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中的侵略罪

2018-08-03 09:20李洁伟
法制与社会 2018年18期
关键词:管辖权

摘 要 侵略罪是《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管辖的罪名之一。2018年国际刑事法院启动对侵略罪的管辖,在国际刑事司法进程中具有里程碑意义。由于各方对侵略罪内涵尚未达成高度共识,国际刑事法院对侵略罪的管辖条件仍需国际司法予以诠释。

关键词 《罗马规约》 侵略罪 管辖权

作者简介:李洁伟,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2016级法律硕士。

中图分类号:D99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8.06.233

2010年,《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以下简称《规约》)缔约国通过《<规约>修正案》(以下简称“《修正案》”),对侵略罪作出定义,并纳入《规约》第8条之二。2017年12月15日,《规约》缔约国大会通过决议,赋予国际刑事法院依于2018年7月17日正式启动对侵略罪的管辖。国际刑事法院启动对侵略罪的管辖权后,侵略罪将从理论讨论层面进入司法实践阶段,在国际刑事司法进程中具有重要意义。

一、《规约》中侵略罪的发展过程

侵略罪是否应列入国际刑事法院管辖范围,是《规约》制定过程中的焦点问题之一。历史上,《纽伦堡法庭宪章》和《远东法庭宪章》虽然规定有侵略罪条款,但均未明确定义侵略罪。1945年《联合国宪章》(以下简称《宪章》)也没有定义侵略罪,而是由联合国安理会通过个案审查的方式,决定何种行为构成侵略罪。1974年,联合国大会通过第3314号决议对侵略罪作出定义,即“违反《宪章》,首先使用武力并有充分证据证明这一行为构成侵略罪,但安理会认为依据其他相关情势,包括认为行为没有达到足够的严重性的,不构成该罪”。

然而,该定义因缺乏足够的明确性,而招致普遍批评。 在《规约》起草过程中,一种观点认为侵略罪的定义根本就不存在, 而许多非洲和阿拉伯国家则坚持采用联合国大会上述决议中的侵略罪定义,德国等国家则提出应改善上述定义以适合国际刑事司法的需要。 最终,《规约》第8条之二将侵略罪定义为,指能够有效控制或指挥一个国家的政治或军事行动的人策划、准备、发动或实施一项侵略行为的行为,此种侵略行为依其特点、严重程度和规模,须构成对《宪章》的明显违反。

侵略罪管辖权启动程序规定在《规约》第15条之二和之三。2018年国际刑事法院将依据缔约国大会决议启动对侵略罪的管辖后,将通过国家自愿提交和安理会提交的方式,对侵略罪行使管辖权。缔约国向检察官提交有关侵略罪的情势、检察官依职权自行调查,以及联合国安理会根据《宪章》第七章向检察官提交有关侵略罪的情势,均可启动国际刑事法院对侵略罪的管辖程序。如果联合国安理会在获得提交案件后6个月内未做出裁定,国际刑事法院检察官可在该院预审庭批准后,独自就侵略罪展开调查。

二、《规约》中侵略罪含义的解析

国际刑事法院对侵略罪行使管辖权的前提条件规定在《规约》第8条之二。 该条款主要从国家的侵略行为和个人行为两个层面上进行考虑,重申了领导者个人责任,明确了侵略行为的范围。

(一)领导地位是国家侵略行为和个人刑事责任的连接点

制裁侵略的目的在于惩罚或预防国家将战争作为实施其外交政策的工具,侵略行为在本质上是由国家实施的,属于国家行为范畴。而实际策划、准备、发动或实施一项侵略行为的主体,只能是有效控制或指挥一个国家政治或军事行动的人。因此,《规约》中侵略罪的主体只能是个人。 至于该人是在法律上抑或事实上处于领导地位,并且控制或指挥一个国家的政治或军事行动,则在所不论。在《修正案》通过前,有关侵略罪定义讨论中,德国等国认为,按照“法无明文不为罪”的原则,包含一个充分的国际刑法规范所需的一切必要的要件和明确准则,借以确定整个国际社会共同关切的这种极端严重罪行的个人刑事责任。 当然,也有观点指出,《规约》以国家行为为中心的侵略罪定義,在应对现代战争及反恐行动中并不能阻止对和平与安全的威胁,国家与非国家集团也应纳入侵略罪主体范围。 最终,《修正案》并没有采纳后者的观点,有效控制或指挥非国家集团策划、准备、发动或实施一项侵略行为的人,不是侵略罪的适格主体,不适用《规约》有关侵略罪的规定。

(二)侵略行为需明显违反《宪章》的规定

《规约》第8条要求构成侵略罪的“侵略行为依其特点、严重程度和规模,须构成对《宪章》的明显违反”。换言之,侵略行为必须是对国际法的违反,而在当前国际法体系中,《宪章》的规定是使用武力合法性的唯一来源。《宪章》第2条第4款明确禁止会员国彼此使用或威胁使用武力,只允许有两个例外,即第51条规定的自卫,和安全理事会针对“任何和平之威胁、和平之破坏或侵略行为”,以及根据第七章批准(以及由此类推区域组织根据第八章批准)的军事措施。

