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 宁,洪戎,朱显英
(石家庄财经职业学院,河北 石家庄 050061)
食用菌是一种可供食用的大型真菌,其菌种的生产与经营中存在一些遇到问题。比如菌种权的损失,无法顺利保护自己应有的权利;食用菌菌种的质量不易把握,容易产生问题;同时,菌种的生产条件比较苛刻,管理尺度把握不准。想要为食用菌发展拓宽道路,需要有以下几方面的保障措施。一是完善食用菌行业的法律法规;二是在生产出合格的菌种后,应及时采用合适的方法进行保存;三是严格执法,各部门要积极配合,只有这样才能谋求更好的发展。
食用菌的生产对于其生产企业提出了极高的要求,首先《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是必须的;当然,也有特殊情况,有一种情况可不需要办理以上证件,那就是当生产者只进行栽培经营,与此同时,该生产者必须在相关部门进行备案工作。
还有一个许可证与以上许可证不同,即《母种和原种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该许可证必须由当事人在当地进行审核,审批部门为县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而证件是由省级进行核对与发放,同时也需要进行报备。另一个许可证是《栽培种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其核发途径与上面相同。
《母种和原种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申请有许多的要求,简单列举主要的条目:母种和原种进行生产经营时所需要的注册资本是不一样的,母种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而原种也需要大于50万元人民币;检验人员也是必须的,省级以上合格检验人员至少一名,当然还有配套的技术人员,至少2名;同时还需要生产相应的硬件设施。当然还需要实验场地,环境卫生也必须符合相应的规定。
《栽培种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申请也有许多的要求,主要是关于提交材料方面,简单列举主要的条目:母种和原种进行生产经营时所需要的注册资本相同,必须是在10万元以上;检验人员和技术人员也是必须的,省级以上水平至少各1名;同时还需要生产相应的硬件设施。还需要实验场地,环境卫生也必须符合相应的规定。
对于食用菌菌种,在申请经营许可证时,需要向主管农业的县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提交下述材料:申请表;菌种检验人员、生产人员资格证明;生产场地照片;生产设施清单;注册资本证明;生产品种介绍;主要仪器照片;质量保证制度等。对于母种生产许可证的申请为已经授权的,还需要出具品种权人的授权证明。
关于食用菌菌种的管理方面,值得提醒的是,国家层面的管理办法是国务院部门规章,而地方实施的则属于地方规章,这方面不能搞混。虽然叫法不同,但是对于所管辖的地方,法律效力是不变的,各自实施各自的管理办法。换种说法也就是,地方的规章要服从国家规定。如果在省内进行经营活动,只要满足国家规定就是属于合法行为,即使不大满足地方法规也不给予太大的追究,因为其本身合法。根据相关规定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并不是永久的,它有一定的期限。在期限之内,有什么需要修改的内容,可以向原审批机关提出修改,并需要附有一定的材料文件。如果期限不足,可以在满2个月之前提出相应要求,并需要进行重新办理。如果超过2个月则无法进行办理。
对于菌种的生产,它们具有非常严格的要求,其是必须按照级别生产,一级一级的开始。不能随便进行菌种生产或者让他们随意生产。级别生产的要求也是非常严格的,只有拿到许可证才能从事下一级的生产活动。
相关内容规定,菌种的生产必须进行严格的审查,无证生产的人将会受到严厉的惩罚;不经许可就进行菌种买卖的行为也是不被允许的。菌种的生产、销售都必须按照严格的程序进行,生产出的菌种应标明所需要的全部信息,不可以漏掉,更不可以掺假,该内容的记录必须完整客观。
食用菌菌种的经营应当建立完善的档案信息,标明来源、时间等重要的信息内容。档案的保存是有时间限制的,至少需要2年以上。
同时,食用菌菌种应进行严格的检验,检验之后需要标注质量合格证,最重要的是,与上面不同的还有许多条件。除了那些以外还有保质期、经营生产许可证编号、生产者等。这些信息应严格与检验结果保持一致。
在购买菌种时,菌种的种性、栽培等条件是必须提前告知购买者的,而且对于菌种的质量,销售者应给予购买者关于质量的承诺。
