姚 珧
(镇江高等专科学校 文旅与艺术学院,江苏 镇江 212003)
法学课程的教学以培养学生的法律思维,锻炼学生解决问题的技能为终极目标。培养学生的思维能力和专业技能,是一项非常艰巨的任务。在教学过程中,教师教学方法的改革是必然趋势。教学方法主要体现在:教师如何教、怎样教得好[1]。一个好的教学方法,可以看出教师的教学能力和专业水平,也是教师传授知识与学生接受知识的重要桥梁。法学是一门具有很高的技术性和实践性的学科,通过“填鸭式”的课堂教学培养的法学人才已不适应社会各行各业的需求。
教师制作备课笔记、讲稿,利用PPT向学生传授法律原则、法律规则等知识,帮助学生分析具体案例。课堂教学内容枯燥,教师掌握教学节奏,学生被动接受知识,学生缺乏主动学习的动力。
法学是一门应用型学科,司法实践面临许多新情况、新问题、新考验,时代需要具有高度综合能力与创新精神的高素质的法学人才,需要“学会学习”、标新立异、敢于质疑、富于想象、善于决断的法学人才[2]。教学理念仅仅停留在“教”“学”层面是不够的,培养学生能运用法学知识解决问题的技能和创新精神是教学的终极目标。目前法学教学的知识量不能满足法律工作的要求。
检验学习成果的传统考核方式为考试。考试对学生学习的反馈是有限制的。考试反映学生的掌握知识的熟练程度,检验学生分析案例的能力。考试,反映学习结果,无法反映学习过程。
高校之间的合作限于互相的参观学习是不能实现法学课程的培养目标的。利用信息化教学资源可以实现不同高校教师间的交流合作,实现不同高校学生间的互相学习,使优质资源实现有效共享。
法学课程的课堂教学以教师为知识传播的唯一主体,导致学生习惯于依赖教师,缺乏学术研究精神和实践创新能力。信息化教学以学生为发现知识、构建知识的主体,弥补了课堂教学的缺陷,调动了学生学习的主动性,培养学生的学术研究精神和实践创新能力。信息化教学的核心是教学资源的建设。进行教学资源建设,确立目标是前提。法学课程信息化教学资源建设的目标包括以人为本、质量优先、考核多元化以及合作共享,等等。
充分尊重师生的主体地位,实现教学主体二元化。教学途径包括课堂上传授知识,也包括课堂内容制作成视频上传教学平台,讲稿等教学资源在平台与学生共享。法学课程内容丰富,知识点多,课堂教学解决重点、难点,帮助学生形成法律思维,分析经典案例。学习途径包括课堂上理解知识,课后对不懂的知识点反复观看,利用教学资源查漏补缺。学生利用信息化教学资源完善法律思维,提高分析案例的能力。
注重资源质量,避免照搬传统课堂的教学模式。有些教师在建设信息化教学资源时直接把枯燥的课堂内容上传到教学平台,虽然付出了重复劳动,但没有多少实际成效。上传教学平台的资源有效利用的前提为资源是高质量的。教师应精心设计资源,突出资源的实用性和趣味性,重视资源的应用和更新。以法学课程为例,教学资源为视频、讲稿、阶段性测试题、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等。
考核包括对教师教学的评价和对学生的学习的评价。以考试为考核方式评价学生学习的结果,对学习的过程无法评价,对教师的教学无法评价。而信息化教学资源记录了教师的教学过程,记录了学生的学习过程,记录了师生之间的互动过程,这使考核多元化能够有效实施。
“合作是资源共享最主要的特征”[3],它既有利于资源进化,也可以促进新资源的再生。没有一所高校能保证校内的所有专业设置完全符合社会需求,开设的每门课程深受学生欢迎,聘用的每个主讲教师都非常优秀。信息化教学资源的合作共享在高校之间实现了良性竞争,有利于教学资源的优胜劣汰,有利于教学质量的提高,有利于学生开阔思维、提高能力,有利于高校社会影响力的增强。
法学课程的教学积极吸取信息化教学模式的成功经验,从培养学生的法律思维,锻炼学生解决问题的技能出发,实现个性化培养法案,完善考核评价制度,进一步加强资源设计、开发与日常维护,实现资源全面共享。
1.以教师为主导,要求教师坚持问题导向,引导学生形成法律思维,提高学生解决问题的能力。信息化教学中教师精心设计教学资源,在保证知识量、兼具趣味性的同时,提供简明、实用和方便获取的学习资料。在教学资源的设计中,做到提线和冗余。提线要求教师凝练、编排相关知识点,用“必学必做”等标记的方法,把课程中最基本、最重要的内容明确呈现在学生面前。学生自主学习这些内容,学完掌握与案例相关的法律知识,形成基本的法律思维。冗余要求教师提供更多的拓展学习,比如法治栏目的视频、必读书籍、法学家的讲座、法官的办案心得等。
