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 亮
(东北财经大学 统计学院,辽宁 大连 116025)
CPI是反映居民家庭一般所购买的消费价格水平变动情况的宏观经济指标,是我国宏观调控的重要依据和反映民生状况的核心指标,影响着经济社会的诸多方面。然而,随着社会各界对CPI的日益增多,对CPI的质疑也越来越高,而各类商品和服务项目的权数又是这些质疑的重要方面。国家统计局在计算CPI上存在不透明性,CPI的具体权数从未正式公开过,外界很难了解CPI权数设置依据、各类商品和服务在CPI的权数、以及CPI的权数设置与城乡居民消费支出结构存在着怎样的数据关系,这使社会各界对CPI权数设置问题始终存在质疑。在统计中,权数又称比重或权重,是用于衡量个体对总体作用大小的指标;而CPI中的权数,是指每一类别商品或服务项目的消费支出在全部商品和服务总消费支出中所占的比重。目前,很多国家均会公布CPI各类上商品和服务项目的权数,在CPI编制方法方面具有很高的透明度。我国不仅与经济发达国家相比差距较大,而且与印度、菲律宾等发展中国家相比也具有一定的差距。
我国CPI权数问题研究基本上集中在以下三个方面:一是CPI权数的国际比较研究,内容涉及商品服务分类、权数水平、权数调整周期。二是对CPI权数的估计,主要有两种方法,一种是根据住户调查数据估计,另一种是根据历史数据用计量方法估计,但这两者估计的权数通常会有较大的差异。三是根据国际比较研究对CPI的权数估计,以及对我国CPI权数的质疑,阐述我国CPI权数设置存在的问题。
本文在总结我国CPI设置的现状、CPI计算方法的基础上,同时总结国外编制CPI的先进经验,对我国CPI编制的权数存在的问题开展研究,以期对我国CPI编制中的权数问题提供参考。
CPI权数是每种商品或服务项目大类在CPI所占份额,能够反映商品和服务项目价格变动对CPI变动的影响程度。权数设置在CPI指标计算具有重要意义,统计工作者先期进行调查以确定商品篮子、商品权数以及价格信息,再采取加权平均等方法,最后获得本期的CPI值。《CPI手册:理论与实践(2004)》这是当前编制CPI的国际通行准则,手册对CPI的编制进行了详细说明,包括选择基本综合指标、确定权重、确定抽样调查方案、价格收集、质量调整、价格指数计算等方面。本文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对我国CPI的制定方法和经验进行阐述。
我国的权数调整周期为5年,我国从2001年开始计算定基价格指数,每五年更换一次基期,至今我国已经进行了4次基期轮换。首轮基期为2000年,第二轮基期为2005年,第三轮基期为2010年,2015年是第三轮调查期的最后一年,也是第四轮调查期的基期之年。同时,由于我国居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消费结构也随之发生变化,因此,国家统计局每年都会根据消费结构变动对居民消费价格指数的权数做出相应调整。
在本轮权数调整基期之前,我国CPI共分为八大类商品和服务项目。2015年1月,国家统计局对CPI的调查目录及其权数进行了调整。国家统计局参考联合国制定的《按目的划分的个人消费分类》(COICOP)和我国发布的《居民消费支出分类(2013)》对CPI调查目录进行了调整。比较CPI调查目录调整前后,可以发现调整后的调查目录和规格品与国际标准更为接近,这样有利于CPI在国际间进行比较。调整后的调查目录对出现的新产品新服务进行了统计,更及时准确地反映居民消费结构的新变化和物价的实际变动。如表1所示。
表1 CPI编制的商品和服务项目对比表
本轮基期的CPI调查目录与上一轮基期相比,调查目录中仅有衣着、居住、交通和通信三个大类的商品和服务项目名称没有发生变化,其余五个大类的商品和服务项目名称与上一轮基期相比均有所不同。CPI调查目录的变化主要有以下几个特点。一是调查目录中商品和服务项目合并。本轮基期根据《居民消费支出分类(2013)》调查目录中的“食品烟酒”,取代了上一轮基期的“食品”、“烟酒及用品”。其中“食品”的内涵发生了一些变化,本轮基期分类中的“食品”除了成为“食品烟酒”大类下的中类外,“在外餐饮”和“茶及饮料”不再归类在“食品”中类中。二是调查目录三类商品和服务项目被分解,并产生新的商品和服务类别。国家统计局对上一轮基期的“医疗保健和个人用品”、“娱乐教育文化用品及服务”和“家庭设备用品及维修服务”进行分解。其中“娱乐教育文化用品及服务”、“医疗保健和个人用品”的内涵与上一轮基期相比有所减少;“家庭设备用品及维修服务”虽然被分解了部分内容,但同时又增加了上一轮基期中的“医疗保健和个人用品”的部分内容。三是上述三大类商品和服务项目经过分解,产生了新的商品和服务项目大类,即“其他用品和服务”。四是部分商品和服务项目大类的内涵有所增加。为了能充分适应城乡居民消费支出结构的变化,一些城乡居民消费支出增长较快的商品和服务项目被纳入调查目录,如增加了“宠物及用品”、“养老服务”和“金融服务”等。
