霍布斯的人性论之人造人—利维坦*

2019-05-24 17:54尚新建
外国哲学 2019年2期
关键词:利维坦霍布斯君主

尚新建

内容提要:《利维坦》之《论人类》的结论似乎告诉人们,人无法解决人自身产生的问题。尤其无法解决人自身的生命安全问题。于是人作为上帝艺术的代表作,也模仿上帝创世、治世的艺术,创造出自己的代表作—利维坦。本文讨论利维坦中的人是谁,探讨人的意涵从man 变为person,这转变对于人意味着什么。

《利维坦》之《论人类》的结论似乎告诉人们,人无法解决人自身产生的问题,尤其无法解决人自身的生命安全问题。原因在于,人都是具有自然本性的人,并且拥有上帝赋予的、与生俱来的自由意志。这是每个人都拥有的无法被剥夺的自然权利。正因为每个人都拥有自由意志和自然权利,所以每个人都按照自己的自由意志做自己想做的任何事情,这是天经地义的,任何人无权干涉和禁止。

但是,由此可能出现一种状况,即每个人反对每个人的战争状态。霍布斯提出,人的自由意志和自然权利遇到了一种制衡力量—自然法。自然法与人的自然本性和自然权利并不相悖,于是,人们似乎看到一丝希望:每个人都遵守自然法,不就可以解决人的问题了吗?但是,希望似乎只在瞬间闪现。旋即,霍布斯告诉人们,自然法是道德法,不具有强制性。用康德的话来说,它只是告诉人们应当如何,而不是必须如何。留下一个令人沮丧的尾巴,霍布斯的《论人类》便结束了。

重申一次,这一结尾似乎告诉人们,人没有能力独自解决自身的问题。人拥有自然本性、自由意志、自然法,成于斯、败于斯。按照霍布斯的看法,人只能另辟蹊径,模仿上帝,再造一个人造人—利维坦。霍布斯《利维坦》导论的第一句话便直陈这一思路。霍布斯指出:“‘大自然’,也就是上帝用以创造和治理世界的艺术,也象在许多其他事物上一样,被人的艺术所模仿,从而能够制造出人造的动物。”a霍布斯:《利维坦》,黎思复、黎廷弼译,商务印书馆1986 年版,第1 页。人作为上帝艺术的代表作,也模仿上帝创世、治世的艺术,创造出自己的代表作—利维坦。利维坦的作用在于解决个人无法解决的人的生命安全问题。进入利维坦之前的人是个人,即man,霍布斯《利维坦》的第一部分论人,指的就是这个man。人造了利维坦之后,霍布斯重新提起了人的问题,这时的人指person。

一、利维坦中的人(person)

可以说,在《利维坦》之《论人类》(Of Man)这一部分,人首先指自然人man。当人成为利维坦—国民整体的一部分时,人指什么?应该不是指自然人,即不是指处于自然状态的人。

霍布斯在《利维坦》第十六章,也就是第一部分末尾,即将进入第二部分《论国家》之前,重提人的问题。这个“人”,已经不是《论人类》之人(man),而是person。Person 既可以指自然人,也可以指人造的人。“所谓人,要不是言语或行为被认为发自其本身的个人,便是其言语和行为被认为代表着别人……的个人。”a霍布斯:《利维坦》,黎思复、黎廷弼译,第122 页。前者指自然人,后者指虚拟的人(a feigned person)或者人造的人(artificial person)。按自己的自由意志说话做事者为自然人,言行代表他人的人谓之虚拟的人或者人造的人。所谓虚拟或者人造的人,应该是指他的身份,他的载体应该是自然的人,否则,他就没有肉身了。

霍布斯指出,person 是拉丁文,指在舞台上装扮或化装成某人的外表的样子,有时则具体地指装扮脸部的面具或面甲。希腊文不指人,而是指面貌。“后来这个字从舞台用语转而变成指法庭和剧院中的任何行动与言论的代表。所以在舞台上和普通谈话中,人的意义便和演员的意义相同。代表就是扮演或代表他自己或其他人。代表某人就是承当他的人格或以他的名义行事。”b同上书,第123 页。对于霍布斯而言,“person 概念是赋予某人道德和法律责任的基础。当那些代表他人的人(这些人被认为应该对某些活动负责),完成了某些活动时,这种赋予就形成了。Person 既是潜在的代表,同时也可能是被代表”cGlen Newey,The Routledge Philosophy Guide Book to Hobbes and Leviathan,London and New York,2008,p.107.。代表在不同的场合有不同的名称,如诉讼人、代理人、检察官等。如果有些拟人of person artificial 被所代表者承认,那么这个person 就是一个actor,承认他的言行的人,是author。直译就是演员和作者,中译本译作代理人和授权人。代理人如何行动,取决于授权者。

一群人中的每个人如果都同意由一个人代表,那么它就成为一个整体人格,承担这一整体人格,而且是唯一人格的是代表者—actor。这个代表者以这个群体的名义展示的言行,不能理解为一个授权人,而是所有的授权人的意志。如果代表不是一个人,而是多个人,那么必须将多数人的意志视为全体的意志,即所谓多数原则。

斯金纳(Quentin Skinner)对霍布斯《利维坦》的第十六章给予高度重视,他指出:“在《利维坦》第十六章,霍布斯对授权和代表相关的概念做了最广阔的分析。……这关键的一章在他关于公民哲学的早期校订本中没有对应的文本。”aPatricia Springborg (ed.),The Cambridge Companion to Hobbes’s Leviathan,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2007,p.157.斯金纳认为,这些概念为合法的国家理念奠定了坚实的基础。Person 是霍布斯提出的基本概念,对于Person 的界定基本上依据他们的能力,即他们是代表者还是被代表者。也就是说,一个人只以自己的名义说话做事,那么他就只代表自己,只扮演自己的角色,这样的Person 谓之自然人(natural person)。若是代表其他人,以他们的名义说话做事,那么他就被视为人造人(artificial person),不是指这具肉体,而是指身份和能力。所谓人造人,是说因为他肩负某种职责和功能,被人们赋予某种身份。这个身份是经人们认同而形成的。因此,“人造人只是代表(representative)的另一个名称;他是能够支配他人的人,是为发生的事件负责任的人”bIbid.,p.158.。

