纪丽真
摘 要:金代山东地区设置山东盐使司,管理盐业的产运销。金朝对食盐实行分界销售,“其行盐之界,各视其地宜”。金代山东地区“私煮盗贩者成党”,政府采取了多项缉私措施:制度层面上颁布法令,具体措施上又通过不断增设巡捕使、给予盐司官缉捕权、任用进士作盐官、派使春秋两季巡察等,以惩处军民贩卖私盐或私煮行为,防止侵吞盐课。金代山东盐司的盐课,居七盐司首位,可见缉私措施保证了政府的盐课收入,在一定时期内取得了成效。
关键词:金代;山东盐使司;管理与销售;缉私 中图分类号:K246.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9864(2019)04—0018—10
北宋灭亡后,山东划归金朝统辖区内。“金大定八年(1168),置山东东西路统军司,治益都。至此,‘山东一名正式成为地方行政区划。”① 金朝建立后,借鉴宋朝的盐制,实行专卖制度,以加强国家对盐业的控制。“金制,榷货之目有十,曰酒、曲、茶、醋、香、矾、丹、锡、铁,而盐为称首。”② 盐成为金朝十大专卖品之首。
关于金代山东地区盐业的研究,相关成果有:郭正忠《中国盐业史(古代编)》(人民出版社,1997年),吴慧《辽金元盐法考略》(《盐业史研究》,1988年1期),王赛时《宋金元时期山东盐业的生产与开发》(《盐业史研究》,2005年4期),吉成名《中国古代食盐产地分布和变迁研究》(中国古籍出版社,2013年),孙久龙、王成名《金代盐使司职官特点》(《北方文物》,2013年1期),丁利利《金代山东路区域经济研究》(陕西师范大学硕士论文,2016年),陶静《宋元山东盐业研究》(山东师范大学硕士论文,2016年),刘锦增《金代山东盐业初探》(《盐业史研究》,2017年3期)等。但上述成果,或只作了概括性研究,或存在讹误,故在此基础上,笔者依据史料对山东盐使司的设置、销售及其海盐地位作进一步分析,力图既有补充、深入,又纠正不准确之处,同时对金代山东盐区的缉私措施进行专门研究。
一、金代山东盐使司的设置
金朝十分重视对盐业的管理,并在全国范围内设立了专门的盐业管理机构——盐使司。
值得注意的是,金代盐司的设置,屡有调整。《金史·食货志》记载了山东、辽东等盐司的设置及调整:
益都、滨州旧置两盐司,大定十三年四月,并为山东盐司。二十一年沧州及山東盐司各务增羡,冒禁鬻盐,朝论虑其久或隳法,遂并为海丰盐使司。十一月,又并辽东等路诸盐场,为两盐司。大定二十五年,更狗泺为西京盐司。①
金代原在山东设有益都、滨州两个盐司,负责管理山东东路的海盐,金世宗大定十三年(1173)四月,金朝政府将两者合并为山东盐司。大定二十一年,由于沧州及山东盐司出现违禁卖盐、扰乱盐法的混乱现象,金朝政府将沧州盐司和山东盐司合并为海丰盐使司。海丰盐使司何时撤销,《金史》失载。金章宗泰和五年(1205)六月,金朝政府又将山东盐司、沧州盐司分开:“以山东、沧州两盐司侵课,遣户部员外郎石铉按视之,还言令两司分办为便。诏以周昂分河北东西路、大名府、恩州、南京、睢、陈、蔡、许、颍州隶沧盐司,以山东东西路、开、濮州、归德府、曹、单、亳、寿、泗州隶山东盐司,各计口承课。”② 由此可见,金朝通过设置、合并、分立盐司的方法,力求加强对盐业的管理。
金朝还在山东东部及南部沿海、江苏北部设置莒州盐司,虽具体设置时间不详,但莒州盐司曾辖涛洛场、信阳场、西由场等12盐场③。金章宗时,政府下令将莒州盐司并入山东盐司。此后,山东盐司成为全国最大的盐司机构。
金世宗大定二十五年以后,金朝共设置七盐司,但对七盐司的具体记载,史料并不一致。
《金史·食货志》记载:“是后惟置山东、沧、宝坻、莒、解、北京、西京七盐司。”④
