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各种劳动关系问题不断出现,用人企业和劳动者在市场需求的情况下存在劳动合同的权利和义务的更改变化。劳动合同在履行过程中的变更要尊重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双方利益,不能够是单方的活动,怎样进行平衡这样的利益关系,是劳动合同法定变更需要研究的问题。
关键词 劳动合同 法定变更 问题
作者简介:陈得雄,北京市炜衡(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研究方向:公司法、劳动法、合同法。
中图分类号:D922.5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8.06.340
一、劳动合同法定变更的必然性
我国有关对劳动合同的立法有很多,比如《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等,还有一些地方性的劳动合同的法律法规。法律规定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在进行劳动合同的变更时要遵照协商一致的原则,并且要进行书面形式的变更 。可是现在的劳动合同在签订的时候就不是很清晰,用人单位为了自己能够应对企业的变化,合同制定时就是模糊的情况,并且在合同履行期间,劳动者的权益发生变化时往往不进行书面形式变更合同,如工资的变化的情况,在进行合同解除时进行用工赔偿就会发生用人单位根据合同的书面形式进行赔偿,而劳动者处于合同的弱势一方,没有依据只能接受,这样违反了平等统一的原则,劳动者的权益得不到相应的保障。另外,劳动合同的法律规定笼统,没有细节的规定。用人企业有单方变更劳动者用工岗位的权利,可是对劳动者的工作薪酬和工作地点并没有明确的规定,在发生劳动纠纷時,没有统一的标准进行裁决,对劳动者的权益无法保护。劳动者在劳动关系中是处于劣势的一方,在发生利益相冲时,用人企业对隶属于自己单位的劳动者可以进行解雇,劳动者几乎没有抵抗的能力,只能再进行重新找工作。这样社会的劳动力流动性加大,劳动者的权益得不到保护,社会也存在不稳定因素。所以,需要法律来平衡这样的关系,应该规定在劳动合同关系发生变更前,和劳动者先进行劳动合同的协商变更,不得进行解除,在协商变更不成功的情况下,才可以解除。
二、劳动合同法定变更的实际情况
(一)劳动合同法定变更的含义
劳动合同的签订多数都是在不平等的条件下进行的,在签订合同的时候用人企业完全掌控所有的信息和资料,行使企业的经营管理权利,签订合同和更改合同一般都是用人企业的单方意愿,劳动者只是被动的接受,法律的约束和强制执行变成了用人企业的权利和义务 。劳动者虽然是合同的一方,但是根本没有权利制定和更改,其相应的权益也不能得到保护和维护。劳动关系是国家法律干预的法律关系,用人单位应该具有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协商更改合同的义务,听从劳动者的意见和意愿,不是单方面的更改。
(二)劳动合同变更的情形
1.工作岗位的变更
劳动者的工作岗位是关系到劳动薪资待遇、劳动环境、社会地位及生活的质量和自我价值等等,对于工作的岗位的变更和调整,关系到劳动者的切身利益。在当前社会经济的条件下,企业有可能发生利用单方变更合同的权利,进行滥用职权更换劳动者的岗位。在法律上明确规定工作岗位变更的范畴,可以有效的保护劳动者的权益。
2.工作地点的变更
在劳动合同履行期间进行劳动者的工作地点的变更,涉及到劳动者的生活环境和工作环境及劳动薪资的合理性,与劳动者的利益关系密切。企业在进行劳动者工作地点的变更时,要争取劳动者的同意并达成一致,同时要如实向劳动者介绍工作地点的具体情况,不能够行驶单方更改权利进行工作地点的更换,以免引发劳动争议。对于工作地点的变更问题,应该在法律上进行明确的规定,有利于劳动关系的和谐。
