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教育校企合作难以深入开展的原因及对策

2018-11-12 10:58夏红雨刘艳云
职业技术教育 2018年8期
关键词:法律制度校企合作职业教育

夏红雨?刘艳云

摘 要 校企合作难以深入导致职业院校人才培养与产业需求脱节,直接影响了职业教育的质量。从宏观与微观两个方面分析职业教育校企合作难以有效持久、深度开展的原因,提出政府部门应加快制订具体、细致、可行的校企合作法律制度与政策,建立以行业协会为主导的职业教育社会伙伴关系,职业院校应以所服务区域经济的特点与需求来确定核心专业群,增强校企合作的多方考核制度,加强校企合作文化培育、促进各方文化的融合与协同的解决问题的对策与建议。

关键词 职业教育;校企合作;法律制度

中图分类号 G719.2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8-3219(2018)12-0022-03

职业院校人才培养与产业需求严重脱节的问题已经引起社会各界的普遍关注,为加强产教融合、校企合作深度与广度,湖南理工职业技术学院连续5年召集校企合作单位以及区域内兄弟职业院校开展研讨,充分交流校企合作、产教融合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并探讨如何推进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向纵深发展。本文根据调研结果,从宏观与微观两个层面分析职业教育过程中校企合作难以有效、持久、深入开展的原因,并提出解决问题的对策与建议。

一、校企合作难以深入开展的问题分析

(一)宏观角度的分析

1.不夠具体、细致的相关法律政策延缓了校企合作的进度

《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决定》(国发[2014]19号)《职业学校校企合作促进办法》(教职成[2018]1号)等文件的出台表明国家高度重视职业教育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存在的问题,并尝试从国家法律、政策、制度、办法等顶层设计来解决职业教育中校企合作的问题,但相关政策还是存在笼统性的问题,不够具体与细致,需进一步补充制定各项细则。如《职业学校校企合作促进办法》第二十一条“企业因接受学生实习所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支出,以及企业发审的职工教育经费,依法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中的“合理支出”就需要更详细的规定;第二十七条“推动建立学生实习强制保险制度”的“强制保险制度”也不具体,具体买什么险种,多大金额的保险等都没有具体说明。另外,相关的制度或办法应上升至法律层面,以增加约束的刚性。

2.现存的管理体制加大了校企合作的难度

从目前高职院校的隶属关系看,一部分属于各地(市、州)政府主管,一部分属于教育厅主管,另外还有极少部分属于政府行业职能部门主管,但业务指导权都统归于省教育厅,这种管理体制既在一定程度上形成了“多头管理”,又割裂了高职院校与政府行业职能部门的紧密关系,加大了校企合作的难度。众所周知,除少量大型央企以及省管企业以外,更多的企业是由各地(市、州)政府或行业职能部门来进行具体管理与指导,校企合作必须要各地(市、州)政府、行业职能部门、行业协会来进行安排、协调与指导。这样,更符合职业教育校企合作的内在需求,更能改变目前校企合作过程中出现的“学校热、企业冷”的现象,更能驱动企业参与校企合作的积极性与持续性。

3.过分强调市场竞争的资源配置方式阻碍了校企合作的广度

以强调市场竞争为主的教育资源配置方式在促进职业教育过去较长时间高速发展的同时也累积了许多亟待解决的问题。由于受到总体教育资源的有限性、稀缺性以及市场经济资源配置方式的影响,普通高等教育与职业技术教育之间、职业教育内部之间、职业院校与企业之间以及企业之间的竞争关系加深了,合作关系减弱了,从而导致了教育资源配置的不平衡性,直接影响了职业教育中校企合作的广度。对于职业教育的未来发展,以合作为主、竞争为辅的资源配置方式可能更为适合。

4.校企合作文化意识的淡薄导致校企合作内在驱动力不强,降低了校企合作的深度

目前来说,高职院校、企业,政府部门之间,以及各自内部之间存在着过于明显的竞争关系,造成文化与习惯的淡薄,导致了各方主动寻求校企合作的内在驱动力不足,影响与阻碍了校企合作的深度,具体表现为自发、主动地寻求与高职院校联合的深度校企合作的项目很少,校企合作绝大部分还停留在职业院校为企业提供季节性的实习工的层面,人才共同培养、技术共同研发、实训室共建、课程体系共同制订等为一体的深度校企合作较少。

(二)微观角度的分析

1.校企合作所涉及的相关利益主体的职责不明、权利不清

在开展校企合作的过程中,会涉及多个利益主体,如学校、企业、政府部门、行业协会、学生等。但行业协会在这个过程中参与度不高,并没有起到实质性的作用。目前的校企合作,基本上是学校与企业的直接联系,行业协会并没有发挥其纽带与桥梁的作用[1]。校企合作需要界定企业、学校、行业协会的具体职责。由于没有具体的规章制度来规定,导致在具体的校企合作过程中缺乏标准,增加了相互协商、交流的成本,导致企业的积极性很小,更加大了实施的难度。

2.校企合作各方的绩效考核不充分、不全面、不彻底

校企合作是一个多方参与、合作的过程,每个参与主体都有自己的具体职责,而各参与主体对职责的履行情况需要考核机制来进行纠正与推动,目前对于校企合作的考核集中在职业院校,对于企业、政府主管部门、行业协会来说,这一块的考核基本没有纳入考核体系,从而导致职业院校积极寻求校企合作,而其他主体全靠自觉的被动局面。

