赖彩虹
摘 要:民国初年广东乌石盐场的设立,将清代以来雷州半岛西南沿海以盐为生的人群纳入国家的盐业管理制度之中。乌石盐场在原有盐业生产格局基础上形成的“厂—围—”组织机构并不利于课征收,盐场由此设置围甲,围甲使当地土著有机会进入并开始控制盐的产运销。当地宗族成员既是户又是运商的身份,使其易于在场盐配运中达到走私目的。这些亦亦商亦私的本地人是乌石盐场的实际操控者。盐场制度不是规整其从事盐业的准则,而是可以灵活利用的生存机制。
关键词:私盐;乌石盐场;户;运商;围甲 中图分类号:K26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9864(2019)04—0003—15
私盐是伴随食盐专卖制度而来的产物。盐法是私盐产生的主要原因,盐法越行之后世,制度及盐务系统越细密,私盐的种类随之多样化。清代以来,僵化繁琐的盐法是私盐严重的重要原因①。但这只揭示了私盐泛滥的表层原因,盐法僵化反映的是地方社会的灵活与变化。私盐贸易是与地方管理、商业经营、百姓日常生活息息相关的一种贸易常态。私盐的运作具有市场导向趋势②。私盐的盛行不仅与盐法制度直接相关,更与地方社会有密切关系。
地方社会是食盐产运销的终端系统。当地方社会发生剧变时,私盐是最活跃的商业活动之一。民国时期,国家社会发生急剧转变,各地私盐风气兴盛。梳理民国私盐的相关研究,发现食盐走私有“因地制宜,因人而异”的特点③。可见产运制度的不同,私盐的来源及走私的方式也呈现出不同。私盐的研究亦呈现出以盐区为中心的特征。
就两广盐区的私盐研究而言,王小荷指出,走私活动是整个清代两广盐务中始终存在的现象①。黄启臣、黄国信进而讨论了两广盐区私盐的贩运方式和特点②。黄国信分析清代两广盐区私盐盛行的原因,在于商人无力,私盐乘隙而起;行盐地区地形复杂适于走私;盐政上权力真空的存在促使私盐泛滥③。于广将视野下移,注意到民国时期两广盐区私盐的来源分为场私、洋私、邻私,按走私主体分为官私、商私、民私。而应对各种走私的缉私制度基本处于废弛状态④。关于两广私盐的讨论,有从现象到原因分析的推进,也有时段上的拓展。私盐无疑与盐法制度密切相关,并且牵涉到多方面的因素。讨论私盐问题,若脱离具体的情境,难免以共性而论之。将私盐问题放回到地方社會脉络中,不仅能更好地理解私盐为何发生,如何发生,而且考察私盐恰好是理解地方社会及盐场实际运作情况的一个最佳角度。
民国广东盐区的一个重要变化是西部盐场地位上升。粤西最重要的盐场之一,即位于雷州半岛西岸的乌石盐场,成为接济全省销盐的重要产地。随着乌石盐场重要性的不断凸显,关于该盐场的制度性文献《乌石盐场纪略》得以修成。李晓龙以此文献为中心探讨广东的盐场制度,增进了学界对民国广东盐业的认识。《乌石盐场纪略》主要是为厘清盐务工作而修撰的文献,乌石盐场的运转还有深入讨论的必要与空间。
下文从一封揭发私盐内幕的匿名信出发,观察分析新中国成立前广东乌石盐场的私盐及盐场运作情况。
一、淹消之盐:场私的合理化路径
1948年5月,广东实业公司收到一封关于雷州盐场新地场务所失去生盐数百包一案事实情况的匿名信。匿名信兹录如下:
□专员□□
谭□□□□
侯彧华经理
这是一封匿名给你的的信,请你在忙中抽暇来研究一下。
贵公司在去年罗任的时候,不是在雷州盐场新地场务所地方失去生盐几百包吗?这次盐损失的真相是很少人知道的,因为这案牵累了许多无辜的人受罪,而那些捣鬼的竟名利相收,升官发财了。这些事本来和我无关的,但是看不过眼,那件事情的经过,我是知道的,待我说给你知道吧。
贵公司安游趸船起卸盐斤,除钱塘江趸船运去一部分外,其余的分放在新地所属牛墩围及北海仔基□上。在去年约莫六七月时候,陀城盐号(在广州长堤海通行)雇天山轮船到新地配盐时,全部几百包在黑夜里由新地人邓慈鸿偷运至天山轮,交由海通行梁炳星买受。当时是由邓慈鸿及盐卡职员曾先生向盐卡伦主任请求,并经牛墩围盐卡职员管理人姚先生,北海仔围管理人陈先生和盐警刘队长同意,由梁炳星交茶金叁佰万元作为酬谢。梁炳星把这帮盐由天山轮运到广州,卖给广州六二三路中南行,该行派吴国英将盐附搭省梧渡XX号,偷运到梧州私卖去了。
当时贵公司办事很疏忽,起卸盐斤无人看管,负责办运人只托新地人邓慈鸿照顾。邓慈鸿是当地第一号地痞,昧尽良心,便乘机把这帮盐偷卖。但是,贵公司负责调查的人,还在五里雾中,以为真的被九月二十五日的大风雨把盐全部溶损了吧。
事情的经过是这样,信不信由你,办不办由你。若要知得更清楚,请设法查究新地盐卡伦主任及曾、姚、陈各先生便知道事情的起源,查究海通行及中南行便知道盐到广州后的情形,查究邓慈鸿,便知如何偷去。
匿名对这件事并无什么希求,但是很想你向各方面查究,以明真相,尤其是新地盐卡伦主任、邓之黑暗情形贪墨情形。
祝你
快乐
匿名叩 五月七日①
这封匿名信透露的信息非常丰富,背景是1947年广东实业公司向雷州盐场订购一批官盐,交运过程中遗失了几百包盐。广东实业公司收到匿名信后派专员调查,发现该批丢失盐斤是前任贸易部购销组长罗仲牧经手。
当时的情况是,广东实业公司“前贸易部李经理守朴任内,于卅六年(1947)春间,向雷州盐场新地场务所采购盐斤2万市担,派该部购销组副组长罗仲牧前往主办。罗君当时将购运盐斤事全部交由代配商致远公司江升贵代办。”“据由雷州方面覆于确息,罗君当日主办该批盐斤,以留驻湛江(广州湾)之时日闱多,购运事宜悉交江升贵办理,而江升贵又转托新地代配商邓慈鸿代办,以此辗转委托。”“据本公司留任人员,前曾佐理罗君办运新地场盐之伍时礼君告知,盐场当局减除本公司运盐准单照额数量核与本公司之记载不符。”② 双方记录相差情形如下:
