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贵儒,毕昱文
(河北师范大学历史文化学院,河北石家庄 050024)
北洋政府时期长芦盐区“体制内私盐”述评
郭贵儒,毕昱文
(河北师范大学历史文化学院,河北石家庄 050024)
北洋政府时期,在长芦盐区,因引岸专商制沿袭已久,弊端丛生。官吏、兵弁、商人等利用其制度漏洞,偷漏贩运私盐,使得长芦盐区“体制内私盐”盛行。在芦盐产、运、销的各个环节,均存在私盐。在生产环节,存在“滩私”;在储存环节,存在“坨私”;在运销环节,存在“邻私”。
北洋政府时期;长芦私盐;滩私;坨私;邻私
私盐,历史悠久,源远流长,与官盐如一对孪生兄弟,相伴相依,如影随形。何谓私盐?在中国历史上每个朝代都有相应的规定。综其共同点,私盐无非是未向政府缴纳税收或越界销售的盐斤。北洋政府时期,依照1914年颁布的《私盐治罪法》规定,“凡未经盐务署之特许而制造、贩运、售卖或意图贩运而收藏者为私盐。”①“私盐治罪法”,民国3年(1914)12月22日,河北省档案馆藏,长芦盐务档案680-19-1310。长芦私盐与其他盐区私盐一样,历史久远,种类多样,情形严重复杂。但从私盐出现的根本原因上看,不外乎由引岸专商制度漏洞和弊端引发的私盐以及老百姓为了养家糊口而生产贩卖的私盐这两种。以此为标准,笔者把北洋政府时期的私盐大体分为两类:“体制内私盐”和“体制外私盐”。
“体制内私盐”即指在民制、官督、商运、商销的引岸专商盐制下,与盐政有关系的灶户、商人、盐官、场警、兵弁等,都可以利用此制度的漏洞和弊端进行夹私、贩私等活动,并且这些涉私活动贯穿食盐制造的产、运、销等各个环节。从贩私主体上看,可分为灶私、商私、民私、船私、枭私、军私、邻私等。从盐质看,这种私盐一般为海盐。这种私盐具有隐蔽性、多发性、常态性、多量性、重害性等特点。
“体制外私盐”指在一些含盐碱土质区域的老百姓就地刮土淋盐贩卖、以图糊口而熬晒的私盐。从贩私主体上看,主要是民私(贩私盐者),也有枭私等形式。这种私盐与官盐的对立仅出现在食盐的销售环节。从盐质上说,这类盐一般为土盐、硝盐。具有显露性、临时性、季节性、零散性等特点。
引岸专商制,实质就是食盐国家垄断制,其具有以下三个特点。第一,国家的直接控制和干预。在这种制度下,国家掌握了盐的产、运、销、税、缉等“五政”,即所谓“产盐有定场、行盐有定额、运盐有定商、销盐有定岸”。第二,引地内专商垄断。在这种制度下,各行盐区域并不按行政省区为限,而是根据销盐习惯、运输状况等人为分割区域。各行盐区域内又划分为若干个小区,每个小区内盐斤供应由一定的商人垄断。第三,各引岸之间界限森严、不加联系、没有竞争。商人在各引岸内无论食盐销售情况优劣,均不允许其他盐商染指。貌似井井有条的引岸专商制由于现实情况的千差万别和政局的不稳,结果只能是弊窦丛生,腐败遍地,为私盐的产生提供了必要条件。
何谓“滩私”?“滩私”即灶户未经政府允许、私自售卖的盐斤。滩私一向被称为“贩私之源”。正如1916年5月长芦盐务稽核分所所说:“滩坨为走私之根本……如滩坨不致走私,则本省之漏卮既塞,仅剩硝私及邻私较易抵御。”①“长芦盐运使饬第五百二十九号长芦分所条拟整顿长芦缉私营办法(附件)”,河北省档案馆藏,长芦盐务档案680-16-316。在引岸专商制下,灶户生产的新盐,必须归入固定盐坨。灶户卖盐,须由灶首及1913年成立的“灶盐公所”根据盐坨存盐数量,按比例摊卖,称为“配”,不得多产多卖;商人持“引票”(又称“龙票”)到指定盐坨购盐,称为“筑运”。灶户生产的盐斤,非商人不得购买,且商人必须按规定引额购买。这样,极容易出现因为政局动荡、路途阻隔及各种天灾人祸完不成配筑的情形。配筑既滞,灶户生产的盐斤就只能积压。而积压的盐斤无法变现,灶户借贷商人的资本无法偿还,而使众多贫困灶户债台高筑。为偿还盐资,灶户只能铤而走险,贩卖私盐,“滩私”便出现了。
