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eb2.0时代网络暴力的归因及治理对策

2019-01-20 15:20范香延万时乐
太原城市职业技术学院学报 2019年12期
关键词:网民暴力当事人

范香延,万时乐

(南通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江苏 南通 226019)

Web2.0的发展一方面为网络民意的生长和表达提供了自由空间,另一方面网民非理性、情绪化的道德评价极易演变成网络暴力,侵犯当事人合法权利,扰乱网络秩序,不利于社会和谐稳定。并且随着Web2.0的普及和成熟,在网络匿名性掩护下的网络暴力行为的负面影响进一步扩大。如何规范网络行为,营造有序的网络社会生态,亟待在理论上和网络生活实践中给出有意义的探究。

一、Web2.0时代网络暴力的界定

2004年一次头脑风暴论坛上,Web 2.0的概念被首次提出,彻底颠覆了Web1.0概念,并随着博客等社交媒体的发展在国内开始普及。Web2.0是指利用Web平台,由用户主导而生成的互联网产品内容的模式[1]。在Web1.0时代,信息遵循单向度的传播模式,消费者更多的是信息的浏览者和接受者,被动地接受信息。而Web2.0强调的是信息的交互性和网民的主体性,信息在这里遵循点对点传播的传播方式,任何两个点之间都能建立信息交流渠道,并且这种交流是双向的,网民既可以是信息的浏览者和接受者,也可以是内容的生产者和传播者。

随着互联网模式的变迁,学术界对网络暴力的认识也存在着一定的阶段性。Web1.0时代,由于用户仅仅是被动地接受网络上的单向度信息,所以网络暴力的最初含义是用来描述网络上出现的包含传统暴力元素的信息,比如网络暴力文字、网络暴力视频、网络暴力游戏等,强调的是暴力化信息借由互联网的虚拟性呈现。而在Web2.0时代,网络不仅仅是获取信息的途径,更是一个平台,用户可以通过网络自主地浏览、发布、转发、评论和交流。于是人们逐渐脱离对网络暴力的既有认知,更多地将网络暴力与言语辱骂、恶意中伤、人肉搜索、造谣传谣等网络行为性关键词相联系,网络暴力开始倾向于暴力行为论。综上可见,基于Web2.0改变了Web1.0的传播规律,人们对网络暴力的理解也发生了转变,从“暴力信息论”转变为“暴力行为论”[2]。Web2.0时代,网络暴力主要是指一定规模的网民群体借由网络媒介技术对特定对象进行言语辱骂、人肉搜索和线下人身攻击等恶意制裁,从而对当事人现实生活造成实质性损害的行为。与传统暴力相比,网络暴力主要包括以下三个特征:

(1)参与主体群体性质突出,集体力量进行道德审判。截至2018年12月,我国网民规模达到8.29亿,互联网普及率为59.6%[3]。互联网在便捷人们生活、发挥着强大传播效应的同时,也孕育着滋生网络暴力的土壤。当今中国,社会发展阶段的变化、社会结构的变迁导致社会矛盾增多,社会戾气也相对严重。每当社会热点事件涉及到关于贫富差距、贪污腐败、恃强凌弱等道德事件时,“踢猫效应”显著,公民日常生活中积累的怨气由此在网络世界得到宣泄。网络的脱域性使不同时空中观点一致的人聚集到一起,在“沉默的螺旋”“羊群效应”的影响下极易演化成一种群体极化行为。网民成了道德审判者,在未全面了解事情真相的情况下,就高举道德的大旗,对当事人进行口诛笔伐,妄自进行道德评价,恶意制裁。

(2)言语辱骂、人肉搜索和线下人身攻击是网络暴力的主要表现形式。在网络这一匿名空间,加上相关法律法规的不健全,导致网民自身行为被去责任化,对当事人的评价容易演变成情绪化、非理性的言语攻击。随着人肉搜索引擎的出现,加上网民不负责任的曝光,使得人肉搜素成为网络暴力的另一种主要表现形式。网民通过对当事人隐私信息的曝光,使得舆论监督范围扩大,对当事人现实生活进行破坏性的干预。对当事人伤害最为严重的是更有网民对当事人进行线下的人身攻击,比如短信电话骚扰、上门言语辱骂、给当事人寄花圈、给当事人工作单位写信举报、电话骚扰、对当事人居住房屋刷油漆等。这些不同形式的网络暴力,在不同程度上给当事人身心、隐私、名誉造成了现实伤害。

