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药物临床试验伦理审查能力的调查研究

2019-01-18 23:04谢洁琼余中光吴翠云李素娟刘海涛熊宁宁
中国医学伦理学 2019年2期
关键词:预审临床试验委员

谢洁琼,余中光,陆 麒,吴翠云,陈 虎,黄 瑾,李素娟,刘海涛,熊宁宁

(1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高级研修学院,北京 100073,jieqiongxie2005@sina.com;2中日友好医院,北京 100029; 3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附属仁济医院,上海 201112;4复旦大学附属华山医院,上海 200040;5沧州市中心医院, 河北 沧州 061001;6上海中医药大学附属岳阳中西医结合医院,上海 200437;7 济南市中心医院,山东 济南 250013 ; 8强生(中国)投资有限公司杨森(中国)研发中心,上海 200233;9南京中医药大学附属医院,江苏 南京 210029)

新药临床试验往往伴有不可预测的风险,对于受试人群的保护尤为重要,伦理审查是药物临床试验实施过程中维护受试者安全和权益的重要措施之一[1]。而伦理审查能力是药物临床试验机构伦理审查委员会建设与管理的核心环节。本研究通过对我国药物临床试验机构伦理委员会的网络问卷调查,了解和分析当前我国药物临床试验伦理审查能力的相关要素,为改进伦理审查能力提供依据。

1 资料与方法

1.1 调查对象

本研究对象为通过我国药物临床试验机构资格认定的药物临床试验机构伦理委员会。

1.2 调查方法

采用问卷星在线问卷调查法采集数据。问卷由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高级研修学院,以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通过微信群发放给全国药物临床试验机构伦理委员会。

1.3 统计分析

采用描述统计方法对所采集的数据进行统计分析。研究结果采用百分比、平均值±标准差等形式进行描述。

2 结果

本调查研究时间为2017年6月5日至7月5日。回收问卷387份,剔除重复填写19份和非药物临床试验机构14份问卷,有效问卷354份,有效回收率为91.47%。

2.1 审查工具

审查指南:93.22%伦理委员会向委员提供伦理审查指南,6.78%则无。审查工作表:98.02%伦理委员会有初始审查工作表,58.47%有免除知情同意审查工作表,96.05%有修正案审查工作表,97.74%有年度/定期审查工作表,96.33%有严重不良事件审查工作表,18.36%有安全性信息审查工作表,93.79%有违背方案审查工作表,89.83%有暂停/终止研究审查工作表,80.79%有研究完成审查工作表,85.31%有复审审查工作表。

2.2 审查效率

受理的时限:68.93%伦理委员会秘书受理送审文件时,做到当场答复,并对补充材料一次性告知,31.07%伦理委员会未做到。处理的时限:69.01%伦理委员会有处理时限的规定,其受理至委员预审的实际天数为(8.77±8.44)天(均值±标准差,下同),30.99%没有规定处理的时限。传达决定的时限:94.08%伦理委员会规定审查决定的传达时限,其实际天数为(6.18±2.45)天,5.92%没有规定传达决定的时限。

2.3 主审

主审设置:77.40%伦理委员会在各类伦理审查时均指定主审委员。主审委员的专业:①药代动力学、生物等效性临床试验方案的主审委员,35.88%选择药学专业的委员,58.47%选择医学或药学专业的委员,5.65%选择医学专业委员。②II期、III期临床试验方案的主审委员,45.76%选择医学专业的委员,52.82%选择医学或药学专业的委员,1.41%选择药学专业委员。

2.4 预审

预审时间:8.19%伦理委员会在会前1~2天送达委员预审,50%会前3~5天送达预审;39.27%会前5天以上送达预审,2.54%会前没有预审。

2.5 独立顾问

咨询问题:50%的伦理委员会在独立顾问咨询工作表上列明所咨询的问题,12.43%伦理委员会部分项目列明咨询问题。

2.6 审查

审查标准:85.03%伦理委员会对各种资助来源的项目,采用同一伦理标准进行审查。安全性报告:92.94%伦理委员会要求报告“可能对受试者的安全或临床试验的实施产生不利影响的新信息”。免除知情同意:对几乎没有风险的诊断试剂临床试验是否批准免除知情同意,27.68%伦理委员会批准,19.77%不批准,29.10%部分批准,23.45%伦理委员会未审查此类试验。

2.7 审查会议

提问规则:37.01%伦理委员会的委员在提问环节不发表个人评论性意见,而62.99%伦理委员会的委员在提问的同时发表个人评论性意见。

讨论规则:当主任委员与其他委员存在行政上下级关系时,52.11%伦理委员会的主任委员在讨论最后发表意见。当有不同意见时,79.38%伦理委员会的委员均在会议上发表。当有多条不同意见没有达成共识时,23.45%伦理委员会对不同意见先逐条表决以形成明确的审查意见,76.55%伦理委员会直接进入投票表决。

表决规则:关于讨论离场委员的投票权,91.81%伦理委员会规定不可以投票,8.19%规定讨论离场委员还可以投票。关于决定票数,43.79%伦理委员会规定超过到会人数1/2,40.4%规定超过全体委员的1/2,14.69%规定超过全体委员的2/3,1.13%规定需全票通过。当不同意见票数相等时,68.64%伦理委员会要求重新讨论或补充材料重审,13.84%规定主任委员没有一般投票权、票数相等时才投票,14.12%规定按最严格的意见作为决定, 3.39%规定主任委员1票相当2票。