《金史·百官志》记载:“山东盐使司,与宝坻、沧、解、辽东、西京、北京凡七司。”⑤ 可见,其区别在于《食货志》有莒州盐司而无辽东盐司,《百官志》有辽东盐司而无莒州盐司,其他山东、宝坻、沧州、解州、西京、北京六盐司相同。有研究认为:“《食货志》误,《百官志》大体正确。就是说,金代中后期的七盐司,当包括辽东在内。”⑥“金大定以后分理全国盐务的七盐使司,实指《百官志》所载之七司。”⑦ 上引《金史·食货志》中的“是后”,是指世宗大定二十五年(1185)以后,也就是说在此之后,金代形成了山东、宝坻、沧州、解州、西京、北京、辽东七盐司的分布格局。《金史·食货志》中有承安三年(1198)后七盐司盐价及盐课额的记载,此七盐司亦有辽东而无莒州。据史料及出土文献分析,这七大盐司正是由其他盐司或“分司”合并而来,如大定十三年益都、滨州盐司合并为山东盐司,莒州盐司在金章宗后也归于山东盐司之内⑧。所以,准确地说,金代所设盐司并非为定数“七盐司”。据笔者检索,《金史》中至少出现了12个盐司的名称:山东、益都、滨州、莒、沧州、海丰、解州、宝坻、狗泺、西京、北京、辽东。除了合并、分开等调整,大盐司也会被罢设。例如,上文已引,大定二十一年十一月并辽东、北京等路诸盐场,创立辽东盐使司与北京盐使司。之后,据《金史·食货志》记载:
(大定)二十五年十月,上还自上京,谓宰臣曰:“朕闻辽东,凡人家食盐,但无引目者,即以私治罪。夫细民徐买食之,何由有引目。可止令散办,或询诸民,从其所欲。”因为之罢北京、辽东盐使司。①
(大定二十九年)时既诏罢干办盐钱,十二月以大理司直移剌九胜奴、广宁推官宋扆议北京、辽东盐司利病,遂复置北京、辽东盐使司。②
章宗大定二十五年十月,北京、辽东盐使司同时被罢设;大定二十九年十二月,为增加榷盐收入,两盐使司又被复置。可见,北京、辽东盐使司只被罢设4年多,金朝政府后期基本保持了七盐司的格局。
综上,为有效地实行对全国盐业的管理,金朝政府在各地设立山东、沧州、宝坻、解州、辽东、西京、北京七个盐使司,由其专门负责管理各处的盐业生产与销售,山东盐司居七盐司之首。
据《金史·百官志》记载,山东盐使司的职官设置为:
使一员,正五品,它司皆同。副使二员,正六品。(它司皆一员。)判官三员,正七品。(泰和作四员,宝坻、解州设二员,余司皆一员。)掌干盐利,以佐国用。
管勾二十二员,正九品。(宝坻、解、西京则设六员,北京、辽东、沧州则设四员。同管勾、都同监皆省。)掌分管诸场发买收纳恢办之事。
同管勾五员。
都监八员。
监、同各七员。
知法一员。(司吏二十二人,女直三人、汉人十九人。译人一人,抄事、公使四十人,它司皆同。)③
由此可见,山东盐使司设有盐司使一员,副使两员,判官三员或四员,盐司使、副使和判官的职责是掌干盐利,以佐国用。在此之下,山东盐使司设有管勾二十二员,管诸盐场发买收纳恢办之事;还设同管勾五员,都监八员,监、同各七员,知法一员;另还有司吏、译人等。据笔者统计,山东盐使司的职官有119人或120人,为七盐司设官最多者,可见山东盐业生产规模之大。其他盐使司比山东盐使司人员少,也至少有几十人,亦可见金朝对盐业的重视。盐使司的各级职官负责盐业管理、盐税征收,诸盐场盐的榷卖、運销等事宜。金代山东盐使司的职官设置及管理,直接影响了元代山东运盐使司。
为能征收足额盐课,金朝规定了盐官的考核办法,制订增亏升降条例。金代盐使司的盐利,也像宋代一样,有规定课额:“每岁地官举其课绩增损,以殊殿最。”④ 自泰和四年六月起,“以七盐使司课额七年一定为制”⑤。金代盐酒榷税等课额,规定“增者有赏,亏者剋俸”。大定九年诏曰:“止增亏分数为殿最,乃罢剋俸、给赏之制,而监官酬赏仍旧。”⑥ 至大定二十年则改“诏十万贯以上盐酒等使,若亏额五厘,剋俸一分”⑦。其剋俸率,相当于亏损率之半。至大定二十二年,又将剋俸率提高,等同于亏损率;甚至每月先发半俸,其余一半,视课额实际完成情况而决定支俸:“定每月先支其半外,如不亏则全支,亏一分则剋其一分,补足贴支。”①
