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社会智库资金筹集:渠道、影响因素和机制构建

2018-09-10 07:22李迅
智库理论与实践 2018年2期
关键词:税收优惠

李迅

摘要:[目的/意义]社会智库是中国特色新型智库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发展充分与否,资金是重要因素。没有强大的财力基础,社会智库就不能长期存在,也不可能保持充分的独立性。资金问题表面上是社会智库的运作问题,实质上却反映了社会智库的发展环境,关乎社会智库能否产生和实现影响力和公信力,关乎社会智库的存在价值。[方法/过程]本论文在已有相关研究文献和实证分析的基础上,对我国社会智库的资金筹集渠道进行归纳分析,梳理出影响和制约社会智库资金筹集的内外部因素。[结果/结论]论文提出了创建我国社会智库多元化资金筹集机制的建议。

关键词:社会智库 资金筹集 公益捐赠 非经营性收入 税收优惠

分类号:G301

DOI: 10.19318/j.cnki.issn.2096-1634.2018.02.01

社会智库是境内社会力量举办,以战略问题和公共政策为主要研究对象,以服务党和政府科学民主依法决策为宗旨,采取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基金会等组织形式,具有法人资格的机构,是中国特色新型智库的重要组成部分[1]。作为民间智库,社会智库为了开展公共政策研究和维持自身正常运行需要通过一定的方式或方法面向政府、市场、社会或个人募集、筹措所需经费。在美国宾夕法尼亚大学制作的《全球智库报告》的智库评价指标体系中,财务支持水平、质量和稳定性以及机构的筹资能力,被列为重要的资源指标[2]。目前,我国社会智库整体上非常弱小,总量尚不足中国智库总量的10%,能够发出声音、有一定社会影响力的更是极少数,这种状况很大程度上与资金受限相关。在这样的现实背景下,社会智库资金筹集问题研究,成为完善中国特色新型智库理论体系的一项重要课题。

1 社会智库的资金筹集渠道

许多社会智库无法从公开渠道获得其资金来源信息。这是因为“财务信息是智库信息中最不透明的部分,而在财务透明度中,社会智库的财务透明度处于较低水平,低于高校智库和事业单位智库”[3]。本文对我国国际排名较高[4]、透明度较高[5]、实际上也是实力较强的社会智库以及个别其他社会智库通过多种途径的调研,梳理了国内社会智库主要的资金筹集渠道。

1.1 捐赠收入

社会捐赠可分为机构捐赠和个人捐赠两大类别,是社会智库的基础性收入。如按照北京市民政局要求,社会智库在发起设立时的开办资金即属于捐赠性质,且发起人要填写《开办资金捐赠承诺书》。中国人民大学重阳金融研究院是上海重阳投资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裘国根向母校捐款2亿元的主要资助项目。察哈尔学会获得了南方报业传媒集团、云南红酒业集团有限公司、上置集团、龙润茶业集团、TCL集团、长安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的捐赠赞助。在上海金融与法律研究院2015年的收入中,捐赠收入占其全部收入的85%。捐赠收入中,以机构捐赠为主,个人捐赠较少。

1.2 政府财政支持

政府通过发放补助和向社会智库购买服务的方式为社会智库提供资金。综合开发研究院 (中国·深圳)网上公开的部门决算显示,该社会智库为财政核拨补助(定项)事业单位,决算报表中的总收支包括财政拨款及自筹资金两个部分。2016年财政拨款占全院总收入的11%,主要用于在编员工的部分人员经费、少量公务开支及一部分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和政府政策性项目的研究等,全院大部分的日常运营、课题研究等经费均需自筹。

1.3 服务性收入

以服务换资金,代表着社会智库的自生能力。在综合开发研究院(中国·深圳)2016年度收入中,提供服务收入(事业收入)占87%。在国内 上海金融与法律研究院2015年度收入中,服务收入占15%。天则经济研究所很重要的一块经费来源是项目咨询收入,这反映了以“商业咨询业务”供养“公共政策业务”的运营模式。

1.4 基金会资助

少数社会智库有自己的捐赠基金,捐赠基金能够保证社会智库较为稳定的资金来源。中国国际经济交流中心成立基金董事会,负责筹资,确保基金来源多元化。中国(海南)改革发展研究院倡导发起海南改革发展研究公募基金会。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研究会获得中国经济改革研究基金会资金支持。全球化智库(CCG)等机构发起东宇全球化人才发展非公募基金会,该基金会享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为个人、企业捐赠者规定的税收减免优惠资质,可以开具捐赠发票。