“滩私”有三种:第一种为灶户盐场售私,即“滩私为每岁开晒以后、未经归坨以前,在滩之盐灶户私售”②“长芦丰财场公署训令第九十七号”,河北省档案馆藏,长芦盐务档案680-19-1310。的盐斤;第二种为“野私”(或称“废滩私盐”、“荒滩私盐”)。民国时期,盐滩由于运输、产量等原因,多次裁并,这样就出现了许多沿海废弃盐滩。这些废弃盐滩一遇海水风大浪急,海水冲上盐滩,经过风吹日晒,自然凝结成盐。附近贫民偷入废滩私扫盐斤,用于自用和出卖,形成“荒滩私盐”。第三种为贫民盗盐,即盐滩附近贫民趁晒盐旺季偷盗、私运盐斤。
这三种“滩私”中,最重要、影响盐税收入最严重的还是第一种灶户售私。通常所称的“滩私”也主要指这种私盐。造成此种滩私的原因很多,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长芦盐场广阔,管理松散,造成私盐泛滥。长芦滩区大者方圆千亩,小者也占地几十亩。各滩场出盐以后,在民国初年并不全有储存仓坨。“民二以前,场产之盐,毫无管理,一任灶户晒户自将所产之盐归堆或归坨。场官仅照例按期呈报产数,场私大批走漏,从未堵截防止。”③曾仰丰著《中国盐政史》,上海书店,1984年影印本,第265页。所以,盐滩广阔,生盐④生盐,指未加掣验的盐斤。经过掣验、归入盐坨的盐斤,称为“熟盐”。露天堆放,漫无边际,各盐场零星散布于海滩,为滩私提供了最直接、便利的条件。1913年以后这种现象也并无根本改观。所以滩私仍不绝于途。
其次,灶户为了偿债而被迫卖私。“长芦灶户工本以修滩为大宗。而滩地逼近海滨,地势低洼。每值久雨积水,则沟壕池埝多被冲塌,修费最为浩大。向有借帑修滩之例。分户三等:一曰极无力之户,一曰次无力之户,一曰稍有力之户。按户给银,分限完缴,灶户藉以支持。然盐价过贱,从前南场包重,每包约价银一钱以外;北场包轻,每包约值银八九分。灶丁入不敷出。工本时虞匮乏。前清乾隆年间定制灶户煎盐,令商人认定酌给资本,使得及时煎晒。即遇阴雨连绵,亦不至缺少盐斤。”⑤长芦运署《:长芦盐务公报(第1期)》,1913年4月1日,河北省档案馆藏,长芦盐务档案680-12-818。灶户为了偿还商人贷款,在由于政局动荡、盐引滞销、盐商筑运不完等原因造成盐斤严重积压的情形下,只得私卖盐斤用以还款、糊口。
再者,滩私的出现是因为盐斤场价太低,灶户入不敷出,只得私卖得以维持生存。1914年,丰财场芦盐成本每担合银8分1厘9毫9丝,芦台场每担合银8分1厘⑥长芦盐志编修委员会编《长芦盐志》,百花文艺出版社,1992年7月版,第234页。,场价为新盐场价每包银0.28两,陈盐每包银0.32两(因1914年取消官运局,废除加耗,每包席包盐净重400斤,麻包净重200斤,价折半)。1916年,稽核总所规定银码改为洋码计价,定为新盐场价每包0.35元,陈盐每包0.40元。后来因盐价过低,灶户入不敷出,灶户遂发起“商灶之争”风波。后经长芦运使调处,到1923年,场价增加至丰财场每包0.82元,芦台场每包0.755元。然而,即使如此,灶户仍然是微利制盐,终日辛劳,不得温饱,为了糊口,只得卖私走漏。
