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晓峰(南京艺术学院 音乐学院,江苏 南京 210013)
“意识”(consciousness)就其生物性结构和功能来看,它属于生物学、心理学问题;就人的主观认知理解所发挥的作用来看,则是一个纯粹的哲学问题。研究意识是一项极具挑战性的工作,因为它是每一个认知主体固有的主观思想。如果说,理解意识背后的生物学结构与功能是科学研究的终极边界,那么,理解意识本身的存在方式就是哲学研究的终极边界。但是,是否存在一个可以合理解释这种能产生丰富内心世界的大脑活动的理论,至少现今还是分歧大于共识。本文所要探讨的主要是哲学范畴下的意识问题。
茅原先生发表的《意识二重性与音乐美学》[1] 110-116一文,就意识二重性本身与音乐美学关系问题做了历史的梳理和探究。茅原先生所说的意识二重性是指“意识的主观性”和“意识的客观性”问题。也即意识对象所具有的双重属性问题。
在我们以往的哲学认知中,认为意识是人头脑中的东西,它具有高度主观性。这在当时已经成为一种所谓符合哲学常识的看法。我们大都也是在这一常识的基础上来做出认知和判断的。意识产生在人的头脑之中,主观性特征十分明显,即便是借助于物质载体来加以呈现,其主观性特征依然清晰明确。传统哲学认识论认为,我们头脑之中的都是主观的;我们头脑之外的都是客观的。茅原先生正是在这一通行的哲学常识的基础上来反思这一问题的。
有意识就会有意识对象,它是由人的主观思维认知活动所决定的。但是意识又不能直接等同于意识对象,因为意识对象是意识活动的产物,意识对象一经产生便具有物质载体存在的客观性,而且是处在静止状态,意识要成为意识对象就必须借助于客观物质材料,人们对于真理的探究就是在意识和意识对象之间不断穿梭,以求获得认识与对象实际相符合。正像波普尔认为的,“这意味着真理是客观的:真理是我说的话与事实一致;无论我实际上是否知道存在这种一致。”[2] 226意识的主观性正是在不断输出作为意识对象而存在的具有客观属性的对象,也即通过人的主观意识所认知的对象,从而确立真理存在的客观性。
茅原先生之所以对波普尔“世界3”理论加以重视,其主要价值是他将前人创造的精神产品从客观世界与主观世界中独立出来,这样既能解释传统理论所能够解释的问题,又能回答传统理论所未曾回答的问题。波普尔以头脑为界,把“世界3”看作是客观的;而胡塞尔提出“意象内容”和“实在内容”,是将头脑中意识的主客观两端作了合理的区分,同样具有接近“意识二重性”的基本范畴,因而也应该加以重视和进一步探究。
“世界3客体和伟大的艺术作品是存在的,同时我们却没有客观尺度以衡量其伟大。供我们使用的唯一尺度也许确实是某些人对于艺术作品的主观反应。但是这可以与一件艺术作品客观上伟大的命题完全相容。人们会像磁场中的铁屑一样被利用:他们的反应会使艺术作品的客观质量成为可见的。”[2] 372波普尔所表述的观点是人们的反应,并非个人感觉。依照胡塞尔的观点,个人感觉提供的是“个别现象”,并不具有普遍性,它只能说明现象,无法涉及本质。波普尔所言之人们的感觉则提供的是“一般现象”,所谓“一般现象”即人们意识现象中的那个具体同一性;恰好对应了胡塞尔所称的存在于一般现象之中的同一性,即本质还原,它具有普遍性,因而可以作为“本质还原”的依据。从一般现象的意识现象流中抽象出来的同一性就代表事物的本质。这是茅原先生赞同波普尔和胡塞尔观点的重要方面。
茅原先生从历史的角度,把对这一问题的不同观点和看法一一做了分析和解读。
首先是心理学家的看法。他认为,在心理主义者看来,意识都是主观的,不可能有“客观意识”存在,意识——乃是主体对客观刺激的主观意识反应,它并不能用来说明客观世界的刺激,因为它是主观的。他认为,这恰恰忽视了“意识二重性”的另一面——即“意识的客观性”。那么,意识到底能否具有客观性?