1.5 发起人支持

察哈尔学会创办以来主要依靠发起人韩方明提供运行经费,企业赞助日常运行和专门活动。中国指数研究院资金主要来源于房天下控股有限公司,该公司由美国国际数据集团(IDG)和高盛(Goldman Sachs)投资。盘古智库的发展得到了23位共同发起人的支持。

1.6 会费

会费是针对社会智库的会员实施的筹资方式。中国国际经济交流中心实行会员制,中国建设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中信集团、东方航空、光大集团等单位都是它的会员。根据中心章程的规定,会员须履行按规定缴纳会费的义务。中国金融40人论坛设有理事单位和会员单位。国内某社会智库咨询委员会设主席、联席主席、副主席、常务理事、理事几个层次。其中,副主席年度支持费分为3个层级。

2 影响和制约社会智库资金募集的因素

从对社会智库资金筹集渠道的调研结果来看,每一家社会智库在资金来源和筹集资金上“各显神通”,体现出较大的随机性、明显的差异性和突出的不均衡性。受各种因素的制约,我国社会智库在资金筹集上尚未形成普遍的机制,资金短缺且不稳定的问题比较普遍,阻碍着社会智库的发展壮大。即便在我国社会智库的国际排名中位居前列的天则经济研究所,资金仍然是制约其发展的核心问题,并且还会因为接受境外基金会捐赠备受争议;国内知名度較高的察哈尔学会,甚至无力聘请全职研究员。这种情况下,有学者认为,“智库应当是影响政府政治、经济决策的机构,影响社会舆论的机构。在目前的中国,有资格成为智库的民间公司或组织几乎没有”[6]。

2.1 智库发展格局因素

目前,我国90%以上的智库都是广义上的官方智库,官方智库背后有政府部门支持,经费稳定,人员稳定,在信息来源方面也拥有特殊优势。在政府主导型、政府依附型智库垄断全国智库格局的现实状况下,政府对社会智库存在的必要性和所发挥的作用认识不足,在决策时很少依托社会智库。发展较好的一些社会智库,也往往具有半官方的色彩,被称为“依傍型”社会智库。2015年进入国家高端智库建设试点的2家社会智库,部分管理层亦属“吃财政饭”的“体制内人员”。占社会智库总数很大比例的社科类社会组织也以挂靠官方的附属机构居多,人员、经费都能得到政府部门的“眷顾”。

2.2 社会文化因素

与利益驱动相比,文化、观念、情感对人类的行为更发挥着支配作用。“个人只具有有限的理性,只把一部分精力放在做出信息充分的决策所必需的细节和计算上,而让更多的决策依赖于习俗、惯例、道德规范、标准程序和模仿”[7],这很大程度上可归因于“人类的大部分行为并不起源于人们的逻辑推理,而是起源于情感。对于非经济动因的行为,大体上可以这样说。但是对于经济行为,尤其是与工商业有关的活动来说,情况可能相反。虽然人们的行为并不是出于合乎逻辑的动因。但是,人们愿意将自己的行为在逻辑上与某些原则联系在一起。为了说明自己的行为是正当的,他们在事后发明某些原则”[8]。基金会、个人捐助等在西方智库经费来源中占重要比例,但在中国非常少,这与社会文化以及人们的情感、观念、原则等密切相连。受根深蒂固的“官本位”文化、“身份”文化、“关系”文化影响,无论是政府官员还是社会群众对民间身份的社会智库认同感都很低。而且,相对于西方托管理念的财富观,以儒家伦理为核心的中国传统文化,强调家族财富观念,对社会捐赠意识的形成有一定抑制作用。从慈善捐赠意识的结构层次看,中国社会仍停留在较低层次的慈善意识,慈善捐赠还没有被理解成社会主体的责任和义务。