Glen Neweyd 认为,与利维坦的其他学说相比,霍布斯的政治代表理论在他的早期著作中,如《论公民》《法的原理》等,几乎不太提及。cGlen Newey, The Routledge Philosophy Guide Book to Hobbes and Leviathan,p.106.尽管政治代表理论远没有他的其他学说那样大的影响,但是,这一理论的作用是不可以被忽视的。可以说,霍布斯需要政治代表理论。为什么?Glen Neweyd做了两个方面的解释。第一,他需要阐释一种观念,即君主是执掌权力的主体。由此引起的更进一步的问题是:君主所做的决定、以某种方式采取的行动,如何能够代表组成政治组织的人?某些似乎十分模糊甚至是虚构的事物,如人民的集体意志等,如何代表他们?君主如何完成个人根本无法完成的行动,如宣战、解散议会等?无论政治代替代表理论如何让人满意,它都必须回答这些问题。第二,霍布斯为什么需要代表理论来赋予君主权力以合法性,以便使我们认同君主统治我们的权力,我们同意他或者它支配我们的行为,决定我们应该做什么,不做什么?d这两个问题来自Glen Newey, op.cit., p.106。这需要理解霍布斯的“代表”一词。君主是人们的代表,代表行使自己的代表职责,但这并不意味着他的言行分别代表某些个人。确切地说,“个体臣民把自己合并成一个共同的人(person),霍布斯把这个人称作国家。君主所代表的,正是这一共同的人”aGlen Newey, The Routledge Philosophy Guide Book to Hobbes and Leviathan,p.106.。即他代表state,或common-wealth。

君主何以能够代表臣民,他执政的合法性何在?按照霍布斯的看法,作为state 或 common-wealth 的代表,君主执政的合法性在于:由于契约关系出现,为履行契约,人们形成了state 或common-wealth,这就意味人走出自然状态,生活在共同体中,这个共同体是凭借契约关系维系的。契约关系指将自己的权利转让出来,授权某人或某些人代表自己的意志行事。执掌权力的人相当于代理人,转让权利的人相当于授权人。他们之间是代表者与被代表者的关系。这就是君主权力合法性的基础,他被授权执掌权力。也可以说,他代表臣民执政。这一系列的铺垫,既表明man 如何成为person,更是为了给予君主执掌政权做理论准备。

二、人造的人

霍布斯指出,利维坦就是common-wealth or state,即国民整体或国家,拉丁语为civitas。它是一个庞然大物,是人类模仿上帝艺术造成的,是一个人造人。如果说人是机器,那么人造人同样是一部精美的机器。这部机器的灵魂是the sovereignty(君主或主权),它的作用是赋予整体以生命和运动。还有行政官员、立法和执法官员,他们的功能是连接最高主权的职位。有神经系统,即联结最高主权、推动每一关节履行职责的赏罚功能。每个个体成员的资产和财富是实力。人民的安全是它的事业。向它提供必要知识的顾问们是它的记忆。公平和法律是人造的理智和意志。和睦是它的健康,动乱是它的疾病,内战是它的死亡。把这个政治团体各部分建立、联合和组织起来的公约和盟约,是上帝创世时宣布的命令—我们要造人。a霍布斯:《利维坦》,黎思复、黎廷弼译,第1—2 页。这一段文字不长,却是霍布斯对利维坦性质凝练的概括。

它透露出如下信息:第一,利维坦的制造材料和创造者都是人。在这一意义上,我们似乎可以把利维坦视为人的延伸。从这段文字无疑可以清楚地看到,霍布斯是依据“人是机器”来勾勒利维坦。人与利维坦都是拥有有机体的机器,这是人与人造人拥有自然本性的载体。第二,人造人的合法性是上帝赋予的,因为上帝创世时宣布了一个命令:我们要造人。第三,人造人产生的基础是契约关系和自然法。第四,作为机器的人造人,其结构是君主立宪制:这部机器的灵魂便是the sovereignty(君主或主权),连接最高主权的职位—君主—的有行政官员、立法和执法官员,即有行政权、立法权、执法权。与现代英国女王虚位国家的地元首位不同,霍布斯强调君主需要有强权。

事实上,霍布斯所处的斯图亚特王朝时代,国王不是虚位元首,而是手握实权,号称君权神授。斯图亚特王朝共经历六代国王:詹姆士一世、查理一世、查理二世、詹姆士二世、威廉三世和玛丽二世以及安妮女王。斯图亚特王朝是第一个成功统治英伦三岛的苏格兰王国、英格兰王国和爱尔兰王国的王室。斯图亚特王朝统治不太稳定,经历内战和光荣革命,两位君主被革命所推翻。持天主教信仰的王室,经常受到持新教信仰的民众对王室宗教倾向的质疑,宗教信仰的冲突也是英伦三岛不稳定因素之一。恰恰也是这些不稳定因素,促成英国议会强盛,从而使英国进入君主立宪制。

有西方学者认为,霍布斯被动荡吓坏了,在很长时间内,他一直处于死亡的恐惧中。这一点深深地体现在霍布斯自然状态的学说中,也彰显出他对强势君主统治国家,以求和平与安宁的渴望。从《利维坦》来看,霍布斯对立宪制颇有微词。霍布斯主张主权神圣不可分割,而议会制恰恰将权力进行分割。这种分割会导致不必要的混乱。“一个大国的主权如果操在一个大的议会手中时,在有关和战以及立法等问题的谘议上也没有一个不是象政府操在幼主手中的情形一样。”a霍布斯:《利维坦》,黎思复、黎廷弼译,第147 页。幼主执政的特点在于:权力必须假另外一个人之手或多人之手,这些人作为他的人格和权力的监护人和管理者,以他的名义执政。毫无疑问,这就是所谓大权旁落。霍布斯认为,这“比混乱的局面和内战的流弊更大”b同上书,第146 页。。这不符合人造人的初衷。

