这类句子是否在其相应的设想语境中为真的问题,可能还是有一些争议的。因为,有些观点认为,像“存在”(to exist)这样的谓词,从其本质上便是(仅仅)关联于现实世界的;换言之,按照这类观点的主张,语句“S 存在”(S exists)和语句“S 存在于现实世界中”(S exists in the actual world)对应的是同一个命题(或者说两个句子是彼此“等价”的)。在这样的观点下,涉及“存在”谓词的简单句,即便在相应的设想语境当中也是为假的。但是,笔者依然可以提供一种粗略的处理办法,即,将谓词“存在”(exist)语境化;换言之,谓词“存在”应当相应地理解为“存在于……语境中”(to exist in the context of ...)。很明显,这样的处理办法是相合于语境主义的事项理论的,而且也只有这样,我们才能合理地解释我们是在何种意义上将那些虚构对象视为“真正的事项”的。,而在现实世界Ca语境下,这类命题都是假的。到目前为止,T 论题看上去可以很好地辅助既有的语境主义的事项理论来判定相关简单句的真值。接下来,让我们把注意力转到其他的一些简单句的真值判定的分析上来。

请看如下的三个简单句b也许有人会认为接下来的这几个“简单句”的例子并非真正的简单句。笔者也承认,像命题5 和命题6 这样的语句,可能在语义学的层面上属于相当复杂的句子,因为这其中涉及一些类似于内涵语境的处理方法。但是,在笔者看来,这些句子至少在句法上明显是简单句而且它们并非完全类似于内涵语境或者间接引语语境。:

5.小H 崇拜福尔摩斯。(H admires Sherlock Holmes.)

6.是柯南·道尔写了福尔摩斯(的故事)。(Conan Doyle wrote about Sherlock Holmes.)c虽然命题6 采用的是过去时态的表达方式,但是,由于本文主旨所限,笔者将忽略时态对语句真值的影响,不再对相关的细节进行讨论。

7.福尔摩斯在《四签名》中是一个侦探。(Sherlock Holmes is the detective inThe Sign of Four.)

根据T 论题,我们可以得出,命题5 至命题7 都是为假的。但是,在直观上,陈述5 至陈述7 都应当是真的,因为这些语句毕竟在一定程度上都反映出现实世界当中的一些事实。这样一来,T 论题似乎在处理类似陈述5、6、7 的这类陈述上,产生了与我们直观上不相符的结果。因此,我们需要对T 论题再加以改进。

一种可能的改进办法就是授予(文学)虚构人物的名字以某种特殊的地位,例如,我们可以将类似于福尔摩斯这样的虚构人物视为抽象实体,并认为它们在某种意义上是“真实的”(real)。正如Nathan Salmon 所说:

尽管所有像福尔摩斯这样的虚构人物是真实的(real),但它们并非是真实的人类(real people)。它们既不是物理对象(physical objects),也不是心灵对象(mental objects),在这个意义上,替代的选择是,它们是抽象的实体(abstract entities)。aNathan Salmon,“Nonexistence”,Noûs,vol.32,No.3,September,1998,p.293.