资料来源:根据广东省档案馆馆藏档案19480521,案卷号:019-001-356-099—104《关于将密查雷州盐场新地场务所失去生盐几百包一案的报告》整理而成。
依照上表可知,第一批盐少运1300市担,而少运之盐本应如数附搭第二批起运,则此项差额即可平衡。可是,根据调查,实业公司第二批盐仅多出盐局记载638市担,还缺662市担才能补足1300市担之数。
交收盐斤数目对不上,经手人负首要责任。罗仲牧于1947年7月10日向实业公司呈报,“在北海仔海边基围被潮浪浸溶存盐289包”。实业公司饬令贸易部派员彻查是否属实,而调查员称:“惟查接管卷内未见贸易部呈复文件,又根据罗君呈报淹消之289包盐,按即属第一批未运1300市担之一部分(亦即662市担之一部分),究共重若干市担,未据叙明。”可见,浸溶盐斤无法得到确证。由于调查期间经手之人罗仲牧已经离职,实业公司只好依照匿名信给予的线索调查信中所说失盐的去向,其调查结果是,“本市中南行及海通行,尚未能丛现确实舞弊佐证,而控告者又系匿名,无法洽询”③。这批淹消的失盐最后无法查证。
按照乌石场的装盐标准,一包盐合二小包,一小包合100斤,100斤为一担,即一包盐合二担。实业公司第一批缺少的662市担折合331包,与罗仲牧报失的289包相差不大,与匿名信中被偷运的几百包大致相符。显然,所谓“淹消之盐”极有可能变成私盐被偷卖。写匿名信之人非常清楚盐场的运作,其中牵涉颇多人物与商号,涉及场盐运销的全部环节。
信中的新地场务所,位于雷州徐闻县西南隅迈戴乡新地村,是乌石盐场次一级的管理组织。这宗失盐案中最为关键的人物是邓慈鸿,据举报者称,邓慈鸿是新地村地痞,而实业公司调查所示,邓慈鸿是代配盐斤的新地所运商。邓慈鸿是该私盐案的关键人物,他究竟是地痞,还是盐务系统的人员?他在新地所处于什么样的地位?他如何能够将盐偷运出去?要回答这些问题,需要探究邓慈鸿所活动的徐闻地区及盐业的发展过程。
二、生计与盐场上的人群
(一)开造生盐水与乌石盐场
匿名信所说的雷州盐场,是抗战复原后,由广州湾(现湛江)的茂晖场与民国初年设立的乌石盐场合并改组而成。私盐发生的新地所属乌石盐场,行政区划上属徐闻县。徐闻一县,三面临海、港口交错、耕地少,毗邻越南,明代至清均为海防重地,沿海居民多以渔猎为生①。
清中期以后,广东制盐改煎为晒的转变,使得沿海盐田得以开发。清前中期,广东盐场制盐煎晒并举,以煎为主。乾隆二十年(1755)以后,因柴薪昂贵,灶场投资大,人手多,“熟盐比之生盐每斤不过多二三厘。熟盐成为亏本生意,故各场纷纷改熟为生。”② 改熟为生的技术变化推动了雷州半岛沿海盐田的开拓。雷州府辖内的盐场,明代以来有武郎、东海二场③,到了嘉庆年间,拓展到武郎、谭斗、新寮、马留四厂与郡城、乌石、龙滚三埠④。盐场格局虽然扩大,仍不能与临近的茂晖场相比。茂晖场位于雷州府东北界,直到光绪二十四年(1899)法国划置广州湾租借地,“其他盐田所谓南二南三者,尽为法人占领”⑤,茂晖场盐田被法国人控制,因此被清政府裁撤。茂晖场的裁撤,直接影响到食盐生产与盐税收入。在此需求的推动下,徐闻县盐田被商人开发。“光绪三十三年,本县西南各海滨商人报税开造生盐,有百余水。”⑥
商人们开辟盐田,带动盐业成为徐闻县沿海居民生计之一,沿海之地聚集起以盐为业的人群。“宣统末年,以省垣盐商探得海康县治之乌石港相近之区,居民有私设盐者,产额且丰,价复低廉,遂勾串土著,雇轮私运,其时西路钦廉各地前来购运者,亦复帆樯林立。”⑦ 这段出自民国盐务官员的记载,充分说明清末民初雷州半岛西岸以及北部湾东部地区食盐贸易的活跃。
“产额且丰”的“私设盐”表明具有征收盐税的巨大潜力。民国广东政府为了控制乌石港周边地区的盐业生产及获得盐税收入,在此处设立盐场。两广盐务机关以“雷州专商高价短秤,改为公运。而明代设于是处之武郎、东海二场,早已裁废,乃于海康县属添立一场,初以此比邻原有茂晖,拟仍其名,继因场署设于乌石,定为乌石场。”① 乌石港因临近盐田,又有码头运输之便利,前后经过盐运使邓承愭、区濂考虑斟酌,“方始规定于乌石港,暂置监运委员监视商运”。1914年1月1日,“改置场署,委派场官,以掌理全場盐政”②。乌石盐场成为民国广东政府食盐税收与运销的重要盐区,将曾经“私设盐”的人群和专商纳入到政府的盐法制度之中。以此结束了雷州地区食盐自由贩运的时期,进入到民制、官收、商运时期。
(二)围甲——乌石盐场的本地组织
乌石盐场是在清代形成的盐厂盐埠格局基础上,以乌石场总摄雷州半岛盐政,“设分厂以管理各该处产运事宜”③。产地共分为六区,分别是那澳、三教、英岭、流沙、北海仔、苞西六厂④。1946年雷州盐场设置后,乌石盐场改为乌石分署,就近管理那澳、龙滚、苞西、新地四场务所(北海仔所改为新地所)⑤。无论总署抑或分署,苞西、新地(原北海仔)两地自民国以来一直归属乌石盐场管理。盐场以产量划分等级,“一等场是那澳、北海仔,各添设书记一人,其余分厂为二等场”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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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邹琳.粤鹾纪实[M].上海:华泰印制有限公司,1922:166-167.