3.劳动报酬的变更
劳动报酬是劳动者进行付出的回报,劳动报酬的支付方式有工资薪水,实体物品及社会各种保险等多种方式。劳动报酬在劳动合同中是关键的因素,在劳动合同变更中占有主要地位。劳动者的劳动合同和进行劳动的目的是获取劳动报酬,劳动报酬是劳动者的生存和生活的保障,是自身价值的体现。用人企业对劳动者进行付出报酬,是经济成本,也是企业对劳动者进行劳动积极性激发的手段。劳动报酬的变更,直接影响劳动者的利益和企业的发展。
三、劳动合同变更的制度规定不足
(一)缺少劳动合同变更的规定
劳动合同在实际的履行过程中,会因为各种原因出现需要变更的情况,可是用人单位在进行变更时需要根据怎样的标准进行变更,应该遵循哪个法律规定,变更时不应该做哪些行为保护劳动者权益等等,这些劳动合同的变更原则标准没有法律的明确规定 。在法律上规定要遵循平等自愿和协商一致的原则只是笼统的规定,没有统一的标准和规定,让用人企业可以利用法律的空白单方面变更合同,对劳作者的权益进行侵害。
(二)劳动合同的更改缺少审查和程序要件
我国法律规定用人企业具有单方面的变更合同的权利,可是缺少对变更的审查规定,对用人企业对劳动合同的变更要达到怎样的程度,需要遵守哪些程序,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劳动法只是规定要进行书面变更,司法解释规定口头变更有效,不得违反法律和国家政策。劳动合同的变更没有法律的明确规定,企业在一些情形下经常发生滥用合同变更的权利,进行合同的变更,侵害劳动者的权益或解除劳动关系的现象。用人企业在进行劳动合同的变更时,应该进行审查,这样的变更是否是根据企业的发展经营需要,对劳动者的薪酬和劳动条件是否有利等等。对于劳动合同的变更应该有法律、工作规则及其他合同等约束。可是,现在法律和地方法规都没有对劳动合同变更做明确清晰的规定和判决规则,让合同变更没有可以依靠的审查标准和可依据的法律程序。
(三)缺少劳动者在特殊情况下的单方变更权
劳动合同是用人企业和劳动者双方的合同,进行变更和更改应该双方都有权利。可是,在我国的《劳动合同法》中并没有这方面的规定,司法解释也只是说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有权单方进行变更,并没有明确的规定。对于劳动者作为合同的一方当事人,法律应该规定在怎样的特定条件下可以进行变更,变更的程序和程度等等。只有法律规定了劳动者单方变更的权利,才可以更有效的保护劳动者的权益,确保社会的和谐发展。
(四)缺少对集体劳动合同变更的制度规定
集体劳动合同是企业单位职工和用人企业就劳动报酬、劳动工作时间、各种保险福利、用工期间的休息和休假制度及劳动安全等事项,以协商的形式制定的书面协议。现有的法律规定集体合同的变更是在企业的原因、不可抗拒力量导致无法履行合同及双方的约定合同变更。可是变更需要遵循的法律程序和合同双方当事人是否有权单方进行变更及变更的条件等等没有相关的法律规定。集体合同涉及的是广大劳动者的权益,完善其变更制度和规定,对维护劳动者的权益有利,同时也对在实际遇到群体性劳动争议案件时的审查和解决有利。
四、完善劳动合同法定变更的建议
(一)完善劳动合同法定变更的原则
劳动合同因为用人单经营管理和劳动者的情况,存在着变动性。劳动合同要保护劳动者的相关合法权益,同时也要保障用人单位的经营权利 。不能只考虑用人企业的经营需要,让他们有滥用权利变更合同的机会,侵犯劳动者的权益。劳动合同的变更要兼顾企业的经营自主权利和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这就需要建立和完善劳动合同法定变更的基本原则。制定这样的原则有利于进行合同纠纷时的法律裁决,同时可以对合同变更时进行有依据的审查。
1.情事变更的原则