不可否认,Salmon 的建议有一定的合理性,也似乎不失为一种可行的主张。但是,(即便暂时不去考虑Salmon 理论本身固有的一些问题)这样的主张可能仍然无法很好地融入我们已有的语境主义的事项理论框架当中。相关的问题可以被归纳为如下几个方面:(1)Salmon 的这种主张使得“福尔摩斯”这类空名变成了非空名。按照我们对空名的正常理解,当一个名字没有其相应的指称对象的时候,这个名字便是空名了。然而,如果我们将福尔摩斯视为抽象实体的话,专名“福尔摩斯”便指称到了这个抽象实体上,这样一来,我们便不太好解释,我们是在什么意义上依然把“福尔摩斯”视为空名了b我们也许需要做一个比较以便突出其中的问题。例如,我们通常可以将抽象数学所研究的对象视为抽象实体来对待,而那些指称这些数学上的抽象实体的名字,我们却通常不把它们当作空名。举例来说,数字1 可以被视为一个抽象实体,而专名“1”则指称的是抽象实体1。在这种情况下,我们一般不会将“1”也视为专名。如果这种对抽象实体及其相应专名的处理是可行的话,依照类似的处理方式,既然“福尔摩斯”也指示了抽象实体福尔摩斯,那么,“福尔摩斯”便也就不是一个空名了。这显然与我们通常将“福尔摩斯”视为空名的直觉不相符。。(2)一旦我们愿意接受诸如福尔摩斯这类的抽象实体,那么,我们便需要对这类特殊抽象实体集与现实世界的事项集之间的关系做出说明。大致说来,可能的关系不外乎两种:(i)这类抽象实体集是现实世界事项集的一个子集;(ii)这类抽象实体集是异于现实世界对象集的另外一个集合。无论我们采取哪一种关系,都会产生一些相当难以解决的问题:如果我们采取第(i)种立场,那么,我们就不得不拒斥将“福尔摩斯”视为空名的那种直觉。除此之外,由于文学创作本身的自由性和灵活性,我们将不得不牺牲现实世界事项集本身的稳定性和恒定性,转而使得现实世界事项集变得十分灵活多变(flexible),这样一来我们将不得不在语义学上付出相当巨大的代价。a笔者在这里十分感谢罗格斯大学(Rutgers University)哲学系Jason Stanley 教授通过电子邮件向笔者提供的帮助。如果没有他的指点,笔者可能至今仍然无法深切地体认到相关的语义学代价。如果我们采取第(ii)种立场的话,我们将不得不提供相当复杂的本体论系统的架构才可能解释这类特殊抽象实体集是如何同时做到既与现实世界密切联系又明确地分离于现实世界的事项集的。这样复杂的本体论预设在笔者看来是相当不可取的。(3)这种认可福尔摩斯作为抽象实体的做法极有可能会导致整个语境主义框架的破碎,因为这样的做法将使得现实世界与其他(虚构)语境之间的差异变得十分模糊、含混。(4)福尔摩斯是否真的是抽象实体这个问题本身并不直接相关于陈述5、6、7 的真值判定。取陈述5 为例,通过将福尔摩斯解释成抽象实体的做法,陈述5 也将相应地变成对如下一种“事实”的呈报,即,笔者的朋友小H(作为一名侦探小说迷)实际上崇拜的是(现实世界当中的)某一个抽象实体。这在笔者看来是难以接受的。因为即便笔者确实认可陈述5 是真的,即便小H 本人也真诚地(sincerely)断定了陈述5,(不管福尔摩斯到底是不是抽象实体,)无论是笔者还是小H 都没有暗示说福尔摩斯是现实世界中的一个事项。即使小H 本人是一位侦探小说迷,但只要他还是一名有理性的读者(a rational reader),他便不会认为福尔摩斯是真实世界中的一个事项。除此之外,我们也很难理解,小H 到底是在什么意义上崇拜了一个抽象实体,他又是以何种方式崇拜一个抽象实体的。(笔者相信,这两个问题即便摆到当事人小H 面前,他本人也会觉得相当费解。)总之,在经过了这样的分析之后,我们不得不承认将(文学)虚构人物视为抽象实体的做法是不可取的。

除了Salmon 式的处理办法以外,另外一种比较直接也比较简单的处理办法就是主张类似于陈述5、6、7 的这类陈述都各自带有(或者直接构造出了)一个特定语境,在每一个这样的语境当中现实对象和所涉及的虚构对象都是真正的事项;而这些陈述也在各自的语境当中为真。取陈述5 为例来说,伴随着陈述5 有一个固有的语境C5,在C5中,小H 和福尔摩斯都是真正的事项,并且(在该语境中)小H 的确崇拜福尔摩斯。因此,陈述5(相对于语境C5来说)是为真的。乍看起来,这样的办法好像是可行的。但是,这种处理办法其实完全不能真实地反映我们倾向于将陈述5、6、7 视为真陈述的那种直觉。同样以陈述5 为例,当我们认为陈述5 为真的时候,我们从来也没有暗示说:陈述5 固有地伴随着C5,而陈述5 的为真是相对于C5来说的。我们的直觉恰恰是认为陈述5 由于呈报了现实世界当中的一个事实,所以陈述5 才是真的;换言之,我们所谈论的陈述5 的真值判定是相对于现实世界Ca这个语境来说的。因此,这种主张每个类似于陈述5、6、7 的语句都带有(或者直接构造出了)其特定语境的办法完全是忽视了我们直觉当中的关键要素。此外,这种处理办法所迫使我们付出的语义学代价恐怕要更大。在笔者看来,给每一个类似于陈述5、6、7 的语句都分别指定一个相应语境的办法是一种过于极端的语境主义观点。这样的一种语境主义的语义学配置不但过于奢侈,而且几乎会彻底摧毁语义原本应当具有的那种(适当的)稳定性和恒定性。因此第二种主张在笔者看来也是令人无法接受的。

