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卫红
【摘 要】高中数学对于很多高中生来说是一个很难的科目。因此,对数学科目的教学创新是很有必要的举措。本文从数學教学创新的重要性;创新模式的方法以及课堂讲题的创新方式来探讨如何实现高中数学教学的教学创新。
【关键词】高中数学 教学创新 教学模式
数学无论在哪个年级阶段都是及其重要的一门科目。在高中,即使文理分科,所有学生仍然是要学数学的,高中数学的及格率一直都在低水平,想要学好数学,就要用创新的方法。实现教学创新是高中数学一直追求的先进教学模式,是一种更高效、更有实用性的教学模式。因此,高中数学课堂要更好地利用教学创新,实现高水平的教学。
一、教学创新的重要性
随着新课标的出现,高中数学课堂已经和以往的不一样,以往的传统数学课堂是主要是注重单一思维,而新课标下的数学需要掌握举一反三,二维、三维的解题思路,更注重的是探究与创新,不再呆板教学[1]。近年来,很多省份地区都开始统一试卷,如新课标一卷、新课标二卷、新课标三卷,就拿广东来说,现在是用的三份卷子中难度比较大的一卷,但以前的广东卷是难度系数低很多的。新课标的整改,注重的就是要培养学生的思维能力,开阔学生的思维,追求实践、创新、求知的能力,提高学生的动脑能力,利用创新思维,让学生的头脑理解事物的层次更高一级。可想而知,创新模式给新时代的学生带来了很多学习机会与就业机会。创新,会使学生进步,使国家更强大。
二、创新模式实行的方法
1.改进传统课堂模式,用创新方式上课
在新课标的背景下,由于试题的难度均有提高,传统课堂模式不再适用于高中数学课堂。数学课堂必须要与时俱进,奋发向前,跟上新时代的步伐。在此背景下,数学教学模式要创新就要先从课堂抓起,传统数学课堂注重的是讲授与接受,而新课标更注重灵活应用与创新,有“母题”即可以解“子题”,不但是接受了教师讲授的一种方式,而且会融会贯通,真正体会到题目的真正含义,真正的考点在哪,还可以怎么出题来考,这才是真正地掌握了数学知识。
2.改变课后作业的方式与目的
在以往的作业中,都是教师在课后布置来巩固知识的,一般都是课代表抄在黑板上,学生抄在作业本上完成;或者是教师布置课本练习册上的习题,这两种方式有各自的好处,但同一个缺点就是,学生只会盲目地去完成作业,遇题做题,而不会去思考这道题背后的考点[2]。但创新模式下的课后作业,教师会在课堂上讲一道母题,让学生课后自己出题给自己做,或者同桌互相出题考验对方,然后对方批改好就交上去给教师检查。这种做作业的方式,可以让学生体会到题目的考点在哪,重点是什么,就不再盲目。题目并不是做的越多越好,而是越精越好。
三、提高学生的思维能力,表达能力,鼓励学生上台讲课
在当今时代,有知识、有学历是远远不够在社会上立脚的,还需要有一定的表达能力,能把自己的想法表达出来,并且让身边的人听得懂,能理解。鼓励学生在课堂上讲课,不但可以提高学生的表达能力,还可以锻炼学生的胆量。学生讲课有以下优点:
1.同龄人讲课学生更容易理解
有一些题目,也许在学生的角度是很难理解的,但在教师的角度可能很简单,甚至可以几步就得到结果。这是因为学生与教师的思维不在一个点上,在学生上台讲课的时候,学生的思维更接近,理解能力也差得不多,所以更容易理解一些难题;如三角函数与最值问题是学生经常弄混的重点,但在这一章节中,数学教师会觉得是很简单的,就是公式熟练的问题。学生角度是一个易混易错点,需要格外重视的,这时候有学生来讲就是互赢的结果。
2.同龄人讲课能让学生互相督促,共同进步
鼓励学生讲课当然是让该科目学得比较好或者对要讲的题目理解比较全面的学生上台讲,并不是分学渣学霸对待,全部让学霸来讲课,也不给机会学习不太好的学生。这样的讲课方式能让学生的理解能力更加完善,例如三角函数那一章节中,求函数的值域有多种解法,很多学生往往用一般解法,但其实某道题用换元法是最好最快捷的。因此,让学生在课堂上说出来,其他同学则会得到启发:原来还有这样的解法,换一个角度想问题是完全不一样的,要反思自己在哪个方面做得不好,在哪个步骤想错了。教师也可以在讲台下观察学生的解题方式,及时指出来,对于易错点,在这样一个公开的环境指出来,让其他学生也避免犯同样的错误。
四、结束语
教学创新对于新课标数学科目来说,是一种很好的、很值得推广运用的一种方法,在课堂讲课、课后作业、作业讲解三方面都运用了创新的教学模式之后,数学科目的难点也有所攻克,学生的数学成绩普遍有所提高。在当今时代,创新是一股新潮流,是社会发展的一个新方向,希望教学创新不只是运用在数学科目,应该往更多科目去实现教学创新,让学生的总体思维得以提高,让学生跟得上社会的发展,提高自身的能力,不是以往的“死读书”,而是灵活应用,融会贯通。
参考文献
[1]徐晓玲.高中数学教学如何实现教学模式创新[J]中学数学,2016(1):55-56.
[2]陈越荣.刍议高中数学教学如何实现教学模式创新[J]课程教育研究:学法教法研究,2016(19):139-1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