第二种“荒滩野私”,也是影响引盐销售较为严重的一种。首先是海丰场和严镇场。这两场在1913年先后裁撤,但这些荒滩一经海水冲击,仍可曝晒成盐。此二场北起天津小站,南至与山东交界的程子口,绵延200余里,尽为“野私”产生之地。其次是1915年裁撤的石碑场,其辖境内乐亭、宁河、丰润等县废滩,也为荒滩野私产生之地。每年到海水涨潮之后,附近盐民或贫民就以扫盐为生,造成野私泛滥。1927年,在严镇场所属的沧县⑦1913年降沧州为沧县,仍治长芦,先属直隶省渤海道,1914年改为津海道,1928年直隶于河北省。,私盐充斥,冲击官引至甚,几乎全县境内均食用私盐,各盐店几有悬秤之虞。盐店遂纷纷向长芦运使告急,请求严缉私盐。长芦盐运使也因私盐充斥而恼火不已:“查长芦各岸私硝蜂起,而尤以沧县、青县、静海各县为最著,即如上年沧县所属之同、道两坨;沧县、静海所属之中福台、刘岗庄、上滩、下滩,各枭匪依据旧有荒滩、盐井间掘筑,晒私、贩私络绎。而青县之东程村又发生护私、拒捕、夺去营旗枪支之案。凡此皆由各营之缉务废弛、威信先失、各县知事之协助不力处置失宜所致。”①“长芦盐运使训令第一一号”,河北省档案馆藏,长芦盐务档案680-26-1026。并且,沧县的私盐浸灌到了献县、束鹿、文安、大兴、宛平、山东等地,使得这些县份盐商叫苦不迭。商人们为了保护引盐销售,不得不雇佣汛役,自购枪械军装,协同缉私营防查。“野私”充斥由此可见一斑。
野私充斥,官引滞销。这类私盐的影响和危害随气候、海势而定,具有非常态性,但气候适宜年份,其影响力还是很大的。
坨,即存盐之仓垣。唐代称仓,宋元时期称官堆。明朝称盐坨,分为商坨和场坨。商坨储存待运的商盐,场坨储存灶户煎晒完毕的盐斤。清代场坨派兵汛看护。民国时期,因稽核总所和长芦稽核分所令各盐区整理盐务,长芦盐区在此背景下,也裁废、新建、扩建了一批盐坨。“1914年,天津商坨裁废。1915年,沧州商坨废。同年济民、归化2场并场裁废。1918年,严镇、海丰2场并滩坨裁废,沧州商坨遂废。1919年,芦台场裁废营城坨,石碑场废原有坨地,建大庄河、大清河、洋河口3坨。1925年裁石碑、越支2场,场坨遂废,只剩丰财、芦台2场之场坨。”②《长芦盐志》,第92-93页。
民国初年,在长芦盐务未加整理之前,大多长芦盐滩存盐之坨荒废。生盐无须归坨,一般就场露天堆放,造成“滩私”严重。1913年以后,盐务稽核所成立以后,要求各盐滩修建盐坨,但新修盐坨并没有挡住“坨私”的继续泛滥。
首先,生盐运往盐坨途中。生盐归坨时,灶户为了加速盐斤归坨,往往雇用艚船运输。由于路途遥远,灶户监护不及,有的船户就趁机偷盐、沿途洒卖或卖给私盐贩子,因而产生所谓“船私”。
其次,盐斤配筑之时。艚船装载新盐经过坨收检验,驳入场坨,分码堆放,等待配筑。有商筑运时“,经运司批准,呈交领告各款,请发买盐支单,赴各场如数领运生盐。至坨开码筑包,谓之中盐。其筑盐之法,裹之以席,捆之以,以装满筑坚为度。筑完后,从水运者则装船运关候掣,从陆运者则装车运关候掣。”③长芦运署《:长芦盐务公报(第4期)》,1913年5月16日,河北省档案馆藏,长芦盐务档案680-12-818。。掣验完成,归入坨垣之盐称为“熟盐”。筑运程序,分为刀码、灌包、过秤、缝包、堆码、装车(船)等,分别由“绠工”、“杠工”、“秤行”、“车行”、“脚行”、“杂工”等工役完成。这些工役一般都是贫苦小民,微薄的薪水常不能养家糊口。为了活命,小工夹带私盐情事也时有发生。“坨上小工每多宵小,及暂估夫役,夹带怀私等弊在所难免”④长芦运署《:长芦盐务公报(第3期)》,1913年5月1日,河北省档案馆藏,长芦盐务档案680-12-818。。因而产生所谓“工私”。