由于没有专门的法律规定,因此现在市场上的食用菌种类十分复杂,名字也难辨真假,各种重名食用菌层出不穷。而且,就算有新品种诞生也无法得到保护,因为维权方面还有许多问题仍然没有解决,无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菌种的侵权问题,其他人是否盗取了自己的产品,盗取了多少,都是无法准确求证的,这就为维权这一行为制造了很大的困难。知识产权问题急需解决,搞研究、搞生产的人其工作就是创新。而创新一旦被盗用,对于其创造者来说就毫无价值,同时也是极大的打击,从而不再有耐心去进行研究。所以现在大多数生产者宁愿去购买试管母种,也不愿再去投资金进行研发。按照《种子法》中相关的规定来说,食用菌属于非主要农作物之一,其推广并不需要大规模审核就可以投入生产,这就是一个极大的漏洞。食用菌虽然在某些规定中存在相关的管理办法,但是其没有太大的作用。食用菌菌种极其特殊,它的生产十分特殊与便捷,只要得到一个母种,在适当的条件下就可以很快实施生产甚至销售。此类生产过程缺乏法律的严格约束,导致菌种失去了品种权这一概念。
在经济高速发展的今天,知识产权的保护相当重要。没有知识产权,就难以在现代知识社会立足,从而不能融入世界经济主流。因此,对品种权的保护已不容耽误,现在最重要的事情就是完善对植物新品种权的保护和健全相关法律。第一,完善对新品种的审查程序,以防普通品种进入社会。第二,严防同种异名这种怪现象的出现。用规定的方式确保所有品种使用统一明确的审定名称,严防对使用者造成误导,减少菌种市场上各种同种异名、品种杂乱的现象。第三,为了方便生产者以及管理人员的检索,对品种用法律规定的形式建立统一的查询系统。
目前世界各国对于微生物菌种的专利保护目的不同、规定不同。总体而言分为2种,依据专利申请程序分别进行处理。也就是在专利申请被撤回、视为撤回,或者最终被批准或被驳回的决定做出之前,已经通过其他渠道被公众知晓,则对于其的专利保护要求任何人都可以使用。但使用条件和目的仅限于为了科学实验的目的,而不能用于生产、销售等其他用途。但在欧专局中规定,对于上述这种情况,除了强制许可外,还应当理所当然的包括当然许可,以及使用发明专利来造福社会的公共利益用途;在专利申请公布后,专利申请出现驳回或批准,以及视为专利权人撤回、或撤回的情况时,对于微生物菌种的使用要求通过专利法规定技术转移或许可等法律途径解决。各国对于该问题的处理不尽相同,一些国家的专利法中并没有对此做明文规定,而在美国专利法中规定,一旦专利局批准了专利申请,则专利保护涉及的微生物可以不限于实验目的而自由使用,如果没有批准,则仅限于实验目的使用。
专利申请在授权、驳回、视为专利权人自主撤回,以及撤回之前、公布之后,各个国家对于涉及微生物菌种的专利申请的规定中说明了任何人都可以使用该菌种,但使用者需要通过专职人员或单位的批准才可以使用。通常专职人员或单位指的是专利局或微生物菌种保藏单位。反之,则按照专利法的一般规定进行处理。我国专利法中对此的规定是此种情况下使用者在使用该菌种时需要取得保藏请求人的同意,即我国专利法对这块的保护措施较为周全,有利于维护保藏请求人的权利。
授权或驳回专利、以及视为专利权人自主撤回专利申请、撤回之前,各国专利法对于专利权人通过合乎法律的程序对微生物菌种进行利用时,都要求专利权人做出保证,不将其泄露给其他人,以确保微生物菌种的正常使用,在我国专利法的规定中也做了上述同样的规定。
意大利、欧洲等专利公约组织要求有关专家对微生物菌种的使用进行监督管理,以防止滥用,此外,欧洲专利局还专门成立了委员会对此进行监管。监管人员要求是具有高技术水平、高职业情操、经过注册登记、能够认真履行职责的人。对于微生物菌种管理委员会,使用请求人可以任意指定1人进行监督管理。
保藏单位管理人员依据请求人提交的样品进行保藏,从而得到一种生物物质,即微生物菌种。因此,请求人在要求进行保藏的时候,需要提交保管费。同时,对于被许可人或者其他使用该菌种的人,还应当收取专利使用费。保藏单位对于收取的费用按照专利局公布的费用进行收费,在我国微生物菌种保藏单位对于费用的收取情况在专利局8号文件中进行了公示。
总之,虽然各国专利法对于微生物菌种的使用规定有所异同,但总体的依据和原则几乎是一样的。总的原则关注两个方面的问题。第一是社会层面看,要保证安全。第二是从专利权人层面看,需要维护其合法权利,不得使微生物菌种被滥用。这点是各国专利权人最为关心的问题,也是我国专利法一直在完善的地方。与其他国家专利法规定一致,为了保障专利权人的合法权利,保证使用的安全,我国专利法规定了使用监督上的管理办法,还应当采取其他一些办法。目前,我国微生物开发条件不发达,因此需要专门技术人进行协助,以从技术上、方法上保证使用的安全,防止滥用,保证我国专利法的公信度,同时为我国微生物菌种的使用提供良好的环境和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