霍布斯认为,人之所以造利维坦这个庞然大物,是为了让它解决人类自身无法解决的问题。人最初处于自然状态,即享受消极自由的状态,这也是有可能使人处于每个人反对每个人的战争状态。可以说这种状态是人的自然状态的必然结果。避免战争状态,需让人走出自然状态。“为了走出自然状态,必须有一种力量,迫使人们服从相同的规则;为了共同的利益,没有其他的道路可走。如果没有决定人们服从自然法的权威(authority)的支持,自然法就无任何作用。因为没有剑(sword)的契约,只是一些话语,根本没有力量保护任何人。因此,在没有公共权力的情况下,每个人都会依赖自己的力量,以保护自己不受侵害。即使人们为了反对共同的敌人而形成一个团体,如果没有公权力,人们依然会为了自己的利益自行其是。其结果是他们既不能期待保护自己,反对共同的敌人,也不能避免在冲突中彼此造成的伤害。”cGabriela Ratulea,From the Natural Mam to the Political Machine: Sovereignty and Power in the Works of Thomas Hobbes,Peter Lang GmbH,1969,P.70.鸡一嘴鸭一嘴式的议会议政,除了造成混乱和对立以外,并不能有效地避免每个人反对每个人的战争状态。

利维坦的重要性在于它执有强大的权力,或者说,利维坦之所以能够保护人们的生命安全,使之免于战争和死亡的威胁,在于它拥有强大的权力。“要是没有建立一个权力或权力不足,以保障我们的安全的话,每一个人就会、而且也可以合法地依靠自己的力量和计策来戒备所有其他的人。”d霍布斯:前引文献,第128 页。强大的权力只能由一人执掌,这个人就是全体臣民的总代理人:君主。说白了就是:家有千口,主事一人。

三、君主是什么人?

有了common-wealth 或者state,man(men)便成为person,原因是为了生命安全,他与他人签订契约,把自己的权利让渡给他人。但是,作为普通的个人,尽管他是person,他并没有失去自然人的身份。也就是说,他可以被代表,也可以自己代表自己。不过,经此让渡,也形成了一个新的生存形态:common-wealth 或state。代person 执掌common-wealth 或state 者是君主。君主原本应该是自然人,但是当他成为执掌国家权力的人之后,他是人的政治代表,他还可以是自然人吗?

霍布斯似乎很难回答这个问题。“一方面,作为政治代表的person,不可能是一个自然人,这是毫无疑问的。主要原因是代表和被代表并不是一回事……君主和臣民也不是一回事,除非在有限的情况下,君主由合为一体的民众组成,即人民自己代表自己。因此,君主显然不能被视为代表自己的自然人。”aGlen Newey,The Routledge Philosophy Guide Book to Hobbes and Leviathan,p.109.只要他是君主,他就不可能是自然人。否则会出现这种现象:执掌公权力,却为自己争取利益的最大化,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这有悖于契约精神和人们让渡权利的初衷。君主只能有一个身份,他不应该是自然人。只要允许他有自然人的身份,就必须承认他有权利根据个人的意志和个人的利益处理国家事务。这是公器私用。

霍布斯在谈论利维坦的产生时,曾经很动情地说:“全体真正统一于唯一人格之中:这一人格是大家人人相互订立信约而形成的,其方式就好像是人人都向每一个其他人说:我承认这个人或这个集体,并放弃我管理自己的权利,把它授与这个人或这个集体,但条件是你也把权利拿出来授与他,并以同样的方式承认他的一切行为。这一点办到之后,象这样统一在一个人格之中的一群人就称为国家,在拉丁文中称为城邦。这就是伟大的利维坦的诞生。”b霍布斯:《利维坦》,黎思复、黎廷弼译,第131—132 页。当人们都把自己的权利授予君主,这时如果君主说自己是自然人,就等于赋予自己自用公权力、按照自己的意志为自己争取一切的权力。如果是这样,等于君主或国家自己撕毁了契约,结果是人们重返自然状态。更何况在随后的行文中,霍布斯对利维坦不吝溢美之词,利维坦的诞生“用更尊敬的方式来说,这是活的上帝的诞生;我们在永生不朽的上帝之下所获得的和平和安全保障就是从它那里得来的”a霍布斯:《利维坦》,黎思复、黎廷弼译,第132 页。。承载这一人格的人就是君主。换句话说,君主是利维坦这个“活的上帝”的载体,他的言行只能代表这个“活的上帝”的意志,而不能仅代表自己。否则就是公权私用。这有悖于利维坦诞生的初衷。

但是,君主作为全体臣民的总代表,他也是自然人,即他有自己代表自己的一面。但是,作为君主,他同时又代表他人。一个自然人,作为政治代表,特别是君主,作为总政治代表,他不能既代表自己,又代表他人。这在逻辑上是矛盾的。因此,君主作为自然人的身份,在他成为君主时,便应该不存在了。“言语和行为被认为发自其本身的个人就称为自然人,被认为代表他人的言语与行为时就是拟人 或虚拟人 。”b同上书,第122 页。那么君主或者政治代表如果不是自然人,那么他应该是哪种人?我们似乎只有两种选择:人造人或虚拟人。

假设君主是人造人,那么被代表的人必须是自然人。“在人造人扮演的角色中,一个自然人代表的是另一个自然人。但是,我们已经看到,‘state’不是自然人,是人造结构(artificial construction),是把权利让渡给君主的那些个人,依据自己的意志创造的。因此,国家不可能是人造人(artificial person)。”cGlen Newey,The Routledge Philosophy Guide Book to Hobbes and Leviathan,p.109.按照霍布斯的说法,国家指公民全体,且让渡权利的不是个别人,而是每个人。当一个人让渡出权利以后,他就是person,因此国民整体不是自然人。如果君主是人造人,那么他所代表的必是自然人。如果国民整体不是自然人,那么合乎逻辑的结论就是,君主不是人造的人。

