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克思主体性理论与我国社会治理创新

2019-02-22 05:00张景泊
关键词:自主权简政放权本质

桂 翔,张景泊

(中国矿业大学(北京) 马克思主义学院,北京 100001)

在马克思主义思想体系中占有重要地位的马克思主义主体性理论,无论是理论上总结改革以来的历史经验,还是实践上对我国当前社会治理的创新都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纵观改革以来的历史进程,凡是经济社会发展快,人民群众认同度高的时候,都是主体性地位得到肯定,主体的创造力得到发挥的时候。但改革以来的历史经验很少从这样的高度被总结,或显或隐的被片面理解的“多劳多得”或者“致富”欲望仍然是诠释人们拥护改革的主要理论。实际上,人们主体地位的确立和主体性释放的诉求得到了一定程度的满足才是真正的秘密所在。党的十八大以来,新一届政府再度把简政放权、释放社会活力作为深化改革的重头戏,无疑是在我国社会治理路径的探索上迈开了重要的一步。我们以为,自觉地以马克思主义主体性理论为指导,进一步肯定人民群众的主体性地位,释放主体性,激发社会活力,必将对推动我国的社会治理实践创新有着重大现实性意义。

一、马克思主体性理论的社会治理意义

主体性理论在以实践为核心马克思主义哲学体系中必然占有重要的地位。在《关于费尔巴哈的提纲》《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等诸多著作中都有重要论述。耳熟能详的“历史不过是追求着自己目的的人的活动而已”,“人既是历史的剧中人又是剧作者”及“人们自己创造自己的历史”,还有将对象、现实等方面理解看作是人类的感知的实践活动这一观点,均是对主体还有主体性进行阐述的著名论断。

马克思关于主体性的论断都是与他对人的本质的深刻把握联系在一起的。相对于依据理性、道德或宗教等来区分人和动物来说,根据生命活动的性质来界限人和动物的区别无疑是科学的。在《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中,马克思指出,劳动这种“生产生活就是类生活……一个种的全部特性、种的类特性就在于生命活动的性质,而人的类特性恰恰就是自由的有意识的活动”[1](P46)。而“动物不把自己同自己的生命活动区别开来……人则使自己的生命活动本身变成自己的意志和意识的对象”[1](P46)。所以“一当人们开始生产自己的生活资料的时候……人本身就开始把自己和动物区别开来”[1](P67)。一般把马克思这一关于人之本质界定概称为“人是自觉自由的活动”。“自由的有意识的活动”就是主体性活动,也必然是创造性活动。这个关于人的界定被认为是马克思不成熟的观点,而用《关于费尔巴哈的提纲》中马克思的另一个科学的界定所取代,这就是 “人的本质不是单个人所固有的抽象物,在其现实性上,它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1](P56)。实际上,两者是基于不同的语境下的界定。前者是马克思从人的本质的高度(而不是停留于“不平等”的一般批判)揭露私有财产制度条件下劳动的异化状况,后者则是批评费尔巴哈脱离现实的社会关系,从而“撇开历史的进程”来讨论人的宗教感情。关于人,马克思在《资本论》中指出:“首先要研究人的一般本质,然后再研究一下各个时期历史变化了的人的本性。”[2](P819)所谓“各个时期历史”就是历史过程中各个时期实际的社会关系。具体到马克思的两个界定,“人是自由有意识的活动”就是人的一般本质,而“人是社会关系的总和”则是这个一般本质在不同历史发展阶段社会条件下的具体体现。如同离开了一定的社会关系无法理解“人是自觉有意识的活动”一样,离开了“自由有意识的活动”也无法理解“社会关系的总和”。马克思指出:“凡是有某种关系存在的地方,这种关系都是为我而存在的。”[1](P81)社会关系既是在人的实践活动中产生又是人的实践活动的“场”,实践活动则是社会关系的存在方式和变迁的动力。马克思把人看作历史的“剧作者”又是“剧中人”的比喻非常生动地诠释了两者的关系。毫无疑问,任何活动都要制约于一定生产力水平上的社会关系并获得自身的规定性。但更重要的是,社会关系的性质决定于活动的性质并随着活动性质的变化而变革。“人们改变自己的生产方式即谋生方式的改变,人们也就会改变自己的一切社会关系。”[1](P142)人的活动总是推动社会关系变迁变革从而为自己开辟广阔舞台的推动力量。如果忽略了人是“自由的有意识的活动”这个本质,即人完全由现实的社会关系所规定,我们就无法理解历史为什么没有僵化于一定的发展阶段,而是不断地从一种社会形态(关系)走向另一种社会形态(关系),同样也无法理解人类社会发展的历史就是人类自身不断追求并获得解放和自由的历史。我们认为,马克思这两个关于人的界定的真正关系是这样的:人的一般本质就是自觉的有意识的活动,但这种活动的自由及其自觉的程度及其活动的方式总是在一定的社会条件下获得具体体现的,换句话说,总是受不同历史发展阶段的社会关系所制约,从而构成特定社会关系条件下的人之本质。所以,离开了“社会关系总和”界定,“自由的有意识的活动”就是抽象的;而离开了“自由的有意识的活动”,“社会关系的总和”同样是抽象的,因为人的现实的、创造“为我”的关系的活动就是社会关系的全部内容。