② 陈祖同.乌石盐场纪略[M]//国家图书馆藏民国税收税务档案史料汇编:31册.北京:全国图书馆文献缩微复制中心,2008:15016.
③⑦ 陈祖同.乌石盐场纪略[M]//国家图书馆藏民国税收税务档案史料汇编:31册.北京:全国图书馆文献缩微复制中心,2008:15017.
④ 盐务署盐务稽核总所.中国盐政实录[M]//沈云龙.近代中国史料丛刊三编:第88辑.台北:文海出版社,1999:714.
⑤ 叶舒鹏.雷州盐场业务之回顾与前瞻[J].盐务月报,1948,7(4):23.
⑥⑧ 陈祖同.乌石盐场纪略[M]//国家图书馆藏民国税收税务档案史料汇编:31册.北京:全国图书馆文献缩微复制中心,2008:15018.
⑨ 李晓龙.《乌石盐场纪略》所见民国时期广东的盐场制度[J].兰州学刊,2016(5):97.
⑩ 李晓龙.《乌石盐场纪略》所见民国时期广东的盐场制度[J].兰州学刊,2016(5):96.
○11 叶舒鹏.雷州盐场业务之回顾与前瞻[J].盐务月报,1948,7(4):24.
○12 陈祖同.乌石盐场纪略[M]//国家图书馆藏民国税收税务档案史料汇编:31册.北京:全国图书馆文献缩微复制中心,2008:15044.
○13 杜衡.调查:调查乌石镇之生盐报告[J].广东建设厅工业试验所年刊,1933:374.
厂是建立在生产区域上的管理组织,这一层次的职员由官方派充。盐田沿漫长海岸线分布,各厂距离乌石场署远近不等,最远为苞西、北海仔二厂⑦。通常,盐场的职员不在场居住与办公。为了加强管理,1917年设置场知事佐理官,但是,这些佐理官因为“海滨人迹稀少之区盗匪出没无常”,“皆未能前往实行其职务”⑧。形同虚设的佐理官,更何况场知事这些场署职员,官方的力量实际很难到达厂之下的盐务管理。
厂之下设围,一围内有若干盐。盐是摊晒盐斤的场所,也是盐场下最小的组织单位。关注广东盐场的学者李晓龙指出,晒盐法使得盐场形成“围—”的生产格局,进而盐场的组织经营也围绕“围—”展开,形成“厂—围—”的松散组织架构⑨。户之下有晒丁,二者为业主与雇工的关系⑩。李晓龙关注的重点是户,“当地习惯,均以石仔池之多寡为标准,满十二块石仔池,即为一,六块石池为半,八块石池为三分之二,余类推” ○11 。一可以是为一个盐户所有,也可以几个盐户共有,而一个盐户不同围可以有若干,视乎户的财力而定○12 。“乌石户,约四百余家,大户管业,多有二十余,小户一二,最小者一二块田,如农家之有大小农焉。” ○13 这是乌石盐场户的基本情况。
李晓龙基于“一围之内不止一主,即一之田亦非属一家所有”的事实,认为“厂—围—”只限于生产而无法上升为盐场管理的组织机构①。但是,依照如此松散的组织,盐税如何征收?前面所言,因盐田散漫,厂层面上的场员难以管理到厂以下的盐务,而户“大抵为富庶之家,出资筑招工制盐,恒委他人代为经管”。而主“每居城市之中,距场署窎远,场署催课妄应”②。如此情况,似乎处于二者之间的“围”至关重要。关于围,一般认为是若干盐的总和③。围的存在基础是相邻成片的盐田,如果围不止是与生产相关的组织单位,又会与什么相关?最直接的思路是,围是若干盐的集合。那么,围是否承担征收盐税的功能呢?以下一段材料可以提供更多线索:
呈为招充围甲以维饷事 窃本场幅员辽阔,控制海遂徐三县盐田,道里袤长,户多非本籍,催缴饷实属綦难。查场所辖盐田共有二百三十余,散布于二十九围,现拟招世居本围者,充为围甲,或一围招充一人,或数围招充一人,视围内盐田之多寡,以定围甲之人数,并公举总甲一人,亦须本籍人氏,常驻乌石,遇有运商到场投验程照,指定某围下盐,当即饬知总甲,由总甲转知该围甲帮同该运商向户公平买卖。查该户积欠饷若干,即在买卖盐斤时责任扣出代为缴纳。惟总甲、围甲既有饷项经手,必须殷实铺保,并取金保证,方为妥善。知事深知饷一项积弊实深,倘有总甲责任代收,则各户无从隐避,较易清厘。合具文呈请钧使察核,倘荷俯准,当即布告招投及收缴证金若干,取具殷实铺保,呈请立案,是否有当,仍祈指令,祇遵实为公便,谨呈。④
这是1918年乌石盐场因盐税难以征收,而向两广盐运使署申请招收本地人充当围甲的呈文。该提议经过两广盐运使署批准,试行半年以观后效。乌石盐场的管理者很清楚,在“厂—围—”的生产结构下,盐税征收十分困难,场署的职员下不到盐,而主又“多非本籍”,因此盐场方面特别要求“世居本围者”充当围甲,将盐与本地人固定对应。围甲之上设总甲,围甲负责征收课,总甲组织场盐交易。从这则材料可以看出,原本乌石场的盐多为外地人把持,招充围甲是本地人进入盐业经营的机会,围甲不仅征收课,还参与组织运作场盐交易,其是乌石盐场实际运作的核心组织。这一场盐配运交易过程,与发生在1947年的雷州私盐案中实业公司购买的盐由江升贵转为邓慈鸿代配的环节十分类似。江升贵是乌石镇人,邓慈鸿是新地村人,均是本地人。