再次,盐斤存坨之时。坨内虽有缉私兵看护,可附近贫民入坨偷盐情形也时有发生。这尚不是“坨私”的主要形式,更为严重的是“商私”:“就私贩勾通驻坨缉私兵夜深偷漏,而奸商贿嘱放盐人役或多放盐包,或加重斤量。”⑤“长芦丰财场公署训令第九十七号”,河北省档案馆藏,长芦盐务档案680-19-1310。这种受贿放私所产生的私盐是“坨私”的主要表现形式。“民二以前,各处盐场既乏保护,盐官多与运商勾结,向不认真掣放。故运商往往于税盐之外,任意多放。于是私盐之多,莫甚于商私,一发不可收拾”⑥《中国盐政史》,第265-266页。。另外还有一种情况,就是商人与筑盐各个环节的盐吏勾结,在筑运盐斤一再多加“耗盐”:“耗盐本应有额定斤重,最初每百斤盐,止许加色索卤耗五斤;其运道远者,亦不过百分之十。迨后盐官遇事需索,盐商亦动辄要求加耗,盐官以加耗可收贿赂,每以调剂为名,呈请政府加耗,由百分之五增至百分之十五或二十,甚至加至百分之三十。然盐商于加耗之外,仍夹运私盐,乘机诛求无厌。又称请政府以恤商裕课为词,并谓以其暗中夹带,不如明予加斤。于是每引有加至四五十斤,并有加至七十斤者。此项加斤,均系免税。”⑦《中国盐政史》,第265-266页。这种私盐貌似合法化,实质上仍是官商勾结、共同违法而产生的私盐。这与各坨坨务员、监秤员、缉私兵、盐商等都有关联。由于涉私主体为官弁和盐商,所以,这种坨私也可称为“商私、官私”。
最后,掣验之时。掣验分坨掣和关掣两种。“坨掣于筑盐时办理掣包过秤,以考验其轻重”,“关掣于过关时办理,”⑧长芦运署《:长芦盐务公报(第7期)》,1913年7月1日,河北省档案馆藏,长芦盐务档案680-12-818。以求两次提掣分量一致。1913年时,长芦运司虽颁布了《长芦掣验局办事章程》,详细规定了掣验局长及坨务员等的职责,以图杜绝偷漏陋规。然而,盐商为了多筑盐斤,贿赂掣验人员,掣验人员也习惯于除了工薪,多拿陋规的做法。为了索贿,有的关卡根本就不认真掣验或是不掣验,商人为了“报答”掣验人员,把盐斤按一定比例分给其人。“转运局按例直隶之盐每引五百八十七斤七两,运往河南之盐每引五百九十二斤七两。委员筑盐则暗为多加。前数年每引送给坐办十三斤,其委员所得多寡尚不可知。至近年以来每引竟重至六百四十余斤。一引则报效坐办四十斤,委员则一引可得二十余斤,而所用之席麻报销尤为冒滥。”①“谨将长芦弊之最大者为我司长约略陈之”,河北省档案馆藏,长芦盐务档案680-7-63。形成了盐商和盐官勾结走私的黑色利益链条。所以,一纸规定并没有解决根本问题,坨私在北洋政府期间仍就存在,并且有愈来愈炽之势,只不过变得更加隐蔽而已。这也是“商私、官私”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
在芦盐销售环节,常会出现“邻私”。“邻私”一词,实际上是针对长芦盐区自明代施行“引岸专商”盐制而出现的私盐种类,更能体现引岸专商制下各处引界分割、互不往来的特点,是最能体现引岸专商制弊端的私盐种类。引岸专商制度下,行盐有引,销盐有岸。商人在户部领到引票以后,凭票购盐,然后运到指定地方销售。每个盐商商号都有一定的销售区域,这个区域即为固定商号的专有属地,他商不得染指,当地百姓也必须到指定盐店购盐,否则即为购私。鉴于此,“邻私”即有了两个含义:不在指定引岸销售的盐斤和老百姓不到指定盐店购买的盐斤都被称为“邻私”。
长芦盐区地域广阔,临界的盐场北有奉盐、西有潞盐、南接淮盐、东南有东盐,所以周边邻私浸灌严重。当时邻私的主要来源有两个,一个是自山东盐产区所属的利津、石岛、滨县、羊角沟等地而来的私盐,称为“东私”;一个是东北旅顺所属的双岛产区而来的“奉私”。这种私盐,从盐质上看,既有晒制海盐,亦有煎制硝盐。
来自于山东的“东私”输入直境,一般由山东利津、淮河滩内用民船运至沾化县桃儿河,或者从无棣县大河口转至王庄子、香房、埕子街一带落厂,盐贩再用驴驮贩至沧南盐山、庆云等县洒卖。另一条路线是由青岛、烟台、威海等处用火轮挟带,在大沽口外用驳船带至天津,或用小船运往他处贩卖②“步左营管带杨玉符谨将山东私盐由大河口、桃儿河灯处输入直境各情形缮折陈请鉴核”,河北省档案馆藏,长芦盐务档案680-22-586。。这种私盐就贩私主体来讲,一般属于“枭私”。当时贩私规模很大,往往海船成群结队而来,动辄十几万斤,由于无捐无税,售价便宜,盐质较好,所以在贫苦百姓中极有销路。除了海盐外,山东也是硝盐的重要产地之一。其与直隶相接壤的硝盐产地很多,所以山东硝私也常常销往芦盐区域。