综合上面的这些意见,笔者认为,我们至少可以从中总结出这样的经验教训:解决问题的关键应当是仔细考察我们倾向于将陈述5、6、7 视为真陈述的这种直觉,而非急切地对福尔摩斯这类文学虚构人物给出某种本体论的归属或者草率地配给出过于奢侈的语境框架,通过澄清蕴含在这类直觉当中的要素,我们才有可能提供一种比较令人满意的解决方案。粗略说来,我们之所以在直观上倾向于认为陈述5、6、7 都是真的,是因为我们将陈述5、6、7 视作是对现实世界当中相关事实所做出的呈报。例如,陈述6 其实反映的是类似于“‘福尔摩斯’系列侦探小说的作者是柯南·道尔”这一信息。这可以对应地翻译成语境主义的表述便是:恰恰是柯南·道尔(最早)构造了相关于虚构对象福尔摩斯的那些语境。这当然呈报的是现实世界当中的一个事实。一般说来,构造某一特定(虚构的)语境的主体总是一个现实世界当中的(现实的)个人(或者由一些[现实的]个人所构成的群体)。在这里,笔者想提请读者回忆一下(2c)原则(即语境主义版本的UFA 原则),通过这个原则,构想的自由其实通常(且主要)也是被归属给了现实世界当中的个人(或者群体)。如此一来我们构造或者构想某些语境的行为本身将被视为是现实世界当中的事实。举例来说,现实世界当中的某个个人S(假设S 是一名作家)通过自己的构思、想象构造了某个包含了虚构人物F的语境CFa必须要承认的是,这样的表述方式确实不够自然。其实,这个例子完全可以相当直接地表述成如下的说法:作家S 写了一部以F 为主人公的小说。但是,笔者仍然倾向于对这个例子采取正文中的表述方式,这主要是为了保持与相关的语境主义主张之间的一致性,也方便于我们利用语境主义的分析方法来对该例子加以研究。;那么,诸如“S 设想了F”“S 构造了CF”的这样一类陈述相应于CF语境来说,应当被视为一类元语言层次上的陈述,因为这类陈述呈报的是关于语境CF本身特征的一些相关状况;这类陈述恰恰是对现实世界中事实的呈报并因此而成为真陈述。这样一来,我们不难看出,相较于CF而言,现实世界本身(作为一种语境)将构成CF语境的元语境(meta-context)。所以,我们可以合理地得出,相较于其他的(虚构)语境来说,现实世界这一语境具有更为复杂的结构和更丰富的包容性,所以,原则上讲,现实世界可以“容纳”其他的(虚构)语境;也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我们为(4c)原则中“现实世界是一种默认语境”的这一说法提供了一个很好的注脚。除此之外,我们再来考察一下虚构人物F:第一,我们的确认为,F是被虚构出来的,是不存在的,但这样的提法显然是相对于现实世界Ca来说才是有意义的。第二,依照(2c)原则,我们承认F是一个真正的事项,但这显然也是相对于CF来说的。综合这两点,我们可以合理地得出:事项的“真正性”(genuine-ness)总是语境敏感的(context-sensitive);换言之,某一事项总是要相对于某个特定语境来说才是真正的事项。

通过上面对我们相关直觉的分析,我们不难总结出:(1)在通常的情况下,恰恰是由现实世界当中的个人(或群体)来构造出设想语境的;(2)相较于其他的(虚构)语境来说,现实世界可以成为其元语境;(3)事项的“真正性”总是语境敏感的。为了更清晰地刻画出相应的真值判定论题的机制,我们不妨将T 论题改进成如下的映射关系(我们可以称之为限定的T 论题,简写作“RT 论题”):

(Ca→(Cλ→Eλ)):其中,“Ca”代表现实世界,“Cλ”代表任一(虚构的)设想语境,而“Eλ”则代表相应于语境Cλ而言的外延,该外延由那些Cλ中的真正事项所构成。

显然,RT 论题代表了一种关于真值判定的二维视角。需要对这个论题进行的一些必要说明是:(1)RT 论题主要是为我们提供涉及虚构对象的简单句在现实世界当中的真值判定方面的相关分析和解释。(2)该论题认可某种约简形式。按照(4c)原则,Ca也是一种语境,因此,Ca是可以带入到Cλ的位置的,而相应的事项集则是Ea。如此一来,我们可以得到如下的一个映射关系:(Ca→(Ca→Ea))。该关系可以约简为(Ca→Ea)的形式。(3)RT 论题也认可更为复杂的形式。对于那些(虚构)设想语境当中还嵌套子语境的情形,RT 论题亦可相应地粗略转化为类似如下的形式:

(Ca→(C1→(C2→(…(Ci→Ei)…))))