2.3 税收因素

免税地位对于社会智库获得捐赠非常重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可以作为免税收入免缴企业所得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进一步规定,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是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设立或登记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宗教活动场所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认定的其他组织。社会智库的组织形式主要有社会团体、基金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而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1998年国务院令第250号)、《基金会管理条例》(2004年国务院令第400号)、《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1998年国务院令第251号)的规定,申请登记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都要经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关于社会智库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提出要“完善登记管理体制”,也仍要求对社会智库实行民政部门和业务主管单位双重负责的管理体制。

实践中,社会智库登记管理机关将“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设置为登记的前置条件,并实行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双重审核、双重监督的管理体制。以某民办研究院的申请设立为例,北京市民政局明确要求研究院的发起人在提交设立登记材料之前,必须取得其业务主管部门关于同意研究院成立登记的批复,批复要写明业务主管单位根据国务院《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规定,对申请中拟成立研究院的名称、宗旨、业务范围、举办者进行了审查,同意研究院进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同意作为研究院业务主管单位。民政局在看到發起人提供的业务主管部门的批复后,才会告知下一阶段应提交的材料。这就造成只要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其中一个部门不同意,民办非企业单位性质的社会智库就无法注册成立。特别是业务主管单位需要对所属社会智库的活动承担监管责任却不能从中获得收益,这导致其往往不愿意作为社会智库的业务主管部门。更深层次的原因在于,“从国家政府的角度来说,民间独立组织的存在和发展,由于必然构成对政府的制约和抗衡,消解政府的权威,使政府的决策受到影响和控制,政府因此不能按照自己的意志随心所欲地管理社会事务,必然会倾向于压制民间组织的产生和合法存在,即使不能阻止其产生,也会试图将其纳入政府的等级权力系统,实现对其严密的控制”[9]。这就造成那些符合民办非企业单位性质的社会智库无法在民政部门登记注册,转而以公司形式运作,无法享受到税收优惠,致使经营成本高昂,难以发展壮大和吸引人才。特别是社会智库“即便以民办非企业形式成立,能够在企业所得税方面享受一定减免,但整体税负仍重于事业单位、社会团体”[10]。

2.4 市场因素

市场经济是建立在土地、资本、劳动力、知识等各种要素市场和产品市场的基础上的,和知识相对应的要素市场就是思想市场。在一个思想市场不发达、政府对公共政策制定拥有绝对权力的封闭性很强的体系下,很难有多方利益主体思想碰撞的机会,民间参与政策制定的途径、方式也十分有限。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科斯对此指出,如今的中国经济面临着一个重要问题,即缺乏思想市场,这是中国经济诸多弊端和险象丛生的根源。一个运作良好的思想市场,培育宽容,这是一副有效的对偏见和自负的解毒剂。思想市场的发展,将使中国经济的发展以知识为动力,更具可持续性[11]。

在思想市场缺失的环境里,官方智库、半官方智库作为公共组织,不可避免地陷入“公共悖论”[12]的泥潭,它们缺乏市场机制和竞争压力,基本垄断了来自政府和事业单位的研究项目,而且凭借其体制内的关系资源,可直接将研究成果递交决策者。在政府采购政策咨询服务方面,有的在招投标市场上大多数政府部门设立了较高的入围门槛;有的将官方智库作为参与政府购买的隐形条件,或在遴选中作为加分项目;有的要求公共政策咨询单位课题负责人及核心成员具有高职称、高学历,承担过市级甚至省部级重大课题,从而将绝大多数的社会智库排除在外。

2.5 内部因素

我国社会智库在组织规模上普遍相对较小,治理水平较低,在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方面缺乏与政府、社会的互动机制,缺乏与高校的人员互通流动,缺乏成果推销和筹款机制,研究人员多为兼职参与,缺乏稳定的人才队伍支撑,无法提供具有竞争力的社会服务,在政府和民众中的认可度较低,影响和制约着其资金募集能力。

3 推动建立社会智库多元化、多渠道筹资机制

根据资源依赖理论,社会智库与那些凭借所提供的资源而对社会智库有支配权的外部组织和个人相互依赖的关系,比社会智库的内部结构和动态更能影响社会智库的选择和行为。社会智库对外部资源的依赖会影响其组织内部的权力关系和结构,以至于随着时间的变化,社会智库可能会变得越来越像那些给它们提供主要收入来源的组织。而有了多渠道的充足的研究资金来源,社会智库就不会为生存而到处寻求经费,这有利于保障社会智库在筹资对象间的平衡,并减少筹资对象的利益诱导。

