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16世纪的法国思想家让·布丹,在西方政治思想史上影响巨大。他的自然观思想主要涉及国家起源、政体思想方面的地理环境决定论和涉及公民权利的自然权利观。16世纪的西欧和法国的现实环境,以及正在进行轰轰烈烈的文艺复兴和宗教改革,反封建和要求资本主义的发展成为了布丹国家思想诞生的时代背景和主题要求。而关于他的国家思想体系下的自然观思想,也闪烁着时代光辉。
关键词 布丹 国家起源 自然权利观
作者简介:王悦,东北师范大学政法学院。
中图分类号:D90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8.06.230
一、布丹及其生活时代
布丹是法国著名的早期资产阶级政治思想家,凭借他主权理论的提出可称得上近代资产阶级主权理论学说的创始人。布丹出生于法国一个富裕的贵族家庭,年轻时代主要进行的是法学方面的学习和研究。他曾在土鲁木大学学习法律,毕业后担任法学讲师。在他26岁时开始步入政界,担任议会代表。随后,由于受到法国国王亨利三世的信任,布丹出任宫廷辨护官。晚年的时候,他开始参与宫廷的政治事务。布丹涉猎的研究领域相当广泛,包括政治学、法学、哲学、医学、天文、地理等,从研究领域来看很容易让人联想到古希腊时期百科全书式的科学家亚里士多德。布丹政治思想方面的代表作是1576年发表的《国家论六卷》,他企图从自然理论的角度考察国家的形成,这在后文将会有所涉及。
布丹生活的时代是相当混乱的。十五、六世纪的西欧,资本主义生产关系已由萌芽的确立发展到资本主义的长足进步。“随着资本主义的产生和发展,西欧各国,尤其是英、法、德、意等国的阶级关系发生了深刻的变化,阶级矛盾和阶级斗争呈现出激烈复杂的局面。” 表现在思想领域,则是人们对中世纪黑暗的思想文化和宗教束缚表达了不满与反抗,这就是西欧这一时期所进行的文艺复兴和宗教改革运动。这集中體现了反封建和渴望资本主义发展的要求。而这一时期的法国,已经从分裂逐步走向统一。尽管从十六世纪开始法国的资本主义开始由萌芽状态到得以较快发展,但国家依然动荡不已。其突出表现就是天主教派和胡格诺教派之间,从1562年到1598年进行了长达三十余年的宗教战争。这不但严重破坏了法国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而且使得已经建立的中央集权的君主专制制度受到极大削弱。因此,这种国内状况所导致的双重威胁,使得强化君主权力而打击贵族势力的斗争成为当时法国的迫切需要。从为了强化君主的权威与合法性这一角度出发,布丹从自然论的三个方面:国家起源、地理环境决定论、自然权利观,对此进行了论证。
二、国家起源
西方政治思想史上关于国家起源的理论主要有古希腊时期的自然起源论、中世纪时期的神创学说和近代的社会契约学说。而从历史进程和思想脉络来把握,那么布丹关于国家起源的理论就大致处在近代的社会契约学说这一时期。但是,尽管布丹的国家起源理论有许多明显的社会契约的因素,却不像霍布斯、洛克、卢梭等人那样,形成了较为系统的社会契约思想学说体系。实际上,关于布丹的国家起源理论,明显继承了古希腊时期的自然起源论,特别是亚里士多德关于城邦的起源理论。
布丹“承袭亚里士多德的观点,认为国家是从家庭发展而来的。” 关于国家起源于家庭,布丹在其代表作《国家论六卷》一书中提到“家庭不仅是国家的真正起源,而且是国家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这样,布丹就试图通过关于国家的起源来将国家作为一个拥有合法权力的管理机构,它“包括众多的家庭以及它们的共同财产…… 。在这里,布丹通过关于国家起源理论的探究,就把家庭当作国家的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或者是把家庭看作国家最基本的组成单位。由此家庭、财产、家庭成员便与国家密不可分。
此外,把国家当作一个关于囊括家庭及其财产的管理机构,并且随着对这一管理机构赋予合法性权力,那么这个国家的最高统治者即君主就享有了对权力拥有的合法性。这样一来,在这个国家中,君主通过自然享有的合法性权力可以支配人民及其财产。而对于君主能否随意处置人民的财产,将在下文谈到。由于布丹从自然理论的视角来考察国家起源,那么相对于基于合乎自然的国家来说,君主的存在也是自然而然的。国家主权神圣不可侵犯而且不可分裂,那么君主的权力自然也是至高无上、不能亵渎而且不能分割的。在君主制国家,君主的权力既然合乎自然法,那么自然由其下一位继任者来继承。
因此,暴民的反叛与国家的分裂既是对君主地位与权力的非法挑战,也是违逆自然法的。布丹关于君主合法性权力以及至高无上的论证,刚好适应了当时法国君主强化权力、打击贵族势力来推动国家统一的现实需要。
三、地理环境决定论
