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巍
摘要:酒店业在2016年5月全面实施“营改增”后,针对免税、集体福利物资,应将物资所取得的增值税专项发票的进项额度进行转出,不得作为缴纳增值税抵扣项。文章在分析实务中,酒店业一般不可抵扣进项税的内容基础上,按照可个别认定和不可对应辨认两种情况,探讨了实务中不可抵扣进项税转出的具体处理,并进一步探讨增值税不可抵扣进项税额的实务处理需要特别注意的问题,以期规范酒店的会计核算,做好纳税转出的合规性,避免纳税风险。
关键词:增值税;酒店企业;进项税额
一、引言
2016年5月全国全面实施“营改增”后,为减少企业税负,酒店业加大了对取得成本费用增值税专票的力度,从各项消耗食材到各项服务采购,均要求供应商提供增值税专票,从而确保企业有足够的进项税额可以进行抵扣。相比营业税,增值税通过进项税额的抵扣避免了重复征税的问题,实现了结构性减税。但同时税法也严格定义了可抵扣进项税额范围,即并不是说取得了增值税专票,进项税额就能全额抵扣。
根据201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91号,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这些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即必须依法转出,合规进行核算。其抵扣的进项税额应通过“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科目转入有关科目,不予以抵扣。
酒店业一般不可抵扣进项税主要有以下几种:一是临时改变货物用途,即从原可抵扣的营业用途变更为员工福利等免税用途,该类物品品种单一,比较好个别确认品种及对应进项税额,适合对应原进项税额直接转出。二是货物本身就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员工福利等非对外营业用途,比如办公楼或营业场所租赁,如使用的大楼为2016年5月前建造或购置,为减少增值税销项税额的支出,一般不按租赁业务11%的税率缴纳增值税,而按简易计税方法5%上缴增值税,相应其业务对应成本费用所使用物资的进项税额也不得抵扣;又如员工餐厅、员工宿舍,因为属于集体福利项目,非企业经营项目,其发生的成本费用所使用物资的进项税额也不得抵扣。该类事项所涉及物品品种较多,进货次数频繁,如员工餐厅使用原材料如蔬菜水果水产禽肉,为保证新鲜,是天天进货补仓,而且进货单价随行就市,一直有變动,其对应进项税额比较难以直接一一对应,适合分析分摊转出。
二、可个别认定,直接对应进项税额原金额转出处理
实务中,对单一物品转变用途,从原来营业用途转变到福利项目等免税用途上,应直接将对应原入账进项税额做转出计入相应成本处理。一般而言,这种情况,物资比较简单明晰,其对应增值税专票也能直接在品名、规格、数量、金额、税额等一一对应,能对照原入进项税额的发票,直接将原进项项额进行转出即可。
例如:酒店临近中秋节,为扩大餐饮销售额,决定对外出售月饼礼盒。因人手紧张,决定不自制月饼,而通过对外采购月饼,进而在酒店宣传促销后加价转销。计划月饼直接成本为10万元,物品到仓检验入库后,向供应商取得17%税率的增值税专项发票(其中月饼不含税价10万元,进项税额1.7万元,含税价11.7万元),在货物、发票均检验无误,15个工作日后,向供应商支付了货款,账务处理如下:
1. 收到月饼,检验入库
借:原材料-月饼10万元
贷:应付账款-暂估应付款 10万元
2. 收取并校验发票,同时在税控系统中做好增值税专票认证
借:应付账款-暂估材料款10万元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7万元
贷:应付账款- 原材料11.7万元
3. 支付货款
借:应付账款-原材料款11.7万元
贷:银行存款 11.7万元
实际营销中,因酒店对外销售不佳,为减少物资积压及浪费,同时做好员工关爱,决定将月饼转变用途,该批月饼作为中秋节员工福利发放,在结转物资成本的同时,因品种单一,数量金额与增值税发票一一对应,对原已认证发票的进项税额应根据福利用途进行税额的转出,账务处理如下:
4. 发放月饼
借:应付职工薪酬-福利费11.7万元
贷:原材料-月饼10万元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1.7万元
三、不可对应辨认,进项税额分析分摊转出处理
实务中,除极个别情况外,一般结转到员工福利的物资品种多,批次杂;结转价格也非一成不变,通常随行就市,随酒店制定的食材采购定价表每旬或每月在变动;结转物资数量与酒店整批进货数量有差异;并且发票开具时间与验收入库及出库时间一般有月度时间性差异,无法做到对应不同用途物品逐一对照寻找原入库认证发票进行一一对应结转。根据增值税有关政策规定:能够准确计算企业原抵扣进项税额的,按原抵扣进项税额结转进项税额转出;无法准确确定进项税额的,一律按当期实际成本计算结转应该转出的进项税额。所谓实际成本包括进价、运费、保险费及其它有关费用。