再回到马克思这篇关于“费尔巴哈”的《提纲》上来,看看马克思针对费尔巴哈批评的真实意思。毋庸讳言,在教科书文本上从而在实践的意义上,一般强调人是“社会关系的总和”,实际上就是强调社会关系对人的制约性,自由的有限性、相对性。进而言之,强调人对现实社会关系的认同性和服从性。这样的理解放在今天社会中或许能够得到合理的阐释,放在社会主义社会尚未诞生的历史上其他社会形态中就难以说通。实际上,马克思真正的意思正相反。在《提纲》中,紧接着“社会关系的总和”下面的一句话是“费尔巴哈没有对这种现实的本质进行批判”[1](P56),这里的“现实的本质”就是现实的社会关系,由于费尔巴哈把人的本质视为“单个人的所固有的抽象物”,所以他不能对现实的(束缚人、压抑人、不合理的)社会关系进行批判。联系到《提纲》的第一段以及马克思主义追求的人的自由而全面发展的终极目标,就不难看出,马克思揭示出“人的本质在其现实性上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这一客观事实,就是为了批判费尔巴哈由于在人的本质上的错误观点而导致的对现实社会关系的非批判性。正是在对费尔巴哈非批判性的批判中,马克思同时表达了自己在这一问题上的基本立场,那就是对现实社会关系必须坚持批判性的向度,实践地变革或改革现实的社会关系,为人的主体性释放,为人确证自身的创造性活动,从而为人的本质力量的展开创造现实的条件。马克思这一思想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有着更为明确的表述,他指出:正因为“只有在共同体中,个人才能获得全面发展其才能的手段”,才需要对 “虚假的共同体”进行批判,“各个人在自己的联合中并通过这种联合获得自己的自由”[1](P119),所以真正的“问题在于改变世界”。

在实践活动的过程中,“环境的改变和人的活动或自我改变的一致”[1](P55),决定着社会发展和人的发展方向上的统一性。从主体的角度来看,历史发展的过程是:人“证明自己是有意识的类存在物”创造性活动总要在一定的社会关系中才有可能,所以一定社会关系是人的创造活动的条件。但随着历史的发展,一定的社会关系会逐渐成为人创造活动的阻碍,于是这种社会关系将被突破,新的社会关系构建起来,从而为人的创造活动创造出更大的空间和更好的条件。无论是社会制度的革命,还是一定社会制度内部的改革,既是为人的创造活动所推动,也是为人的创造活动建构新的条件,“整个所谓世界历史不外是人通过人的劳动而诞生的过程”[3](P88)。由此观之,标志着社会发展进步的根本是:社会发展的前后两个阶段进行对比,后者是否更加有利于人类个性的释放和人类社会创造的扩展。如果说,探索社会治理的新路径,就是探索如何进一步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那么本质上就是探索如何进一步解放人的主体性路径。所谓解放生产力,根本上就是人的解放,亦即人的主体性的获得和释放。因为生产力包括劳动者知识在内的各要素都是人类进行创造,只有人类得到了解放,才可以促使社会发展动力的提升,带动社会内动力,研发出更高效的生产力水平,使得社会整体水平提高。

