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生态文明建设的最关键的便是人与自然的和谐共处。现在,在打造建设生态文明的阶段里,也一定会被形式要求环境法的生态化,这是发展的必然。目前的环境保护法只是为生态的保护提供了一个衡量标准,还是存在诸多问题。环境法存在的不足是我们针对为之努力完善的目标,让其对外平衡、对内协调,从而更加适应环境生态化的要求。
关键词 生态文明 建设 环境法 生态化 法律
作者简介:赵勇宾,榆林学院,副教授,研究方向:环境法。
中图分类号:D922.6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8.06.236
生态文明的核心价值观就是人与自然得到一个和谐共处的环境,但是建设生态文明的过程中,对环境法的生态文明化的呼吁会有更大的需求。近几年,在生态文明化的建设中,可再生能源的占比已经有了很大的提升,这一点,循环经济功不可没。生态文明刚开始写入党代会报告中,并且在报告中提到生态文明的建设高度,而这也充分说明生态环境对于中华民族延续的地位。目前的环境保护法规范的内容还是有诸多的问题存在的。其一,法律的结构并不平衡;其二,环境保护法的规范性还是有一定的弊端;其三,发展需求与环境保护法规范的内容不切合。针对其问题外部结构的平衡和在内容协调方面的努力是环境保护法应该完善的,从而更加适应生态文明的需求。
一、生态文明对生态伦理、环境法的需求
自上个世纪起,人们对环境的问题越来越看重,环境保护法虽然在数量上得到了增长,但是环境的执法情况和民众的守法情况却得不到应有的改善。如今,面对日趋恶化的环境的变化,也只有被污染的环境直接对个人的利益构成了威胁,才有人愿意去采取行动,反之,环境活动的公众参与性水平低下,人与自然的关系都还没有对公众有一个清晰的认识。在此,生态文明与以往的文明呈现出不同的特征。
(一)在生态文明方面对物质、精神文明的衡量发生了一定的改变
以前人们在研究文明时,进行评述的办法都是通过人类社会形态的方法。不然,任何一种的文明,创造财富的物质与精神良好的人类才是文明的表现。总而言之。物质与精神也是通过时代来造就或者是表现出来的,文明是被物质的形态来承载,物质文明就是这样的。群众对物质世界的追求也是建设物质文明的一种形式。相同,大自然被人们对待的方式也发生了改变,即表现出来价值追求与道德的态度。被所承载的文明是人们对待自然的精神气质,所谓的精神文明便是如此。人们对主观的精神世界的探求是建设精神文明的表现方式。文明阶段的不同,对物质与精神的文明的追求也是不尽相同的,用物质文明来说,人类改变自然的能力的方式即生产工具、物品的制造作为象征物的表现,这就是过去的文明(生态文明以前的文明)。对于曾经以为:若可以人为的生产出接近大自然的产物,则可以表现出人类超越自然、战胜自然的强大能力。不然,发展经济的程度很多都取决于文明程度的水准。对于精神文明的追求来说,对过往的文明保持的态度要么是对自然界的一种敬畏,着重与人对自然的依附;要么则是建设一种可以控制自然的精神,则强势的要求人和自然界对立,认为征服了大自然就可以让社会更好的发展,人类才能更好的发展。
建造工具不再成为物质文明的基本标志。人类文明的基础就是要以维护大自然为前提,而身边的自然环境就是生态文明的一种反射形式,创造和谐、美丽的自然环境就是表达生态文明的方式,比如优良的空气、饮用水的干净、肥沃不受工业污染的土地、生机勃勃的树林、绿色的城市等等。同样,人类在美化大自然的同时并不意味着提倡回归于原始自然,也并不是要回归到原始社会,现代社会的人们凝结着人类的智慧与创造力是原始社会远远不可及的,它也必定成为不了人生态文明的物质承载形态。人类可以通过劳动创造出美丽并且和谐的自然环境,而且人的实践活动在自然界的目的性的合理与正当性如此便有一个充分展示。增长中的纯经济变化已经不再成为生态文明的物质文明了,更多的是要注重生态的变化,要在经济发展的内容上增加社会、环境和资源各个方面的协调发展。增加环保、节能、减排和卫生等绿色的消费内容是要在消费方式上做出的改变,可以建造符合自然规律的人性化、舒适的环境,从而做出更加优良的生活环境。
精神气质、道德态度还有价值方面的追求是生态文明中的精神文明所表现出来的,但是这些并不是对大自然的盲目顺从,也不是让大自然来制约着,从而被大自然随意榨取。这是对大自然的看护。所谓看护:人类存在的家即为自然世界,这个家多是因为是指人类的物质家园,也是人的心灵上的家园,被人性生成的家。之所以可以成为自然世界的看护者,也是因为人的主观能动性、理性。被融为一个整体的人与自然,“关爱自然即是关爱自己”也有着人类保护自然环境不得不承担的意义。新视角、新思路还有新的行为模式关系到了人与自然的处理问题上,代内代际皆平等的可持续发展思想成为人类发展的新方向,伦理生态也成为人类道德建造的方向,比如,对大自然的敬畏、对世间万物的关心与爱护、对于环保的支持并且节约等等。从观念新颖到行为独特、从技术创新到制度改革的基本价值选取方面都成为生态文明理念的一个准向原则,譬如,建立一个可以确保生态不会被污染、可以节约的资源、可替代的能约、可治理的污染可行性、可回收的废物利用站、生产的清洁等,这些都是要在科技改革方面要实施的。还有在消费方面,要考虑到物品的耐用性还有人类的健康等,但是不管是科技改革还是消费方面都需要一个全新的价值取向,这样以提倡一个简约、绿色的生活环境,倡导绿色、适度的消费理念等,也让学校教育、社会教育的目标既是造就培育“生态人”,从而让精神文明的内容更加饱满、丰富。
