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京丽,宋建德,庞素芬,姜 雯,孙洪涛,赵肖璟,郑雪光, 赵晓丹
(1. 中国动物卫生与流行病学中心,山东青岛 266032;2. 农业农村部畜牧兽医局,北京 100025)
非洲猪瘟(African swine fever,ASF)是由非洲猪瘟病毒(African swine fever virus,ASFV)引起猪的一种急性、热性、高度接触性传染病,临床上以高热、食欲废绝、皮肤和内脏器官出血、高死亡率为主要特征。自1921年首次确认以来,ASF从非洲持续向外扩散,历史上曾传入欧洲和美洲部分国家,目前仍在非洲的广大地区和欧洲的10多个国家流行,2018年开始又相继传入我国和蒙古,对全球养猪业造成严重威胁。由于目前尚无有效的ASF疫苗,因此扑杀是重要的应急处置和根除措施。本文介绍了世界动物卫生组织(OIE)、联合国粮农组织(FAO)扑杀的相关定义和解释,重点对部分已根除ASF国家和近年发生疫情国家的扑杀措施实施情况进行了概述和总结,以期对我国ASF防控和根除有所帮助。
OIE《陆生动物卫生法典》[1](以下简称《陆生法典》)对扑杀政策及改良扑杀政策进行了定义。
扑杀政策(Stamping-out policy)是指经兽医当局授权,执行以下措施来根除疫情的政策:(1)按照《陆生法典》规定的方法,宰杀动物群中的感染动物或疑似感染动物,并在必要时宰杀因直接接触感染动物或间接接触病原体而暴露的其他动物群体;(2)动物尸体和相关动物产品应按照《陆生法典》规定的化制、焚烧、深埋或其他方法进行无害化处理;(3)按照《陆生法典》规定的程序对养殖场进行清洗和消毒。改良扑杀政策(Modified stamping-out policy)是指扑杀政策中的动物卫生措施没有被完全执行,应在通报OIE时注明,并说明改良细节。
FAO在《通过扑杀措施扑灭动物疫病的程序手册(2001)》[2]中提出,扑杀政策是公认和证实的,可快速根除外来动物疫情或突发动物疫情且效益-成本比最高的策略。扑杀政策的实施需要大量的人力、设备和其他物资资源进行有效支持。如在后勤保障不足,不能严格实施扑杀政策,或疫情已大规模扩散,不必要严格实施扑杀政策时,可以选择实施改良扑杀政策。从各国防控实际情况看,改良扑杀政策已在国际组织及世界各国疫情处置中得到广泛应用。
针对ASF防控,FAO在《非洲猪瘟应急预案》[3]中强调,不能完全实施扑杀政策时,选择扑杀所有感染场和接触场是根除ASF的最优选择。欧洲、非洲和美洲地区的多个发病国家在根除ASF过程中,扑杀并销毁了大量健康生猪,给养殖者带来的损失比疫情引起的损失更加严重,特别是对于那些没有发病而饲养生猪被扑杀的养殖者而言,损失更惨重。如果需要扑杀的猪只数量巨大,或疫情已经扩散到散养猪和野猪时,严格的扑杀措施难以落实到位,这种情况下可以执行改良扑杀政策。
历史上,葡萄牙、法国、荷兰、比利时、西班牙、巴西、古巴等国均已成功控制和彻底根除了ASF,但其采取的扑杀措施并不完全相同。
1960年,ASF首次传入西班牙,并持续在其境内流行;1985年西班牙颁布实施ASF根除计划,随后疫情逐渐得到控制,并于1995年10月成功根除ASF。在防控和根除ASF过程中,西班牙主要采取扑杀感染猪群的政策。一旦国家参考实验室确诊为ASF,立刻对感染群的所有猪只进行扑杀,同时对周边地区开展筛查、病原学监测和流行病学调查。按照相关法律,有关主管当局及时对感染猪群的生产者给予足额补偿。该措施受到了养猪业和大量社会力量的积极支持和配合[4]。
1978年,ASF首次传入巴西;1980年巴西发布并实施ASF根除计划,1984年宣布成功根除ASF。巴西在控制和根除ASF过程中,主要采取对感染区内(即疫区)所有猪只进行扑杀和焚化的策略,包括禁止感染区和风险区内生猪的自由移动,对污染的交通工具、建筑和物品进行彻底清洗和消毒,停止展览、牲畜市场或一切会发生动物相互接触的活动,禁止使用泔水饲喂,并开展动物卫生教育和培训。通过扑杀等一系列防控措施,巴西历经7年最终实现了全国无疫[5]。
1978年,ASF首次传入海地。由于缺少经费和动物卫生基础设施,海地政府最初并未采取任何有效措施,因而导致疫情快速传播,在1个月之内海地的生猪存栏量就从120万~160万头下降到60万头左右。1981年,在美国、加拿大、墨西哥政府的资助和支持下,海地政府宣布实施ASF根除计划及养猪业发展项目,主要措施是清除海地全国所有饲养的生猪,然后从美国等地引入生猪进行补栏。1982年4月,海地宣布已扑杀国内所有活猪(约40万头)。1984年9月,海地宣布成功根除ASF[6]。
