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贺怡
摘要:在家庭教育過程中,父母对孩子的教育和保护往往由于超越监护义务的界限,起到相反效果,甚至对未成年人权利造成侵害。本文首先对家庭教育存在的误区进行分析,包括缺乏对未成年人权利的尊重、望子成龙带来的压迫感、对未成年人的过度保护等。进而提出几点改善对策,以期提升家庭教育的科学性。
关键词:未成年人保护;家庭教育;未成年人权利
前言:
未成年人权利保护本身是家庭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包括对人的基本权利的保护,以及对未成年人提供的帮助和照顾。由于未成年人还不具备自主生活能力,依赖于家庭成长环境,需要父母等监护人给予物质上的保证和精神上的引导。但这也造成许多监护人的地位完全凌驾于未成年人之上,毫无顾忌的支配未成年人的应有权利。对此,我国已经出台了未成年人保护法、儿童权利公约等法律法规,必须在未成年人保护视阈下,对家庭教育做出规范。
一、家庭教育存在的误区
(一)缺乏对未成年人权利的尊重
在我国的家庭成长环境下,许多监护人对未成年人的基本权利缺乏尊重,或未将未成年人看作权利主体,导致在家庭教育过程中,出现许多侵犯未成年人权利的言行。随着社会主义制度的建立和完善,传统社会环境下,子女作为父母人身依附的关系已经失去存在的基础。家庭中的每个个体都是独立的存在,拥有其权利和义务。虽然未成年人离不开父母抚养,但是父母等监护人也没有忽视甚至践踏未成年人权利的资格。可是从实践层面来看,许多家长都受传统思想观念影响较深,缺乏对未成年人权利的正确认识,在家庭教育过程中也不注重方式和方法,容易侵害未成年人权利[1]。
(二)望子成龙带来的压迫感
望子成龙、望女成凤是中国家庭对孩子的普遍期许,父母愿不惜一切代价为孩子成才“铺路”,这在世界范围内是一种较为罕见的做法,也使中国家庭教育陷入到一种扭曲的形态中。再加上近年来较为严重的功利化现象,用孩子的成长、成绩与人攀比,已经成为普遍现象。由此导致未成年人在成长过程中承担着过大的压力,失去了应有的童年,甚至导致其过早的对生活产生消极态度。
(三)对未成年人的过度保护
过度保护也是目前对中国家庭教育抨击较多的问题,即父母为孩子成长付出过多,让孩子形成了过高的依赖性。在家庭教育过程中,还存在许多“代替”行为,即由父母包揽孩子在成长过程中应承担的家庭义务,包括家庭劳动等。这种教育方式扼杀了孩子自身的能力发展,出现了许多“妈宝”、甚至父母代为相亲的现象,非常值得中国式家庭教育做出反思[2]。
二、未成年人视阈下的家庭教育对策
(一)在制度上明确监护人责任和义务
未成年人缺乏自我保护能力,在其成长过程中,也容易受到侵害。一方面可能因家庭保护不周,比如单亲家庭、留守儿童家庭,父母对孩子照顾不周导致孩子受到外界侵害。另一方面,也可能因父母等监护人的过度保护,侵犯孩子隐私权等基本权利。因此,要对家庭教育进行规范化,必须在制度上明确监护人应尽的责任和义务。在此方面,应在现有未成年人权利保护的法律框架下,继续细化其实施细则,明确在孩子的不同阶段,监护人应承担的监护义务,同时为其制定“上限”,避免监护人权利泛化,对未成年人自身权利造成侵害。此外还应加强未成年人保护法的普法宣传工作,由主管行政部门、工作单位等,承担起普法宣传职责,帮助监护人了解相关法律法规,主动规范自身的教育行为。
(二)创新家庭教育的理念和方法
在家庭教育过程中,父母必须更新教育理念,改变传统教育方法,从未成年人保护角度出发,在尊重未成年人基本权利的基础上,为其自身发展创造良好条件。在此方面,首先应树立平等意识,即家庭中的每个成员都具有平等地位,未成年人不具备经济来源和独立生活能力,但法律中规定了监护人应尽的责任和义务,不能因向未成年人提供物质保障和教育为由,将自身地位凌驾于未成年人之上。在平时与未成年人进行沟通交流时,也要采取平等的态度,以沟通为主,教育为辅,采取引导和感化的形式,帮助未成年人树立正确的思想价值观念。
(三)做好家庭教育与学校教育的衔接
针对上述家庭教育存在的误区,为了让父母等监护人掌握家庭教育的正确方法,合理行使监护人权利,还要发挥社会教育资源的作用。通过做好家庭教育与学校教育的衔接,由专业的教育工作者积极了解孩子的家庭教育情况,并与父母开展有效沟通,帮助其认识到家庭教育过程中存在的不足,为其提供改进思路。比如对于中国家庭普遍存在的过度保护问题,教育工作者应引导父母形成“授人以渔”的意识,关注于孩子自身能力的发展,通过采取科学的教育方法,让孩子自然成才。
结束语:
综上所述,家庭教育对一个人的成长有重要影响,基于未成年人保护视角对家庭教育做出改进,可以让家庭教育更适度,在保障未成年人基本权利的基础上,让其健康、快乐、自主的成长。通过发挥相关法律制度的约束作用和先进教育理念的引导作用,可以帮助监护人走出家庭教育误区,提高家庭教育质量。
参考文献:
[1]关颖.未成年人保护视阈下的家庭教育[A].中国青少年研究会:中国青少年研究会,2006:8.
[2]关颖.未成年人保护视阈下的家庭教育[J].江西教育科研,2006(08):9-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