于是,便只剩下一种可能性,“在霍布斯框架中,唯一可能的是国家是一个虚拟人(fictional person)。是这样,作为被代表者的国家,根本就不是一个人。毋宁说,它只是虚拟物”aGlen Newey,The Routledge Philosophy Guide Book to Hobbes and Leviathan,p.109.。于是,如果君主所代表的是真实的东西,那么他只能是物,不是人,如桥梁。如果他代表的东西不真实,但却是人,如阿加门农。不过,无论哪种可能性,都无法证明君主所代表的是一个真实的人。“这意味着被代表的虚拟人,不能做真实的人所能做的任何事情。但是,霍布斯对于授权的说明却要求:作为整体的人民(people),即国家(state),却是以某种方式采取行动的,而行动是由他的代表—君主授权的。”bIbid.国家是虚拟的人,君主也是虚拟的人,一个虚拟的人授权虚拟的人说话做事。然而,无论是虚拟的人—国家,还是虚拟的人—君主,他们都有承载者,国民整体的承载者是每一个人,而君主的承载者也是一个具体的人。你说他不是自然人,但是,他不仅仅是一个概念,而是实实在在地拥有自己的自由意志,并且作为一个活生生的人完成着饮食儿女、政治、社会生活。你说他是虚拟人,但是,作为自然人所需要的一切,他也需要,自然人所恐惧的一切,他也恐惧。虽然在霍布斯的学说中,伟大的利维坦被视为活的上帝,但是,被利维坦授权的君主却不是上帝。如果君主既代表自己又代表他人,那么他如何切割自己的利益与他所代表的国民整体的利益?又有什么力量确保他在执掌权力时,不滥用公权力,以公谋私?霍布斯似乎并没有说明这样的问题。他在宣告了伟大的利维坦诞生后,便开始告知人们,君主有什么权力,你应该怎样对待君主。

《利维坦》第十八章用整整一章的篇幅告诉人们,为什么必须心甘情愿地承认主权者的一切行为。基本的依据是:群聚的人按信约授权给一个人或一些人,国家按约建立。这意味着主权者承担所有人的人格的权利,是由人们彼此之间的信约授予的。因此,授权者必须承认主权者所做的一切,并承认是这一切的授权人。忠于主权者谓之义,否则就是不义。由于主权者是通过多数人的同意产生的,需少数服从多数。由于按约建立国家是为了国民整体的安全与和平防卫,因此主权者有权审定和平与防卫手段以及有碍和平与防卫的东西。对于有害于和平的言论、出版物等,有管控的权力,理由是“良好地管理人们的意见,就是良好地管理人们的行为”a霍布斯:《利维坦》,黎思复、黎廷弼译,第137 页。。主权者还拥有行政权、立法权、司法权、宣战与媾和权、官员的甄选权、对臣民的奖惩权等等。一句话,一切政治权力归君主。

为什么一切权力归主权者?凭什么要心甘情愿地服从主权者?霍布斯似乎也意识到其中的问题,他也说:“人们在这一点上也许会提出反对说:臣民的景况太可怜了,他们只能听任具有无限权力的某一个人或某一群人的贪欲及其他不正常激情的摆布。”b同上书,第141 页。但是霍布斯却超然地说,哪一种统治方式都有流弊,但是,只要能够完整到足以保障臣民就够了。在需要考虑拥有绝对权力的主权者统治下的惨境时,霍布斯又搬出了自然法和建立契约的初衷。一切政治体制和君主统治,其作用不外乎保障臣民的生命安全。保你活着就好。当初之所以要签订契约,不就是为了保命吗?所以,只要能够保命,其他一切都可以忽略不计。

四、相关问题的几点思考

从《利维坦》第一部分《论人类》可以看出,霍布斯学说是以人为起点。人指的是每一个拥有自然本性、自然权利、自由意志的人,是一个个的个体。人最初处于自然状态。所谓自然状态,是指一种没有政府、没有政体、没有警察和军队之类的暴力工具的状态,是一种无政府状态。在这种状态下,人是个体。关于这一点,我们在别的文章中已经探讨过相关问题,这里不再赘述。

1.个人及人的拯救

从希腊哲学到中世纪哲学,似乎没有个人的位置:希腊有城邦公民,个人只是群体中的一员;中世纪有上帝的信徒,个人是一种身份之下的存在。探讨人,关注人,最重要的意义在于关注人的命运和人的拯救。

希腊人关注的人是城邦公民,不包括奴隶,甚至不包括非公民。从苏格拉底完成哲学的转向开始,希腊哲学开始探讨人性、人的道德、人的境遇、人在自然界中的位置。这一切不外乎关注人的命运,寻求拯救人的途径。基督教用信仰拯救人类,以期使人类脱离苦海进入上帝的天国。霍布斯则是凭借人造人利维坦拯救人类。或者我们可以说,霍布斯力图凭借政治体制拯救人。《利维坦》作为人的主题,开辟了一条近代式的人的拯救之路。而这条道路之所以有别于过往,在于在霍布斯哲学中,人的含义发生了变化。人作为自然人,作为个体存在堂而皇之地登堂入室。

柏拉图认为:人是城邦动物。柏拉图在《普罗泰戈拉篇》中这样描述,大致的意思是:世间万物都是诸神用土和水以及两类元素不同比例的混合而成。生物造好之后,诸神指派普罗米修斯和厄庇墨透斯装备它们。于是不太聪明的厄庇墨透斯负责装备包括人在内的生物,又赋予它们不同的能力、不同的身体形式、不同的食性等。遗憾的是,厄庇墨透斯把人给忘记了。普罗米修斯只得从雅典娜和赫淮斯托斯那里盗来了种种生活技能,再加上火,人的种种生活技能便齐备了。人与万物一样,都是神用两类质料创造的。得到了这些供养,人类起初一群群地散居各处,没有城市。但是,这样一来就产生了一个后果,即被野兽吞食。因为同野兽相比,人在各方面都非常孱弱。他们的技能虽然足以让他们获取生活资料,却不足以与野兽作战。为了自保,他们聚集在一起,但是由于缺乏政治技艺,住在一起后人们彼此伤害,重新陷入分散和被吞食状态。人类很快陷入生存危机。而且人作为整体活着,并不是一件简单的事情。他必须有能够维系集体的纽带,这纽带不是人力所为,必须得自神赐。怕人类毁灭,宙斯派赫耳墨斯来到人间,把虔诚与正义带给人类,并以此建立城邦。由《普罗泰戈拉篇》版的创世纪,我们得到了柏拉图对人的界定:人是有德行的城邦动物。受柏拉图影响,亚里士多德也认为,人是城邦内生活的动物,人是理性动物,等等。在希腊哲学中,人是一个整体,他的名字叫城邦动物。