3.1 落实公益捐赠制度,鼓励企业和个人向社会智库捐赠

公益性捐赠是社会智库资金的重要来源。社会智库事业的发展,需要公民慈善意识和社会慈善价值观的支撑。首先需要在全社会广泛、深入、长期地宣传慈善理念,传播慈善文化,培育公民的慈善公益意识,鼓励和促进企业、社会组织、个人依法捐资兴办或资助社会智库。“从1980年代中期开始,企业捐赠日益呈现出战略性公益(strategic philanthropy)的发展路径——也就是说企业的捐赠活动是根据企业规划进行的,而这种规划把企业的公益事业同企业的总体战略和商业目标联系在了一起。企业捐赠被看作是一种投资,企业根据投入和回报来对其公益活动进行评估”[13],而“绝大多数的研究都表明,大部分个人捐赠者的动机都是混合型的,包含了利他主义和利己主义,税费政策同样对个人能够捐赠的金额有所影响”[13]。但无论企业、基金会、个人动机如何,税费政策都对其向社会智库捐赠行为有重要引导作用。应加大企业和个人公益性捐赠的税收优惠力度,以激励企业和个人向社会智库捐赠。就企业捐赠来看,根据我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的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从国际上看,企业捐赠的扣除标准一般都在应纳税所得额的50%以上。我国应适当提高企业的一般性公益捐赠税前扣除额。对个人捐赠而言,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对个人捐赠额税前扣除标准为应纳税所得额的30%,该标准与国际相比较低[14],应提高个人捐赠的扣除标准到40%~50%。

3.2 拓宽社会智库服务性收入渠道

3.2.1 允许社会智库有经营性收入 社会智库与企业有着不同的组织目标,必须坚持非营利属性,不以利润为取向。但是“非营利不等于不盈利,非营利组织和营利性组织的区别在于对获得的利益的处理上”[15]。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对公益性和非营利做了解释,即:全部资产及其增值为该法人所有,收益和营运结余主要用于符合该法人设立目的的事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不归属任何个人或者营利组织。在这里,非营利主要指利润不分配约束,并不等于社会智库提供的服务完全免费,并不排除智库在从事研究活动的过程中,根据国家的规定收取合理的费用。社会智库的经营所得增长,意味着公共产品有效供给量的增加和社会福利的增进,而且适当的收费服务有助于提高受益人对智库服务的重视程度。此外,在我国社会智库发展刚起步且极为弱小的背景下,应鼓励社会智库提升经营能力,全面拓展民间智库自身的服务渠道,使之能够依靠自己的力量取得经营性收入,这有利于增强组织的财务独立性,有利于实现组织的目标和宗旨。

3.2.2 明確经营性收入与非经营性收入的判断标准 判断社会智库的收入是经营性收入还是非经营性收入,应结合社会智库的宗旨和目标,如果所从事的活动属于社会智库的宗旨和目标范围,则其活动为非营利活动,其收入为非营利性收入。在这一过程中,还要判断社会智库所进行的一些经营行为,是否是所从事的非营利活动所必要的组成部分。因此,应支持许多社会智库这样的主张: 社会智库的很多经营性收入,同样按照章程的规定进行使用,并未用于分配和员工福利,而是用于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因此,其经营活动收入不应与企业的经营活动收入等同。也是从这个角度来理解,政府应鼓励社会智库以“商业咨询业务”供养“公共政策业务”的运营模式。

3.2.3 允许投资收益 作为社会智库经营性活动的一种,应允许社会智库对拥有的资金,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通过投资实现保值、增值,可仅局限于购买国债、银行推出的理财计划等低收益低风险的领域。

3.3 给予社会智库免税或其他税收优惠待遇

3.3.1 社会智库免税待遇的资格认定 “组织为了获得合法性,会努力接纳由其所处环境规定的规范、价值观、信仰和习俗”[13]。“业务主管单位”的方法不是保证社会智库合法性的最佳选择。事实上社会智库的双重管理体制存在很多问题,如导致社会智库注册登记困难;政府部门只注重对社会智库的登记和检查而对其发展和培育却不积极;已注册社会智库受到来自政府部门的干预过大,基本上受政府的主导和控制,缺乏应有的独立性、志愿性和非政府性等等。政府应制定平等的准入标准,通过制度、行业自律、价值观等方式方法规范社会智库的行为。同时,降低社会智库“准入门槛”,逐步在备案制的基础上依法允许社会智库注册登记,并免去业务主管单位的要求,鼓励社会力量发起成立社会智库。