因此,侵略罪定义中“构成对《宪章》的明显违反”,一方面说明侵略行为是对《宪章》有关使用武力规定的违反,另一方面也是对安理会可以或应当扮演的角色的说明。在侵略罪管辖权讨论过程中,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坚持由国际司法机构行使管辖,认为“由一国国内法院确定另一国是否犯有侵略罪,有违‘平等者之间无管辖权的国际法基本原则”;由一国国内法院行使管辖权认定另一国犯有侵略罪,将对国际关系与国际和平及安全产生严重影响。”

三、当前围绕《规约》侵略罪的焦点问题

2014年,克里米亚地区通过全民公投的方式脱离乌克兰,以共和国身份加入俄罗斯(以下简称“克里米亚公投”事件)。 该事件发生后,乌克兰、美国等国均指责俄罗斯违反国际法,侵犯乌克兰领土主权和政治独立,是典型的侵略行为。中国则持中立观点,没有对该事件的法律性质予以明确。 由于俄罗斯并非《规约》缔约国,国际刑事法院在既有法律框架下,能否就乌克兰的指控确立管辖权,依然存在许多法律障碍。

(一)全民公投与侵略行为的关系

2014年3月27日联合国大会通过有关乌克兰的领土完整问题决议,确认克里米亚公投无效。该决议指出,“根据《宪章》第2条,各国有义务在国际关系中不进行武力威胁或使用武力侵害任何国家的领土完整或政治独立,并通过和平手段解决争端”。 然而,联合国大会决议并不具有法律约束,但反应了国际社会对“克里米亚公投”事件所持的态度,而且全民公投属于和平行为,与之相对的是《宪章》规定的武力使用行为。上述决议既没有说明全民公投与侵略行为之间的关系,也没有具体说明“克里米亚公投”事件中,哪些行为构成对《宪章》有关禁止武力使用规定的违反。

因此,以《宪章》关于武力使用的规定衡量公投行为是否正确,尚存在疑问。根据《规约》第8条之二的规定,在确定国家行为是否“明显”违反《宪章》时,特征、严重程度和规模这三大要素必须足以证明“明显”之定性,并且任何一个要素都不足以单独证明“明显”这一标准。 因此,联合国大会的决议并没有明确的回答全民公投与武力使用行为(包括侵略行为)之间的关系。

(二)地区武装冲突与侵略行为的区别

世界许多地区都持续存在种种冲突,包括领土争端的情况或其他足以引起各国之间敌对行动的情况等,这些尚未解决的冲突和充满紧张、敌意、持续危险的情况中,往往出现一系列的(暴力)对抗行动。在此类情况中,随时随地都会爆发敌对行动,使用或威胁使用武力的行动会继续发生,甚至频频发生。这些行动方式表现为边界冲突、越界炮轰、空袭、武装封锁等涉及使用武力的其他情况。这类使用武力的情况在国际法层面可能违反武力使用的规定,一种观点认为,此类暴力行为原则上不应属于《规约》所称的侵略行为。 事实上,由于国际法中“使用武力”等概念本身就需要进一步解释,因此,乌克兰与俄罗斯在克里米亚地区发生的暴力行为是否构成使用武力、是否属于合法使用武力,以及使用武力是否属于《规约》规定的侵略行为,无法给出统一的判定,需要予以个案甄别。

(三)对非缔约国公民的管辖权

《规约》针对的是国家暴力。《规约》第27条第1款规定对于适用的个人范围做了规定,此类主体包括国家元首或政府首脑、政府成员或议会议员、选任代表或政府官员等。参考目前国际刑事法院受理的“阿富汗情势案”,可以预计,通过属地管辖的方式同样可以将非缔约国公民纳入侵略罪管辖范围。然而,问题在于,《规约》缔约国是否能给出有效的证据,证明被指控的非《罗马公约》缔约国公民有效控制或指挥了该国政治或军事行动,并策划、准备、发动或实施了“侵略”行为,依然面临不少法律和事实障碍。如果无法提供证据以及该证据不被国际法所认可的情形下,《规约》缔约国对非缔约国公民的指控,均会落空。

四、结论

由于侵略罪内涵尚不明晰,如何解释侵略罪及如何行使相应的管轄权,还尚待国际刑事法院在《规约》框架内结合条约解释规则予以厘定。而《规约》允许检察官未经安理会断定存在侵略行为就调查侵略罪,可能挑战作为国际法律秩序基础的《宪章》的完整性和权威性。考虑到法律定义的诠释和管辖权条件需要进一步司法阐明的情况,类似“克里米亚公投”的行为是否构成侵略行为,有待于国际法及国际刑事法院判例的检验,而短期内是否会有侵略罪行在国际刑事法院遭到起诉,仍然充满未知数。

注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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