凌 僖, 姜同绚
(西华师范大学 文学院; 四川 南充 637009)
墓志始于秦汉, 是坟墓内或坟墓上的碑文, 一般为记述死者生平或悼念性的文字。 埋葬死者时, 刻在石上, 埋于坟前。 一般由志和铭两部分组成。 志多用散文撰写, 叙述死者的姓名、 籍贯、 生平事略; 铭则用韵文概括全篇, 赞扬死者的功业成就, 表示悼念和安慰。
该词出自贞元八年《唐苗君妻陈氏墓志并盖》:
“安殡”作为下葬之义在其他买地券中也常有出现, 例如:
例 1 故亡人潘五娘, 年登四十八岁, 因往后园采花, 仙人赐酒, 命终, 迷而不返。 今备银钱九万九千九百九十九贯, 买得此地一坟, 安殡亡人。 (《宋潘五娘买地券》[3]334)
例 2 从西吉利, 五神为界。 分契依玄都鬼伟, 地安殡照之。 从汉州来, 并是死亡, 听随生人所在买地安殡。 亡者尸魂万万年冢宅之地, 左右北君不得苁容他鬼外姓相侵。 (《宋王三郎买地券》[3]321)
“安殡”作为下葬之义在古籍中也常出现, 例如:
例 3 臣所见至愚, 固未为得, 庶尽恳切, 上补聪明。 欲乞权且就近安殡, 俟西事稍定, 一、 二年间, 具礼改葬, 正合典仪。 (宋·赵汝愚《宋朝诸臣奏议》[4]1005)
例 4 叔叔听原因, 祸从天上临。 夜半三更, 后花园中不知何人杀伤人命, 这场灾祸实非轻。 望叔叔休记前情, 念手脚至亲。 今日里特请叔叔归家, 遗尸安殡。 (《词林一枝》[5]276)
“安殡”作为下葬之义在县志中出现的如下:
例 5 其幼子杨忠, 年方七岁, 遭兵乱, 携诸孤依其窜山泽中, 饿死者数多。 事定, 治丝杲(麻)织红养父母, 以终天年。 安殡之后, 军乱发舅姑冢, 妙观冒兵收骸以葬, 志节不衰。 (《宁国县志》[6]166)
该词出自贞元十年《唐卓君妻氏墓志》:
以贞元十年二月廿四日寝疾终于宣阳里之私弟……至今年二月十六日 卜宅于城南凤栖原, 礼也。[1]9563
又庆历二年《宋马仲良墓志》:
公之终迁厝于祥符县之叚千里浚三十五载, 季子中复公之丧来卜宅于河南府伊阳县神隂乡中费里。[1]1396
《中国环境地理学》有提到:“卜宅, 是卜筮术的一种应用, 是先民用龟卜或蓍草占卜阳宅吉凶的一种风水活动, 属于测风水的范畴。 殷商时期, 人们在碰到比较大的活动之前, 皆要进行卜筮, 如祭祀、 战争、 田猎、 时气候、 收成、 迁徙、 建造等。 其中对建造房屋进行占卜的活动, 称为‘卜宅’。”[7]17“卜宅”作为该义在古籍中出现的如:
例 6 “偶来”句, 写“寓”字, 言严涧高雅, 卜宅江边, 聊以寄托行迹于此。 (清·王尧衢《古唐诗合解》[8]427)
《荀子》中有记载:“故殡久不过七十日, 速不损五十日。 是何也?曰:远者可以至矣, 百求可以得矣, 百事可以成矣。 其忠至矣, 其节大矣, 其文备矣。 然后月朝卜日, 月夕卜宅, 然后葬也。”[9]210此处的“卜宅”为通过占卜选择墓地之意。 例如:
例 7 然丧主于哀, 家庭宗族, 非论爵之地, 故愚于此等礼, 不敢信之。 大夫卜宅与葬日, 有司麻衣、 布衰、 布带, 因丧屦, 缁布冠不蕤, 占者皮弁。 (清·刘沅《十三经恒解》[10]135)
“卜宅”在墓志和买地券中, 常作为动词出现, 就有了用占卜的方式选择墓地后下葬的意义。 例如:
例 8 言终而殁。 公之伉俪太原郡夫人王氏, 克修妇道, 有敬姜之行。 有男日锐、 日辫、 日链、 日镝。 仰荷成训, 有臧孙之美。 以其年五月二十六日卜宅于万年县凤栖之原, 礼也。 (《大唐故郭府君墓志铭》[11]195)
该词出自贞元十二年《唐萧行严墓志》:
贞元十二年八月十六日以微疾卧脋于夲院, 春秋六十五法夏丗九呜呼……以是月壬午卜窆于龙门奉先寺北。[1]958
又天禧元年《宋孙铸墓志》:
卜窆于高敞之原, 举君及奉二夫人之丧, 合葬于河南□乡龙门村祖西, 礼也。[1]382
“窆”, 《说文解字》:“窆, 葬下棺也。 从穴, 乏声。”[12]1385《新安志》中有记载:“歙为负郭县, 其民之弊, 好为人事泥, 葬垄卜窆, 至择吉岁; 市井列屋, 犹稍哆其门, 以傣吉向。”[13]16
“卜窆”作为下葬之义在其他墓志和买地券中也常有出现, 例如:
例 9 方将寿比灵柏·何大寒而凋, 粤以其年十月五日, 卜窆于都城西北五里原, 礼也。 (《太原王府君墓志铭》[14]711)
“卜窆”作为下葬之义在古籍中出现的如下:
例 10 惟闻师母夫人仙逝, 晚年失偶, 盎焉伤怀。 尚希贤哲旷观, 不以悲戚过深, 致损任连之性, 是所至祷。 来示拟即于湘省卜窆佳城, 不审已得吉域否 (清·曾国藩《曾国藩全集》[15]114)
该词出自元和元年《唐李君妻王氏墓志并盖》:
北宋王洙编撰的《地理新书》也有记载:“凡小外宅下值古墓, 有骸骨者, 迁殡于他所, 就其穴可用也。 凡山冈, 须百步无深谷、 九里无伤折者。 若山冈曾经掘断, 或古道深陷者, 令气脉绝也。 百步内有坑弃者, 谓之疮痍地也。 凡地土陷缺, 可填者填之, 可补者补之, 如人有疣(音尤, 瘤疾也)可去之, 有病可医之。 此乃报恩之地, 其后子孙安宁。”[16]84
“迁殡”作为下葬之义在其他墓志和买地券中也常有出现, 如:
例 11 愁云一路而不开, 垂柳两行而失色:今所迁殡者, 则凤皇城西龙首乡右, 以归于坟, 将终, 礼也。 (《唐吴明简墓志》[17]274)
“迁殡”作为下葬之义在古籍中出现的如下:
例 12 太子以幼子大圜属湘东王绎, 并剪爪发以寄之。 五月, 丙辰, 上卧净居殿, 口苦, 索蜜不得, 再日:“荷!荷!”遂殂氇。 年八十六。 景秘不发丧, 迁殡于昭阳殿, 迎太子于永福省, 使如常入朝。 (宋·司马光《资治通鉴》[18]207)
该词出自元和三年《唐裴位墓志并盖》:
春秋七十有二, 呜呼!大任未登, 大寿不遐……以元和三年大岁戊于冬十月十有三日辛酉, 永封树于河南府永宁县。[1]1026
《汉语大词典》“堆土为坟, 植树为饰。 古代士以上的葬礼。”[19]3004《汉语辞海》:“堆土为坟, 叫‘封’; 种树做标记, 叫‘树’。 古代士以上的葬礼。”[20]586而“封树”在墓志和买地券中, 常用作动词为下葬之义, 例如:
例 13 有子克家, 鸣玉晨昏。 冢妇之贵, 普安在门。 人生极休, 胡可胜言。 礼为藩兮俭为宝, 神所劳兮宜寿考。 俨口堂兮去何早, 风白杨兮露秋草。 出青门兮墓田道, 镂德音于沉础, 传封树于遗老。 (《唐纪国大长公主及夫郑沛墓志》[21]65)
例 14 并荷纶綍, 封树嶙峋。 同坎而藏, 同簋而禋。 (《明兵部尚书节寰袁公墓志铭》[22]242)
“封树”作为下葬之义在古籍中出现的如下:
例 15 今刘平没身虏廷, 丧柩不返, 其子不忍封树之不立, 哀展省之无所, 欲虚造棺椁, 招魂假葬。 (宋·司马光 《论刘平招魂葬状》[23]5)
该词出自元和八年《唐窦守吾妻焦氏墓志》:
以元和八年七月十日奄忽而终……穗用其月十六日安窆于先夫之近茔。[1]1043
《中国地方志民俗资料汇编》有提到:“慎终之道, 丧葬以礼为重。 郧俗自属纩、 棺殓、 成服、 题主、 卜吉发引、 安窆, 亦与礼制大略相同。”[24]449
