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刑法定原则与刑法司法解释刍议

2018-11-01 21:45朱俊杰
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 2018年9期
关键词:罪行

摘 要:由于我国的刑事立法中确立了罪刑法定原则,进而使我国的法律发生了根本性的转折,我国通过罪行原定法则的确立进而使刑法更加的现代化和国际化。但是随着时代的不断发展,我国的罪行法定原则在实践的过程中逐渐显现出一些不足,因为罪刑法定原则的发展过程中过多的重视罪刑法定的在立法上的问题,而不重视罪刑法定原则的司法化的问题。但是罪刑法定原则的司法化方面的问题才是能够更好的实现罪刑法定原则的关键点。因此,本文针对罪刑法定原则与刑法司法的解释,进而更好的完善我国的法律。

关键词:罪行;法定原则;刑法司法;解释刍议

刑法在我国的实施过程中,罪刑法定原则和刑法司法的解释在不同的情况和不同层次的阶段都发挥了非常重要的作用。而我国的刑法条文中,罪刑法定原则是可以指导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活动的,它作为我国最高领域的刑法原则,一定与刑法司法解释之间有着不可分割的联系。罪刑法定原则在被运用的过程中也影响着刑法司法解释的发展,所以,应该在正确的看待罪刑法定原则和刑法司法解释的情况下,更加深刻地理解罪刑法定原则的含义。对罪刑法定原则和刑法司法解释进行深入的探讨和刍议,使二者更有效的服务于社会。

一、罪刑法定原则和刑法司法解释之间的联系

(一)罪刑法定原则和刑法司法解释的概念

罪刑法定原则是属于法律基本原则的范围内,是在一定的社会价值观的情况下产生的各种要求,可以对刑法的实质性的意义和功能上的定位,作为构建刑法的基础原则存在。刑法司法解释是属于应用法律规则的范围,当通过刑法来解决问题时,可以对一些具体的问题进行阐明,它可以作为刑法构建的说明,并时刻影响着刑事操作和应用的结果。

(二)罪刑法定原则和刑法司法解释的关系

罪刑法定原则和刑法司法不能分开单独使用,二者有着密切的关系。如果一部刑法典明文规定要彻底贯彻罪刑法定原则的时候,就会出现罪刑法定原则对刑法司法的制约性和刑法司法解释中独立性之间的相互统一的联系。罪行规定与具体案件之间,一定需要刑法司法解释来进行协调和补充。若没有刑法司法解释,就会导致罪行与具体的案子不互相联系,法律就会没有意义。罪刑法定原则和刑法司法解释的关系内涵就是法律的正确性和正当的统一。

二、我国的刑法司法解释和罪刑法定原则中存在的问题

(一)罪刑法定原则的基础还不牢靠

上个世纪制定的刑法,几乎无人提出有关于罪刑法定原则的问题,直到上世纪末修改时,才有人提出关于罪刑法定原则的问题。说明人们对于罪行进行反思,为了更好地建设法治社会,对刑法进行修改,并制定了罪为刑法定原则。但是,由于罪刑法定原则到目前历经的时间较短,人们对罪刑法定原则的认知能力还需要提升。尽管它已经在我国刑法中埋下根基,可是问题依然存在,罪刑法定原则在贯彻上还存在一些阻碍,所以罪刑法定原则在刑法中基础的不牢靠使得刑法运行过程出现一些问题。

(二)罪刑法定原则和刑法司法解释的关系不协调

首先,刑法司法解释的主体的混乱性,使得司法解释的权威性和严肃性都降低,而且对司法解释的作用效力产生了很大的冲击。其次,司法解释范围不明确也导致司法实践无法正常进行,也一定程度上损害了刑法司法解释的权威性。

三、加强刑法司法解释和罪刑法定原则结合运用的措施

(一)加强刑事司法中的形式理性

罪刑法定原则一定要建立在刑事司法中的形式理性上,形式理性和罪刑法定原则之间有着重大关系。是否可以认为一个行为是犯罪的,必须要看法律条文是否有这项规定,有罪和无罪的标准就是法律上的明文规定,这就可以看成是一种形式的理性思想。要严格按照法律上的明文规定来处理每一項时间。

(二)刑事司法活动严格遵循罪刑法定原则

司法活动不能离开罪刑法定原则而随意进行,必须要建立在罪刑法定原则规定的基础上来从事刑事司法活动。司法人员是否能对被告人定罪,都要严格依照刑法的规定,法官应正当使用自由裁量权,并根据社会发展的需要进行规定补充。在司法活动实践中,既要严格的遵循刑法,还要正确的理解和使用罪刑法定原则。

四、结束语

综合全文可得,我们根据刑法司法在刑法运用中的现象来对刑法司法解释进行探讨是非常有必要的。经过深入的研究和学习可以有效的提高对罪刑法定原则的认知。因为,只有重视刑法司法解释与罪刑法定原则之间的关系并结合运用才能起到十分关键的作用。若只强调对罪刑法定原则或者刑法司法解释的单方面的遵守,都极有可能导致我国法律条文的形式化而缺少灵活性,从而使得我国法律很难起到应该有的巨大作用。因此,在强调罪刑法定原则的前提下再明确刑法司法解释的有效利用,根据二者的特性,进行相互的补充和完美的结合,使我国的法律得到最充分的利用,为我国社会的和谐发展奠下基础。

参考文献:

[1]闫宗良.论罪行法定与刑法司法解释的适用与完善[J].职工法律天地(下),2015.

[2]彭伟.罪刑法定视域下刑法司法解释的方法论审视[J].中南民族大学,2012.

[3]虞佳臻.司法解释对罪刑法定原则的冲突与妥协[J].贵州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15.

作者简介:

朱俊杰(1989~ ),男,汉族,浙江义乌人,研究方向: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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