二、改革以来社会治理的历史经验

总结改革的伟大历史经验,被习近平总书记喻为“当年贴着身家性命干的事,变成中国改革的一声惊雷,成为中国改革的一个标志”的小岗村的意义是绕不过去的。在改革的初始阶段,小岗村的改革不仅对于广大农村和农业,而且对于城市和工业来说,都具有教科书式的意义。

说起来简直难以置信:地,还是那块地,人,还是那帮人,仅仅改变了人与人、人与物(资源)的组合方式,就产生了奇迹般的效果。年前年后,判若云泥。对于小岗村以及后来全国农村和城市改革发生的几乎是奇迹般的变化,以往多以“经济人”理论去解释,即人总是追求利益最大化的,实行联产承包责任制,放弃了过去“干多干少一个样、干好干坏一个样、干与不干一个样”的分配体制,实现了多劳多得,从而极大地调动了广大农民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换句话说,多劳多得,即劳得相值才是根本的动力。总之,有好处,人们就愿意干,否则人们就不愿意干。在温饱尚未解决的情况下,多劳多得无疑具有激发人们勤劳苦干的功能,但决不是实质之所在。仅仅停留于这种“天下攘攘皆为利往”的诠释,无疑泯没掩盖了它的真正意义。恰如马克思当年针对人们从来没有联系着人的本质,而总是仅仅从表面的有用性的角度去理解工业文明这本“人的本质力量的打开了书本”时所感叹的:“当人的活动的如此广泛的丰富性除了可以用‘需要’、‘日常需要’来一言以蔽之的东西以外没有使它明白任何其他东西的时候,人们关于这样的科学究竟应该怎样想呢?”[3](P80-81)实际上,联产承包责任制最真实的体制性秘密在于:还人以主体的地位,释放了人的主体性,使广大农民能够在那块土地上自主地支配自己的劳动,“自由地发挥自己的体力和智力”,从而能够“把自己和自己的生活活动本身变成自己的意志和意识的对象”[3](P50)。而一旦人的生活活动被人类当做是最主要的实践活动目标之时,它就是最能满足人类生命需求的活动和展示人最本质力量并帮助人类实现人生价值的活动。联产承包责任制的体制创新充分说明了“人的丰富性……具有何等的意义:人的本质力量的新的显现和人的存在的新的充实[3](P85)。改革实践证明,只有作为主体的活动才有创造性,而只有创造性的活动才有积极性,反之亦然。正是在这里,“多劳多得”分配制度获得了本质的意义,那就是劳动的成果归劳动者既是对劳动者劳动的肯定,亦即是对其主体性地位的确证。抽象一点说,对象化劳动是肯定劳动者劳动的劳动,劳动是劳动者实现自身本质力量的表现形式,也是证明自身的实践活动,因而是激发创造性和积极性的劳动。

总结改革以来的历史经验,如果我们把改革以来的发展历史视为“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社会治理的历史,那么这个全新治理模式的具体路径就是释放主体性。改革前后的历史经验表明,中国经济社会发展成就举世瞩目,就是对人的主体性地位的确认;而改革以前生产力发展的停滞甚至倒退,就是人的主体性被束缚的结果。