“安窆”作为下葬之义在其他墓志和买地券中也常有出现, 例如:
例 16 中岁节缩衣食, 稍稍自给, 营葬考妣及无世, 五殡同时安窆, 诚信有加。 (《布衣臧君墓志铭》[25]763)
例 17 遭逢多难, 再捐淄服。 修心未毕, 遽沉泉室。 川归逝水, 隙销残日。 男孤女幼, 哀音切骨。 安窆有期, 卜筮叶吉。 志此贞石, 以虞今昔。 (《前河南府河阳县丞崔公夫人陇西姑臧李氏墓志铭并序》[26]176)
例 18 以贞元十七年三月十有八日终于东都河南县万岁里之私第, 春秋六十有五, 至其年四月, 卜幽宅于雏阳县平阴乡之中原, 六日吉期安窆, 礼也。 (《唐故左威卫和州香林府折冲都尉朝议大夫兼试大理评事赐紫金鱼袋上柱国□君夫人清河张氏墓志铭并序》[27]5735)
“安窆”作为下葬之义在古籍中出现的如下:
例 19 见余索册、 撞, 辄作盗贼面孔向余曰:“僧死, 已安窆, 如何辄发掘?”以索自锁, 且以锁余。 余笑而度之, 盖其意欲余书一领, 虚收所留诸物也。 (明·徐弘祖《徐霞客游记》[28]533)
该词出自元和九年《唐吴令祥墓志》:
以元和九年三月廿二日薨, 春秋七十三……以其年七月廿一日迁袝于蔡州蔡县招宁乡闾岗原, 礼也。[1]1048
“祔”, 《说文解字》:“后死者合食于先祖。 从示付声。 符遇切。”[12]24《龙龛手鉴》:“音附。 合葬。 又祭名。”[2]83
“祔”作为下葬之义在古籍中出现的如下:
例 20 有殡, 闻远兄弟之丧,哭于侧室,无侧室,哭于门内之右。 同国则往哭之。 子张死,曾子有母... 明日祔于祖父,其变而之吉祭也。 (西汉·戴圣《礼记》[10]71)
例 21 僖公以庄公无配, 仍祔哀姜于太庙, 此乃过厚之处。 (明·冯梦龙《东周列国志》[29]176)
《汉语大词典》:“亦作迁附。 迁柩附葬。”[19]1174
“迁祔”作为下葬之义在古籍中出现的如下:
例 22 准礼, 大行皇帝山陵事终, 即合祔庙。 其太庙第七室, 先祔皇兄义宗孝敬皇帝、 哀皇后裴氏神主。 伏以义宗未登大位, 王崩后追尊, 神龙之初, 乃特令迁祔。 (后晋·刘昫《全唐文新编》[27]2360)
该词出自嘉祐四年《宋范纯诚墓志》:
以四年七月十七日卒于官。 临终神意不乱, 享年三十有四……举葬河南府河南县万安山, 文正公墓之北。[1]1394
“举葬”作为下葬之义在其他墓志和买地券中也常有出现, 例如:
例 23 以嘉靖二年四月十九日薨, 时年八十有一矣。 讣闻, 天子遣官九谕祭, 锡谥襄惠, 赐葬钱塘东穆坞之原。 其嗣子澄将以明年乙酉月日举葬事, 以币以状来请铭。 (《谥襄惠两峰洪公墓志铭》[30]1374)
例 24 君元祐四年五月十」四日卒, 其年八月二十三日, 君之婿马君、 田君, 举葬君于京兆府万年县龙首乡芙蓉原先将军之封左, 夫人葛氏柑焉。 (《北宋故清河县君张氏夫人墓志铭》[31]295)
“举葬”作为下葬之义在古籍中出现的如下:
例 25 不孝孤将以是岁之冬举葬事, 图所以为不朽者, 惟墓石之志为重二伏惟明公道德文章, 师表一世。 (明·王阳明《王阳明全集》[30]1718)
例 26 一凡有举葬者, 同社各出代奠三星(有力者或再从厚), 一以为敬, 一以为助, 一以为贺, 或至墓, 或至家, 一拜而退。 (清·陈宏谋《五种遗规》[32]161)
例 27 鼐于二月二卜二日始举葬事。 土色亦不甚恶。 于清明毕工, 于子月二十四日抵锺陵矣。 (清·姚鼐《惜抱轩尺牍》[33]17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