茅原先生认为,“意识的客观性”问题有两层含义:第一层含义是,意识本身是一重性的(即主观的)还是二重性的(既是主观的又是客观的)?第二层含义是,就意识与客观存在的关系而言[1] 111,如果说“意识与存在一致”被认为是具有客观性,那么,意识本身就具有二重性质,它既是主观的,也是客观的。“人的认识就其形式来说是主观的,就其内容来说则是客观的。”[3]人的认识只能在其形式方面显示主观性,至于认识的内容则是由对象的客观性所提供。所以他认为,主客有别,这是对的。但这只是问题的一个方面;另一方面,“意识的客观性”问题并没有被考虑在内。既然说的是正确认识,那么就存在一个认识的“可信性”问题,即如何才能知道人的认识确实与存在一致?
意识是主观的,但意识对象它既是主观的,也是客观的。意识对象对于意识来说就具有“二重性”。人的认识要与对象的实际相一致,在胡塞尔看来,人的头脑中的意识现象首先要区别的是主观和客观两个因素。如对象的大小、形状、颜色、软硬等等质素属于意识的“意向内容”,任何人在观察这些现象时,其结果都是一样的,其观察结果具有普遍有效性。意向内容带有明确的客观因素,即是说,对象自身质素的客观性在一定程度上规定了它的意象内容。而对于对象的不同感受和为对象设定的不同意义和价值则属于“实在内容”,它是主观因素,因人而异。二者构成意识现象的两端。客观的一端与现象之外的客体相应,主观的一端与现象之外的经验主体相应。[4]显而易见,波普尔是以头脑内外作为划分主客观的界线,胡塞尔则区分了头脑中意识的主客观两端,界线就在头脑之内。显然,胡塞尔的分析更为细致合理。所以茅原先生认为,胡塞尔划分主客观的标准与马克思划分主客观的标准是一致的。马克思认为,所谓“主观的,也就是说,只是对观察者才存在的。”[5]即是说,主观是观察者的主观,而非所有人的主观,这个主观只对观察者有效。胡塞尔所说的“因人而异”的因素正是“只对观察者才存在的。”即只对观察者是有效的。胡塞尔正是把对于任何人都同样存在、同样有效的东西看作是客观的,胡塞尔所说的“普遍性”秉承了康德“先验”的第二种含义——即“普遍有效性”①康德“先验”的第一种解释是:使经验成为可能的条件,它先于经验而存在,指时间感、空间感和因果律。。
其次,茅原先生先将胡塞尔现象学以提问方式加以呈现:认识如何能够超越自身,它如何能够切中在意识框架内无法找到的存在?这句话的意思是,我们的意识框架里是空白。但事实并非如此。按胡塞尔提问题的方式,好像人对于世界一无所知,好像人不曾与其他人共同生活在这个世界上,讨论问题的“前提”设定的“太少了”。因为人不会从一个“无世界”的我来看待和研究问题。这正是胡塞尔的学生海德格尔反对他老师的地方。茅原先生用海德格尔的观点来说明胡塞尔观点存在的缺陷:“如果现在追问,在认识本身的现象实情中自行显现出来的是什么,那么就可以确定:认识本身先行地奠基于‘已经寓于世界的存在’中——而这一存在方式就在本质上组建着此在(笔者按:即人)的存在。”[6] 76即是说,当我们认识中显现出来的东西,恰恰是我们之所以存在于这个世界中的人的存在方式,因为人的意识已经先行奠基于这个世界的存在,即我们每个人都在世界之中,而不在世界之外。存在论的合理之处正是把人还原为世界之中的人,有利生存原则是人的存在方式和行为方式。“在指向某某东西之际,在把捉之际,此在并非要从它早先被囚闭于其中的内在范围出去,相反倒是按照它本来的存在方式,此在一向已经‘在外’,一向滞留于属于已被揭示的世界的照面着的存在者。有所规定地滞留于有待认识的存在者那里,这并非离开内在范围,而是说,此在的这种依寓于对象的‘在外存在’就是真正意义上的‘在内’……此在即人本身就是认识着的‘在世界之中’”。[6] 77人本身就在世界之中,所有的问题都应该从人生如何在世开始,而不是从假设开始。