“东私”泛滥的原因很多。首先,1913年,盐务稽核所要求官盐一律改用洋码,在直隶省境内每一斤盐价增加了三四分至五六分不等,盐价更显昂贵,人们更加无力购买,转而食私。这为私盐提供了广阔的市场基础。其次,在德国租借青岛、划定胶州湾为势力范围以来,中国政府不敢过问山东胶州湾盐政,使得山东盐政败坏,私盐盛行。“胶州湾内盐滩均系德国租借青岛以后之建设,故该处中外制盐者,并未受中国盐政之约束,晒盐行销系听自便,以后该处盐业年盛一年”。③“关于东岸私盐贩运海外之报告”,河北省档案馆藏,长芦盐务档案680-22-5。再加上胶州湾环海区域盛产海盐,德国、日本为了掠夺山东海盐资源,扩大盐田面积,重视盐业生产,使近代山东盐业呈发展上升之势。而山东需盐量有限,许多盐斤流为私盐。再次,东盐销往朝鲜、日本受阻。山东所产之盐,原来多销往日本、朝鲜等国。后来,一些势力强大的盐贩为了谋取暴利,就组织了盐行,籍以控制运往外国的东盐销售。由于受到盐行的控制,山东私盐船户无利可图,转而将私盐运往奉省和直隶两省销售,造成直隶等省“邻私”泛滥。这种私盐在民国时期始终没得到根本解决。④丁长清编《近代长芦盐务》,中国文史出版社,2001年1月版,第55-56页。
由东北而来的“奉私”,用海船运至直隶境内的歧口、徐家堡、大窦庄、太平村一带落厂,然后由私贩运往各地洒卖。其浸灌情形与山东相差不多。另外,淮私等也时时浸灌,正如1916年长芦盐运使称:“查河南各县本年销数异常疲滞,一由硝盐之充斥,一由淮私之浸灌,即如项城南路沈邱东路,大为淮私侵销,访问界沟集河下停泊盐船甚多,有自西坝来者,有自蚌埠来者,有自正阳关来者。此等船只皆贩货至镇江,回空顺便贩盐。每斤售价比较官盐贱七八文,于是沈项一带地方,皆成私盐销市。”⑤“长芦盐运使训令第五三八号”,河北省档案馆藏,长芦盐务档案680-8-109。在永平府,常受奉私浸灌;在沧州、盐山等县,又遭东私之充斥。
在各个引岸范围内,引商一般设总店一个,在一些交通方便、规模较大的村镇设置分店若干。而对于一些小村或偏僻的村庄,顾及成本与利润,盐商并不设置盐店。比如井陉县,总面积1381平方公里,有300多个行政村,只在头泉设有总店一处,在城店、桃园、横口、南峪、微水、横涧、平望、张村等大村设支店8处。这尚算分店设置多的县份。有些县份,比如延庆、赵县、永年、曲周、沙河、曲阳、赞皇、阜平、博野等县只设总店1处,分店1处;深泽、定县、元氏等县设总店1处,分店两处;良乡、高邑、安平、无极、行唐、清苑、阜城、盐山等县设总店1处,分店3处。其他县份中,多者也不过设有10多家盐店。有的县份是一家盐商垄断,有的县份是2~3个盐商各占一域,各设盐店。①“谨将直岸总支盐店数目开呈钧鉴”,河北省档案馆藏,长芦盐务档案680-8-55。这样看来,不仅当时官盐盐价昂贵,盐店设置又极为分散、稀少,为了购盐方便,百姓只得冒违法犯罪之险越界购盐或购买走乡串户兜售的私盐。从这个意义上说,是引岸专商制把当时百姓推上了买私、食私的险途。
引岸专商制使得各销盐引岸因为课项之多寡、滩产之贵贱、道路之远近、运脚之难易为衡,而尤以银价之高低等原因,使得盐价各地并不相同。购物时舍贵求贱为人之常情,这也会促使百姓越界购盐。同时,由于盐价不等,也给贩私造出空间。按照引岸专商制的规定,不到指定地点购盐者即为买私、食私,是要受到相应处罚的。
在销售环节,盐店为了多获利益,常掺泥和水,缺斤短两,甚至把应该废弃的硝盐掺入官盐内进行销售。盐商往往是当地的头面人物,他们勾结官府,坑害百姓,百姓敢怒不敢言,或被逼买私食私。