之前已经提到,布丹是早期的资产阶级政治思想家,但依然渴望加强君主专制,这种看似矛盾的思想背后有着极大的合理性。不可否认的是,西欧的社会状况不利于为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营造良好的发展环境与发展空间,法国也是如此。既然是作为新兴的资产阶级代表,布丹必然极其渴望推动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为其提供一个强大的外力保障。但是,面对当时西欧的社会环境和法国的社会状况,唯有强化君主权力才能应对双重威胁:国家重新分裂和经济难以发展。否则,这种强大的外力保障效用将不会存在。
因而,对于他极其推崇的君主政体,布丹从地理环境决定论角度进行了论证来为其辩护。他认为,地理环境决定了人民的特性。由于各国的地理环境不尽相同,因而各国人民也具有不同的特性。所以,国家稳固的基础就在于使政体形式适应于各国人民所具有的不同的特性。并且他认为,法律和政府也受到由环境而决定的人民的气质与天性的制约。因而,“统治者在改变国家的政体和法律之前,必须对其民族性格和周围的自然环境有一个全面的了解……国家中的政府要根据各种条件的不同而有所差异。” 布丹曾以法国举例,他认为生活在地球中部的法国人,由于气候温和,人民最富于理性和正义,因此认为法国是一个非常适合建立君主政体的国家。而对于在法国所要建立的君主政体下,人民是要服从君主的,因为法国的政体制度的构建是适应于自然的,即自然法不容挑战。但如果不这样的话,君主便没有了权威,国家也就会陷入混乱。布丹的这种论证,刚好适应了法国现实的社会状况。人民必须服从君主,使得贵族势力的反叛与割据变得不合乎自然要求,失去了合法性。那么,法国君主通过强化中央集权来维护国家统一,必然是符合自然法要求的。此外,法律的制定与施行和政府的建立与运行,也要合乎人民的品性。这是因为人民的品性是顺应自然法的,所以应该受到相应的法律的约束和政府的统治。而这种约束和统治,实际上也必须要符合遵从自然的要求。这也间接证明了地理环境决定论在法律与政府方面的合理性。
四、自然权利观
前文在关于论述国家起源以及君主的合法性权力时,谈到了君主到底能不能任意支配人民的财产这一问题。布丹在《主权论》一书中谈到,“根据神法,上帝曾经明确、清楚地告诉我们:夺取别人的财产,甚至觊觎别人的财产,都是违法的;君主行使权力时总要接受正义标准的评价……如果君主没有权力逾越上帝所建构的自然法的界限……那么君主没有正当、合理的理由就不能获得他人的财产……” 从中可以看出,君主并不能随意损害人民的私有财产。关于“人民”这一表述,实际上是等同于“公民”的,因为二者都是在国家或城邦中享有特定权利的群体,并不具有普遍意义。城邦由家庭构成,在亚里士多德看来在家庭中只有男性家长才享有公民权。除此之外的妇女、儿童以及奴隶等,都不享有公民资格。这是古希腊奴隶时期城邦对公民权的肯定。
同样,布丹也对公民享有的各种权利给予了肯定,如上文所谈到的关于公民的私有财产,君主不能任意侵犯。古希腊时期公民所享有的公民权资格,是以公民对城邦所要服从的义务为前提的。同样,布丹对于公民享有的各种权利所给予的肯定,也是将公民与君主以一种特定的义务关系而联系在一起的。并且布丹认为,这种特定的义务关系是双向的,即公民有服从和忠于君主的义务,同时君主也要有保护公民各种权利的义务。实际上,这种双向的义务关系,已经体现出了布丹关于社会契约思想的因素。并且,这种特定的义务关系,将君主和公民紧紧地固定在一起,即君主的权力必须要保护公民自然法所赋予的各种权利,而公民也要服从和忠于君主,因为君主至高无上的权力也是自然法所赋予的。此外,以公民的财产权为例,这种权利受到神法或自然法的肯定,尽管君主拥有作为主权者的显赫地位,但是“布丹始终强调掌握主权的君主必须服从神法或自然法,无权抵触,因为上帝具有无上的荣耀。” 这也从自然的角度论证了掌握主权的君主也是不能肆意妄为的。而布丹之所以设定这种特定的义务关系,是与当时法国的社会状况密切相关的。在布丹看来,自然法使得公民权利得到确认和维护。因此,这种自然法要求法国君主要保护公民的各种权利。同时,也要求法国君主在治理国家的进程中要遵循这种自然法,使得君主权力在运行的过程中得到理性强化。
五、结语
布丹作为新兴资产阶级的代表,极其渴望资本主义经济有一个健康的发展环境。然而,当时法国面临著再次分裂的威胁,因此对于布丹来说就只能通过强化君主权力来营造一个适合经济发展和政治稳定的社会环境。因此,对于强化君主权力,布丹从国家起源、地理环境决定论和自然权利观三个方面进行了论证。可以看出,这三个方面论证的核心就在于自然法与君主权力的关系问题,即自然法如何赋予了君主权力神圣不可侵犯、不可分割的权威与合法性。
注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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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让·布丹著.[美]朱利安·H·富兰克林编.李卫海、钱俊文译.主权论.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83-84,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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