盐官的考核除了“亏课一分俸一分”之规定外,还有亏课贬官和增课外迁之制度。泰和七年以来增定的西京、北京、辽东三盐司使、判、管勾“增亏升降格”是:“凡其课额超增一分者,减一资;增二分者,减二资,并迁升一官或一阶;增四分者,减两资,并升迁两官或两阶;增不及分者,升本等首。”这里所定的升降格,仅包括西京、北京和辽东三盐司。至于山东等较大的盐使司,其增亏升降格,在泰和七年前早已实施。譬如明昌二年(1191)进士侯挚,于承安间积迁山东路盐使司判官;至泰和元年便又“以增课四分,特命迁官二阶”。
泰和六年三月,山东盐课亏50余万贯,右丞相内族宗浩等认为:“盖以私煮盗贩者成党,盐司既不能捕,统军司、按察司亦不为禁,若止论犯私盐者之数,罚俸降职,彼将抑而不申,愈难制矣!”于是他建议:“‘宜立制,以各官在职时所增亏之实,令盐司以达省部,以为升降。遂诏诸统军、招讨司,京府州军官,所部有犯者,两次则夺半月俸,一岁五次则奏裁,巡捕官但犯则的决,令按察司御史察之。”② 若亏盐课,不仅罚俸,而且以盐课增亏决定盐官升降。
二、金代山东盐业的销售
(一)金代山东盐司的销盐地界
金朝对食盐实行分界销售,“其行盐之界,各视其地宜”。《金史》卷四十九《食货四》,对山东、沧州、莒州盐司各场的行盐地区有明确的记载:
其行盐之界,各视其地宜。山东、沧州之场九,行山东、河北、大名、河南、南京、归德诸府路,及许、亳、陈、蔡、颍、宿、泗、曹、睢、钧、单、寿诸州。莒之场十二,涛洛场行莒州,临洪场行赣榆县,独木场行海州司候司、朐山、东海县,板浦场行涟水、沐阳县,信阳场行密州,之五场又与大盐场通行沂、邳、徐、宿、泗、滕六州。西由场行莱州录事司及招远县,衡村场行即墨、莱阳县,之二场钞引及半袋小钞引,听本州县鬻之。宁海州五场③ 皆鬻零盐,不用引目。黄县场行黄县,巨风场行登州司候司、蓬莱县,福山场行福山县,是三场又通行旁县栖霞。宁海州场行司候司、牟平县,文登场行文登县。④
上述山东盐司、沧州盐司、莒州盐司共辖21个盐场,除莒州盐司的临洪场、独木场、板浦场3个盐场位于今江苏境内,余18个盐场均位于今山东境内。山东、沧州、莒州盐司所辖的21个盐场,其行盐之界,各视其地宜而不同。
具体说来,山东、沧州9个盐场所产食盐行销山东、河北、大名、河南、南京、归德等诸府,以及许、亳、陈、蔡、颍、宿、泗、曹、睢、钧、单、寿等州。莒州盐司所辖12个盐场,其中涛洛场所产海盐行销莒州;临洪场海盐行销赣榆县;独木场海盐行销海州司候司、朐山、东海县;板浦场海盐行销涟水、沐阳县;信阳场海盐行销密州。上述莒州盐司所辖的5个盐场又与大盐场一起行销沂、邳、徐、宿、泗、滕6州。西由场所产海盐行销莱州录事司及招远县;衡村场海盐行销即墨县、莱阳县。登州、宁海州5个盐场均出售零散盐,不需要使用钞引。其中,黄县场所产海盐行销黄县,巨风场海盐行销登州司候司、蓬莱县,福山场海盐行销福山县,这3个盐场所产海盐又销往附近的栖霞县;宁海州场海盐行销司候司、牟平县,文登场海盐行销文登县。
由此可见,金初山东海盐的行销范围大致包括山东东路、山东西路的全部区域及河北东路、南京路的部分区域,其行销范围较广。
金大定二十一年(1181),由于沧州及山东盐司出现违禁卖盐、扰乱盐法的混乱现象,金朝政府将沧州盐司和山东盐司合并为海丰盐使司。到金章宗泰和五年六月,因为山东、沧州两盐司侵课,又将两司分办:“诏以周昂分河北东西路、大名府、恩州、南京、睢、陈、蔡、许、颍州隶沧盐司,以山东东西路、开、濮州、归德府、曹、单、亳、寿、泗州隶山东盐司,各计口承课。”① 如此调整后,山东盐司的行销范围有所缩小,包括山东东路、山东西路的全部区域,及南京路的部分区域。