(3)对当事人现实生活造成侵权伤害。对当事人进行言语攻击、人肉搜索和线下人身攻击的初衷其实是为了迫使当事人进行道歉和反思,然而这一过程不可避免地给当事人带来侵权伤害,对当事人生活造成不可逆的实质性的伤害。首先,网络暴力的实施侵犯了当事人的肖像权、隐私权。当事人的个人信息被非法侵扰、知悉、收集、利用和公开,隐私权被侵犯;当事人的肖像被毁损、丑化和歪曲,肖像权遭到侵犯。当线上网络暴力发展为线下恶性群体事件时,当事人的正常生活受到干扰,严重的话甚至当事人的生命健康权受到威胁。在德阳女医生事件中,当事人因不堪网络暴力选择了自杀。再如在南京摔狗事件中,当事人的妻子因不堪网络暴力选择自杀。所以,网络暴力的重要特征之一就是当事人的尊严被践踏、隐私被揭露,生命健康权遭到威胁,使之现实生活遭到侵权伤害。被网络暴力伤害的人,很难走出网络暴力的阴影再重回正常的生活。

二、Web2.0时代网络暴力的成因

Web2.0时代,网民成为高举道德大旗的道德审判者。一方面,网民借助网络平台进行道义上的监督,在引起监管部门关注、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方面发挥了独到作用;另一方面,私人与公共领域的界限愈加模糊,网络随时可能摧毁一个人的生活,摧毁的力量就是网络暴力。网络暴力之所以形成,主要包括以下几个原因:

(一)社会现实是滋生网络暴力的土壤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经济、政治、文化等领域都得到了长足的发展。但是不容忽视的是,改革开放也对人们的意识形态、思想观念、价值取向等起到了一定的冲击作用,由此产生的贫富分化现象、官员腐败现象、价值取向多元现象是网络暴力发生的现实土壤。首先,改革开放鼓励一部分人先富起来,但是由于与中国市场经济配套的政策、法规等的相对滞后、市场机制不健全,导致了贫富分化现象。2010年世界银行公布的调查数据,美国5%的人口掌握了60%的财富,而在中国,1%的家庭掌握了全国41.4%的财富。财富集中程度远大于美国,成为全球两极分化最严重的国家之一[4]。贫富差距过大使部分公民心理失衡,社会治安事件增多,不利于社会良性运转,不利于社会和谐稳定。其次,政府公信力因官员贪污腐败、懒政怠政而严重受损。当前社会,官员贪污腐败主要分为以下几种:一是官商勾结。官员与企业进行钱权交易,当权力和金钱勾结在一起就形成了特殊的利益共同体。二是官官相护。有的干部拉帮结伙,搞团伙主义,在团体中找靠山、找门路。三是能人腐败。主要表现为大搞政绩工程,好大喜功,表面上是为老百姓做事,实际上在背地里谋私利。以上这些行为以及官员懒政怠政的行为会使政府公信力弱化,使民众丧失对政府的信任,社会失序行为增多,最终陷入“塔西陀陷阱”。 最后,市场经济条件下,价值取向多元,道德信仰遭遇危机。市场经济倡导等价、功利、竞争等交换原则,在促进人们思想的解放的同时,使得传统价值观念受到冲击,个人主义、功利主义、消费主义、享乐主义盛行。传统的道德价值观念失去对社会现实的制衡能力,新的价值体系尚未建立,人际关系冷漠、道德失范事件增多、道德信仰危机,公民“意义感”缺失,对现实生活充斥着迷茫与不满。

