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辅警的违法犯罪行为往往都会成为公众诟病民警的噱头,长期以往,公众对民警的认可度降低,这种社会现象放在任何时代任何国家都是不利的,辅警违法犯罪的原因多种多样,既有客观因素诸如民警对辅警的督导不够,也有主观因素如辅警自我定位,自我认知错误等。如何在我国辅警制度的框架下,认识辅警违法犯罪的成因并为我国辅警的改革提供理论依据,无疑具有现实意义。
关键词 辅警 督导 警务辅助
作者简介:王雅嫱,东华理工大学法律(法学)硕士,研究方向:司法法务。
中图分类号:D924.3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8.08.143
随着社会的转型,人民基本矛盾的改变,如何更好的维护社会的稳定成为新时期国家繁荣与发展的关键。在当前警力资源匮乏,治安任务繁重的状态下,辅警的存在无疑缓和了公安部门的压力,辅警也成为公安队伍里不可或缺的力量。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并未对辅警人员的权力和义务等作出明确界定,只是将其定位于辅助公安机关及人民警察从事警务工作的人员。现实生活中,由于辅警与警察外观很相象,容易造成群众的混淆,一旦发生辅警的违法犯罪行为,容易被群众误解为警察所为。辅警冠警察之名行违法之实,致使很多民警无辜躺枪,警察形象大打折扣,极大的威胁到了社会的稳定。
一、案件切入
近期一热点新闻引来广大网民的激烈讨论,辅警这一特殊人群一下子涌现到了公众眼中,与之形影相随的公安民警也顺势被推向风口浪尖。2015年7月某日,王某与其他辅警在没有民警的带领下,驾警车超出巡逻范围,对一辆停靠在路边的车辆进行盘查,发现车内一对男女正在发生性行为。辅警王某便用其手机进行录像并将录制视频外泄。最终导致该“车震视频”的女方羞愧自杀,王某因滥用职权罪获刑。在这些涉及保护公民权益,维护法律权威的时候,辅警游走在法律边缘而不知,真正的民警在哪里,真正懂法的人民警察去哪儿了?是真正的警察不动声色的默许造成了辅警的如此胆大妄为,还是仅仅被蒙在鼓里的民警的执法权被这些辅警窃取?更或者是整个执法队伍的沆瀣一气?
除此之外,未经允许拍摄当事人隐秘视频并擅自外传,让不特定多数人知晓,构成对该公民隐私权,人格尊严权的侵犯。我国《宪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且不说辅警只是民警的一般助手,即使是真正的人民警察在执法中也要尊重公民的隐私权。因辅警的违法行为造成了当事人的死亡,的确是个令人扼腕的事情,或许这只是个极端的案例,但辅警队伍出现的违法犯罪案件不止此一例。如江苏两名辅警因为犯罪分子通风报信而获刑,广东英德辅警着警服敲诈、强奸“失足女”等等,这一系列问题都引发了对辅警的违法犯罪问题的思考。
二、辅警违法犯罪的成因
(一)客观因素
1.辅警参与执法权力的混淆
大多恶性事件都是辅警在没有民警的带领下单独进行的执法活动而引起。辅警作为非警察身份的工作人员,只是辅助公安机关和人民警察从事公安工作。我国法律法规对警务辅助力量这支存在于公安机关内部的独特队伍的主体,职责等规定着墨甚少,大部分都是由公安部和各个地方公安机关的内部文件对其进行概括和描述。虽然没有过多规定辅警的执法权力,但是明确的通过立法限制了辅警的执法权。2016年11月公安部《关于规范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工作的意见》第四条:“警务辅助人员不具备执法主体资格,不能直接参与公安执法工作,应当在公安民警的指挥和监督下开展辅助性工作。”第十三条:“ 警务辅助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单独执法;(二)玩忽职守,贻误工作;……(十三)其他违法违纪行为。”《公安交通管理警务辅助人员管理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规定(试行)》同时规定,公安交通管理警务辅助人员不得单独执法或者以个人名义执法。显然,辅警是协助人民警察从事警务工作,辅警是没有独立执法权的,必须在民警的带领下才能执法。
2.辅警特殊身份下的利益驱动
首先,我国辅警的前身是治安联防队员,始建于20世纪70年代末80年代初,1991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社会治安综理的决定》第5条指出 ,“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 ,必须发动和依靠广大人民群众。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动员和组织城镇居民和农村村民以及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 、学生,建立群众性自防自治的治安保卫组织 ,开展各种形式的治安防范活动和警民联防活动。”治安联防属于群防群治机制的组成部分在组织领导上凸显公安机关的主导性 ,在经费来源上强调 “群防群治队伍可以是义务的,也可以是有偿服务的。对有偿服务的,除地方财政适当拨款外,经当地人民政府按规定审批后,可以由企事业单位和居民适当集一点资,出一点人,用于维护本单位或本地区的社会治安。” 