(三)盐场上的宗族
清末民初,徐闻有商人来开造生盐水。民国初年,乌石盐场成立初期,盐场户多非本籍,厂—围—的组织结构不利于课征收,盐场于是招收世居围地的本地人充当围甲,这是地方土著进入盐业体制的机会,此后“围”这一层次形成了“围甲”的地方組织。围甲参与盐的生产、税收和交易,成为地方上主导盐业的人群。同时盐业也进入到地方历史发展的脉络当中。根据档案资料与田野考察,笔者发现了盐场上经营盐田的家族。通过迈陈镇新地村的邓氏家族与北海仔村的劳氏家族,可以观察到宗族大姓控制盐业生产的现象。
新地村位于徐闻县迈陈镇南部。依村民口述,该村建村一百多年,全村约有1000多户共6000多人,主要有邓、林、陈、姚、莫、招等姓氏,是徐闻县人口最多的自然村。村民生计以海水养殖为主,间有陆地种植。部分年长村民还有另一个身份,即盐场职工。据村内老人回忆,新地村曾以制盐为业,改养殖是近几十年的事。以前也不是家家都制盐,主要是邓姓的人有盐田,其盐田现在归国家了。
邓姓是新地村的大姓,也是村内唯一建造起祠堂和修撰了宗谱的姓氏①。据邓氏老人讲,他们有旧谱,但已被毁。现存所见邓氏宗谱修撰于2006年,且只有谱系而无谱序。据谱系载,邓联凤是清中期之后从海南文昌铺前镇迁来迈陈新地村的第一世祖,卒于清末,其墓2009年重修。依此推测,邓氏是清代中后期定居新地村的。清后期正是徐闻县沿海盐被陆续开发出来的时期。虽无直接材料说明新地村的盐是邓氏开垦出来的,但频繁出现在盐业档案中的邓慈鸿、邓惠鸿等人,确实是控制了大量盐的户。经邓氏后人确认,邓慈鸿与邓惠鸿是两兄弟,在谱系上属于三房,以贩运食盐为业,其食盐生意做得很大的缘由之一是,他们是广东省公安局局长何荦的外甥②。
与新地村相邻的北海仔村,也曾是以盐业生产为主的自然村,劳姓世居③。目前暂不见劳氏族谱,仅存劳氏祖堂。从一份1947年关于历次风灾崩溃现晒停晒各围登记表④ 可窥见邓氏与劳氏宗族成员控制盐的情况(见下表):
1947年以后,乌石场属下的北海仔厂改为新地场务所,所署设在新地村。新地所属内盐田面积较大且常晒的有牛墩围、提姑围、新地围、北海仔围、东苑围、对流围、官田围、东港围,此外还有盐面积小的华风围、南湾围、楼登围、屋寮围。围内各编号以主姓名登记在册,一共150。新地村与北海仔村所控制的盐田在1917年绘制的《乌石场图》中面积为最大①。
从上表可知,由邓氏与劳氏控制的盐份额最多。新地村邓氏控制的围是牛墩围、提姑围和新地围。劳氏主要在北海仔围,劳氏祖堂参与盐经营,这是宗族控制与经营盐的最直接体现。围及村落分布如下图②:
就上图可见,村落之规模大小与盐田围面积范围大小是相互对应的关系。新地村是当地最大的村落,邓氏是新地村最大的姓,邓氏的盐田分布在面积较大的牛墩围、新地围、东港围、提姑围。劳氏控制北海仔围之外,还涉及提姑围、东苑围少部分盐田。一些零散荒废的盐田没有村落与之对应,也没被大姓控制,为零星散户所有。控制盐田的群体主要来自宗族大姓。
从各姓宗族成员占有的盐数目可以证实一有多主,一主有多的情况。这些族姓主之间关系如何,以下面两则材料说明。
为确保官盐如数收缴,主被要求互相作保,共同承担责任。如户邓慈鸿、邓长哲为邓惠鸿作担保:
(邓惠鸿)今向雷州盐场乌石分署朱分场长台前结到,本人有自置盐田9/12,座落在新地场务所牛墩围,所产盐斤均属色白粒粗,经兴工修理,准备复晒。惟现因修理款项不足,自愿请照现在官定盐价每市担一千五百元计,在属预先订购盐斤三百担,全部盐价共四十五万元,经先行悉数付交本人收领清楚(附盐价收据正副份各一纸)。由本人即日继续兴工将盐田修理,并觅具现晒牛墩围邓慈鸿邓长哲将全部盐田产业作保,于两个月内本人即将色白粒粗之新产盐斤如数交请新地场务所收运。并自愿于未运出前负责保管,倘有盗窃或淹损掺杂短少等情事,均由本人及保人负完全责任。如两个月期满,无盐交请新地场务所收运,保人亦愿负责赔盐赔税……
立具切结人邓惠鸿,住址:徐闻县迈戴乡新地村
担保人邓慈鸿、邓长哲,住址:徐闻县迈戴乡新地村。①
这份切结书反映的是户邓惠鸿出卖期盐而以户邓慈鸿、邓长哲现盐为担保的情形。这种户互相担保的情形在乌石场很常见,说明了户之间是一种合作经营的关系。
就各姓宗族所有盐田之主的多寡及盐田面积的大小而言,新地村邓氏显然是经营盐业的最大群体。新地村邓氏因把握乌石盐场最大的新地场,因而有能力建立起祠堂。邓氏祠堂内供奉关帝,并以关帝与家族的关系来强调其建族的合法性,但是关帝的影响十分有限。若要扩大其在地方的影响力,必须借助地方性大事。发生在1923年的盗匪屠村事件成为一个契机。