其他盐司也各有行盐地界:“宝坻盐行中都路,平州副使于马城县置局贮钱。解盐行河东南北路,陕西东、及南京河南府、陕、郑、唐、邓、嵩、汝诸州。西京、辽东盐各行其地。北京宗、锦之末盐,行本路及临潢府、肇州、泰州之境,与接壤者亦预焉。”②
(二)金代山东盐使司的销售体制
有研究指出:“金代食盐的销售体制,主要包括官司榷卖制、纳税商盐制、免税供应制、折博制、钞引制等。”③ 其中,在山东盐区实行过的有钞引制、计口承课制、折博制等。
毫无疑问,钞引制是金代食盐销售体制中最为重要和最有特色的一种。其推行范围,曾经涉及金国境内最主要的盐产区和销区。
金代,盐实行榷卖,初仿北宋旧制,实行钞引法。“贞元初,蔡松年为户部尚书,始复钞引法,设官置库以造钞、引。钞,合盐司簿之符。引,会司县批缴之数。七年一厘革之。”④ 这里的钞,指盐课收入之钱数;引,指批售之盐额。钞、引要稽查核对,以防偷漏舞弊。蔡松年(1107—1159),字伯坚,冀州真定(今河北正定)人,于北宋宣和末随其父燕山府守将蔡靖降金,后官至户部尚书、丞相。海陵迁中都,蔡松年徙榷货物以实都城⑤。海陵王贞元二年(1154),蔡松年行钞引法,遂制交钞,与铜钱并行,以济财政⑥。
金代,鹽虽行钞引法,但《金史·食货志》等的介绍却相当简略。有研究认为:“所谓‘钞,合盐司簿之符,是指商人所持的盐钞必须与他们购钞时在盐司登录的底簿及符契相吻合。所谓‘引,会司县批缴之数,则指商人所持的盐引一旦用毕上缴,必须经由各县、司检核其批验状况,并汇总其数;不得隐漏重用。”⑦ 此观点可作为参考。
山东实行的钞引盐法,据《金史·食货志》载:“山东、沧、宝坻斤三百为袋,袋二十有五为大套,钞、引、公据三者俱备然后听鬻。小套袋十,或五、或一,每套钞一,引如袋之数。”① 山东盐司每300斤为1袋,分大、小套。“所谓‘钞、引、公据三者俱备然后听鬻,是指钞引盐商取得官盐及其运销权,必须持足钞、引和公据三种文券。”② 可见,钞引法有严格的规定,食盐不能随便售卖。
金代山东盐司还实行过计口承课。泰和五年六月,以山东、沧州两盐司侵课,令两司分办为便:
诏以周昂分河北东西路、大名府、恩州、南京、睢、陈、蔡、许、颍州隶沧盐司,以山东东西路、开、濮州、归德府、曹、单、亳、寿、泗州隶山东盐司,各计口承课。
十月,签河北东西大名路按察司事张德辉言:“海壖人易得私盐,故犯法者众,可量户口均配之。”尚书省命山东按察司议其利便,言:“莱、密等州比年不登,计口卖盐所敛虽微,人以为重,恐致流亡。且私煮者皆无籍之人,岂以配买而不为哉!”遂定制,命与沧盐司皆驰驿巡察境内。③
由此可看出,山东盐司实行过计口承课,但具体实施了多长时间,史料未载。
金代的折博盐法,多施行于官府急需某些军用物资或其他物资的时期和地区。泰和六年四月,从涿州刺史夹谷蒲乃言,“以莱州民所纳盐钱听输丝绵银钞”。即官府允许莱州民以丝绵银钞折变输纳盐钱,应是在此地实行过折博盐法。
(三)金代山东盐司的盐价
金代,山东、沧州、宝坻三盐司均产海盐。据《金史·食货志》记载,山东、沧州、宝坻三盐司的盐价经历了多次变动。为清楚显示三盐司盐价的变动,笔者将此三盐司的盐价制作成表1。
由表我们可以看出,金代中后期40多年的时间里,山东盐价至少变动了5次。为何会多次变动呢?我们认为,主要是与金朝的财政状况或打击私盐贩卖有关。大定(1161年)前,山东、沧州盐价为41文/斤。大定(1161—1189年)中,由于官盐盐价太高,导致私盐十分活跃,民众纷纷购买私盐,官盐销量少,影响了盐课收入,所以山东、沧州、宝坻的盐价先降为38文,大定二十九年又降为30文。
据《金史·食货志》记载:
(章宗大定二十九年)十二月,户部尚书郑俨等谓:“若令民计口定课,民既输干办钱,又必别市而食,是重费民财,而徒增煎贩者之利也。且今之盐价,盖昔日钱币易得之时所定,今日与向不同,况太平日久,户口蕃息,食盐岁课宜有羡增,而反无之,何哉?缘官估高,贫民利私盐之贱,致亏官课尔。近已减宝坻、山东、沧盐价斤为三十八文,乞更减去八文,岁不过减一百二十余万贯,官价既贱,所售必多,自有羡余,亦不全失所减之数。况今府库金银约折钱万万贯有奇,设使盐课不足,亦足补百有余年之经用,若量入为出,必无不足之患。……”上遂命宝坻、山东、沧盐每斤减为三十文。①
为了打击私盐,盐价从每斤38文降至每斤30文,下降了20%多,力度很大。当时的私盐价格是多少呢?据《金史·食货志》载,章宗大定二十九年十二月,“礼部尚书李晏等曰:‘所谓干办者,既非美名,又非良法。必欲杜绝私煮盗贩之弊,莫若每斤减为二十五文,使公私价同,则私将自己。”② 可见,私盐为每斤25文,官盐降至30文后与其只差5文。所以,此次降价的目的是在国库银两充裕的条件下,通过大幅度下调盐价,缩小官盐与私盐之间的价格差距,以此打击私盐贩卖。实际上,据史料记载,金朝时盐“每斤官本十文”③,故即使每斤30文的盐价,政府仍然可获得两倍的利润。
遗憾的是,每斤30文的盐价,只维持了5年,明昌五年(1194)就因为国用不充,每斤加至33文。四年后,即承安三年(1198),每斤盐价又加至42文。《金史·食货志》记载了此次调价事件:
(明昌五年)十二月,尚书省议山东、沧州旧法每一斤钱四十一文,宝坻每一斤四十三文,自大定二十九年赦恩并特旨,减为三十文,计减百八十五万四千余贯。后以国用不充,遂奏定每一斤复加三文为三十三文。至承安三年十二月,尚书省奏:“盐利至大,今天下户口蕃息,食者倍于前,军储支引者亦甚多,况日用不可阙之物,岂以价之低昂而有多寡也。若不随时取利,恐徒失之。”遂复定山东、宝坻、沧州三盐司价每一斤加为四十二文。④
仅仅三年半后,即泰和四年六月,“以七盐使司课额七年一定为制,每斤增为四十四文”⑤。每斤44文,此为山东在这一时期内的最高盐价。
可以看出,金代山东实行30文、33文的较低盐价,前后只有9年时间。从长远来看,盐作为十榷货“称首”,政府需要其课税来充国用,不可能长期低价。
那么,山东盐司每年的盐课额是多少呢?承安三年(1198)金朝政府所规定的山东、沧州、宝坻等七盐司榷盐课额可以提供参考(见表2)。
表2 金承安三年前通过上表,我们可以看出:
第一,金代山东盐司的盐课,不论是在承安三年以前,还是在之后,均居首位,占七盐司盐课的40%以上。由此可见,金代山东的盐产量是很可观的。
第二,承安三年前后,盐司岁课额的前三位一直是山东、沧州、宝坻,三盐司相加几占全部盐课额的80%。三盐司均为海盐产区,说明金代食盐产地以海盐产地为主,海盐生产在全国盐业生产中占有重要地位。
第三,金廷前期所征收的盐课,达到600万贯以上;金廷中后期的盐课,超过1000万贯,其前期“差不多超过北宋前期所掌握的全国盐利岁收总数额”,中后期“虽低于北宋后期的全国盐利总额,却差不多接近于北宋皇祐、治平年间的全国盐利岁入总数”①。说明金代盐课获利丰厚,在国家财政收入中占重要地位,正所谓“榷货之目有十……而盐为称首”②,“国家经费惟赖盐课”③。
三、金代山东盐区的缉私措施
金朝对盐业实行划界行销,很大程度上是为了防止私盐。金朝时期,军民贩卖私盐或私煮行为盛行,政府为禁止私盐,采取了许多措施。
有学者指出:“金代巡捕私盐的设施,大致有如下三种:其一,是由各盐司自置若干巡捕弓手,稽察私盐。其二,是在五大盐司区内特设八名‘巡捕使。这种巡捕使,不同于‘诸刺史州从九品的军辖兼巡捕使,其品阶通常为六品,‘直隶省部,各给银牌。其三,是由地方政府机关兼管——如各路转运司、按察司、巡检司、提点所等等。”④ 概括指出了金廷的缉私措施。还有研究认为:“金朝时期,山东地区的私盐贩卖大体包括两种形式:一种是军人或猛安谋克户私自煮盐及盗卖官盐;另一种则是普通民众私自煮盐或贩卖官盐。”⑤