其三,茅原先生分析了波普尔的“世界3”理论。他认为,波普尔是按照产生的历史顺序来划分世界1、2、3的:“有世界1,物质世界,我们把它划分为生物和非生物,它尤其包括诸如应力、运动、力和力场之类的状态和事件。有世界2,一切有意识的经历的世界,我们可以认为,还有无意识的经历的世界……世界3,人类心灵产物的世界,包括诸如书籍、交响曲、雕塑作品、鞋、飞机、计算机之类的事物;也包括十分简单的物质客体,它们十分明显地属于世界1。”[2] 8茅原先生认为,波普尔的“世界3”理论具有合理性。
按照传统的观念,人的头脑之外的东西都是物质,那就无法解释在人的头脑之外,怎么会有精神?世界3的理论,既保持了传统观念中物质世界与精神世界的划分,又把世界3独立出来,这就能够说明,在人的头脑之外,既有物质的世界1,也有精神的世界3(它以世界1为物质载体)。世界3理论既能解释传统理论能够解释的问题,又能回答传统理论未曾回答的问题;既保留了传统理论的合理部分,又重新确定了传统理论的合理范围。这就是波普尔所说的“证伪”原则。证伪不是放弃,而是重新确定它的有效范围,有扬有弃。
茅原先生在赞同波普尔音乐形式美的观点的同时,也对他的另一些观点提出了质疑。他认为,波普尔以形式美作为音乐的本质属性的观点是有其合理性的,音乐中那不可代替的本质属性确实是它独特的形式美;同时他指出,波普尔虽然赞成文化多元化,但在艺术中,把形式美摆在“唯一正确”的位置上,本身就不是真正的文化多元化的观点。如果工艺技术是唯一的艺术的本质所在,那么,创作艺术作品与制造一件普通生活中的工具就没有区别了。艺术就要揭示存在的真理,揭示世界的本质,让人们知道,人应该如何活着,去努力争取实现“本真的自我”,去为真理而斗争。艺术如果不能揭示存在的真理,就没有思想性,恰恰缺少了最主要的价值。
其四,茅原先生把不同观点做了比较。他认为,波普尔的观点和胡塞尔现象学观点是存在争议的。波普尔反对现象学归纳式的思维方式。认为,“没有不加解释的观察,即没有不渗透着理论的观察这样的事物,”[7] 90“不带偏见的观察这种事情是没有的。”[7] 50所谓不带任何“先人之见”地把前人的研究一律“悬置”起来是做不到的。在一个人能够研究学术之前,他已经被“世界3”塑造成具有一定观点的人。茅原先生认为,所谓客观知识,它具有物质载体,但本质是精神产品。在波普尔看来,凡属于世界2的,即在人的头脑之内的精神是主观的,凡属世界3的,即在人的头脑之外的精神是客观的。即精神的主观性和客观性问题,它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
从本质上说,意识和意识对象本身就显示了其存在方式的二重性。人的思维认知由意识变为意识对象,从而也就为意识的存在方式提供了两种不同的形式。茅原先生认为,“意识的存在方式本身就是二重性的,一个人头脑中的意识既是主观的,又是客观存在的事实,你意识到它存在,它也存在,没意识到它存在,它也存在,是不依人的意志为转移地存在着。”[1] 116先生进一步指出,对意识的二重性的认识具有深远的意义。批评与自我批评是马克思主义的思想武器,自我批评就是自己把自己的意识当作客观对象予以批评,也就是自己与自己相分离,分离为一个主体的我和一个客体的我(即我的意识)。这里体现的正是把意识看作客观对象的观念,而不是坚持自己与自己的观点相同一的主观立场。
就意识的存在方式来看,它可以分为静态意识和能动态意识两种。所谓静态意识通常指以编码形式而存在的,如语言文字、声音(含音乐乐谱)、图像、软件或其它静态物质载体等。在静态意识中所反映的最直观的是它以编码形式而存在的物质载体,其主观意识并不显见,它潜藏在作为编码形式而存在的物质载体背后,作为客观现象的方式而存在;意识能动态是指在继承静态意识形式基础上的主观理解和判断,它有提升意识的范围和水平的作用。意识的静态和能动态互相作用是新意识产生的重要源泉之一。总地来说,意识是人的头脑对于客观物质世界的反映,也是感觉、思维等各种心理过程的总和。意识二重性恰恰对应的是意识的存在方式。