社会现实孕育着滋生网络暴力的土壤。心理学上的“踢猫效应”指出,当一个人的情绪变坏时,潜意识会驱使他选择下属或无法还击的弱者发泄[5]。社会现实生活中相对弱势者群体的公民在现实生活中没有话语权,也相对缺乏意见表达渠道,Web2.0使得他们在网络世界获得话语权,获得存在感,他们只能在网络世界寻求挫折后的心理平衡。在网络世界匿名制的保护下、在网民群体极化的氛围影响下,他们对当事人进行肆意的道德评价、人肉搜索和人身攻击,从而使自身负面情绪得到尽情宣泄。

(二)互联网是网络暴力产生的物质条件

首先,网络使得任何接触到网络的网民都可以获得传媒接近权,网民可以自主地在各个平台浏览、发布、转发、评论和交流任何自己想发布的信息。在网络匿名性的保护下,网民无需为自己发布的信息负责,这虽然为网民创造了畅所欲言的环境,但也使网民道德责任感降低,丧失其对行为的约束力,道德自律弱化。Web2.0时代,平台的增多、主体的不受控,使得道德在网络空间对人们的网络行为的约束显得极其无力。原本正常的网络争议和批评在缺乏约束的情况下逐渐向谩骂、人肉、侮辱,甚至人身攻击的方向演变。在这样的氛围下,形成了人人参与、人人无责的责任分散现象。

其次,Web2.0时代网络技术的发展使得人肉搜索成本降低,一定程度上助长了网络暴力。社交媒体时代,手机中的APP获取着我们方方面面的信息,每个人都是信息的“裸奔者”,使得人肉搜索门槛降低。人肉搜索在某种程度上是公民行使监督权、批评权的体现,如果行使得当,有利于道义上的监督及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然而事实是,一旦社会热点事件进入公众视野,网民就开始罔顾当事人作为公民依法享有的隐私权、肖像权、名誉权等合法权益,对当事人信息进行细致挖掘、传播和扩散,想通过人肉搜索扩大对当事人进行道德审判。

(三)网民是网络暴力形成的主观因素

Web2.0使得网民依托“泛在”技术,实现时空“脱域”,也使时空上分散的网民可以因相同或相似观点和意见而聚集起来形成一个个群体。在群体中,成员会在心理上降低自身的责任意识,因此会比独自承担所有责任时更大胆,更能够以一种极端的形式来表达自己的观点,群体原有的观点也会得到进一步突出和强化。根据纽曼的“沉默的螺旋”假说,为避免因和大部分人所持有的观点不同而被孤立,少数阵营的网民会放弃表达自我的权利或者改变自身想法,实现与主导趋同的意见。从而导致处于优势一方的声音越来越大,另一方的声音逐渐被淹没,形成沉默的螺旋。“羊群效应”指的是管理学中的一种盲目从众现象,当羊群中有一只羊带头往一个方向前进,其他的羊就会盲目跟从。网络暴力事件中,一旦出现了“意见领袖”,网民也很容易被“意见领袖”影响,形成盲从行为。网民群体极化效应、“沉默的螺旋”效应、“羊群效应”导致盲从问题,共同触发了网络暴力。在这种群体事件中,在匿名的网络环境下,会使网民沉浸在法不责众的心理中,公民的超我和自我淡化,本我占主导地位,即呈现为按照快乐原则行事的“本我”。这种情况下,网民的非理性、情绪化的语言处于支配性的地位,导致网络暴力蔓延。

(四)大众传媒是网络暴力产生的助推器

大众传媒是文化传播的方式之一,在教育教化、文化共享方面起到了重要作用。但是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Web2.0时代的到来,信息传播的方式已发生相应变化。报纸、广播、电视等传统媒体的影响力日渐微薄,客户端、微博、论坛、公众号、短视频等新兴媒体影响力日益增强。随着客户端、微博、论坛、公众号、短视频等新兴媒体的传播和普及,每个人都具有了媒体、传媒的功能,可以随时随地传播和发布信息,信息传播呈现即时性和交互性的特点。而且信息的传播速度极快,呈现指数传播效应,甚至可以称为裂变式信息传播。在这种环境下,信息传播的主体极为复杂,信息源和信息传播方向不可控,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难以确证,网民的媒介素养、网络道德有待提升。