《普罗泰戈拉篇》告诉人们,人是按照目的论被创造的,即使被造时不完善,神也会让其完善。由于神的粗心,人被造之初处于自然状态,无生活技能,无政治技能,无凝聚力,身体孱弱,随时会陷入灭顶之灾。可以说,人类初创是神的败笔,自然状态是神失败的记录。于是神二次造人,把人拉出自然状态。神的举措等于明示人类,人要想生存,就必须按照神的旨意形成城邦,以神赐的道德法则作为维系生存的根本。神法是道德法则,人是有道德的城邦动物。人的拯救一靠城邦,二靠德行。但是,希腊哲学并不谈及个人的自由、权利等问题。

霍布斯说,人最初处于自然状态。自然状态被许多西方学者视为人堕落后的状态。堕落后的人依旧拥有上帝赐予的自由意志、个人权利、理性,也有一般动物特有的感觉知觉和欲望等。自然状态在霍布斯学说中是作为一个事实而存在的。但是,人的自然状态的结果是:人类可能陷入每个人反对每个人的战争状态。抛开希腊人特有的目的论,仅就自然状态的描述和自然状态的结果而言,霍布斯的《利维坦》与柏拉图《普罗泰戈拉篇》版的创世纪极为相似。从希腊人开始,西方文明似乎在堕落与拯救之间徘徊。柏拉图式的拯救是神赐道德律,以维持人赖以生存的城邦秩序。基督教式的拯救是要求人信仰上帝,以获得拯救。而霍布斯则倡导每个人都出让权利,形成契约关系,创造一个人造人,即common-wealth 或state,作为第三方,它的功能是保障契约的实施。在common-wealth 或state 中,人转换了身份,成为person。如果说在《利维坦》的开端,人是个体,那么在利维坦产生后,人成为被他人代表的存在,即person,person 不再是指个人,而是一种身份。个人是霍布斯哲学的起点,然而,当人造人产生时,个人丢失在利维坦中。

正因为如此,也因为霍布斯崇尚君主独裁,西方哲学界有一种倾向,即不认为霍布斯是自由主义思想家。不过,颇具影响力的罗尔斯则认为,近代道德和政治哲学由霍布斯开始。霍布斯与古典思想最大的不同在什么地方呢?

希腊思想、基督教思想和霍布斯哲学共同的地方在于,它们都认为一个政治社会必须建立在道德的基础上。道德的源泉可以是宗教的,也可以是个人之间内部约定俗成的,旨在阻止他们采取某些行动。霍布斯与古典思想不同的地方在于,他认为,个人道德并不足以保证当前社会的稳定和人的安全,“必须强加一种外部限制,迫使每个人遵守道德法则,这是政治权力从事的活动”aGabriela Ratulea,From the Natural Man to the Political Machine: Sovereignty and Power in the Works of Thomas Hobbes,Peter Lang edition,Internationaler Verlag der Wissenschaften Frankfurt am Main,2015,p.7.。简单地说,柏拉图亚里士多德哲学主张以目的论为基础的以德治国。基督教思想,特别是中世纪以来的基督教思想,则主张信仰立国。霍布斯与他们完全不同,他强调世俗君权和契约至上。特别是霍布斯建立在契约论基础上的政治学说,被视为近代思想的开端。尽管很少有哲学家认为霍布斯是自由主义哲学家,但是,自由主义思想无疑深深地打上了霍布斯思想的印记。

当自由民主传统已经成为当今世界的主流价值时,为这种体制的寻根之旅也在展开。基本的共识是,它们起源于17 世纪英国的政治理论和实践。英国历经长期的斗争—议会、内战、一系列共和政体的实验、君主政体复辟,以及最后的宪政革命,在这一过程中,一些理论成为自由民主制度的基础,尽管这些理论在当时不是那么成功。然而它们却产生了与中世纪完全不同的个人价值和权利的新信念。“不论为17 世纪个人主义削弱了中世纪自然法传统,还是为其开辟自由和发展的新愿景喝彩,它的重要性都是无可争辩的。毫无疑问,个人主义是随之而来的自由主义传统中最杰出的禀性。个人主义,作为基本的理论态势至少可以追溯到霍布斯。虽然他的结论几乎不能被称作自由主义的,但是,他的假定是非常自由主义的。他丢弃了传统的社会、正义和自然法概念,从独立的利益和意志出发,推演出政治权利和义务学说。”bC.B.Macpherson,The Political Theory of Possessive Individualism: Hobbes to Locke,Oxford University Press,1962,p.2.霍布斯政治权利和义务的基础源于两个假设:同等需要和同等不安全感。由于上帝赐予的自由意志和人拥有同样的自然权利和自然本性,每个人都有权拥自己的需要;同样,自然权利和自由意志会使人在追求自己的利益时,彼此处于争斗之中—每个人反对每个人的战争,于是每个人都是不安全的,因此每个人都具有同等的不安全感。除了自由本性、自由意志、自然权利的平等以外,同等的需要和同等的不安全感也是人的平等所在。而这一切的载体是个人。

2.人的自由

需要指出的是,理解霍布斯的自由、权利、理性契约、自然状态、国家、君主等概念,有一个要素是在任何情况下都不能忽略的,这就是个人生命的保全和安全;离开这个前提,这些概念的内涵需重新定义。在利维坦—国家诞生之前,自由、权利、理性等的载体都是个人。这也是西方哲学界有学者认为霍布斯是自由主义思想家的重要依托。为了践行契约,人必须走出自然状态,形成国家。当人进入国家,成为common-wealth 或state 的一分子时,自然状态的man 成为person。身份的变化是为了使人能够有效地保全自己的生命。在霍布斯哲学中,人为保命而放弃权利,代价是什么?首先人失去了自由。

