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新刑诉法中沉默权的确立及实现

2018-11-01 21:45戚佳丽
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 2018年9期
关键词:沉默权

摘 要:从当前的法律分析来看,世界上有很多的国家将沉默权作为公民的一种宪法权利写入了法律条款。我国在2012年做刑事诉讼法新修订的时候将“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条款进行了加入,这标志着沉默权第一次被写入成文法。文章对新刑诉法中的沉默权确立和实现做具体的分析,旨在更加清楚的认识沉默权。

关键词:新刑诉法;沉默权;确立

沉默权作为公民的一种基本权利在大多数国家得到了认可,其中最为典型的便是美国。在美国法院来看,强迫一个人自证其罪是违反正当程序的行为,所以美国在不断的法律修正案中对此权利进行明确。我国在新刑诉法中对沉默权进行了确立,但是在具体的执行方面却还存在着诸多不足,为此,通过立法保证沉默权的实现是法律完善的重要内容。

一、沉默权确立的价值

(一)沉默权的利弊分析

沉默权制度的确立主要是基于其价值,就目前的研究分析来看,沉默权制度的执行有积极的意义,其主要体现在两方面:其一是在刑事诉讼中赋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沉默权,势必对警察的侦查破案和检察官的指控犯罪造成巨大的障碍,沉默权的执行对改变这一现状具有突出的效果。其二由于实行沉默權制度使口供在定罪中的作用显得微不足道,从而大大减弱了警方对口供的依赖心理,促使其改变原先寄希望于获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口供促进破案的侦查模式,并进一步导致警方为禁止刑讯逼供而采取了一系列重大的改革措施,极大地促进了警察队伍的自身建设,它使刑事诉讼的文明程度大大提高,这是沉默权带来的又一大好处。

沉默权的积极意义突出,消极影响也不容忽视。从目前的分析来看,沉默权是对抗式诉讼结构的产物,其最初的适用范围,主要是审判阶段,即允许被告人在接受审判时保持沉默,故曰“审判沉默权”。当沉默权被引进庭审前的侦查阶段后,其实际的功效就演变为犯罪嫌疑人对抗警察讯问的护身符。

(二)沉默权在我国刑诉法中确立的必要性

沉默权在我国的刑诉法中进行确立有着必要性。从具体的分析来看,这种必要性体现在两个方面:其一是确立沉默权制度是宪法保障人权在刑事诉讼法中的体现。沉默权是现代刑事司法中一项重要的权利,是体现一国人权状况和刑事司法文明程度的重要指标,在我国之前的刑事司法实践中贯彻“坦白从宽、抗拒从严”的政策,犯罪嫌疑人的沉默被认为是在抗拒,因此办案人员会想方设法让犯罪嫌疑人开口,不惜动用威胁恐吓甚至刑讯的手段。为了保障被追诉者的人权,确立沉默权制度是非常必要的。

其二,为了消除行刑逼供这种现象,沉默权制度的确立十分的必要。目前的各个国家对行刑逼供这种审讯手段都比较的排斥,而我国以前经常出现刑讯逼供的案件,这与当时的刑事司法观念相关。随着刑事诉讼的进步,不轻信口供以及禁止刑讯逼供的要求逐渐被强调,确立沉默权制度能够更好地消除刑讯的可能。

二、沉默权在新刑诉法中的确立

沉默权作为公民的一种宪法权利应该得到承认和保护,所以我国在刑诉法修订的过程中对此权利进行了增加。在2012年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中在第五十条规定:“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白己有罪。”同时又在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首先讯问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犯罪行为,让他陈述有罪的情节或者无罪的辩解,然后向他提出问题。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提问,应当如实回答。但是对与本案无关的问题,有拒绝回答的权利。”从新修订的刑诉法内容来看,其对沉默权有了明确的规定,但是部分的学者却认为这并不能表明我国已经确立了沉默权制度。

其实沉默权制度的确立不仅仅要在法律条文中进行体现,更要在刑诉案件的审讯中做利用和执行,这样,真正的沉默权制度才可以说得到了确立。

三、沉默权的实现

从目前的具体分析来看,我国虽然在新刑诉法当中确立了沉默权制度,但是其具体的实现还受诸多方面的影响无法达到预期的效果。针对此种情况,要彻底的实现沉默权制度,需要做好两方面的工作:其一是强化人权保障意识。对于侦查机关来说,应当防范侦查人员刑讯逼供,不能将证据的收集只注重在口供的突破,而应当注重对其他与案件相关的证据的收集。对于检察机关来说,在审查侦查机关移送的证据时,要注意审查非法刑讯逼供的可能,起到监督检察的作用。对于法院来说,定案判决不能以口供为中心,而要结合多方而证据,形成证据链条,从而做出公正的判决。简言之,在整个刑讯的过程中,做好观念的转变,沉默权制度能够更好的实现。

其二是建立明示沉默杈,并建立补强规则。正如上文所提到的,默示沉默权很容易导致犯罪嫌疑人不知自己的权利,所以应当设立类似米兰达规则提前告知犯罪嫌疑人沉默权的存在。与此同时,鉴于美国警察创造了各种规避,限制、架空或者公然违反米兰达规则及其衍生规则的策略,即使在明示沉默权的情况下,供述也可能不是自愿的,应该建立配套的补强规则,即必须有独立的证据补强,供述才可以被采纳。

四、结束语

综上所述,沉默权是公民具有的基本人权,理应得到承认和肯定。在过去,受理念的影响,沉默权在我国的刑诉案件中利用较少,随着新刑诉法的内容修订,沉默权的认可度明显的提升,所以基于新刑诉法做相关制度等的构建,保证沉默权的实现,这是目前需要讨论的重点。

参考文献:

[1]杨梦轩.沉默权制度浅析——关于《新刑诉法》确立沉默权后的思考[J].商,2015(11):209-209.

[2]梁张倩.浅议我国新刑事诉讼法中沉默权的确立及保障[J].华人时刊旬刊,2015.

[3]胡晴.论沉默权在我国的实现——以新《刑事诉讼法》为视角[J].山西青年,2013(14):175-175.

作者简介:

戚佳丽(1991.7~ ),女,汉族,浙江杭州人,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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