同时,传媒从业者的职业素养也有待提升。传媒工作者首先应遵守职业道德,确保报道事件的真实性。然而现实中,职业道德形同虚设,片面的、失实的新闻报道屡见不鲜,这导致公众对事件缺乏全面的认知,这也是热点事件经常出现舆论反转的原因。其次,传媒行业的机构化、市场化、商业化使得传媒机构不得不追求流量,在利益的驱使下,对热点事件盲目跟风报道,对经济利益的追求甚于社会效益。最后,部分传媒从业者抛弃职业守则,热衷道德审判,对热点事件做出带有个人情感的评判,形成媒介道德审判事件,从而形成议程设置理论,媒体自动成为事件的意见领袖。

(五)法律法规的不健全和监管体制的不成熟放纵网络暴力野蛮生长

劳伦斯·莱斯格认为“网络空间的自由绝非来源于政府的缺席”。自由,在那里跟在别处一样,都来源于某种形式的政府控制[6]。网络暴力的频发从侧面反映了当前网络法律法规的不健全和监管体制的不成熟。从法律规范上看,目前我国对于网络暴力当事人的立法保护还相对滞后。网络暴力对当事人的侵害,一般根据《民法》以侵犯隐私权、名誉权、肖像权论处,从侧面反映了网络立法的缺位。此外,对待网络暴力的实施者,缺乏相应管制,使人肉搜索、虚假信息的发布和传播横行。立法的缺失使得违法者无需承担责任,造成违法者有恃无恐,无形中助长了不法分子的嚣张气焰。

从互联网的监管上看,监管力度不够引发网络暴力蔓延。首先,实名制仍有待推进。网络世界是现实世界的延伸,实名制有利于网友理性思考、规范自身行为,避免盲从和跟从,也有利于平台和行政部门对网民主体进行监管,维护网络世界的秩序。其次,由于网络上传播主体多元,信息传播速度快,加上网民身份的匿名性,造成监管难度大,从而缺乏对网络行为主体行之有效的监管,一定程度上助长了网络暴力。

三、走出Web2.0时代网络暴力的路径探索

网络暴力是Web2.0时代下的产物,以暴制暴的形式挑战了社会的道德伦理底线,极端的手段侵害当事人的身心权益,言语过激扰乱互联网的网络秩序,走出网络暴力刻不容缓。

(一)寻求现实问题的现实解决,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重树道德信仰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社会进入了转型时期,一定程度上社会矛盾增多,城乡发展之间的差距突显。十九大报告指出,我国社会的主要矛盾已经转化为人民对美好生活的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发展之间的矛盾[7]。其中,不平衡就是指城乡发展之间的不平衡,不充分就是指农村发展的不充分。所以,党中央作出乡村振兴这一决策部署,目的就是减少贫富分化、减少城乡差距。十八大以来,党中央了解群众所急、所忧、所思,重拳反腐,相继惩办大批贪腐官员,主张“老虎”“苍蝇”一起打,在民间形成良好效应,进一步提高了政府的公信力。政府公信力的提升应从多个渠道抓起,如在政策制定时充分尊重民意;在工作开展过程中着力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工作考核时把群众对工作的评价纳入考核指标;坚持政务公开,保障公民知情权、表达权、监督权。当这些矛盾在现实中予以解决,矛盾就不会被夸张化、极端化地呈现在网络上。另外,要畅通民意表达渠道,让公民有地方说理、有地方维权,使公民的合法权益得到公正对待。面对社会转型期价值取向多元的新特点,积极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对于促进个体重拾意义感、引领社会道德信仰重建具有深远意义。要使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深入人心,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植根于中国传统优秀文化中,融入教育的全过程,着力提升人们的道德责任感和道德意志力,形成人人参与、人人实践的生动局面。