(二)生态文明中建立文明的目的发生改变
生态文明中建立文明的目的发生改变,其主要是依赖人类的创造性的活动去打造是过往文明的基础表现形式,要靠人类对大自然的改变、破坏为代价去实现。在现在,对大自然的改变甚至是对大自然的破环作为代价,从而取得文明成果。与过往的文明相反,需要人类去付出。在从前的文明中,其实那些创造性的活动,主要是依赖人类打造,至少,也是靠破坏大自然为代价去实现的。在与现在不久的历史上,或者说是现在,往往取得文明成果的方式就是要更大规模的去破坏大自然,以破坏大自然作为代价来换取生态的发展。但是与之相反,生态文明建设就是要尽可能减少对自然的污染以及干扰,这才是符合自然运动的规律。假设这种活动是创造,那创造的结果便是人类所生存的生态条件,生态文明都需要重新去建立。然后,生态文明建设的目的也发生了变化,以前的文明都是文明的缺失的一种体现,对自然利用的不足的一种反射,然而目标的意义也在于它们自身,对于繁荣的进一步举措,也囊括了更高程度的对自然的利用的表达。其实生态的文明并不是人类的理想化,而是对于自然的一种无奈之选。也可以说,政治家谋划的并不是什么生态文明,更不是被学者们推导出来的,是走到如今的历史一定会发出来的呐喊。这呐喊是因为人类在追求更高层次的文明过程中,去“亏欠”大自然,这并不是因为对大自然的利用的不足、也不是如今文明的不足,就是因为在生态文明建设中只看重成果,而不是注重过程导致的。其实,对高层次的文明的追求向往并不是生态文明的最终目标,也不是大規模去侵占、利用大自然,而是让生态的期望演变成保护自然的常规存在。
生态文明最主要的需求就是人与自然的和谐共处。人与人之间、人与自然之间的和谐共处这就是如今的和谐社会。在它们相平等的关系中,基础是人与自然的和谐,只有它们达到和谐,人与人之间达到更好的相处方式。但是,所说的这种和谐并不是要求或者模仿原始社会、农业社会那般,没有文明做根本的和谐相处,而是让人们在尊重、顺从大自然的发展规律为基本的和谐,要以人为主导地位,这样去打造生态文明社会,从思想上树立人和自然环境的和谐共处的想法,并且根深蒂固。
二、环境法是生态伦理文明的保障
所谓环境伦理即是有关人和自然的道德关系的学说,主要就是关系着如何去调和人与自然、人与环境,生态价值该怎样让人们去对待,怎么可以实现人和自然之间的和谐共处,而且环境伦理是哲学的一部分。
其实在我国,道德层次总是会高于法律,法律既不能实实在在的离开法规,更不能让其作为中心法的理念离开,所以环境保护法也是这样的。环境伦理就是环境法的价值所在。
在西方,现代环境伦理的思想指导下,对过往的文明观的反思比较深刻,也对东方的环境伦理进行了有效的借鉴,从而总结:人类应该在发展的经验上吸取教训,结合生态系统的基本的规则,对有问题的环境进行细致的分析解剖,使得环境伦理文明发生进一步质的飞跃。在20世纪末,环境的立法和有关环境的政策的成功都离不开环境伦理,这些研究都是在西方得到明显效果的。因此“道德在逻辑上优先于法律”是有所依据的。
生态学和环境的经济学的基本发展都是环境伦理的一部分,人与自然的和谐共处是环境伦理所提倡的,而且狭隘的人类中心个人主义是环境伦理所反对的,人对自然与环境的责任是生态伦理所强调的,它可以让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更好的、合理性的让人类利用有效资源,这些问题都可以从根本解决。
三、法律被要求生态化,建造生态文明
如今,法律被要求生态化,生态化建设离不开人人遵守,由此,法律对生态文明建设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人类对理想社会的向往、对未来发展方向的理性思考都被如今的生态文明建设所承担,而它的实现与建设需要我们付出极大的努力。总之,这种理性化的生态文明建设是一种从物质方面到政治层次,从法律法规到社会文化观念的一个整体的演变过程,而需要采取的方法也涉及到经济层面、社会向导、政治层次、文化高度的各个领域、政策、法律法规、道德体系中。由此,生态文明的建设也是需要各个专业以及非专业领域的生态转化,而法律法规的基本特征则是有一定的强制性,维护对大自然的平衡,以及对大自然保护的制度、措施等,都可以用法律的形式来规范管理,从而让人类遵守。法律还有一个特点就是有一定的稳定性,对于建造生态文明这并不是一个短期行为,它需要长期稳定的政策,所以建设法律的生态化是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方面。要以保护环境的转变为指导方向,把生态文明建设、生态保护的践行相结合起来,用客观的态度去评价我国法律体系,从而使法律走向生态化,这样去加快适应生态文明的法制建设,为实现生态化提供保障。
参考文献:
[1]罗艺.生态文明建设视角下环境法的生态化转向分析.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17(4).
[2]李红林.环境伦理与环境法的生态化转向.江西理工大学.2009.
[3]李爱年.生态文明建设呼唤环境法的生态化.江西理工大學.2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