(4)RT 论题中的Ca的位置通常不能任意代入其他的设想语境;换言之,除了Ca之外的其他设想语境一般说来是不可以被当作默认语境的。(5)语境主义的事项理论中的(2c)原则所赋予我们的设想的自由,在RT 论题当中,则表现为:对于Cλ和Eλ来说并没有严格的制约条件,因此,Cλ和Eλ都是构造性的。(6)Eλ当中的事项严格说来并不会直接与现实世界产生作用,因此,通过RT 论题,我们虽然承认Cλ和Eλ是在现实世界的语境当中被设想或构造出来的,但是,这并不意味着Eλ中的(虚构)事项被输入到了现实世界当中(虽然我们允许将现实世界当中的事项输入到[虚构的]设想语境当中)。换言之,Eλ中的(虚构)事项是敏感地被约束于设想语境Cλ中的。

在明确上述这些澄清之后,笔者将在本文的最后的这一部分,以陈述3、3*、4、4*、5、6 为例,利用RT 论题来对其(在现实世界的语境中的)真值判定进行相关的分析和说明。再次罗列陈述3、3*、4、4*、5、6 如下:

3.福尔摩斯存在。(Sherlock Holmes exists.)

3*.福尔摩斯不存在。(Sherlock Holmes does not exist.)

4.福尔摩斯是一名侦探。(Sherlock Holmes is a detective.)

4*.福尔摩斯不是一名侦探。(Sherlock Holmes is not a detective.)

5.小H 崇拜福尔摩斯。(H admires Sherlock Holmes.)

6.是柯南·道尔写了福尔摩斯(的故事)。(Conan Doyle wrote about Sherlock Holmes.)

对于陈述3 这样的一个简单句来说,(在现实世界的语境中)它要呈报的不过是福尔摩斯是(现实世界中的)事项这样一个信息。对于陈述3,我们可以援引约简版本的RT 论题,即,(Ca→Ea)或者(Ca→(Ca→Ea))。在遍历了Ea 中的对象(或事项)之后,我们可以发现,Ea中并没有福尔摩斯这样一个事项,因此陈述3 所对应的映射(Ca→Ea)或者(Ca→(Ca→Ea))最终被证实是一个空映射,因此,依照RT 论题,我们可知,(在现实世界语境中)陈述3 的真值将被指派到假(falsehood),而其相应的否定陈述3*为真(由排中律可知)。

对于陈述4 来说,它(在现实世界的语境中)呈报的是福尔摩斯是(现实世界中的)一个侦探。由约简版本的RT 论题,即(Ca→Ea)或者(Ca→(Ca→Ea))可知,在遍历现实世界当中落于“侦探”这一概念下的所有事项之后,我们可以得出,现实世界的“侦探”集中的事项没有一个是福尔摩斯。所以,陈述4 也对应的是空映射,所以,陈述4(在现实世界语境中)为假,则其相应的否定陈述4*为真(由排中律可知)。

对于陈述5 来说,它所对应的RT 论题的形式是:(Ca→(CS→ES))。其中,CS和ES分别表示由福尔摩斯系列侦探小说(Sherlock Holmes Series)所构成的语境以及由CS中的真实事项所构成的外延。关于陈述5,对应于(Ca→(CS→ES))的一个自然解释可以是:现实世界当中的一个个人(小H)崇拜福尔摩斯系列侦探小说中的人物(福尔摩斯)。特别是,我们可以从(Ca→(CS→ES))当中发现,小H 对福尔摩斯的崇拜总是相关于语境CS的。这恰恰说明,小H 并非纯粹地崇拜某一个“赤裸”的事项,在小H 的心中,他所崇拜的对象恰恰是做出了如此这般事迹的那个事项,而所谓的“如此这般事迹”恰恰是来源于CS这一语境的。因此,由(Ca→(CS→ES))反映出,小H 作为现实世界当中的一个个人,首先是通过语境CS,进而与ES当中的福尔摩斯这个事项发生了崇拜关系。而所有这一切恰恰是现实世界当中的一个事实。所以,我们不难看出,由(Ca→(CS→ES)),我们可以将真(truth)赋予陈述5,也就是说,相对于现实世界语境而言,陈述5 为真。

对于陈述6,我们可以从RT 论题同样得到:(Ca→(CS→ES))。其相应的一个自然解释可以是:现实世界当中的一个个人(柯南·道尔)创造了福尔摩斯系列侦探小说中的人物(福尔摩斯)。而且,由相应的RT 论题,我们可以合理地说明,柯南·道尔对福尔摩斯这一人物的创作其实就是关于语境CS的构造。出于类似的分析,我们也不难得出结论,陈述6(在现实世界语境当中)是真的。

综上所述,我们可以看出,为了在现实世界的语境中能够对相关简单句的真值判定做出合理的解释,我们需要在原有的语境主义的事项理论当中再添加上RT 论题。如此一来,我们便最终得到了一个可捍卫的语境主义的事项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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