3.企业没有单独设置负责校企合作的工作岗位及职员

从调研情况来看,目前绝大多数企业并没有把校企合作作为企业的一项必要工作,也没有把校企合作作为自己的一项社会责任,因此,企业并没有把主动承担或主动寻求校企合作作为日常工作内容,更没有设置专门的校企合作岗位。导致企业很难专门去研究或了解职业教育规律与要求,了解企业参与产教融合、校企合作的相关优惠政策,从而减少了校企合作、产教融合的内在动力与积极性。

二、校企合作深入开展的对策与建议

校企合作是一个复杂的包含多边关系的系统性问题,为了深化校企合作,并使之持久健康地开展,以问题为导向,从宏观与微观两个层面提出相应的对策与建议。

(一)政府部门应加快制订具体、细致、可行的校企合作法律制度与政策

一是制订界定校企合作过程中各方合理利益与补偿的政策制度,如学生顶岗实习工资报酬的规定、企业校企合作税收优惠政策、校企合作各方成果分配制度等;二是制定校企合作过程中风险规避机制,如学生意外伤害保险购买的规定、学生工伤认定制度、学生伤害校企赔偿制度、实习学生投保实习责任保险、顶岗实习学生的基本劳动权益保障制度;三是制订校企合作的鼓励制度,如,社会资本参与校企合作的优惠政策,校企共建公共性实习实训、创新创业基地、研发实践课程、教学资源等公共服务项目的鼓励措施,企业参与办学的财税用地等政策,校企合作的表彰政策等。

(二)建立以行业协会为主导的职业教育社會伙伴关系

目前职业教育存在以政府为主导、以企业为主导、以职业院校为主导的三种模式的社会伙伴关系。从发达国家的经验来看,行业协会已普遍成为行业信息的集散地,行业技术标准与规则的制定者以及国家产业政策的主要参谋者、建议者、制定者,甚至在相关企业的管理作用方面都超过了政府,行业协会已成为职业教育的重要参与者、监督者与执行者。我国的行业协会虽然起步较晚,但从我国行业协会的改革初衷与改革定位来看,行业协会作为政府、行业企业及职业学校三者之间沟通与交流的桥梁,其参与职业教育,尤其参与校企合作的必要性也越来越强。另外,从行业协会对职业教育的重要性来看,行业协会既是职业教育与产业对接的统筹者,又是职业教育专业建设的指导者,也是职业教育与企业对接的组织者,还是职业教育教学质量的监督者与评价者[2]。因此,建立以行业协会为主导的职业教育社会伙伴关系是必要的。

(三)职业院校应以所服务的区域经济的特点与需求来确定核心专业群

为区域经济发展服务是职业院校的根本任务,职业院校对应区域经济特点与需求建设核心专业群,集聚区域资源、形成拳头产品、提高行业影响力。核心专业群特色与水平的提升既能提高职业院校服务行业企业的能力、扩大职业院校在行业企业中的影响力,有助于在职业院校与区域内企业之间建立互认的文化与关系、拉近校企之间的距离,有助于校企合作的有效、持久、深入地开展。

(四)增强校企合作的多方考核制度

考核制度作为一种外在的驱动力,具有强制性,能加速推动事物向前发展。从2016年起,职业院校每年都要向教育部门提供职业教育质量年报并对外发布,而在年报中必须披露职业院校校企合作的基本情况,这种年报的发布与披露不仅是信息的披露,其实质是一种考核制度。相比较来看,很少有企业被要求或主动披露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校企合作信息就更少;政府部门的每年工作报告或总结中校企合作的信息也很少。校企合作是一个涉及多方行为与关系,且多方受益的事情,所有参与校企合作的主体(包括教育主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地方政府机构、企业、行业协会、职业院校、学生等)都应进行校企合作的绩效考核,同时各主体的各个层级,如高层、中层、基层人员,都需进行任务分解,逐级进行考核并进行披露,具体信息应该包括校企合作数量、质量、自我评价以及第三方评价等信息。

(五)加强校企合作文化培育,促进各方文化的融合与协同

当前职业教育的校企合作难以深度开展,有很大层面的原因在于合作各方之间存在文化冲突,而如何化解各方的文化冲突以达到各方文化的融合与协同已成为解决校企合作难题的重要手段[3]。从校企合作各方的组织性质来看,职业院校属于公益性非营利性组织,而企业属于私立性营利性经济组织,各组织之间存在明显的差异,但又都具有相同的社会性特点,因此,促进校企合作各方的文化互补、融合与协同既具有现实基础,也有必要性。同时,校企合作程度越深,文化的互补、融合与协同的要求也就更高。

参 考 文 献

[1]夏红雨,刘艳云.行业协会参与高职教育中的现实问题[J].合作经济与科技,2017(22):108-111.

[2]南旭光.职业教育校企合作文化协同及其推进策略研究[J].教育评论,2017(4):45-48.

[3]杨丽波.职业教育社会伙伴关系研究[D].上海:华东师范大学,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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