3.3.2 对社会智库正常所得免税 正常所得是指社会智库在从事符合自身宗旨的事业中的所得,包括政府拨款、慈善捐赠、服务性收入、会员费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2号)也明确规定,接受其他单位或个人捐赠的收入,除《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规定的财政拨款以外的其他政府补助收入,按照省级以上民政、财政部门规定收取的会费,为非营利组织的免税收入。但是又同时规定,非营利组织的免税收入不包括因政府购买服务取得的收入。社会智库因政府购买服务取得的收入,是符合社会智库性质的正常所得,也应享有免税待遇,这与其他非营利组织因政府购买服务取得的收入是不同的。

3.3.3 对社会智库的被动性收入免税 所谓被动性收入,是指在一定时间内获得的收入或资本净值的增值,包括利息、股利、租金、版税和出售资产得来的收益。大多数国家对公益性非营利组织的“被动所得”免征税款。我国对包括社会智库在内的非营利组织的被动性收入作了严格限定,仅将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滋生的银行存款利息收入作为免税收入。我国宜将社会智库的所有被动性收入,无论其来源于征税收入还是不征税收入或是免税收入,都应列为免税收入。

3.3.4 对社会智库经营性收入给予税收优惠待遇 大多数国家对非营利组织的经济活动采取有限禁止态度,并主要通过税收政策来调节和监控非营利组织的经济活动,以使非营利组织保持自身的非营利性。从各国实践来看,概括起来有4种观点和做法。一是最终用途原则,该观点认为,如果非营利组织通过经营性活动取得的收入全部用于非营利事业,或部分用于非营利事业,则这部分收入应予免税。二是公平竞争原则,该观点认为,非营利组织从事经营性活动时,与公司等营利组织产生竞争,为了实现公平竞争,对非营利组织的经营性收入应课征与营利性组织相同的税收,否则对营利性组织不公平。三是区别对待原则,该观点认为,非营利组织的经营性收入和营利组织的经营性收入在实质上并不相同,非营利组织的经营性收入并不分配给股东,而是用于非营利性事业。因此,非营利组织的经营性活动虽然会对营利组织产生竞争,但对其收入不能采取与营利组织相同的税收政策,而是适用较营利组织低的税率。四是视同捐赠原则,该观点认为,非营利组织将经营性收入用于非营利事业,可以视同自身捐赠行为,将经营性收入捐赠给非营利活动。根据税法规定,捐赠可以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而就其扣除之后的部分纳税。我国采取公平竞争原则,《企业所得税法》以及《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规定,非营利组织从事营利性活动取得的收入不享受免税政策,按企业所得税适用税率课税。笔者主张,对社会智库的经营性收入可采取区别对待原则,适用较营利组织低的税率,并将经营性收入用于非营利事业的部分,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3.4 鼓励政府购买社会智库服务

官方智库的资金由政府全额拨付,在某种程度上意味着政府已经事先预购,其知识生产反映的是政治系统内部利益与理念的平衡。官方智库中的专家作为自我利益的理性追求者,在研究问题时必然倾向性考虑决策者的意图和偏好。公共选择学派重要代表人物、官僚经济思想的集大成者威廉姆·A·尼斯坎南认为,“如果一个官僚机构的结构和动力不得不做很大改变才能改进其工作,那么,为什么不更多地依靠结构和动力已经存在的私人市场来供给公共服务呢?”“部分地利用营利性或非营利性私人企业的资源来提供公共服务,将是非常有价值的,不管官僚机构或者政治制度是否因此而发生显著改变。利用私人企业的资源来供给公共服务的主要价值,是削弱官僚机构供给公共服务的垄断权力”[16]。为此,政府应将决策咨询作为公共决策过程中的法定程序,公共决策制定和执行的各个阶段都必须有不同的咨询报告以供参考,在此基础上,才会产生建立健全政府采购咨询服务机制的客观需要。当前,从鼓励社会智库发展的角度看,要降低政府采购咨询服务投标门槛,由资质导向转向过程导向、结果导向,并建立智库合作项目资助制度,为社会智库有价值的研究报告提供具有市场竞争力的项目研究经费,引导更多的社会智库参与政府政策咨询。