茅原先生从海德格尔存在论的角度,解读了意识的存在方式。海德格尔之所以主张艺术表现感情,是在哲学存在论分析基础上获得的结果,他认为“情感现身”——即此时此刻的切身感受,类似的感同身受正是能够说明人与世界的关系的重要标志,人活着,必有言语,所言之事必是人如何“在世”。感情这东西最能揭示人与世界的关系,从而最能揭示存在的真理。在海德格尔看来,艺术的任务主要在于揭示存在的真理,美之所以为美,正因为存在着它与真理的必然联系。“真理是作为所是之物的敞开。真理是存在的真理。美不是伴随真理和真理之外的发生。当真理自身设入作品,美便出现。显象——作为这种真理的存在在作品中发挥作用作为作品——即美。因此,美属于真理的出现属于其位置的真理设置。它不仅相对于愉悦而存在,并且只是作为愉悦的对象。美在于形式……”[8]
面对当前的音乐美学研究,茅原先生明确指出,我们的研究工作可能存在着忙于回答问题而对存在论——即人的存在方式思考不足的问题。前些年我们有所前进,因为那时我们还有所积累,现在似乎进入了“攻坚阶段”或“高原时期”,要想继续自我超越,看来需要再积累。积累是创新的前提,创新不足的根本原因在于积累不足。
茅原先生明确提出音乐美学研究需要两方面的积累:一是哲学方面的积累,一是技术方面的积累,包括新的作曲技术在内。哲学的根在哲学之外,音乐的根也在音乐之外,即都在现实世界之中。此观点是对存在论——重视人的存在方式的价值判断,值得音乐美学研究重视。音乐美学研究要想持续向纵深发展,掌握音乐创作的技术就是必不可少的条件。音乐技术修养是分析和把握音乐现象、洞悉音乐生产过程、使哲学分析如虎添翼的工艺学基础。
马克思的哲学就是以透彻的工艺分析为基础的,其研究结果(如对剩余价值等的分析)就是通过技术解秘式的实证来达到的。所以才能达到这样的境地——没有一个隐蔽的陷阱能够逃得过哲学慧眼的透视。马克思《资本论》中所包含的哲学思想就具有“工艺学的哲学”的特征。这也是茅原先生坚持音乐美学研究必须是历史、逻辑、工艺学三者的统一观点的延续,也即是将形而下和形而上加以贯通。茅原先生始终认为,“超过传统,可能有新哲学。掠过传统,只能有坏哲学”。[9]①此语源于郑昕,经倪梁康修改而成。转引自:倪梁康﹒会意集[C] ﹒北京:东方出版社,2001:34。
意识的存在方式所呈现的两种不同“属性”,把意识、意识对象经由主观认知思维而获得的内在逻辑和实在内容这种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思维过程展现出来。意识存在方式自身所具有的二重属性,恰恰是所有艺术作品存在的本质属性之一,它在艺术多层次本质中占有极其重要的地位,如果艺术不具有意识的客观性它就无法构成艺术作品,因为它就此失去作为主观观察者所要面对的对象属性——即意识对象,意识对象是意识存在和被感知的基础,它是把静态意识转化为能动态意识;能动态意识促成静态意识的相互促进转化的必经过程,也是人的意识活动中意识与存在关系的反映,它为新意识的产生提供了重要的源泉。
茅原先生另一个值得重视的领域是把哲学“存在论”与人的生命现象联系在一起。他认为“一切文化现象中的选择性都与‘有利生存原则’相关”。[1] 116这一命题揭示了人的意识活动与人的生存原则之间的相互关系,人与之创造的文化在本质上就是为了实现人的有利生存原则,人类创造文化之目的就是为了更好生活,人类文化活动的本质就是趋利避害,这对人类有利生存原则而言就是广义的善,艺术世界通过人的主观(意识)世界这个中介以达到改造物质世界的目的,这就是追求最大的善,真善美始终是人类艺术世界和主观(意识)世界不懈追求的永恒目的。教育和道德意义属于狭义的善。虽然形式美与狭义的善并无直接联系,但不能因此否认它与广义的善——即对人类有利生存原则的追求,其中的深刻关系是不应被掩盖和分离的。