情事变更是在法律关系维持期间因不可抗因素导致的法律关系的根本变化,进行对法律关系的调整或解除。劳动合同的履行期间发生客观事情,不能继续履行当初的合同,则应该进行合同的变更或解除。劳动合同的情事变更情形有很多种,主要有在签订合同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依据废除或更改了,社会市场发生大的变化,人为无法抗拒等等,情事变更导致劳动者的工作岗位和薪资待遇等发生变化。劳动合同根据情事进行变更可以保护劳动者的权益,同时受劳动基本法规的限制。根据情事变更合同,可以对劳动的条款进行调整和变更,对工作的岗位和地点及工资待遇进行重新约定,对原来的劳动合同进行变更。劳动合同变更后,不能满足劳动变更原因,劳动者可以进行拒绝履行合同或解除合同来保护自己的权益。
2.禁止不利变更原则
对于用人企业进行的单方面的劳动合同的变更是为了增加利益和减少损失进行的,变更存在有利变更和不利变更。对于用人企业的对劳动者的有利变更我们给予支持,这符合劳动法对弱势群体劳动者保护的精神。在进行劳动条款的变更不能一律的進行否定和肯定,针对劳动合同的纯获利的约定符合劳动法并且是劳动者没有异议的,用人企业在今后的履行过程中不得以任何理由进行更改,要承认合同的法律效力。避免企业滥用合同变更权利,对用人单位进行合同的变更要进行合理判断,虽然劳动合同没有违反劳动合同的约定,但对劳动者产生不利的影响,这样的变更过视为不合法变更,劳动者可以反对此变更。进行多方面的综合考虑和分析,合同变更对劳动者的利益没有伤害,可以认为这个变更是合理合法的。
(二)企业单方面的合同变更权限要有明确的规定
用人企业具有单方面进行合同的变更权利,同时也应该规定合理的限制条件,企业在进行合同变更的时候可以有合理的尺度标准。进行合同的变更要进行判断其合理性。要考虑用人企业单方面的变更合同是不是为了企业的经营利益,给劳动者的利益带来伤害。进行判断的时候还要考虑合同的变更是否是企业的滥用职权,劳动者对变更后的合同是否能够胜任。对企业的合同更改权限进行明确的规定,有了规定和标准,可以进行对企业变更合同进行约束。
(三)增加劳动者在特殊情况下的单方合同变更权
法律法规在进行立法时规定劳动者的单方合同变更权可以细化地方的行政法规,对劳动者的利益能够合理保护,保证劳动关系的稳定和谐。劳动者单方进行合同变更的情形主要有劳动者自身的身体健康发生变化,生理产生变化等,这些原因会引起劳动者的心里和思想的变化,法律规定是否可以进行变更合同。
(四)对群体性的合同变更进行明确规定
对于群体性的合同变更只是有双方协商一致和不可抗拒原因进行更改合同的说法,没有规定进行变更合同遵循的程序,以及进行变更的条件。在发生集体合同的劳动争议时没有标准和规定可以依据,不能进行合理合法的解决和审查。建议建立合理的监督和审查制度,规定变更不违背劳动合同变更的原则,也不能对劳动者产生不利。进行完善群体劳动合同的变更机制,能够提高劳动者权益保护的几率,也可以有效解决群体劳动争议案件。
五、结语
综上所述,劳动合同法定变更制度是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劳动者权益的保障。进行合同的变更要考虑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变更的平等性。劳动合同法定变更是我国法律的规范化和完整化的表现,这样的制度可以更加切实的保护劳动者的权益,进行合理维护劳动者和用人企业的劳动关系,促进其稳定发展。
注释:
柯罗妮娜.劳动合同法定变更问题研究.烟台大学.2017.
金福海、柯罗妮娜.我国劳动合同法定变更制度及其完善.中国劳动.2016(23).4-9.
薛琳.论我国劳动合同变更制度的完善.海南大学.2016.
侯珊珊.劳动合同变更权预先约定的效力辨析.中国人力资源社会保障.2017(7).45-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