3.5 培育思想产品市场

社会智库的性质,决定了它需要通过思想的市场化、社会化来谋取自身生存与发展的资源和空间,而这又依赖于国家建立和完善公共决策体制和机制,尤其要规范决策程序,充分利用竞争机制来整合和配置体制内外一切有价值的决策资源,改變过于封闭、过度重视官僚系统利益的决策体制。随着我国全面深化改革的推进以及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的推进,大量的官方智库成为高度集中的计划体制借以依附和生存的最后一块堡垒。“任何民营化努力的首要目标是(或者说应该是)将竞争和市场力量引入公共服务、国企运营和公共资产利用过程中”[17]。为此,借鉴国有企业市场化改革经验,推动官方/半官方智库与政府分离,并把符合条件的官方/半官方智库转化为社会智库,通过运用非歧视待遇和促进市场竞争的途径达到鼓励竞争的目的,构筑起现代决策本身所需要的开放式的智库网络,开辟出社会智库参与政策过程的制度空间。社会智库“恰似思想市场的一群鲇鱼,是搞活思想市场的关键力量。就像改革开放初期,发展民营经济搞活了中国的市场经济,现在如果更多地鼓励社会智库的发展,同样可以搞活中国的政策市场,促进可持续的国家繁荣”[18]。

为建立思想产品市场,需要对市场准入机制、政策思想优劣鉴别机制、智库多元化资金来源机制、市场监督机制、市场退出机制等作出一揽子制度安排。当然,我们也要警惕“市场的失灵”,不走完全的智库市场化道路,因为“一旦将智库完全推向市场和社会,由市场和社会提供资金来源,智库很容易像美国发生的情景一样被强势利益集团所俘获,成为政策游说的工具”“中国的政治体制决定了思想内部市场不可能完全由市场来主导,具有自主性的政府可以根据其政策需要的考量来筛选内部思想市场上的产品,而不受一个或者几个特殊利益集团的挟持[19]”。

3.6 增强社会智库筹资能力

现代慈善募捐是一个复杂的运作系统,从募捐策划、募捐营销、募捐活动开展到募捐资金的运作、评估及反馈,日益呈现出专业化、职业化的趋势。美国詹姆斯·贝克研究所创始人爱德华·P·杰拉杰恩(Edward P. Djerejian)认为,“在今天竞争性的财务环境中,智库必须成为企业化机构,智库管理者的必备责任中必须包括融资”[20]。随着民营经济的发展以及人们对社会智库重要性认知的提升,社会智库的发展可以利用许多社会资源,但资源仍然是有限的。面对复杂的筹集环境,社会智库要提高竞争意识、经营意识,将有效性、透明度、公信力、品牌影响力作为追求目标,通过能动性的内部结构调整,健全自律机制,增强组织透明度,通过提升社会智库的公信力来提高其对社会捐赠资源的动员能力,积极开拓企业、社会组织和个人的各种慈善资源。

4 结论

社会捐赠、政府资助、服务性收入等是社会智库的主要资金来源。鼓励民间资金捐赠社会智库,重要的是落实公益捐赠制度,让捐赠人享有税收减免。双重管理模式对社会智库发展有根本性影响,长远来看,应深化社会智库行政管理模式改革,激发社会智库的活力。社会智库作为承担特定公共服务职能的非营利性组织,享有免税地位是应有之义,也是国际通例。不同于官方智库,社会智库自收自支,对社会智库的经营性收入给予税收优惠,是增强其资金能力的需要。要逐步推动官方智库的市场化改造,积极培育竞争性思想产品市场,为社会智库发展创造公平市场环境。同时,社会智库自身在资金筹集理念、方式、方法上也要不断创新,借鉴企业化运营模式,提升资金筹集能力。

尽管本文在有关我国社会智库的资金筹集问题上做了一定努力,但正如“无论我们如何努力地朝科学的方向迈进,我们仍会不无偏见地看待世界”[21]。社会智库资金筹集问题仍有进一步深入研究的余地,本文以此为切入点,为社会智库在我国的发展壮大并发挥在公共政策形成中的作用、提高服务党和国家决策水平做出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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