(二)重视网民道德教育,提高网民道德自律,营造理性包容的网络环境

对待热点事件,公众持有的是简单、朴素的逻辑和善恶观,在匿名性、虚拟化的环境中容易跟随第一感觉作出非理性和情绪化的判断和行为。重视网民道德教育,提高网民道德自律,营造理性包容的网络环境势在必行。首先,育人的最根本的途径是教育。要将网络道德教育融入学校教育、家庭教育和社会教育全过程,提高网民道德认知水平,培育网民道德情感,提高道德判断能力,增强网民责任意识。其次,教育公民客观全面地看问题,提高公民辨别网络信息真伪的能力,相信主流、相信权威,避免盲从,提高理性、辩证分析事物的能力,从而减少网络暴力事件的发生。提高网民道德自律,尊重和维护他人的权利,坚决同不道德的行为做斗争。网络暴力侵犯他人的人身权利,如果不尊重和维护他人权利,当自身身处网络暴力漩涡时,自身的权利也会遭到侵害。倡导和营造理性和包容的网络环境,才能营造有序的网络秩序和健康的网络环境。

(三)提高传媒从业者职业素养,积极推进议程设置理论,发挥好媒体的舆论引导作用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把握正确舆论导向,提高新闻舆论传播力、引导力、影响力、公信力,巩固壮大主流思想舆论[8]。大众传媒在网络暴力传播过程中发挥的作用不容小觑,要想治理网络暴力,传媒从业者必须要提高职业素养,发挥好舆论引导作用。首先,传媒从业者要提高自身职业素养,做好传媒信息的“把关人”。从媒体从业人员的角度看,媒介素养是指他们获取、分析、评价信息和以各种方式制作新闻的能力,以及在新闻采编和制作过程中理应遵循的道德规范[9]。新闻工作者追求“新”和“奇”无可厚非,但是保证新闻的真实性是新闻工作者必须守住的底线。传媒从业者要一些事件的当事人为了对诉求方形成舆论压力,会将所经历的事件以夸张、片面、极端的方式进行描述,向传媒机构或者所谓的大V投稿、求扩散。这时,传媒工作者就要发挥好网络“把关人”的角色作用,对事件进行全面的考察、取证,积极设置议程,引领公众辩证理性地分析问题。其次,要发挥网络“意见领袖”的影响力,积极推动议程设置理论。Web2.0时代,百花齐放,开放、自由的环境使得在各个平台上都形成了一批意见领袖,如微博上的大V等。这些意见领袖粉丝数量庞大,他们具有很强的号召力和影响力。要注意识别这些大V,通过他们让真实的信息、健康的情绪、积极的舆论在网络上散布。在热点事件发生时,倡导意见领袖把握时间节点,及时发布全面、理性的分析,积极推动议程设置理论,最大效能发挥议程设置理论的作用。

(四)建立干预性分流机制,加强网络立法与监管,促进网民负面情绪在网络空间的有序释放

Web2.0时代,网络暴力从暴力信息转变为暴力行为,从线上暴力行为转变为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暴力行为,产生了不良的社会影响,需要政府联合多方力量,从根本上防治网络暴力的发生和蔓延。互联网不是法外之地,网民的行为同样要受到法律的约束和管制。虽然法律对公民权利的保护已经比较健全,但是针对网络中的隐私权、名誉权、肖像权被侵犯的行为还没有明文规定,受害者维权之路艰难,建立健全相应的法律制度是重要且必要的。对待在网络上发布虚假消息,造谣、传谣造成重大后果的同样应该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针对网络平台,应该强化平台的责任意识,让平台承担起“把关人”的责任,依法对平台进行追责。减少网络暴力还需要进一步推动网络实名制的普及。随着网络乱象的出现和《网络安全法》的出台,网络实名制已是大势所趋。实名制有利于网民增强自身责任意识,净化网络环境。针对部分网民法律观念淡薄,对网络侵权行为认识深度不够,就需要政府进行多平台、全民性的法制宣传教育,强化网民的规则意识和法律意识。

网络暴力是Web2.0时代网民群体集体施暴的失范行为,给当事人和社会造成不可逆转的不良影响。治理网络暴力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相信通过核心价值观的引领、网民道德自律水平的提升、传媒从业者职业素养的加强、网络立法与监管的到位等举措,网络暴力会不断减少,网络暴力的负面影响也会不断消失,互联网终会朝着健康、积极、有序的方向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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