对于人的自由的讨论,是文艺复兴和宗教改革以来最抢眼的话题。霍布斯的时代并没有走出这一氛围,因此,人的自由问题毫无疑问是霍布斯关注的问题之一。霍布斯的《利维坦》这样定义自由,所谓自由“就是每一个人按照自己所愿意的方式运用自己的力量保全自己的天性—也就是保全自己的生命—的自由。因此,这种自由就是运用他自己的判断和理性认为最合适的手段去做任何事情的自由”a霍布斯:《利维坦》,黎思复、黎廷弼译,第97 页。。从宗教改革到霍布斯时代,到整个近现代,无论人们怎样定义自由,对于自由的看法有何等差异,有一点是人们的普遍共识:自由是人们普遍承认的、值得追求的好东西。霍布斯以降的西方近代哲学传统所说的自由,通常是指人的行为或活动的自由。

当今谈及自由,人们总是很顺嘴地用伯林的方式把它表述为积极的自由和消极的自由,并且用这两个概念梳理哲学史上的自由概念,以此为标准对其进行分类。简单地说,积极的自由就是“做……的自由”,即无障碍地做某事、做某类人的自由。消极的自由指在什么限度内,一个人可以做他想做的事。消极的自由之所以消极,是因为行动有障碍,受到限制,是在有限范围内和条件下的自由。David Van Mill 认为,当今有三个杰出的哲学家对于自由的探讨格外引人注目:Charles Taylor,他是积极自由的倡导者和维护者;Richard Flathman,他是近期最强有力的消极自由的捍卫者;Joel Feinberg 突破消极自由与积极自由的二分法,把自由分为部分自由(partial freedom)和完整自由(full freedom),内部自由(internal freedom)和外部自由(external freedom)。笔者无意对当今的自由讨论多着笔墨,只想涉及他们如何用这些范畴界定霍布斯的自由理论。笔者看到,学界在对霍布斯的自由的界定上,基本上是一致的,即认为他所说的自由是消极自由。a相关内容可见David Van Mill,Liberty,Rationality,and Agency in Hobbes’s Leviathan,State University of New York Press,Albany,2001,pp.3-47。学界之所以有此判断,是依据霍布斯的一句话:“自由 这一词语,按照其确切的意义来说,就是外界障碍不存在的状态。这种状态往往会使人们失去一部分做自己所要做的事情的力量,但却不妨碍按照自己的判断和理性所指出的方式运用剩下的力量。”b霍布斯:《利维坦》,黎思复、黎廷弼译,第97 页。“自由一词就其本意来说,指的是没有阻碍的状况,我所谓的阻碍,指的是运动的外界障碍,对无理性与无生命的造物和对于有理性的造物同样可以适用。”c同上书,第162 页。自由天然的障碍是:只能在一定的空间中运动,这一空间的大小,由某种外在物体的障碍所决定。因此,人的自由只限于特定的空间内。

这两段文字是霍布斯对自由概念的明确界定。有学者认为霍布斯对于自由的看法前后一致。不过,亦有学者认为,恐怕未见得是这样。Gauthier 在The Logic of Leviathan一书中指出:“这两段文字并不完全一致。第一段话表明,自由和力量(power)是同范围的,即一个人自由地做什么,就是他有力量做什么。但是,第二段话却阐明了他们之间的差异。”dGauthier,The Logic of Leviathan: The Loral and Political Theory of Thomas Hobbes, Oxford University Press,1969,p.63.他提请读者注意霍布斯在另一处的说法,即其一是说,一个人有做某件事情的自由,其二是说,他有力量做他愿意做的事情。Gauthier 指出,他之所以认为霍布斯前后有不一致的地方,就在于霍布斯曾经说过,自由与力量相关。如一个人被绑住手脚,你很难说他有力量做自己想做的事,如行走。

绝大多数研究者都把霍布斯的自由理论归入消极自由论。David Van Mill对霍布斯的消极自由做了进一步的分解。他认为,霍布斯区分出两种消极自由。第一种消极自由是任何物体不受阻碍地运动。霍布斯对这种消极自由的阐释,没有区分无生命的、有生命而无理性的、有生命和有理性的物体。例如,对水从高处往低处流的物理运动和人的运动,霍布斯没有做任何区分。霍布斯认为,只要这些运动都没有障碍,它们就被描述为自由的。霍布斯也对以意志力为基础的自由和决定论加以区分。a相关内容可见David Van Mill,Liberty,Rationality,and Agency in Hobbes’s Leviathan,p.49。也可参见霍布斯《利维坦》第二十一章“论臣民的自由”。直白地说,就是对自发运动和自主运动加以区分。

笔者认为,可以说霍布斯的自由理论有消极自由的色彩,至少在《利维坦》的第二部分,“论国家”中所涉及的自由确实是较为典型的消极自由。霍布斯的研究者多数依据这些文字得出结论。不过,如果从《利维坦》的第一部分“论人”来看,在霍布斯讨论人的自然状态、自然权利、自然法时,所涉及的自由就不是消极自由,它应该属于积极的自由。或者可以用David Van Mill 所陈述的概念来讲,是完全的(full)自由。一旦有了commonwealth,当man 成为person 时,人的行为就不是没有障碍的,至少受契约限制。霍布斯也详细说明了臣民状态下人的自由。身份下的自由本身就是一种有限的自由,它就是人们所说的消极自由、部分自由,有限自由。而在自然状态下,人所享有的自由是完全的自由。失去的自由是履行契约的结果,是为保全生命付出的代价。

不过,因霍布斯式的契约关系,代理人—君主获得了完全的自由。而且在霍布斯的common-wealth 中,只有君主一人获得了完全的自由。如霍布斯所云:“权利 就是自由 。”b霍布斯:《利维坦》,黎思复、黎廷弼译,第225 页。在契约关系中,君主获得了人的授权,具有被授权人赋予的全部权利,因此,他也获得了全部自由。在君主国中,真正的自由人只有君主一人。