2.以学生为中心,是指在教学中确立学生的主体地位。教师运用任务驱动的模式,引导学生自主发现知识,独立思考,形成法律思维。以学生为中心的教学模式认为师生在教学中享有平等而独立的地位。教师是当然的知识构建者,同时学生也积极地获取知识和更新知识,权力在师生之间和学生内部共享,师生共同完成课程的建设。教师尊重学生的个性和多样性,培养学生的思维能力和专业技能,为学生创造友好合作的学习环境。学生学习的目的是在一个轻松友好的氛围下关注思维的形成和能力的增强,获得成长。信息化教学资源具有超文本性、开放性和使用不受时空限制的特点,非常有利于这种新教学模式的实行[4]。信息化教学资源的超文本性体现在师生利用信息技术形成多样性的知识冗余供学生选择,满足个性化学习的需求;开放性使师生根据社会发展在信息化教学平台上及时更新教学资源,发现并构建的新知识迅速成为课程资源的组成部分;其使用不受时空限制,学生按照自身的需求自主安排学习时间,按照自身的学习能力自主安排学习进度,并随时与教师合作交流,与同学讨论分享。以法学为例,司法实践对法律规则的准确性要求高,对思维能力的合法性要求严格。为了培养学生的法律思维和实践创新能力,法学课程种类繁多,内容复杂。目前法学学科的核心课程有十四门,课程主要由技术性规范组成,其中很少有道德性规范。课程内容具有很强的逻辑性和操作性,学习难度大。目前法学课程教学的知识量不能满足实际应用的要求。正如有的学者所言:“中国法学教育在传授知识的层面上基础性不足,覆盖面不广。”[5]信息化教学资源的建设非常有利于扩大知识量,增加知识的覆盖面。形成以学生为中心的教学模式需要具备若干条件,其中关键条件是学生具备一定的基础知识。中国的义务教育的成效评价标准是高考,学生重视掌握高考范围内的课程知识,缺乏严谨的治学精神,对于课程知识的掌握缺乏宽度和深度,对高考范围之外的知识鲜有涉猎。法学课程在高考范围之外,学生在学习法学课程之前只具备朴素的法感情,不具备良好的知识基础。学生接触到法学后,认为其枯燥无味,晦涩难懂。信息化教学帮助学生改变了观念。学生通过手机、计算机能轻松获取有趣的学习资源,做好课前预习和课后复习,提高学习的主动性。在信息化教学平台中,精心设计的资源能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使枯燥的技术性规范变得容易理解。提线和冗余使学生很容易掌握课程内容。学生遇到困难可以随时向教师求助,教师和学生之间的沟通交流也更方便、顺畅。
信息化技术实现了资源在大范围人群中的流动。高校鼓励教师进行资源建设,但也出现了盲目追求课程数量,忽视课程质量的现象。在法学课程的建设中同样如此。法学课程的教学资源容易获取,但片面追求数量导致资源的质量下降、无法体现最新的研究成果,无法满足法律实践要求。在法学课程的信息化教学资源建设中,体现最新研究成果、满足法律实践要求是最低标准。资源建设重在质量,兼顾数量:1.做好规划。开始建设资源时,高校拿出明确的规划,具体到对每位法学教师所建设的课程进行审核,防止资源的重复建设。法学专业共有十四门核心课程,做规划时保证每门核心课程有教师团队进行建设。2.丰富内涵。规划做好后,每一门课程做到框架明确、内容丰富、重点突出、案例鲜明。法学课程内容繁杂,法条众多,需要教师团队对课程内容进行细致地梳理,提高教学资源的内涵价值。对教学资源的质量进行评价可以提高资源的内涵价值。已有学者对此进行了研究,如万力勇在《数字化学习资源质量评价研究》一文中结合对数字化学习资源质量的多维理解,提出了一个多层面的数字化学习资源质量的评价指标体系,该评价指标体系包括资源内容、资源组织形式、资源支持系统和资源使用绩效四个方面。[6]
在线教学平台种类繁多,如超星泛雅、毕博、学堂在线等。超星泛雅提供多个课程模板供选择,支持多位老师共建一门课程,操作类似word,简单易用。毕博的讨论版块为教师设计了管理权限,教师可以管理学生是否能够发布话题,师生可以进行异步沟通答疑。学堂在线风格、板式较为老旧,视频需要下载才能观看,功能相对简单。高校在选择教学平台时,宜选择功能强大、方便操作的平台。在教学平台建成后,甚至在建成之前开始有计划、分层次地开展技术培训,培养教师队伍中应用信息技术的骨干力量。可以将计算机水平较高、热衷教学改革的青年教师组织起来进行高层次培训,形成骨干力量,为广大教师提高应用信息技术的能力提供便利的条件,从而激发广大教师进行信息化教学资源建设的积极性,完善信息化教学模式,提高教学质量。信息化教学资源建设包括前期进行的设计、开发,还包括后续的维护和更新等工作。做好资源的日常维护,不仅可以提高资源利用率,维护资源活性,而且有利于高校品牌和声誉在网络空间的延伸。[7]