从意识角度看,音乐作品的本质属性是意识对象。但音乐作品到底是纯粹意向对象还是静止的观念对象?分歧仍然大于共识。这其中有作为意识的显性特征,也有作为意识对象的隐形特征,还有作为其存在方式的特殊性。正如前面所分析的那样,意识二重性对于音乐作品而言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即静态意识和能动态意识。人们在面对音乐作品时,或者说在解读分析和认识音乐作品时,很难判断他所使用的到底是静态意识还是能动态意识,而在音乐作品成为人的主观意识作用下的意识对象时,主观意识已经被其物质载体的存在方式所遮蔽,我们看到的或听到只是物质材料的属性,如以编码形式构成的乐谱结构;或以运动方式呈现的声音结构形态,因为在静态意识中所反映的最直观的是它以编码形式而存在的物质载体,其主观意识并不显见,它潜藏在作为编码形式而存在的物质载体背后,作为客观现象的方式而存在,此时潜藏的主观意识就具有客观性。对其如此界说的判断依据有二:一是客观存在。意识由其对象化的过程转换为客观物质载体,它已经走出了意识的产生地——头脑——而成为人的头脑之外的客观存在;二是经由头脑产生的意识演变为意识对象,它为意识披上了物质的外衣,从而也就决定了它的物质存在方式,成为意识和物质的复合体,也即精神和物质的复合体。意识二重性由此形成并标示为音乐作品的本质特征。由意识到意识对象正是静态意识向能动态意识相互作用和转换的过程,也是意识二重性相互关系的一种印证。
通常情况下,作为音乐理解者的意识更趋向于能动态的意识活动,能动态的意识也是在继承静态意识形式基础上的主观理解和判断,它虽然有提升意识的范围和水平的作用,但不可脱离静态意识的形式基础。从根本上说,意识是人的头脑对于客观物质世界的反映,也是感觉、思维、经验等各种心理过程的总和,它具有主观能动性和自为性,意识二重性决定了意识的存在方式。意识的静态和能动态互相作用是新意识产生的重要源泉之一。
茅原先生列举了欧洲音乐历史上就此认识方面所产生的诸多不同的争论,从前人的争论中来进一步梳理“意识二重性”的合理之处,提醒人们注意“思维活动”和“思维产物”之间的区别,思维活动在头脑之中,而思维的产物(产品)在头脑之外,以此来进一步说明,波普尔“世界3”理论的合理性。波普尔提出的“证伪”原则,其主要功能在于既保留传统的精华,又重新确定传统的适用界限,进一步明确了意识的二重属性。意识的结果——思想(观念)一旦被书写下来就可能成为反思的对象,因为它已经脱离了人的头脑成为一种客观的知识,换句话说,它成为了静止状态的意识结果。我们现实的很多工作都是在没有探明原因和规律之前就忙于解释,“这些解释没有一个足以说明像巴哈的赋格曲这样富有意义的复杂序列是如何出现的。”[2] 362
在过往的音乐美学研究中,研究视角多对准音乐形态美的描述和渲染,这种舍本逐末的研究对于音乐美学学科建设和发展而言并没有产生有效推动作用;相反,使音乐美学研究呈现为泛化状态,失去了音乐美学研究应有的哲学品格。从本质上来看,音乐美学主要探讨的是不同类型的音乐美是如何构成的,也即构成音乐美的内在原因、内在规律和外在条件是什么,如果这些根本性问题没有得到回答,音乐美学学科意义上发展与成熟将无从谈起。茅原先生关于意识二重性问题的提出,正是找准了音乐作品产生的本源——即人的意识活动和它的属性,不同类型的音乐的产生恰好对应了不同人的意识活动和思维习惯。意识是对客观世界反映,这是基础;但还应该有对未来的设想和筹划,甚至想象;所谓超前思维正是人的意识活动的特征之一,人的意识活动范围和空间无限广阔,虽然它由一事、一物、一景、一情、一状等所引发,但绝不会拘泥于某一个固定不变的状态,音乐所具有的丰富想象力源自于意识活动的广阔与无限,这也正是音乐想象力的来源之一。
茅原先生深厚的哲学功底,多维度的研究视角,有效的分析和辩证的思维方法,对音乐美学研究无疑具有重要的参照价值和意义;同时,也有方法论意义的启迪。尤其是他严谨科学的研究态度和对待问题的执著精神,值得我们后学继承和发扬。
谨以此文纪念我的恩师——茅原先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