如果我们要找个贯穿于整个改革历史进程的关键词或者叫主题词,那就非“自主”或者“自主性”莫属。只要梳理一下改革以来频繁见于中央文件、领导人讲话,各类媒体以及社会呼声中的那些术语就够了。改革伊始,认识到的阻碍经济社会发展根本症结的术语是:“党政不分”“政企不分”“权力集中”……与之相应,针对问题开出的处方——亦即改革的思路和实践路径——是:“政企分开”“党政分开”“放权”“简政”,等等。不难看出,束缚自主性,压抑主体性,扼制创造性,是以往经济发展滞后的根本症结,而强调自主性、肯定主体性、释放创造力,是改革取得瞩目成就的不二法门。无论是从城市开始还是从农村获得突破,扩大自主权都是突破口。改革成就瞩目恰恰说明释放或者扩大自主权是社会的基本诉求。可以这样说,释放或者扩大自主权构成后来改革的基本内容和主线,改革的历史就是不断释放或者扩大自主权的历史。

在实践层面上,主体地位的确认就是尊重人的问题。再以农村为例,早在1978年,身体力行地探索农村扩大自主权改革的万里亲身感受到了农民对自主权的渴求和尊重农民自主权对促进农业生产的意义。他说:“尊重生产队自主权是《六条》中最重要、最受生产队干部和社员欢迎的一条。”[4](P521)在这一感性认识基础上,万里进一步揭示了尊重自主权的实质之所在。他指出:尊重生产队的自主权,实际上就是尊重百姓的问题[4](P517)。道理很简单,一个不能被作为主体尊重的人或者群体是不可能有积极性和创造性的。联产承包责任制后来迅速在全国铺开,赢来了广大农村一片欣欣向荣的气象。20世纪70年代,中国大约是八亿人口,而可耕地要比现在多的多,几乎是占全部人口70%的农民日复一日年复一年脸朝黄土背朝天地辛勤劳作,生活过那个年代的人对于经常性的饿肚子应当是记忆犹新的。今天人口几乎翻了一倍,而且由于城市的拓展及非农行业的发展,退耕还林环保措施的实施,耕地面积大幅度减少;与此同时,离开土地进城做工的农民以及就地从事非农行业的农民占有的比重越来越大,但我们不仅吃饱了,而且吃好了;不仅解决了温饱而且走向了小康。人的主体地位一旦被尊重,主体性一旦被肯定,迸发出来创造能力有多大,由之可见一斑。

比农村推行联产承包责任制稍早,城市也开始了扩大企业自主权的试点,并在农业生产体制改革获得突破后迅速展开,结果很快缓解了商品短缺的状况,多如牛毛的票证随之逐步退出了人们的生活。当然,农村和城市、农业和工业毕竟有产业性质的不同,改革进一步深化的路径肯定不同,但有一点是相同的,那就是,就当代中国而论,改革就是在越来越大的程度上释放人的主体性,给人以越来越大的创造性空间,从而激发社会活力,推动社会的进步发展。

三、全面深化改革与主体性的进一步释放

改革初期扩大自主权的改革无疑是成功的,长期被压抑的社会活力和创造力释放出来,带来了经济、社会、文化的繁荣,综合国力以及相应的国际地位的大幅度提升。但在今天看来,“扩大”自主权式的改革仍然是有限度的、初始层次的,已经不能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而且长期的计划经济体制以及以计划经济为轴心建构起来的社会运行体制的约束性影响,在自主权的扩大方面并不能真正放开手脚,以致相当长一段时间,时放时收,此放彼收,反反复复,很多情况下仅仅把扩大自主权看作特殊条件下的一种权宜之计,并没有从主体性与社会活力、创造力关系的高度来认识释放主体性之于社会长期繁荣稳定发展的重要意义。这也表明以往我们对马克思理论中的历史唯物主义理论对于社会发展进程的实践意义尚没有足够的认识和深刻的领会。实际上,恰如习近平认为,经过了漫长的历史和现实的不断探索,这些都证明了要想更好地提高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规律的认识水平,只有将中国马克思主义的境界不断进行探索[5]。改革不可能毕其功于一役地解决所有问题,而且在实践的发展过程中还会出现新情况新问题。但无论是历史遗留的问题,还是改革、发展中遇到的问题,只有靠进一步改革的办法解决。今天改革已经到了攻坚期、深水区,虽然各个领域的改革目标已不同于改革初期,但进一步让社会主体拥有真正自主权仍然是改革深化的必由之路。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深刻总结了改革以来的经济社会发展的历史经验,再次把主体性释放作为进行深化改革的着手点。三中全会对于《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进行审核,随后会议通过此项决策,决策中提出:为了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将推进现代化国家治理体系、能力就一定要将全面深化改革作为总目标。而改革的根本目标就是进一步解放和发展社会生产力、解放和增强社会活力;并提出深化改革的工作重心是经济体制改革,如何使市场优化资源配置还有政府怎样发挥政府作用是改革的核心内容。