1993年5月,公安部在《关于加强治安联防队伍建设的通知》中明确规定: “治安联防队是群众性的治安防范组织,是协助公安机关预防和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的重要力量。” 随后的几年中,由于治安联防队的大量招收,他们与公安民警共同在第一战线从事警务工作,逐渐出现很多弊端。治安联防队人员与人民警察含混在一起,形成庞大的“杂牌军”。为了纠正这一现象,公安部2004年9月对治安联防队进行了大清洗,要求各地在4年内彻底根除治安联防队。但是由于治安联防队的劳动力廉价,很多地方政府并不舍得就此摒弃这些人员的使用,于是辅警或协警现在仍然在公安機关占据很大比重。众所周知,之所以有辅警的存在,是因为警力资源不足,繁重的社会治安任务亟需更多的人力物力的保障,在当前国家财政无力调和的情况下,才衍生出辅警这一成本较低的队伍人群。辅警是缓和警力不足与国家财政压力的产物,相比公安民警,辅警的成本较低。
其次,一些学者专家倾向于辅警收入保障不充足而引发辅警牟利性的违法犯罪行为,这点值得商榷。2017年7月26日绍兴公安局向社会发布“英雄贴”,公开招聘717名警务辅助人员,截止工8月10日,报名人数达6882人,一个岗位99人争抢。 既然辅警收入低,保障机制不健全,为什么每年还有这么多人奔向辅警岗位,不排除“有的人”是相中了辅警身份所能带来的潜在利益。这个“有的人”或许就会成为今天我们见到的辅警队伍里的害群之马。薪资待遇高也最终无法能遏制人的欲望,人的欲望是无节制的,刺激利益消费的时代应该没有人会嫌自己的工资低,所以即使提高收入保障也是治标不治本。如同贪官受贿一样,待遇不能满足需求是其中一个方面,最能导致其伸出魔爪的还是其特殊身份下的巨大经济价值。
辅警经常跟随民警在参与执法过程中,常常接触到违法犯罪分子,古语有云,近朱者赤近墨者黑,放在处于治安第一线的警务人员来说不无警示作用,他们的周围更多的来自社会阴暗面的人群。没有足够心理防线的人,或许在积年累月的熏陶下就被同化了。这点放在任何处于执法最前沿的公职人员都适用。
3.民警督导职责的疏忽
辅警与民警都是从事警务工作,所以他们的工作地点很多都是重合的,在一起工作时间久了容易产生“革命情感”。很多辅警就藉此拉拢腐蚀民警,让民警作为其牟利的保护伞。比如,辅警自己开设网吧,赌博场所,或者洗浴,桑拿等色情行业,在民警排查时,提前通风報信以便顺利躲过。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辅警通常是民警实施刑讯逼供的打手,在很多冤家错案中,实施刑讯手段的往往是辅警,一些公安机关也默许了辅警的这种作为,甚至成为了惯例。更有甚者,民警与辅警狼狈为奸。相对而言,民警准入门槛高,知识结构好,是有能力的一群人,他们懂得法律,文化水平更优。在处理公安工作过程中,民警有足够的理性去判断是非对错,合理评价行为,然后公正执法。辅警的存在也解决了不少地区的就业压力,所以他们大部分来自于下岗工人,文化水平不高,有的甚至是小学文化程度。当然,并不是说,读书少,就不会明辨是非,道德素质就一定低,而是说,起点较低的人毕竟知识能力储备不够,可能会影响到对事物的价值判断,容易被自己潜意识的想法所左右。在这种时候,需要民警起到真正的指导和监督作用,古语虽讲不知者不为过,辅警在处理复杂的警务的过程中有可能处于混沌状态,游走在法律边缘,这时民警应该给予正确的建议和帮助。
4.对辅警社会教育的缺失
建国君民,教育为先。1989年邓小平同志在与乌干达共和国总统会见时曾谈到中国10年改革最重要的是失去了教育。好人是教出来的,坏人也是教出来的。没有人生下来就是恶人,就注定了有一天会违法犯罪。现在一讲辅警的违法犯罪,几乎全都是说的什么辅警招收门槛低,文化水平不高,队伍人群普遍道德素质低下等。道德水平的高低并不等同于行为的合法性。
(二)主观因素:辅警自身定位错误,自我认知不符
辅警由于和民警有类似的服装和装备,在公安机关工作,并且参与执法。在普通民众看来与民警并无区别。民众对辅警的混淆,也使辅警对自己的定位发生混乱。披着狼皮的羊终究是只羊,辅警不是警察,虽然与公安民警同样穿着警服但其职责权利不一样,这一明显的界定需要刻在辅警心中。辅警的这种错误自我评估,是造成他们跨过民警,越权执法的不可忽视的原因之一。
三、总结和讨论
辅警制度的改革一直是当前公安工作中亟待解决的问题。辅警如何真正发挥其辅助协作的作用,对治安工作尤为重要。只有深入把握辅警违法犯罪的成因,了解辅警队伍中的现实状况,才能对症下药真正解决这一问题。在辅警制度改革过程应调和辅警与民警的利益冲突,使辅警与民警形成命运共同体,戮力同心为我国治安事业贡献力量。
注释:
1991年2月19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决定.北大法律信息网 .2017年 12月 21日访问.
1993年5月7日《关于加强治安联防队伍建设的通知》.北大法律信息网 .2017年 12月 21日访问.
辅警招考 1个岗位99人“抢” 绍兴警方开展辅警队伍规范提升. 浙江新闻网.http://zjnews.zjol.com.cn/zjnews/sxnews/[2017-08-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