金代山东地区“私煮盗贩者成党”⑥,为了惩处军民贩卖私盐或私煮行为,防止侵吞盐课,金代山东地区的缉私措施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1. 金朝政府颁布法令,严禁私盐
《金史·食货志》记载:
世宗大定三年二月,定军私煮盐及盗官盐之法,命猛安谋克巡捕。
三年十一月,诏以银牌给益都、滨、沧盐使司。⑦
金世宗大定三年(1163)二月,政府颁布禁止军人私自煮盐及盗窃官盐的法令,命令猛安谋克巡查捕捉。据《金史·兵志》,金代以金牌、银牌、木牌为驿传军政号令之信符,又称“旨牌”或“递牌”。银牌是皇帝赐给猛安使用者。正是由于山东益都、滨州、沧州巡捕私盐的重要,才受到赐给银牌之待遇。
章宗明昌三年(1192)六月,孙即康等同盐司官议:“猛安谋克部人煎贩及盗者,所管官论赎,三犯杖之,能捕获则免罪。”⑧ 但章宗没有批準此议,“命猛安谋克杖者再议”。之后不久,宰臣又奏:“在法,猛安谋克有告私盐而不捕者杖之,其部人有犯而失察者,以数多寡论罪。今乃有身犯之者,与犯私酒曲、杀牛者,皆世袭权贵之家,不可不禁。”① 这次章宗采纳了此建议:“遂定制徒年、杖数,不以赎论,不及徒者杖五十。”②
泰和七年(1207)十二月,针对灶户的盗卖行为或私煮现象,官府也作出规定:“尚书省以卢附翼所言,遂定制灶户盗卖课盐法,若应纳盐课外有余,则尽以申官,若留者减盗一等。若刮碱土煎食之,采黄穗草烧灰淋卤,及以酵粥为酒者,杖八十。”③ 纳盐课之外的余盐,灶户需报官,不许私卖;灶户也不允许私煎盐,否则都会受到处罚。
2. 设巡捕使,直隶省部,各给银牌
(大定)二十八年,尚书省论盐事,上曰:“盐使司虽办官课,然素扰民。盐官每出巡,而巡捕人往往私怀官盐,所至求贿及酒食,稍不如意则以所怀诬以为私盐。盐司苟图羡增,虽知其诬亦复加刑。宜令别设巡捕官,勿与盐司关涉,庶革其弊。”五月,创巡捕使,山东、沧、宝坻各二员,解、西京各一员。山东则置于濰州、招远县,沧置于深州及宁津县,宝坻置于易州及永济县,解置于澄城县,西京置于兜答馆,秩从六品,直隶省部,各给银牌,取盐使司弓手充巡捕人,且禁不得于人家搜索,若食盐一斗以下不得究治,惟盗贩煮则捕之,在三百里内者属转运司,外者即随路府提点所治罪,盗课盐者亦如之。④
大定二十八年(1188),政府“创巡捕使”,在山东、沧州、宝坻、解州、西京五大盐司区内共设八员,其中山东盐司二员,分置于潍州、招远县。巡捕使秩从六品,直隶省部,各给银牌,执行监督和缉私任务。巡捕人由各盐司弓手担任。
3. 鹽司官可以直接捕盗贩者,并同提点所分别缉私
(明昌)二年五月,省臣认为山东盐课不足,盖由盐司官出巡不敢擅捕,必约所属同往,人不畏故也。遂诏,自今如有盗贩者,听盐司官辄捕。民私煮及藏匿,则约所属搜索。巡尉弓兵非与盐司相约,则不得擅入人家。
三年六月,孙即康等同盐司官议:“军民犯私盐者,三百里内者盐司按罪,远者付提点所,皆征捕获之赏于贩造者。猛安谋克部人煎贩及盗者,所管官论赎,三犯杖之,能捕获则免罪。……”上命猛安谋克杖者再议,余皆从之。⑤
上文已述,盐官每出巡,巡捕人往往私怀官盐,所至求贿及酒食,否则以所怀诬以为私盐,盐司虽知其诬亦复加刑。针对盐使司这种虽办官课,然素扰民的行为,大定二十八年创巡捕使,不与盐司关涉,希望借此革弊。
明昌二年(1191),省臣认为山东盐课不足,是由于盐司官出巡不敢擅自捕捉,人无畏惧之心。通过给予盐司官员缉捕贩卖私盐的权力,打击山东地区的私盐贩卖。明昌三年又规定:军民犯私盐者,三百里以内者属盐司,以外者为提点所治罪。
4. 任用进士作盐官,以更有效地管理盐业和缉私