早在2014年习近平回信福建企业家们,信中写到现如今中国政府在市场中所处于的地位正在进行大的转变,逐渐放权、简化政府职能,目的就是为了国内市场能够自由发挥创造力,这是对市场进行的一次重要的“松绑”式放权,也是各个企业发挥自身才智的重要机会[6]。2013年之后,政府“继续把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作为改革的重头戏”[7]。李克强总理不仅在不同场合强调简政放权的重要意义:为了更好地刺激市场就必须实行简政放权,它可以将政府和市场的关系进行梳理,也有利于支撑经济下滑的压力。“简政放权的减法可以对应对经济放缓发挥支撑的力量”[8]。更强调了简政放权的坚定决心,“我们要有壮士断腕的决心,言出必行,说到做到,决不明放暗不放、避重就轻,更不能搞变相游戏。”[9]。据2015年8月2日《中国政府网》,截至当年7月28日,就已经召开近100次的国务院常务会议,会中有将近40项需要研究的议题就是关于简政放权,播发100篇新闻通稿,“简政放权”四个字出现了65次。把简政放权和转变政府职能结合起来,看作同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以壮士断腕之决心,力图从体制上解决简政放权问题,而不是像以往那样停留于“发扬民主精神”的号召上,是党中央和新一届中央政府在改革进入攻坚阶段新的历史时期对社会治理方式研究的新探索路线。

党的十九大召开,会议指出:自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步入新的时代历程,中国国内最主要的社会矛盾已经直接变为中国发展的不平衡和不充分与人民不断增加的对美好生活的期望这二者之间的矛盾,这一理论对本文具有很重要的指导意义。一方面,人们主体性地位的确认本身就是人民美好生活需求的主要方面之一。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明确指出,在中国继续发展的道路上,必须解决好不平衡和不充分的问题,提升发展的效益还有质量问题,以达到人民在经济等方面需求的不断增长的要求,有利地带动百姓的健康发展和社会进步。另一方面,人民的主体性地位的提升,不仅是人的发展和社会进步的重要标志,而且是解决这一矛盾的前提和条件。这正是推动人的全面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之辩证关系的逻辑结论。

人民是历史的创造者。简政放权,本质上就是确立人的主体性地位,解放社会的活力和创造力。不仅经济领域如此,社会各项事业活力的激发,“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局面的形成,都必须诉诸主体地位的确立和主体性的释放。如果说,人只有在自主的创造性活动中才能使自己成长发展起来,那么也只能通过全社会的自主的创造性活动才能把人口大国变成人才大国,并真正让人民群众成为历史的创造者。

人主体性的获得和提升,当然要制约于一定生产力发展水平之上的种种社会条件,但是在条件可能的范围内必须肯定人们应有的与生产力发展水平相应的主体性地位,更不能人为地设置种种障碍限制甚至剥夺人们的主体性。“层层规定”“处处许可”“行行认定”“事事盖章”既限制了人的能动性和创造性的发挥,也遏制了社会的发展活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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