1923年,新地村及周围村庄遭受许家寮盗匪蔡海清等人洗劫杀戮,几千人丧命。1926年,邓氏族人重新提起三年前的屠村事件,“迈陈一带避匪藏身新地者不下二万之数,惨遭许家寮等村盗贼勾引蔡海清众班股匪,至四月(1923年)廿八日仝来戳死几千命,尸腐遍野,骨散满地,权命既未能伸冤魂,亦无所托人还人”。邓氏“欲图建祠设醮招魂,非有数百元款莫济,原以地处盐田供属富户创筑,于是向各盐户陈说冤情,蒙许施盐斤沽,应此美举”②。邓氏显然是要通过该公共事件借机建庙,以建庙为理由卖盐获利,以此在户群体及地方事务上发挥其主导作用。
总而言之,透过观察邓氏和劳氏与盐业的联系,民国期间,乌石盐场的户群体很大一部分来自宗族成员,也可以說宗族大姓控制了乌石盐场的盐田。
三、官收商运:乌石盐场配运制度与实际运作
(一)盐法制度中的配运程序
“有盐田者未必制盐”,表明户通常不参与食盐的生产,食盐生产者是晒丁。晒丁所制之盐,主与晒丁均不可私自出售,全部归为场署所有,即为官收,由场署统一配售。将沿海每产盐区域,建筑盐库,统制盐田,实行民制官收商贩的制度。各场所所产食盐,统由政府规定公平价格,收入官仓储存,不准人民私卖,商人可依政府规定盐价,向各仓纳饷后自由运销①。
民国初年,乌石场盐为专商“广益公司蔡永年、大裕公司蔡国祥两商专运回省济销”②。“每年的额产盐斤为四十万担有多,除去坐配、借配、就地民食外,还应存二十万担左右。蔡永年、蔡国祥每年运省的盐斤仅为十余万担,与应存盐斤数差距达十万担之多,有舞弊嫌疑。”③ 这段材料实际上是指出缺额的十余万担是私盐。为保盐税收入,政府取消一商专运,实行公运。所谓公运,其实是为了打破专商垄断,将运盐的特权收归政府。实际上政府仍然依靠商运,“为奖励商运起见,凡愿承运者,只需取具殷实店铺或省河业盐运馆三家联名保结,经运署查明确有担保资格,即准注册承运,不限名额。并不必以自备程船两艘为条件。”④
民国时粤盐的转运有程船、轮船、帆船、运船、火车、路担六种方式,船运是其主要方式。“程船者,为下河商运馆出资自备之船,其赴场运盐,到省配销,系先盐后税。于起程赴场时,须先领水程照,以为凭证,故曰程船,管理特别从严。轮船转运:因雷琼钦廉各属场盐开放济销后,凡省配此四属场盐者,亦准雇用轮船,其领程赴配手续,与程船相同。帆船转运:雷琼开放之初,为奖励商运起见,除轮运外,并准雇用帆船,此项帆船容量甚少,每船不过装盐四五百包。以上三种均为由场运盐省配者。”⑤
程船是在盐务稽核部门登记在案的专船,相对轮船、帆船,稽核手续更严格。政府和盐务机构通过控制程船以达到防止走私的目的。“凡运场盐到省配销者,除雷琼钦廉特准轮运,及雷琼并准帆运外,余均应由程船装运。”⑥
乌石场距离省河广州海上路程遥远,沿途风险亦多,为鼓励商运,特别放宽商人运盐的限制。“凡系业盐商人只须身家殷实,均准其雇用轮船或者帆船及轮拖,一律到司请领程照,赴场配运。”⑦ 程照即水程照,是运盐资格与纳税的凭据。“水程照,由两广运署直接发商……商人请领此项水程,并须送由稽核机关签字加印,其领程手续,无论东西场程船,及领廉雷琼轮船或帆船,均须先具领照保单,开列商名船名、请配盐斤数目、指运地点,如系程船,并须声明前次清舱盐数,只准载运原数九成,以防过重。”⑧“雷盐自配足截角放行之日起,轮船限期七日到省,轮船拖带帆船限二十日到省,帆船单行限六十日到省。均于程照内注明,不得逾期。”⑨
以上为省河到场配盐的过程,省河到场配盐称为省配,省配之外还有坐配,“沿海毗连场区各地就近运销场盐,谓之坐配”⑩。就雷琼盐区而言,省配、坐配全包给商人,商人到场缴税,所谓“雷州行盐,现系包商承办”①。
总概乌石盐场配运流程,通常是:省河运馆或者盐号(甲方)雇用商轮(乙方)到盐场(丙方)购配盐斤运回省,交由甲方省河运馆盐号发售。整个过程中责任和风险最大的是代运盐斤的承运商——乙方商轮,其承担了监配场盐交付至甲方盐号运馆的全部责任。而海运极易受天气、海潮风浪等因素的影响,储存运输容易产生损耗。由此,运馆盐号等转运商也会考虑到天气海潮等不可抗力因素影响,这些因素导致的盐斤损失不在运商承担范围。正是盐斤损耗通常发生在配运一环,运商、户在此环节可操控的空间颇大,因此成为盐场缉私的重点。
(二)场盐的定价与收购
民国时人认为,私盐泛滥的原因之一是“盐场之散漫”②。笔者在翻阅雷州乌石盐场档案中发现,私盐多发生在离场署较远的苞西场、新地场(前为北海仔场)。苞西、新地二场处于徐闻县西南,海岸线曲折漫长、港湾林立的地理位置便于走私,但这只是必要因素,而非根源。一般认为私盐的动因是相较官盐获利更多,这一看法也需结合具体的情境与案例进行分析。