2.8 年度/定期审查

确定年度/定期审查频率:81.64%伦理委员会由审查会议讨论决定,10.17%由主审委员决定,8.19%由秘书决定。

年度/定期审查提醒:在年度/定期审查截止日期前1个月,53.67%伦理委员会提醒研究者提交研究进展报告,42.09%伦理委员会有时未做到,4.24%伦理委员会未做到。

2.9 复审管理

复审提醒:当审查意见为“作必要修正后同意”,若研究者一个月内未提交复审申请,68.08%的伦理委员会将提醒研究者提交复审。

2.10 委员履职能力考核

委员审查能力:67.51%医疗机构有部门或人员对委员的审查能力进行评估,32.49%则没有。

审查会议的出席率:57.91%伦理委员会有对委员审查会议出席率的年度考评 ,42.09%则没有。

审查会议低出席率的改进措施:90.11%的伦理委员会对审查会议出席率低的委员有相应处理措施,包括提醒委员改进,在换届时替换或免职。

2.11 质量管理

内部审核:43.79%医疗机构对本机构研究伦理审查体系进行定期评估,56.21%则没有内部审核。内部质量检查清单:37.57%医疗机构有事先制定的伦理审查体系质量检查清单,62.43%则无。对伦理审查工作提出问题和建议:56.50%医疗机构有机制进行处理,43.50%医疗机构则没有相应的规定。

第三方认证:77.4%医疗机构并未接受并通过任何伦理认证,22.6%接受并通过伦理认证,其中9.32%通过我国的CAP 认证,17.80%通过SIDCER 认证, 1.98%通过美国的AAHRPP 认证。

CFDA现场检查:76.27%伦理委员会收到检查组反馈意见 ,23.73%伦理委员会无伦理整改项。

2.12 审查能力的自评估

主审能力的自评估:被调查者认为本机构主审委员填写主审工作表完整规范的占22.32%,较完整规范的占56.50%,一般的占19.49%,较差的占1.69%。

整体审查能力的自评估:被调查者认为本机构伦理审查水平高的占7.91%,较高的占52.54%,一般的占37.01%,较低的占2.54%。

3 讨论

伦理审查能力是建立在规范审查程序、审查规则以及质量管理的基础之上[2]。在所调研的354家机构中,东部地区占据了大约55%,有322家机构为三级甲等医院,260家机构已经通过复核检查。说明所调研的伦理委员会大多有较完整的伦理审查基本流程,对伦理审查时限、审查的规则与程序等大多有基本要求。本次研究的被调查者认为本机构药物临床试验伦理审查能力“高”和“较高”的比例约60%,与审查工具、审查效率、主审、预审、独立顾问、审查、审查会议规则、年度/定期审查、复审管理、委员履职能力考核、质量管理等相关要素的调查结果是一致的。总体上看,我国药物临床试验的伦理审查能力处于良好的水平,但以下方面还存在不足。

3.1 审查工具

伦理审查指南和各类审查工作表是保证审查规范性的重要工具。审查工作表应涵盖所有审查类别,应包括免除知情同意审查工作表、安全性信息审查工作表。

3.2 审查效率

审查效率是重要的能力指标。受理送审文件应做到当场答复并一次性告知补充材料。处理送审文件应不超过1个月,传达决定应不超过5个工作日。

3.3 主审、预审和独立顾问

主审制是保证审查质量的重要措施。所有的伦理审查类别均应指定主审委员,应考虑主审委员的专业背景与研究项目专业的一致性,以保证其能胜任主审的项目。

预审制可以提高会议审查的效率和质量。应尽可能地保证有充裕的预审时间。

当委员的专业知识或文化背景不能满足审查项目的需要,应针对所需咨询的问题聘请独立顾问。聘请独立顾问应有明确的咨询问题。

3.4 会议审查规则

伦理委员会应按批准一项研究标准的要素进行审查。委员应对各种资助来源的项目,采用同一伦理标准进行审查;跟踪审查应关注可能对受试者的安全或临床试验的实施产生不利影响的新信息;批准免除知情同意应符合公认的伦理标准。

审查会议规则可以保证在充分、有序的讨论基础上,达成共识并获得最佳审查结果。充分讨论的要点是所有不同意见均在会上发表和讨论,并形成明确的审查意见。

3.5 年度/定期审查及复审

年度/定期审查频率是根据研究项目的风险程度,由伦理委员会审查确定,不应是个人的决定,更不应由秘书决定。伦理委员会有责任提醒提交研究进展报告,以保证年度/定期审查的落实。

按伦理审查意见进行“修正”后,应再次提交伦理委员会审查“同意”。伦理委员会有责任提醒申请人提交复审,以落实伦理审查的“修正”意见,保证研究的合规性。

3.6 委员履职能力考核和质量管理

医疗机构应对伦理委员会委员履职能力进行考核,并采取相应的改进措施,必要时调整伦理委员会的组成人员。

医疗机构应对伦理审查体系进行内部审核,受理和处理对伦理审查工作提出的问题和建议,接受第三方的伦理认证。

本调查研究提示,医疗机构对委员履职能力的评估,内部质量管理和接受第三方伦理认证还有较大的差距。国务院加强质量认证体系建设促进全面质量管理的意见提出[3], 应充分发挥我国涉及人的生物医学研究伦理审查体系认证的作用,以促进我国伦理审查体系的建设。

《关于深化审评审批制度改革鼓励药品医疗器械创新的意见》[4]对伦理委员会的审查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伦理委员会委员人数众多,大多为兼职,且定期换届,伦理审查能力的保持和提升是一个急需解决的重要课题。CFDA高研院将开设伦理委员会委员的网络基础培训课程和考核,作为伦理委员会委员的必备培训内容,以促进伦理审查能力的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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