2016—2020年CPI的固定基期及商品服务篮子确定在2015年,权数也以2015年住户消费结构为基准,CPI分项权数出现较大调整。CPI基期年份的权数主要是根据基期年份的16万户城乡居民的住户收支与生活状况的调查资料及相关统计资料整理得出,同时辅以典型调查数据(部分商场、超市、卖场等企业开展权数专项调查)或专家评估予以补充和完善,用来满足分类权数测算的需要。
一是市(县)权数资料来源与计算。市权数主要根据2015年城市居民家庭消费支出调查资料和人口资料整理计算;县权数主要根据2015年农村居民家庭消费支出调查资料和人口资料整理计算。
二是省(区)权数资料来源与计算。省(区)城市的权数资料来源于省(区)城镇居民家庭生活消费支出的调查资料,而省(区)农村权数则来源于农村居民家庭生活消费支出调查资料,这样根据城市和农村居民消费支出金额以及人口资料即可计算出省(区)权数。
三是国家权数资料来源与计算。全国城市和农村权数则分别根据全国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的家庭生活消费支出资料,再根据人口资料整理计算得出相关权数。
由于城乡居民消费水平和消费支出结构会随着经济社会发展而不断变化,所以CPI权数也应当适应这种变化而进行适时调整。根据全国住户收支与生活状况调查数据、同时辅之以行政记录和专项调查数据,国家统计局对新一轮基期的权数进行了重新测算。与上轮基期相比,本轮基期的居住权数、交通和通信权数、医疗保健权数有所提高;食品烟酒权数、生活用品及服务权数有不同程度降低。具体情况见表2。
表2 CPI权数调整结果表
同时,国家统计局会经常对CPI权数进行微调,一些国家也有调整的惯例,但国家统计局并不公布具体调整方法、调整时间等相关内容,官方数据从未公布CPI权数情况。社会各界对CPI权数以调整情况的了解主要是通过统计局新闻发布情况整理所得。因此,根据消费价格数据调查方案,CPI权数主要是根据住户调查的消费支出结构计算的,当然统计局对最终权数会略做调整。
在计算代表规格品时采取的方法是简单算术平均法,先计算规格品在一个调查点的平均价格,再根据各个调查点的价格算出月度平均价。
其中,Pijk为第i个规格品在第j个价格调查点的第k次调查价格;Pij为第i个规格品在第j个价格调查点月度平均价格;m为调查点个数,n为调查次数。
基本分类月环比指数的计算,根据所属代表规格品变动相对数,采用几何平均法计算各基本分类的月环比指数,计算公式为
其中,Gt1、Gt2、…、Gtn分别为第1个至第n个规格品在第t期与上期价格对比的相对数。
其中,t为报告期,t-1为报告期的上一时期;L为定基指数;PtQ2015为固定篮子商品和服务的金额。
各省(区)指数根据各省(区)城市和农村指数按城乡居民消费支出数据加权平均计算。
全国城市(农村)指数根据各省(区、市)指数按各地居民消费支出数据加权平均计算。
全国指数根据全国城市和农村指数按城乡居民消费支出数据加权平均计算。
2004年《消费者价格指数手册:理论与实践》提到了CPI的权数调整频率应当更加频繁。OECD国家较为重视CPI权数的更新,绝大多数国家在五年之内会对CPI的权数进行调整,有15个国家的CPI的权数调整周期为1年。
2004年《消费者价格指数手册:理论与实践》发布的按目的划分的个人消费分类(COICOP),将商品划分十三个类别,同时,要求各国商品和服务项目分类应当符合这一分类标准。但是,由于实际情况不同,各国按照自身的实际需要编制不同的商品和服务项目分类。在权重水平、商品和服务项目分类透明的基础上,各国的CPI仍然能够调整为符合COICOP的类别,从而能够增强各国CPI之间的对比性。
一些国家或地区还会根据不同收入水平统计CPI权数。例如,美国等发达国家、苏丹等发展中国家,以及我国香港地区均编制了居民不同收入水平的CPI权数。
国家统计局公布了2010年基期的8大类商品CPI权数信息,但更为具体的二级和三级商品权数则没有对外公布。2015年基期的CPI权数仅仅在接受《中国信息报》采访对个别指标的权数调整信息进行了披露,并没有正式对外公布。这很大程度上影响了CPI权数信息的透明度。
与自身实际情况相比,一方面,随着经济发展、人民生活水平提高以及消费升级,一部分商品或服务消费增加或减少较快,权数更新周期较长会导致部分重要价格品类权数设定不合理;另一方面,我国城乡居民的恩格尔系数并非持续下降,一些其他商品和服务项目支出比例也一样处于一个波动的状态。而CPI权数的调整周期过长,CPI权数结构相对固定,CPI权数无法充分反映这些商品和服务项目支出的波动状态,从而导致CPI的代表性不足。