首先,导致乌石场私盐发生的最直接动因是场盐官收的定价机制。民国粤盐实行民制官收,尽产尽收。以下以具体事例阐明乌石场盐官收的定价机制。
1947年4月24日,乌石盐署分场长朱益在新地村洋楼约谈新地场务所的户,商定预购官盐和盐价等问题,户邓慈鸿等人参加。会上,朱益提出盐价每担1500元,抽出100元作为盐场福利金。部分户提出提高盐价,而邓惠鸿、邓慈鸿愿意以盐价1500元预售场盐③。
4月25日,邓慈鸿与朱益签订切结书,“自愿请照现在官定盐价每市担一千五百元计,在属预先订购盐斤三百担,全部盐价共四十五万元,经先行悉数付交本人收领清楚(附盐价收据正副份各一纸),由本人即日继续兴工将盐田修理,并觅具现晒牛墩围邓惠鸿、邓长球将全部盐田产业作保,于两个月内本人即将色白粒粗之新产盐斤如数交请新地场务所收运”④。这只是其中一份切结书,邓慈鸿将其在牛墩围、提姑围等地的盐均以1500元的场价预定给乌石盐署。在乌石盐署的一份四月份收购场盐请表中,邓慈鸿最终登记的数目是牛墩围盐斤2950担,共价4425000元⑤。邓慈鸿的哥哥邓惠鸿登记了新地围盐斤2100担,共价3150000元。
仅仅过了两天,即4月27日,邓慈鸿、邓惠鸿等户向盐署请求退还部分围的盐价款,理由是“因米价突涨,估计需款五百余万元始能修复(盐),昨领售盐价款只得百余万,不敷甚巨,无法筹措,诚恐届期无盐,应交甘愿将原领售盐价款共计九百五十担,国币142万5000元缴呈钧所请赐转呈分场长,将切结收据发还”⑥。5月15日,乌石盐署接收了邓慈鸿等户退回的官盐价款,原切结书注销。乌石分署最后请求盐场将这笔官盐价款拨作分署五月份的经费。
从邓慈鸿等户与乌石盐署的官盐收购过程中,可见官盐价格是由盐场确定。其時处于物价飞涨,场盐价格随之激涨,在邓慈鸿4月25日预售官盐前一个月,“运商广兴庄邓惠鸿三月二日呈,窃商在新地现存有白盐13500市担,愿遵照规定官收盐价每市担七百五十元售交钧署,并照核定承运官盐运费每市担贰仟五百元,将该批盐斤承运西营交斤等情”①。官盐场价一个月涨了一倍,邓慈鸿、邓惠鸿等人依照三月750元的场价,四月以1500元售出,似乎很合理。但是,为何每担的运费远远高于场价,这涉及到配运的另外一项费用,即将场盐从盐田驳运到乌石港的伕驳费②。
与场价官定不同的是,伕驳费随粮价调整,“伕驳费价格应根据当地粮价核定,调查之适宜时间内之伕驳粮价作为标准,俟粮价上涨时,伕驳目应即报请场务机关合集委员会开会审核,将伕驳费价格依照粮价上涨比例调整”③。很显然的差别是,官定的场盐价格调整滞后于粮价,而运费却依照粮价调整,并且官盐场价低于制盐成本④。而不产盐的地区,如广西桂林,盐价飞涨,黑市为官价的4倍之多⑤。一方面官价低于市价,一方面运费随粮价上涨,以官价将盐卖予场署,怎么算都是亏本生意。因此,邓惠鸿、邓慈鸿等户情愿以“米价突涨,盐价款不敷修复盐之用”的理由退回官盐价款。
其次,户之间盐斤的互相调配与场盐的储存方式为户走私盐斤提供了可能。上述退回的官盐价款仅为邓慈鸿属950担的价款。邓慈鸿登记在场署的官盐数目,就牛墩围和提姑围有2950担,退回的价款只是少部分的盐价款。并且邓慈鸿等户预支官盐价款表面上说是为了修复围以能按期交盐给盐场,似乎没有这笔预支盐款,盐产就会停止。实际上户之间可以通过抵押盐田或期盐,互为担保,调配到其他围的现盐。
邓慈鸿于1947年1月间,向雷州盐场公署保得许家港何仲权各官购盐斤6000担交收及管理,立有保结存案。苞西场务分所奉令,“将上项盐斤配放装运乌石转穗,会同本人(邓慈鸿)及何仲权前往打盐过秤。当将存在老围仔、龙头墩老围何仲权各存盐3000担,悉数交收,庙前围亦已交2396担,尚欠604担。因各该围原存官盐6000担系存破盐寮内,历时过久,为风雨浸损,致有不足,现以装运时间短促,何仲權存盐缺乏,亦无他盐调动,经本人(邓慈鸿)商得何仲权同意,所欠短盐斤604担,愿候庙前围有新收盐斤积存,补呈交运,并仍由本人(邓慈鸿)负完全责任,如数交员,所结是实”⑥。
原应于1947年1月配运完毕的6000担官盐,直到7月,邓慈鸿表示因风雨浸损仍短欠604担。“风雨浸损”是乌石盐场各围存盐经常遇到的问题。乌石场产地“因公家尚未筑有仓坨,盐产收盐斤,向均由盐工自行耙收,堆存盐附近堆地,覆以茅草,间或自搭茅仓存贮。盐堆、盐寮星罗棋布,混乱难分,多数且无盐工在场看守,场务人员及盐警,均居住乡村,远离盐田。盖天堆遇雨,最易溶损,而缺人看守,私自易。”⑦
