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锁”准备期结算数据确认

2019-04-09 04:18央保中心准备期业务审核组
中国社会保障 2019年11期
关键词:养老保险案例单位

■文/央保中心准备期业务审核组

为保障中央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顺利实施,中央经办结合在京单位实际,开展了改革实施准备期内基础信息确认工作,组织单位校准准备期内本单位和工作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职业年金、基本养老保险应付待遇的相关基础数据。同时,中央经办专门成立了准备期业务审核组,对单位报送信息、材料严格把关,确保报送数据合规。本文结合审核中的部分案例,梳理准备期结算数据确认过程中需注意的各类问题,“解锁”准备期结算数据确认。

时间节点须明确

按照《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准备期预算管理和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财务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社〔2016〕161 号)规定,准备期是指中央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实际实施时间与国家规定实施时间(2014 年10 月 1 日)之间的错后期。按照《关于开展中央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实施准备期基础信息确认及基金结算工作的通知》(央保函〔2018〕41 号)规定,基金征缴与待遇发放启动时间不一致的,收支分别计算,具体时间以各单位实际征缴或发放业务开展时间确定。

本次准备期结算的范围是已完成参保登记并启动基本养老保险费征缴及养老保险待遇发放的参保单位和个人,未启动征缴和发放的单位尚不能开展准备期结算业务。

案例一:某单位完成退休人员信息确认但尚未启动发放,在只启动了征缴工作的情况下,申请开展准备期结算数据确认工作,由于其准备期结算时间节点不能确定,尚不能办理准备期结算确认业务,未予以受理。

数据确认分步走

准备期结算数据确认包括结算数据确认、结算最终确认两个步骤,应先办理结算数据确认,审核通过后才可办理最终确认业务。

视觉中国

办理结算数据确认时,应首先进行结算数据初始化,维护准备期在职人员信息和准备期退休人员信息,生成维护后数据,一旦提交变更数据,不能重新初始化;最终确认时单位需补充改革前退休人员的2014 年退休人员补贴金额、维护确认重复参保信息、确认发放数据,维护并核对无误后提交中央经办。

案例二:某单位征缴变动明细(增加)模块显示有70多人次的数据变动,但业务材料仅提供了5 人次,审核人员判断其或数据报送有误或需补充材料。经与单位经办人员联系后,发现该单位经办人员由于操作时没有初始化,误将本单位所有人员增加了一遍。审核人员对该业务审核不通过,单位初始化数据后重新办理。

案例三:某单位办理了结算数据确认业务,在尚未审核通过时,于最终确认模块重复处理提交,导致前一步的结算数据确认内容变化,造成系统数据与证明材料信息不符,最终该项业务未通过,须重新填报数据。

信息填报要准确

按照央保函〔2018〕41 号要求,准备期缴费结算时间原则上为 2014 年10 月至单位启动养老保险费征缴工作的前一个月。对于参保个人而言,在职人员的准备期缴费结算时间为参保日期至其在当前单位开始缴费的前一个月;调出、辞(离)职、死亡等暂停缴费人员的准备期缴费结算时间为参保日期至其暂停缴费当月;退休“中人”的准备期缴费结算时间为:参保日期至其领取基本养老金待遇的前一个月。单位需要梳理在职人员和退休人员信息,特别是明确参保开始时间、参保结束时间、人员减少月份、定期待遇暂停时间等具体的日期信息,做到准确填报。

案例四:某单位退休人员退休审批时间为2 月,单位3 月继续为其发放了在职工资,4 月为其发放养老待遇。在准备期确认中,单位由此在系统中填报其退休时间为3 月。审核人员发现其填报数据与其退休审批表时间不符,审核不通过,联系单位告知其应按照退休审批时间为该人员正确填报信息,由单位重新报送。

案例五:某单位提供的材料中说明要增加一位死亡退休“中人”,但只维护了其在职信息,未维护定期待遇暂停信息,导致系统变动与材料数据不一致,审核未通过,单位须重新填报。

案例六:某单位参保人员8 月审批退休且8 月领取退休待遇,单位填写其参保结束时间为8 月。按照人员停保当月仍需缴费原则,单位如此填写将造成该人员多缴8 月的参保费用,应将参保结束时间改为7 月。该项业务未审核通过,由单位更正后重新填报。

证明材料要完整

单位提交系统的数据需提供相应证明材料,并确保完整准确。一是准备期结算数据的每一位参保人员的每一项变动信息均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例如人员聘用合同、干部任免通知、调入通知单、停发工资通知、退休审批表及相关证明材料等,不得漏提供一人、漏提供一项。

案例七:某单位准备期期间在职人员应减少8 人,但只提供了3 人的调出证明,材料不全,由单位补充证明材料后再次提交。同样,某单位准备期期间增加9 名退休“中人”,只提交了7 名人员参保及退休文件,审核人员未通过,单位须补充提供。

案例八:某位同志7 月调入该单位,但当月仍由原单位发工资,调入单位从8 月起发薪,单位只提供了该人员的调入人员备案表,备案时间为7 月,与单位系统填报的人员8 月参保的时间无法匹配。审核人员联系单位确认其系统填报数据无误后,退回其提交材料,单位补充提供该人员的工资转移介绍信或工资发放单后再行审核办理。

二是各项变动信息均需与证明材料信息完全一致,有任何一项无法对应的均不符合要求。

案例九:某单位增加准备期期间退休“中人”,提供的退休审批表姓名与系统填报数据信息不符,经与单位经办人员联系,查实后为单位审批表有误,请单位更正退休审批表并另附身份证复印件后重新提供。同样某单位新增在职人员数据中,有2 人系统录入姓名与证明材料姓名不一致,1 人无相关支撑材料。经与单位联系,确定2 人的证明材料姓名有误,1 人的支撑材料应补充提供。审核人员退回其业务材料,由该单位重新补充出具相应文件再行审核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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