与其他国家相比,各个国家对CPI权数的调整周期问题均较为重视,尤其是OECD国家的权数调整周期为一到两年时间。我国权数更新周期为5年,我国权数调整周期较长。虽然国家统计局每年都会对CPI权数进行微调,但为了保证权数调整后的数据衔接,权数微调的幅度较小,而且并不是针对商品和服务项目展开,这可能将导致采集的统计数据代表性存在问题。
老百姓自身感受与CPI数据之间存在较大的差异,社会各界对CPI的质疑声居高不下,这一方面是由于CPI的相关信息透明度不足,外界对CPI指标缺乏必要的了解,另一方面也表明了我国的CPI指标权数设置存在问题,CPI指标无法充分反映居民的消费习惯。这主要体现在消费和服务、食品和居住类权数失衡,一个过高一个过低。就房屋居住而言,我国住房支出占城乡居民收入的比例较大,而现行CPI中居住类权数虽由原来的13.6%提高到17.8%,并在新一轮权数调整中进一步提高到20%,但仍可能未能充分反映居民实际住房支出居住。与国内相比,美国居住类包括自有住房占比为41.79%,欧盟HICP不包括自有住房占比为22.92%,加拿大包括自有住房占比为26.62%,发展中国家的印度居住类包括自有住房权数也达到22%,这在一定程度上说明了我国居住类权数可能存在赋权过低的现象。自有住房的处理是导致我国居住类权数较低的主要原因,我国目前采用的类似于使用者成本法、但与使用者成本法还有一定差异的方法来处理自有住房赋权问题,在我国房屋租赁市场仍然不完善的情况下,准确测算房租十分困难,容易导致自有住房支出权数过低。
我国人口众多,不同收入水平群体消费支出情况差别很大,仅仅的一个CPI,或者城镇和农村CPI很难客观真实反映不同收入群体之间的居民消费价格。没有统计不同收入水平居民的居民消费价格导致部分城乡居民对CPI质疑之声越来越高。这主要是由于不同收入水平居民之间感受的CPI数据存在差异,如低收入群体居民对基本生活消费品需求较大,往往对食品等基本消费品的价格感受更为敏感,而我国并没有统计不同收入水平居民CPI水平及权数。
通过对我国CPI指数的梳理,本文发现我国年度CPI指数,或累计CPI指数是根据月度CPI指数简单平均计算而得出的。也就是说如果1月份和2月份CPI水平分别上涨1%和2%,那么1—2月CPI累计上涨1.5%。这种计算方法没有考虑月度间城乡居民消费支出绝对数的差异,忽视了累计CPI计算过程中的CPI月度数据的权数,可能会导致我国CPI的代表性不足的问题。
同时,各省(区)和全国CPI的计算是根据城乡居民消费支出数据加权平均计算。由于非季度月份没有城乡居民消费支出数据,因此,非季度月份CPI是依据历史数据计算。消费价格统计报表制度显示,本轮计算居民消费价格指数的固定基期确定在2015年。各省(区)和全国CPI如果按固定基期计算也存在调查周期长的问题。
统计部门应当建立CPI信息披露制度,适时披露CPI商品及服务权数,满足社会各界的知情权,打消外界质疑。
我国CPI权数调整周期为5年,而OECD国家39个国家中有60%的国家每年都更新权数,可见,大部分国家权数更新频率都较快。考虑到我国经济社会较快发展,居民消费结构和支出模式的变动较为频繁,为了让权数能及时真实代表居民消费结构,应当加快更新CPI权数基期,缩短权数更新周期。如果能每2年更新一次权数,则既可以避免因频繁更换权数带来的数据衔接问题,又可以较为及时的更新权数,进一步提高CPI在衡量物价水平时的代表性。
科学测算居住类价格,充分考虑我国当前实际情况,进一步提高居住类价格权数。现行CPI体系在居住类价格的核算范围为自有住房、水电燃料费、建房和装修材料、房租四个类别,其中自有住房类价格存在较大争议。要对我国居住类项目价格进行科学测算,首先需要考虑我国的具体国情,需要明确购置自有住房是基于投资的考虑,还是基于自身的需求。同时,我国房地产市场与一些发达国家的房产市场存在差异,一些在发达国家行之有效的方法在我国并不适用。我国应该完善房租与虚拟房租的测算方式与口径。同时,由于净购置法能够体现房价的波动情况,净购置法也应当作为我国自有住房核算的参考。
统计部门应当加强不同收入水平居民的居民消费价格的统计,公布不同收入居民的CPI水平及权数,使CPI更加贴近不同收入居民的感受。
虽然我国并没有月度城乡居民消费支出数据,但计算CPI累计数据可以运用季度城乡居民消费支出的平均数,或参考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数据,以各月的交易量为权数,计算累计CPI加权平均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