目前的法学人才培养方案缺乏针对性。法学专业的大学生学习需求是各不相同的,大学毕业后学生的去向主要分为继续深造和参加司法实践两种。教师建设信息化教学资源的过程中,可以考虑这两种不同的需求,以实现对学生的个性化的培养。在课堂教学中,教师掌握授课节奏,个性化培养很难实现。在信息化教学中,学习节奏由学生掌握,个性化培养容易实现。1.针对毕业后继续深造的学生,教师应重点分析技术性规范背后的法律精神和原理,将法学理论上传教学平台并提醒学生,推荐学生阅读法学名家的经典著作。2.针对毕业后参加司法实践的学生,教师应重点进行案例教学,将典型案例及分析思路上传教学平台并提醒学生,推荐学生阅读法官等法律实践者的办案笔记。教师对学生区别对待,因材施教,才能最大程度地满足学生的不同需求,实现法学教育的目标。
信息化教学模式下的法学课程教学评价体系,应摒弃以教师为主、纯粹知识性考核的传统评价方式,构建“多元主体与多元标准相结合”的评价机制。评价主体由教师、学生以及平台第三方共同组成。教师可通过题库进行选题或者在线编辑试题,试卷包括客观题、主观题、案例题等。题的属性包括类别、难度系数、适用层级等。学生可以在线完成试题并提交,老师可以在线布置和批改。这是考核评价中的“结果性”评价。学生在教学平台观看视频时可与教师讨论交流。教师可在讨论版块解答学生疑问,指导学生学习,师生共同构建新知识,在这一过程中教师对学生作出“过程性”评价,学生对教师进行评教,教师依靠评教结果及时有效地调整改善教学方法,以推动课程教学进步。通过建立多元化的考核制度,可以全方位考核教师的“教”,学生的“学”与“做”,培养学生的法律思维,提高解决问题的能力,实现法学课程的教学目标。
技术合作,资源共享模式指多所高校在信息技术层面采用合作互助的方式完成教学资源建设的任务,建设完成的教学资源在多所高校之间实现共享。这种模式以“合作共享、互利共赢”为理念。信息化教学资源的技术合作,首先不是每位教师都加入资源建设。一部分信息化教学能力强的教师率先建设一批优质的教学资源,一方面为信息化教学平台的建设积累经验,另一方面在广大教室中建立榜样,带动其他教师提高信息化教学能力,建设教学资源。其次,信息技术层面的合作体现为多所高校之间深入的沟通和交流。通过沟通和交流实现高校师生之间的良性互动,提高教师的教学水平,培养学生的自学能力。再次,技术合作是充分发挥每一位教师的优势,不是平均分配。在教学资源建设过程中,教师的角色可以不同。优质教学资源往往是高校中的技术专家、学科专家、教育学专家、行业专家等人的合作成果,每位教师承担的角色与任务都不相同。最后,利用信息技术共建教学资源不是重复建设。重复建设尤其是低水平的重复建设是对人力、物力的极大浪费[8]。
资源共享首先体现在多所高校的学生获取资源的资格是平等的。高校各学科、各专业的教学资源呈开放性,学生根据情况自主选择合适的学习资料。如果学生难以立即找到需要的信息,有权通过向教学平台提出申请,工作人员接受申请后及时在信息化教学资源库中帮助查询。其次,资源共享不是要消灭高校间的差别,各所高校的办学宗旨和师资力量不同,适当的差别有利于形成良好的激励机制,更好提高教学资源的质量。再次,资源共享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各所高校的信息化教学资源建设存在时间先后,充分考虑不同高校、不同资源建设的异步性,选取合适的时机逐步实现资源共享。最后,资源共享包括物质层面的共享,也包括精神层面的共享。资源共享不仅仅指信息化教学资源库中的课程知识的共享,也包括信息化教学理念、教学方法等的共享。
在高等教育改革的关键时期,法学课程的教学可凭借信息技术的运用摆脱困境,提高教学质量。在信息化教学的前提下,高校以优质教学资源共享为建设目标,围绕学生的个性化需求,对教师展开多层次的培训,加强教学资源的质量建设,创造性地开展技术合作,为国家培养出具有高度的综合能力与创新精神的高素质的法律人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