金代后期为了更好地管理盐业,山东等盐司的盐官由进士充任。金章宗明昌三年六月,孙即康等同盐司官议:“……又滨州渤海县永和镇去州远,恐藏盗及私盐,可改为永丰镇与曹子山村各创设巡检,山东、宝坻、沧盐司判官乞升为从七品①,用进士。”② 此议获批通过。泰和三年(1203)十一月,“定进士授盐使司官,以榜次及入仕先后拟注。”③ 泰和四年六月,“诏以山东、沧州盐司自增新课之后,所亏岁积,盖官既不为经画,而管勾、监同与合干人互为奸弊,以致然也。即选才干者代两司使副,以进士及部令史、译人、书史、译史、律科、经童、诸局分出身之廉慎者为管勾,而罢其旧官。”④ 管勾一职也由“改注进士诸科人”充任⑤。
由此可见,金朝任命进士作为盐官,主要是为了更好地管理盐业,治理私盐,杜绝盐课亏损。
5. 春秋两季,派使巡察私盐
史载:“八月,命山东、宝坻、沧州三盐司,每春秋遣使督按察司及州县巡察私盐。”⑥ 据校勘记,此当是承安四年(1199)或五年八月,即从此时规定:每春秋两季,派使监督按察司和州县官员巡察私盐。
综上,为了杜绝私盐,金朝政府先在制度层面上颁布法令,具体措施上又通过不断增设巡捕使、给予盐司官缉捕权、任用进士作盐官以及派使春秋两季巡察等方式缉私,以严格保证政府的盐课收入。金代山东盐司的盐课居七盐司首位,可见缉私措施保证了政府的盐课收入,在一定时期内取得了成效。
(责任编辑:王放兰)
Abstract: Shandong Salt Division was set up in Shandong Province in the Jin Dynasty to manage the production, marketing and sales of the salt industry. The Jin government implemented a demarcation sale of salt. “The boundaries of salt marketing are different, depending on their location.” In the Jin Dynasty, the government adopted a number of anti-smuggling measures to prevent the invasion of salt, suchas the increase of the patrols, the granting of the salt officials, the appointment of the Jinshi as salt officials, and the dispatch of the patrol officers to punish the military and civilians for selling private salt or private cooking. The salt tax of the Shandong Salt Division of the Jin Dynasty was the first in the seven-salt divisions. It can be seen that the anti-smuggling measures ensured the governments salt tax and achieved results in a certain period of time.
Key words: Jin Dynasty; Shandong Salt Division; management and sales;anti-smuggli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