例如酒店业一般开设员工餐厅,为酒店员工提供免费的就餐服务。一般员工餐厅进货批次、品种较多,且一般与酒店正常经营使用物资为同一供应商,发票也是每月核对后统一在同一发票上开具。同时因酒店业一般在月末或月初与供应商核对整月的供应物资,核对无误后开具发票,一般发票实际取得的时间为下月,即与货物入库的时间在月度上也有时间性差异,实务中一般采取以下方法进行进项税额的转出。
1. 按使用用途单独设立员工餐厅仓库,与其他营业餐厅使用的物品分开,方便归集数据,为下一步进项税额的分摊打好基础。因可抵扣增值税专票为各供应商分别核对并开具,按供应商对当月员工餐厅仓库入库商品进行分类。
2. 通过库存管理信息系统,将当月员工餐厅仓库每天入库的物品数据导出,与供应商核对送货数量及金额后,按各供应商汇总本月员工餐厅仓库入库金额。
3. 通过库存管理系统,将当月各供应商在酒店每天入库的物品数据导出,与供应商核对送货数量及金额后,按各供应商汇总酒店各级仓库入库金额。
4. 分别计算同一供应商对员工餐厅仓库入库金额占当月其对酒店各类仓库(含营业餐厅仓库)的供货比例,以此作为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的分摊依据。
5. 因酒店业一般月初与供应商核对上月进货并要求供应商开具发票,虽发票开具与实际入库有时间性差异,但从长远来看,其周期性相差1个月的差异可以忽略,可近似认为入库的实际到货与发票的取得一致。且当月进项税的抵扣,是以供应商当月实际提供给酒店进行网上税务认证金额及可抵扣进项税额进行申报,所以对进项税额的分摊不是按实际员工餐厅仓库入库货物所含进项税额进项分摊,是按酒店当月实际收到且进项网上税务认证的该供应商提供的抵扣发票为基数。
6. 员工餐厅入库占比与该供应商当月可抵扣进项税额相乘,即为当月相应供应商应转出进项税额。汇总所有为员工餐厅仓库提供物资的供应商即为当月员工餐厅应转出进项税额。因为员工餐厅提供给酒店员工免费就餐,该事项涉及的所有货物的进项税额按照相应税法,均应予以转出,不得作为酒店经营进项税额的抵扣。
四、增值税不可抵扣进项税额的实务处理需要特别注意的问题
实务中,经营状况瞬息万变,个别认定与分析分摊也不是死板僵化一成不变的。如月饼的转变用途,绝大多数情况是销售了一部分月饼,剩余部分月饼转为员工福利,所以应按销售及自用数量对个别认定的原进项金额进行分摊处理。而员工餐饮所用的物资也不是一成不变从员工仓库中领用适用分析分摊,可能节假日加餐,从其他营业用食品仓库调入一批品质较好食材,该批食材应单独适用个别认定转出进项税额。
此外,因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对该类物品采购时,采购比价原则与一般营业用物品不同,营业用物品因进项税额可抵扣,一般比较不含税额的净价,而员工餐厅使用物资,因进项税额均需转出,所以采购时应比较含税价。随着降本增效的深入,针对不同用途的采购比价策略,对是否可抵扣进项税额,不同货物对应的供应商供应报价的选择倾向上,实务中也有所不同。
五、结语
综上所述,随着增值税改革的逐步深入,合理税务筹划,减少税额缴纳成为许多企业的工作重点,目前酒店业在“营改增”后应缴增值税占含税收入的平均实际税负比率在2.5%~4%间,比营业税的5%的税负有了较大的减轻,可以说较好地享受了税收红利,为酒店业更好的经营注入了新的活力。在依法减少纳税的同时,我们更应该看到税收风险的存在,对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額应坚决予以转出,对应转未转的行为,看似短时间内少纳了税,实则未能正确有效遵守税收法规,可能导致企业税务等级及评价的下降,存在未来利益的可能损失,实际是舍本逐末,结果是税款没有节省多少,可是每年因为纳税违规问题,稽查后仍存在补交金额不菲的罚款和滞纳金的风险。因此,我们应认真区分进项税额的可抵扣性,从细微处做好依法纳税,使纳税额度合理合规,避免纳税风险。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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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上海浦东华油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中油阳光大酒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