3.个人权利

自然权利与自由不可分割。霍布斯说:“权利 就是自由 。”a霍布斯:《利维坦》,黎思复、黎廷弼译,第225 页。拥有自然权利时,就是拥有自由,完全的自由。个人的权利在自然状态是指自然权利,是“做或者不做的权利”b同上书,第97 页。。在自然状态,做与不做某事,首先指做有损于自己的生命还是保全自己生命的事情。自由就在于做保全自己生命的事情,拒绝对生命有害的事情。因此,在霍布斯的思想中,自由是活动层面的东西,而宗教改革时期谈论自由,首先指意志自由,并且赋予意志自由以神赐的地位。但是宗教改革时期的思想家—如路德、加尔文—同时强调,即使是堕落之后,被上帝逐出伊甸园,上帝依然为人保留了择业自由。可以说,这也是行为层面的自由。自由与个人的权利密切相关,而且都在保全自己生命的问题上举足轻重。

从霍布斯的主要著作中,似乎看不到他对个人出让多少权利有明确地说明。在第十八章,我们倒是能够看到对君主权力的说明,共十一条。君主权力大于臣民,主权不可分割,意味着主权者享有全部权力。他认为,英格兰由于分权,所以战乱频繁发生。君主享有最高荣耀,荣耀源于主权。在法律层面,只有主权者能充当立法者,当然主权者也能够废除法律。国家的主权者无需服从国法。这意味着,他既不需要服从民约法,也不需要服从自然法。因为按照霍布斯的看法,“民约法和自然法并不是不同种类的法律,而是法律的不同部分,其中以文字载明的部分称为民约法,而没有载明的部分则称为自然法。但自然权利—人们的天赋自由则可以由民法加以剥夺和限制,甚至可以说,制定法律的目的就是要限制这种自由,否则就不会有任何和平存在。世界之所以要有法律不是为了别的,就只是要以一种方式限制个人的天赋自由”a霍布斯:《利维坦》,黎思复、黎廷弼译,第208 页。。

霍布斯也意识到,臣民听任君主摆布,是不是境地太过可怜?因为他们不得不听任具有无限权力的某个人或某一群人的贪欲以及不正常的激情的摆布。但是,霍布斯不这样看,他认为:“一切政府形式中的权力,只要完整到足以保障臣民,便全都是一样的。”b同上书,第141 页。对于臣民在国家享有的权利,霍布斯认为,臣民享有法律赋予每个人的权利,但是,这些权利不是自然权利,当人进入国家,成为君主治下的臣民时,自然权利就被法律赋予的权利所取代。之所以这样,是因为作为臣民,只拥有有限的自由,“臣民的自由只有在主权者未对其行为加以规定的事物中才存在,如买卖或其他契约行为的自由,选择自己的住所、饮食、生业,以及按自己认为适宜的方式教育子女的自由等等都是”c同上书,第165 页。。

简单地说,公民自由的范围只限于生活领域,即使是买卖、做生意,也仅是商业行为,为养家而已。至于选择住所、饮食、生业、教育子女等,均属于臣民生活范畴,在这些范围内,臣民享有自己的自由。自由中没有政治上的自由,似乎在《利维坦》等著作中,涉及臣民与君主等关系时,我们能够看到的只有臣民的义务,如对君主的绝对服从和忠诚等。在霍布斯看来,希腊罗马人所推崇的自由,不是指个人自由,而是国家的自由。当没有国家时,这些自由当然也是个人的自由,但是,当国家产生以后,它们就只是国家的自由。相应地,那些权利也只是国家的权利。至少这些文字显示,人出让了自己全部的政治权利,只剩下生活的自由和权利—活着的权利。

4.理性

希腊人崇尚理性,自希腊以来,西方哲学总是与理性有高度重叠,即使是基督教时代,虽然是信仰至上,但是依然为理性保留了一个重要的位置。哲学不谈论理性是不可能的。但是,同为理性,希腊时代与霍布斯思想中的理性差异很大,甚至可以说,不可同日而语。

在希腊哲学,特别是苏格拉底和柏拉图哲学中,理性问题总和灵魂问题交织在一起。柏拉图的《斐德罗篇》描述了灵魂的结构,把灵魂比作一股合力,“就好像同拉一辆车的飞马和一位能飞的驭手”a柏拉图:《斐德罗篇》,王晓朝译,载《柏拉图全集》第二卷,人民出版社2003 年版,第160 页。。灵魂这辆马车是双套马车,还有一个驭手。两匹马中一匹是好马,一匹是劣马。这是人的灵魂的状况:驭手驾一好一劣两匹马。泰勒解释说,柏拉图灵魂的三部分中,“驾车者是识别力,两匹马是‘荣誉’或‘勇气’和‘贪欲’”b泰勒:《柏拉图—生平及其著作》,山东人民出版社1990 年版,第436 页。。柏拉图在《理想国》第四卷也说过灵魂分三部分,“一个是人们用以思考推理的,可以称之为灵魂的理性部分;另一个是人们用以感觉爱、饿、渴等等物欲之骚动的,可以称之为心灵的无理性部分或欲望部分,亦即种种满足和快乐的伙伴……再说激情,亦即我们藉以发怒的那个东西。它是上述两者之外的第三种东西”c柏拉图:《理想国》,郭斌和、张竹明译,商务印书馆1986 年版,第165—166 页。。在柏拉图看来,“人的激情是理智的盟友”,在理性与欲望的冲突中,它站在理性一边。当灵魂的这三部分友好和谐时,理智起主导作用,激情和欲望不反对它,这时的人就是有节制的人。理性是灵魂的运作的首要力量,因为理性是驭手,它支配着两匹马。理性是灵魂中纯净的力量。它的作用是追求真理、寻求善,使人过一种有德行的生活。

第一,柏拉图强调,人生在世,要过一种有德行的生活。柏拉图心目中高尚的、有德行的生活不是爱肉体,而是爱智慧。爱智慧是哲学,也是理性的力量所在。爱智的前提是把自己的目光由变动不居的大千世界转向精神层面,去追求真理。柏拉图与苏格拉底一样,主张“知识即德行”。第二,柏拉图强调,人的生活不能任欲望自由驰骋,人要有自制力,运用理性和知识抑制肉体欲望。第三,灵魂要认识的德行,不是某种具体的行为或事实,而是德行本身,即认识正义自身、美自身、善自身等。所有这些德行,都是感官所感受不到的,是纯精神的东西。认识德行就是认识真理,它不是依赖感官,而是凭借灵魂。灵魂只有在不受肉体浸染的情况下,即没有肉体欲望的情况下,才可能获得真理,才有真正的德行。