芦盐运输途中,路途远者,遇到水上风大浪急或陆路上土匪打劫等,官府为了体恤商艰,往往“补运”。商人就此钻了政策的空子,常常借口称发生翻船、翻车事故,要求补运。这实际成了商人和官员勾结,共谋私利的手段之一。另外,盐商勾结缉私兵分享私盐获利。按规定,缉私兵缉获了私盐,应交给就近盐店补税后行销。缉私兵往往少报或不报缉获盐斤,商人只补一小部分税款或不补,直接以官盐价售卖私盐,从中渔利,所获利益与缉私兵按比例分成。这也是官盐店的横财来源之一。
私盐产生的主要原因在于引岸专商制的存在,农村经济的残破、农民的赤贫也为私盐盛行提供了必要条件。北洋政府时期的政局动荡、天灾人祸更起着推波助澜的作用。在众多因素的综合作用下,长芦私盐的存在顽固而猖獗。由此看来,北洋政府时期长芦私盐产生存在的根源在于国困民乏以及制度性的矛盾。此根源不除,私盐不会禁绝。这也是北洋政府对私盐文武兼施、查堵疏导并用后成效不著的缘由所在。可见,私盐,不仅仅是个经济问题,更是一个纠结、吊诡的政治问题。它不仅仅是一种社会现象,在它背后隐藏着国病民贫和社会利益分配不公等社会现实。
Review of“the Illegal Salt within the System”in Changlu Salt Area in the Period of the Northern Warlords Government
GUO Guiru,BI Yuwen
(History and Culture Institute,Hebei Normal University,Shijiazhuang,Hebei 050024,China)
In Changlu salt area in the period of Northern Warlords Government,many abuses occurred because of the long term practice of the inviting investment and demarcation monopoly system.Officials,soldiers,businessmen and others use the loopholes of the system,evaded tax and trafficked illegal salt,making“illegal salt within the system”prevail in Changlu salt zone.Illegal salt existed in every production and transportation step:In production,there was“illegal sale on the beach”;in the storage areas,there was“illegal storage”;in the marketing aspect,there was“illegal selling and buying”.
Northern Warlords Government;Changlu illegal salt;illegal sale on the beach;illegal storage;illegal selling and buying
K258.2
A
1008-469X(2011)02-0011-05
2011-03-05
郭贵儒(1948-),男,河北抚宁人,教授,博士生导师,主要从事中华民国史、中共党史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