2007年ASF首次传入时,俄罗斯兽医相关部门将控制该病的主要精力放在疫点剔除和染疫动物扑杀清群上,忽略了疑似疫情早期上报的重要性,进而错过了ASF的最佳防控期[7],因此经过10余年防控,疫情形势仍较为严峻。
文献资料[8]表明,俄罗斯ASF控制措施主要包括3个方面:一是以发病场为中心分别设立感染中心(半径5 km,类似于疫点)、1级风险区(半径5~20 km,类似于疫区)和2级风险区(半径100~150 km,类似于受威胁区)。二是扑杀感染中心内所有生猪,对1级风险区内所有生猪进行紧急屠宰(如果1级风险区内的商业化养猪场生物安全水平达到较高水平,则可以免于屠宰),禁止生猪进出;2级风险区内,只有有兽医许可证时,才允许生猪进出,猪肉产品销售前需经过高温处理。三是对感染ASF的野猪也采取上述措施。通过严格实施ASF控制措施,与2017年相比,2018年俄罗斯疫情形势有所好转,通报的疫情总数下降约42%,其中野猪疫情数下降约55.7%。
欧盟虽然对ASF采取了科学的控制措施,但由于野猪很难控制和管理,以及染毒猪肉制品的远距离非法运输,导致ASF疫情在欧盟部分国家仍呈现蔓延趋势。欧盟国家防控ASF主要以欧盟理事会第2002/60/EC号指令[9]为依据,其中第5条、第10条、第11条分别对疫点、保护区(类似于疫区)、监测区(类似于受威胁区)内的易感动物是否采取扑杀措施进行了详细规定,明确要求在疫点内采取扑杀措施,在保护区和监测区内主要进行紧急屠宰。
3.2.1 疫点的控制措施 养殖场确诊发生ASF时,应在官方兽医监督下,立即扑杀场内所有猪只,并在疫点周围设立保护区(半径至少3 km)和监测区(半径至少10 km)。
3.2.2 保护区的控制措施 (1)立即调查该区域内所有养殖场,官方兽医应在7 d内访问相关养殖场。(2)发生疫情后40 d内,养殖场内猪只不能移动,隔离期间要进行清洗和消毒;40 d后可以直接运往官方兽医指定的保护区或监测区内的屠宰场进行屠宰,或在官方兽医监督下运往加工厂或其他适宜的地方进行屠宰,胴体可进行加工和销售。(3)猪只被运往屠宰场时,应通知屠宰场监管机构;猪只到达屠宰场时,应与其他猪只隔离并单独屠宰;宰前和宰后检疫时,要重点关注ASF症状,屠宰后的鲜肉应进行特殊标记。
3.2.3 监测区的控制措施 (1)立即对该区域内所有养殖场进行普查。(2)发生疫情后30 d内,养殖场内猪只不能移动,隔离期间要进行清洗和消毒;30 d后可以直接运往官方兽医指定的保护区或监测区内屠宰场屠宰,或在官方兽医监督下运往加工厂或其他适宜的地方屠宰,胴体可进行加工。(3)猪只运往屠宰场时,应通知该屠宰场的监管机构;猪只到达屠宰场时,应与其他猪只隔离并单独屠宰;宰前和宰后检疫时,要重点关注ASF症状,屠宰后的鲜肉应进行特殊标记。
澳大利亚从未发生ASF,但在应急预案中对扑杀进行了规定。《澳大利亚应急预案》(AUSVETPLAN)[10]规定,根除ASF时,需要扑杀感染场和危险接触场的所有猪只,其中危险接触场猪只包括来源于感染场的猪只,接触过感染场运出的粪便、尿和排泄物的猪只,曾经使用过感染场使用过的皮下注射针头和近期与处理感染场的人员接触过的猪只。如需进一步扩大扑杀范围,需要根据追踪、监测、控制情况和疑似场等信息确定。扑杀危险接触场猪只的目的是,可以在暴露猪表现临床症状且开始排毒前予以扑杀。对野猪的扑杀则需要进行详细风险评估。
扑杀政策是目前防控和根除ASF的最佳选择和最有效措施。从OIE和FAO等国际组织的扑杀要求和解释来看,扑杀政策要点包括3个方面:一是对感染动物和同群疑似感染动物全部扑杀,必要时对因直接或间接接触而暴露的其他动物群进行扑杀;二是对扑杀的动物尸体和相关动物产品应以《陆生法典》规定的化制、焚烧、深埋等方法进行无害化处理;三是按照《陆生法典》规定的程序进行清洗和消毒。而改良扑杀政策则是指受客观因素限制,不能全部执行扑杀政策中的所有措施要点,只能选择性地实施部分措施。从根除ASF国家的经验来看,扑杀或改良扑杀政策的选择以及扑杀范围的确定是根据各国实际情况实施的,如西班牙仅对疫点猪群进行扑杀,巴西对疫区所有猪进行扑杀,而海地则对全国所有活猪进行扑杀。从近年发生ASF国家的防控实践来看,俄罗斯要求对感染中心(疫点)的所有生猪进行扑杀,对1级风险区(疫区)内的生猪进行屠宰利用;欧盟则要求对疫点内的生猪进行扑杀,对保护区(疫区)和监测区(受威胁区)内的生猪可运送到指定屠宰场进行屠宰利用。从澳大利亚的扑杀要求来看,发生ASF疫情时,需要扑杀感染场(疫点)和危险接触场所有猪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