依据柏拉图这些思想,我们可以看出,希腊哲学倡导的理性不是工具理性,它的作用在于追求真理、寻求知识、追求善的理念。即使是中世纪基督教思想,如奥古斯丁哲学,也认为理性的作用在于认识被造世界;同样,阿奎那主张,理性可以使人认识世界,从而把人托到得以见到世界本体的高度。探索未知,认识世界,从而把握真理,这似乎是古典哲学赋予理性的重要使命。

霍布斯虽然也赋予理性抑制人的激情的作用,也承认理性是人的天赋能力,与生俱来;但是,他对于理性的理解却与古希腊和中世纪相去甚远。在霍布斯哲学中,理性是一种精明的计算能力。在《利维坦》第五章Of Reason and Science 中,对于reason(理性)有明确的界定和阐释。霍布斯认为,当一个人运用理性时,他所做的不过是在心中将各部分相加,得一个总和,或者在心中将一个数目减去另一个数目,求得一个余额。用词语表述,便是在心中把各部分的名词合成一个整体名词。此外还有加减乘除、三段论政治学、法学等等。总之,不论什么事物,用得着加减的地方,就用得着reason。总而言之:“理性就是一种计算,是将我们大家一致赞同的标志和表明我们思想的一系列名称相加和相减。所谓标志,是我们自己进行计算时的说法,而所谓表明则是向别人说明或证明我们的计算时的说法。”a霍布斯:《利维坦》,黎思复、黎廷弼译,第28 页。译文参阅英文版有所改动。之所以这样,是因为中译本将第五章Of Reason and Science 译作“推理与学术”,而笔者认为,就内容而言,霍布斯谈论的是理性与科学,行文的内容主要是如何定义理性,将其译作“推理与学术”与内容不太相符。一种进行加减的能力,这样定义的理性是一种工具理性。霍布斯也明确告诫大家,理性的使用和目的,不是找出一个或少数几个与名称最初的定义和确定含义相距甚远的概括和真理,而是从这些定义和含义出发,从一个结果到另一个结果。因为霍布斯在第五章讨论的是理性与科学,因此,在最后进行概括时,霍布斯指出:“理性是步伐,学识的增长就是道路,而人类的利益就是目标。”b同上书,第34 页。译文参阅英文版有所改动。一言以蔽之,理性、科学都是为人类的利益服务的。理性作为工具,科学作为手段,服务于人类的目标,而人类最大的目标莫过于保全性命。因此,理性关系到人的生死存亡。在经过理性对激情的抑制,经过理性的精明和慎虑之后,人决定出让自己的权利,形成契约关系。不过霍布斯也并不认为理性会让人永远得出正确的结论。这是可以理解的,既然理性是一种计算能力,而谁人计算不会出错呢?

霍布斯如此坦率地定义理性,致使西方学者普遍认定:“霍布斯是工具理性概念的奠基人,所谓工具理性在今天被称作‘理性选择理论’(rational choice theory)。当代理性主义理论家们指出,霍布斯为当代哲学和社会科学中普遍存在的‘经济理性人’(economically rational man),提供了第一个系统的说明。”aDavid Van Mill,Liberty,Rationality,and Agency in Hobbes’s Leviathan,p.75.关于理性的经济人问题,笔者在这里不准备展开讨论。只是想提醒读者注意,霍布斯为理性所下的定义被当今绝大多数学者视为工具理性,且霍布斯被视为工具理性的创始人。

既然霍布斯把理性定义计算能力,并且指出,不熟练的人甚至专家本身,在计算中也会常常出错。于是,人们便从霍布斯的描述中看到:“运用理性并不能够保证获得正确的结果;它不能保证人的理性是‘正确的理性’。于是霍布斯指出,自然并没有赋予任何人理性永远正确的能力。”bStephen J.Finn,Thomas Hobbes and the Politics of Natural Philosophy,Continuum,New York,2006,p.168.Stephen J.Finn 认为,霍布斯使用理性和正确理性时有点儿含糊其词。按照卡夫卡的看法,霍布斯既把理性描述为一个过程,也把它定义为一种能力。当霍布斯说理性不是别的,只是一种计算时,按照这一定义,理性就不是计算能力,而是计算过程本身。然而,霍布斯也主张,当我们用心智计算时,这一定义涉及理性的能力。cIbid., p.169.Stephen J.Finn 指出,在《利维坦》第五章,霍布斯更仔细地区分了推理过程和推理能力。当他使用推理(reasoning)或者推论(ratiocination)时,他涉及的是推理过程;当谈论正确的理性时,涉及的是理性的能力,而不是过程。aStephen J.Finn,Thomas Hobbes and the Politics of Natural Philosophy,p.170.

自霍布斯开始,近代哲学所说的理性,特别是英国自由传统中的理性,似乎基本上是工具理性。工具理性的特征在于把人的理性看作人的计算能力,其本质在于,使人能够通过精明的计算,摆脱每个人反对每个人的战争状态。不过,在一些西方哲学家看来,工具理性具有诸多问题,如霍克海默就认为,启蒙产生了普遍科学,造就了人的测算能力。这种能力不仅仅被用于自然,而且也被用于人类社会。当把测算能力用于公民社会,用来解释社会正义,会出现这种状况:即用不等式的可加性解释问题。不等式的可加性:如果a >b,那么a+c >b+c。若是把这一不等式用于社会正义,结论是正义意味着不平等。尽管给不等式两边都加c,但是,由于a >b,所以无论在不等式两边所加的c 是多少,不等式依然是不等式。这就是市民社会的法则,也是霍克海默认定的市民社会的理性的法则,启蒙精神在社会生活中的显现。工具理性并没有使人们在社会问题上有更多的进展。

对于理性与工具理性问题,笔者在这里不展开讨论,因为这个问题不是霍布斯的主要问题,且在霍布斯哲学中,它占据的篇幅很小。尽管这样,我们依旧不能忘记,正是霍布斯开启了理性的工具之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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