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配海
摘 要:随着网络技术日新月异的发展,网络世界已逐渐成为与人们日常生活息息相关的领域。然而,网络知识产权保护是一个巨大的难题,与普遍意义上的知识产权相比,互联网中的知识产权拥有不同于普遍意义上的知识产权的特征,这些特征具有鲜明的时代性,与网络技术的发展基本同步,目前还没有哪个国家或地区能完全探索出行之有效的解决办法和保护途径。为更好地保护网络环境下的知识产权,减少纠纷,维护健康的网络文化环境,本文将从其面对的问题入手,对如何保护网络环境下知识产权问题提出法律方面的研究建议。
关键词:网络环境 知识产权保护 法律问题
引 言
网络发展的迅猛,使得大量作品改变了传统的发表方方式。在网络传播中不可避免的出现知识产权的纠纷。面对网络知识产权保护体系的不完善,以及网络侵权行为具有的数量大和隐蔽性强的特点,怎样能够有效的利用网络知识产权保护法律制度,成为现在亟须解决的问题。
1知识产权的定义
实践中,知识产权有着多样的称谓,如智力成果权、智慧财产权、无形财产权、无体财产权、信息产权等。关于知识产权的概念,也有多种表述方式。有代表性的是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编写的《知识产权法教程》一书,以及我国20世纪90年代以来编写的教材。前者认为知识产权的对象是指人的脑力、智力的创造物,并解释道,之所以把这类财产称作知识财产,简单地说,就是知识财产与各种各样的信息有关,人们把这些信息与各类有形物质相结合,并同时在世界不同的地方大量复制。知识产权并不是指这些复制件,而是指这些复制件中所包含的信息。后者为知识产权下的定义是:“人们就其智力创造的成果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
2我国网络知识产权法律保护面临的困境
2.1公民对网络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识较薄弱
随着互联网的高速发展,人们通过互联网所获取的信息不仅包括了传统的结构化信息,同时还包含着大量的非结构化信息。信息获取的便利让人们习惯了网络的免费模式,只需通过网络搜索软件或者网站直接获取信息,从而忽略了网络知识产权保护的必要性。另外,因为人们法律认知的不足,维权意识的薄弱而没有对侵权的行为采取相应的维权措施,这样的放纵行为致使网络知识产权侵权问题变得更加严重。
2.2网络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制度不完善,立法空白较多。
网络知识产权相关法律知识宣传不到位,影响了公民网络知识产权维护意识的形成。网络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制度不完善,使得各类作品在上传和分享方面,存在监管力度的不足,为公民对网络知识产权的侵犯提供了条件。对网络知识产权形成的条件缺乏认识,造成网络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制度缺少理论和细则规范,立法空白较多。
2.3被侵权案件取证难度大
法律讲究实事求是,在司法实践中,证据对案件的判决起着重要作用。但在网络环境下,当知识产权所有者被侵权时,取证却是一个十分艰难的过程。一方面,由于网络世界太过庞大,当知识产权所有者的权利被侵犯时,作为被害者的他们却无从知悉。另一方面,由于网络中的技术问题,导致被侵权者常常因为客观证据的缺失而无法及时有效地进行维权。
3网络环境下知识产权的保护途径
3.1建立配套法律法规,填补立法空白
加强完善立法,是为了让侵权行为能够尽早被遏制而非事后将取证责任加之于被侵权人,同时能够结合网络环境下知识产权的保护中出现的新问题更加灵活地认定责任、解决纠纷。这样一来也能解决在司法实践中侵权行为认定与侵权人侵权责任的承担问题。
3.2进行知识产权普及,提高公民法律保护意识
想要改善网络知识产权侵权问题,首先要做的便是提升我国网络公民的产权保护意识,进行知识产权普及,特别是网络知识产权意识的普及。这样也为我国司法部门制定有效的保护机制,开展相关的保护工作打下一定的基础。同时也让被侵权人意识到自身权益受到侵害,从而采取相应的维权行为,达到遏制侵权问题的目的。
3.3加强网络管理人员队伍的综合素质和能力的培养和提升
作为网络管理平台工作的主体,要提高对网络管理平台工作的重视程度,深刻意识到网络管理平台能够发挥的重要作用,要加强对网络管理人员综合素质和能力的培养,提高网络管理人员的工作质量和效率,构建优秀的网络管理队伍,从而促进网络知识产权行政法保护制度的完善。定期对网络管理人员进行培训和讲座,对网络知识产权相关法律知识进行学习,提高网络管理人员相关法律法规知识储备,提高网络管理人员对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敏感度和责任心。培养网络管理人员在网络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界定方面的能力,对网络管理和监督规范进行严格的执行,完善网络管理工作内容,健全网络监督工作体系,提高取证和界定能力,为网络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制度提供证据和决断基础,使网络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制度可以有效的实行。
3.4加强知识产权技术保护,提升产权保护技术
水平为了有效应对多样化的知识产权侵权手段,应大力研发相应的知识产权保护机制,提升保护技术,而这主要可以通过以下两方面来开展工作:首先是国家通过优惠政策以及资金的投入来促进相关技术的研发创新与升级;其次是推动高校的教育事业发展,促进校企合作,大力推动高能力、高技术的产权保护技术研发人才。
3.5立法方面的知识产权保护措施
为提升网络知识产权保护的效率,国家在很早之前就颁布了如《互联网出版管理暂行规定》等法律条令,问题是相关立法中普遍存在立法主体缺乏统一性等问题,内容重复、互相矛盾问题十分严重。对此,相关单位应对立法创新策略进行积极探寻。举例来讲,政府应开展与有关权利人的合作工作等等。权利人在网上对自创产品进行发表的同时,可以事先对备份信息进行登记,并将其交给政府进行备份。在将自毁程序植入到产品内部时,应在使用中及时检测产品是否被他人恶意复制,一旦有侵入,自毁程序将迅速开启,此时该产品就难以打开,从而达到保护该产品的目的。另外,侵权行为大多离不开对信息技术的使用,但相关软件大多也是以信息技术为载体,因此,该类软件就应被政府一并征收到对应管辖范围内,以加强监管。
参考文献:
[1] 彭玉勇.論网络服务提供者的权利和义务[J].暨南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4,36(12):67-82+156-157.
[2] 毛牧然,乔磊,陈凡.完善知识产权保护促进网络文化产业发展[J].东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4,16(01):18-23.
[3] 吴汉东.知识产权的制度风险与法律控制[J].法学研究,2012,34(04):61-7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