户有保存场盐的义务,并且负有对短缺盐斤(尤其是被盗窃的盐斤)的赔偿责任。例如1947年8月12日“新地场务所的骆象彤、潘祥泽失盐100担,赔缴38万元(失盐时税率每担3800元)”①。不过,有一种情况例外,场盐因台风天气被风雨浸损,户经过乡保长的核实担保,则不需要赔偿。邓慈鸿声称,被风雨浸损的604担场盐在迈戴乡第五保邓德鸿保长的担保下,被盐场登记为确证②。也就是说,邓慈鸿不需要赔偿这604担盐的场价损失。
正因风雨淹损的盐斤不需赔偿,盐场方面为杜绝户私藏官盐,盐斤被要求装入盐场发放的蓆草包装袋,加盖标识。每当台风过后,盐场要求户与职员清查崩塌盐及将风雨浸损的盐斤数目上报,但是户与职员似乎并不如实执行,要么拖延清查,要么上报的数目不符,甚至是笔糊涂账。如1948年9月3日发生台风,那澳所清查盐田崩损情形,职员与盐户以各种理由延迟清查,或者讹报数目,直到10月才查清③。而苞西所则发现淹损后存盐盐斤数目不符,先是上报1028担,后又经过细数列为1033担④。实际上很可能是户与职员互通,利用风雨浸蚀这种不可抗力因素达到隐瞒实际存盐数目的目的。这些“淹损盐斤”成为私盐最有可能的来源。
(三)“不谙手续”:场配与运输的非常规操作
“淹损盐斤”在场额的数目上以“淹损”的名义“消失”了,但实际上这些“消失”的盐不容易单独从盐场运走。“消失”的盐斤单独运输风险大,成本也高,因此运商利用乌石场的场配手续与运输特点将盐偷运出去。
乌石场“场署沿海,各地潮汐,因受海南岛之影响,与他场迥异。潮水当地习惯称为流水,有大潮、小潮之分,在乌石方面,此种流水最为显著。”⑤ 盐号所雇的轮船,潮涨时靠岸落驳盐包,潮退时载盐离岸回省。其场配手续如下:
商人完税领照,来场配运,先报明场务所派员会同主盐工开堆,装包过秤,雇伕掮至基围,候潮落驳,转落大船,点明包数,封仓发照启运。若遇轮配,则小驳转落大驳,再落轮船,手续如前。⑥
以上是盐商到场配盐的一般程序,这个程序受到上述流水之限制,如果遇大量报配(万担以上),逐包过秤,事实上很难赶及流水。况且每一流水,可落载盐斤的时间只有8天,每天流水,又有涨落,实计每天可落盐时间仅得8小时左右,一流水合共不过整四五天时间。风雨阻隔,未计在内。轮配来回盐场与省河有期限,过期一天,盐商损失补贴动辄数千万元⑦。盐商往往以流水限制为由,突破场署的规定操作。
匿名信中提及的陀城盐号,便是利用流水限制拆包落驳盐斤以达到盐包无从查核的目的。1947年6月,新地所伦国平主任呈报了陀城盐号的驳运过程:
六月二十三日,……商人陀城盐号请求改用散装一案,经奉右令略以散装载运不受限制等因,遵即转谕该商知照。
本月十九日下午三时许,据该商报称,现潮水起流,拟将盐包落驳艇分别运至均昌利及新张进□□□□舱请派人监驳等情。当经派临时秤手一人,并由刘分队长□□□警士二人会同前往监驳。旋据派出监驳警士回报称,监驳人员未到达,盐包已先落驳艇,并有一部分已运至大船卸载,无从查点盐包等情。当即嘱咐该警士等,已过秤盐包可准予悉数先落驳艇,但暂勿扛上大船,俟将已扛上大船之包数查点后,即可将各驳艇盐包继续扛上大船,拆包改装自不影响查点盐包工作。同时通知该商暨由刘分队长派警长一人,会同前往大船查点包数,以昭公允。
旋据该警长回报,已扛上大船之盐包均已拆包落舱,无从查点等情,查已拆包落舱盐斤非重行装包,自无从查点包数。据该商陈称,此次错误系船伕及工人不明手续所致,本号确无冲私情事,到达广州复秤时如有溢出,本号愿负完全责任,甘受冲私之处分,甘愿具结,请免重行装包查点,以免耽误时间等情。
查所陈各节尚属情理,经准予具结,并将已过秤盐包继续驳运至大船,拆包落舱盖印丈量,于本月二十二日填发雷字A05058、A05059号运照放行。①
依据官盐配运程序,官盐过秤后必须使用盐场统一配发的草包装载,加盖盐场印章,以此识别官私。盐船途经沿路各盐卡,亦不可能再一一过秤稽核,盐卡职员只查验核对运单与盐包盖印是否对应。将官盐拆包分运,使得盐卡职员无从清点包数,以达到蒙混过关的目的。遇到盐场责查,运商就以“船伕及工人不明手续”为理由搪塞。
此外,匿名信中提及的安游号,承运实业公司第一批官盐,就缺少盐斤。其缘由因资料阙如无法求证,但安游号在乌石场配运盐斤亦不守规矩。
在匿名信提及丢失盐斤的7月期间,盐商和丰行雇用安游号承运乌石场官盐10000担,分别在苞西、三教、那澳三所配齐。“因飓风影响,(和丰行)所雇载盐之安游铁趸在流沙港避风,请准收苞西盐斤驳至流沙港载运。”盐场批准,“分饬苞西、龙滚两所收盐斤驳交,龙滚所派员监点转载,并俟驳运完毕再驶乌石接载三教、那澳盐斤,由本分署□□发照放运。”就在避风间隙,“该铁趸未经报验,忽于七月廿一日下午廿时,即自开行,不知去向”。龙滚所梁员报称:该船盐斤既无印花,复未封仓。而龙滚、苞西报放盐包数亦未符合,且该船行踪诡秘②。
對于此行径,和丰行解释,因安游号“随船伙伴及该船工员不谙手续,未报请龙滚所加盖印花验放”。盐场要求逐包清点安游船上已落载盐斤,安游号则以“船上无有起重机设备,盐斤上部搬点,舱位又高,搬点均感困难,需费时七八日之久,方能全部点竣,损失伕驳停集补赔船费甚巨,损失极惨”③ 为藉口,不配合清点。而盐场方面竟也接受此理由,放行安游号。
安游号配运广东实业公司第一批盐,盐斤缺少,配运和丰行盐斤也出现数目不符的现象,两次盐斤不符发生的时间非常接近。而且面对盐场方面的核查盘诘,安游号应对有余,这很难归因于偶然,更像是安游号深谙配运盐斤如何绕开盐卡稽查的手段。
以上所述,本地人邓慈鸿等人既是户又是运商的双重身份,使其熟谙场盐的产运销程序,为走私场盐提供了便利。于以盐为业的本地人而言,不局限于制度赋予的身份,盐是生存工具,将盐卖给盐场与偷运贩卖是应对生存、追求利益的现实需要。
四、结 语
清代中期,随着晒盐法的推广,雷州半岛西部沿岸陆续被商人开发出盐田,盐业有一定规模的发展。清末民初,位于广州湾租借地的茂晖场被法国人控制,两广盐运使署在雷州半岛西岸盐业发展的基础上设立乌石盐场。盐场的存在,将沿海以盐为生的商人、制盐居民纳入政府的盐法制度之中。
乌石盐场为新设而非另辟,是政府在雷州半岛原有盐业格局的基础上将围用盐场制度组织起来的。厂—围—这种松散的生产组织架构并不能有效征收盐税,于是,乌石场署招收本地人充当围甲以催征税课。围甲成为乌石盐场最为重要的群体,围甲的设置是本地人进入盐场体系的重要契机。盐场的生产经营与土著人群建立了联系,地方宗族大姓控制了大部分盐田,成为户的主体。盐业成为当地重要的生计,同时也为宗族发展提供了机遇。
围之下的户如邓慈鸿等土著既经营盐田,又充当运商,控制着乌石盐场的产运销环节。在利益驱动之下,亦亦商的邓慈鸿利用盐场配运制度及不可抗力因素,联结盐场职工与省河盐商走私场盐。通过对私盐案发生的背景、人物、商号以及盐场制度的回溯分析,民国时期亦商亦的本地宗族大姓是乌石盐场的实际操控者,同时也是私盐的运作者。从中可看出,盐场制度不是规整其从事盐业的准则,而是可以灵活利用的生存机制。
(责任编辑:周 聪)
Abstract: Establishing in the early years of the Republic of China in Guangdong, Wushi Saltworks had incorporated the salt-dependent population of the southwestern coast of the Leizhou Peninsula into the national system. The Chang-Wei-Lou organization formed by the original salt production pattern went against the levy of the tax. The saltworks thus set up the Weijia that gave the indigenous people the opportunity to enter and began to control the production and transportation of salt. The members of the local clan were both the tenants and the carriers, making it easy to achieve smuggling purposes in the salt distribution. These locals who were also salt merchants and private traders that were the actual controllers of Wushi Saltworks. The salt field system was not a criterion for regulating its salt industry, but a survival mechanism which could be flexibly utilized.
Key words: private salt; Wushi Saltworks; saltfield holder; salt merchant; Weiji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