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民间借贷主要是自然人之间、自然人跟金融机构之间进行的货币贷款交易,具有融资民间性、主体行為相对自由的特点,在一定程度上满足了群众调度小额资金的需求,属于银行融资的补充。本文首先分析了民间借贷中贷款人的法律风险,包括未签订合同的法律风险、贷款利率约定过高的风险等,针对风险提出了相应的防范措施。
关键词 民间借贷 法律风险 防范
作者简介:靳李,宁夏宁人律师事务所。
中图分类号:D922.28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8.06.262
一、民间借贷中贷款人的法律风险
(一)未签订合同的法律风险
在民间借贷中,有的双方当事人为了图省事就只有口头协议,还有的就是简简单单的一纸借据,没有任何规范性的书面依据。当出现经济纠纷的时候,合同是最有力的证据。如果双方没有签订正规的借款合同,简单的口头协议或者借据容易隐藏的风险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贷款人把借据丢失。作为贷款人需要保存好借款证据,如果丢失,在借款人不按时归还欠款的情况下就会带来经济损失。其次,借款人不承认借款行为,如果双方只是口头协议并没有签订字据,或者没有想到邀请一个见证人就特别容易出现纠纷,因为有的借款人心术不正或者时间久了遗忘这个事情就会出现否认借款的行为。再次,借款欠条上有意的把个人信息写错。在央视《法律讲堂》中曾经讲过这样一个案例:有一个贷款人把钱借给了她的朋友,她的朋友也给了她一张借条,署名是“王美丽”,但是其身份证上的名字为“王美莉”,借钱的时候贷款人并没有在意这一点。后来借款人借故一直没有归还欠款,贷款人拿着借条到法院起诉,经过法院的多方调查审理得出的结论是“王美丽”跟“王美莉”不同,加上借款人极力否认自己的借款行为,由于证据不足就驳回了贷款人的诉讼请求。最后,故意改变借款金额。由于在写欠条的时候,一些贷款人只写了阿拉伯数字,没有写大写数字,给借款人提供了操作的“空间”,如果借款人在数字中加一个小数点,贷款人就会吃亏上当。
(二)贷款利率约定过高的风险
如果双方约定的贷款利率过高不符合法律规定,就会出现利息被缴的后果。国家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中提出:“贷款人不能把利息计入本金中以此来谋取高利”,还规定了“贷款人设定利息过高超出的部分不受法律保护”,这是司法解释中惩罚性的体现,如果违反了这项规定,可能就会被法院判定为按照同期贷款利息进行支付,原来双方约定的利息本来可能要回的也会要不回来了。此外,民间借贷过程中法律明确规定,虽然各地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是双方约定贷款的利息不能超过银行同期利息的四倍,超出这个限度的法律不给予保护。而且不能把本金计算到本金中计算复利,不然也不会受到法律的保护。
(三)对借款人资信调查不到位的风险
在具体的民间借贷中,很多都是亲戚朋友之间发生借贷行为,由于双方认识并有一定的交情就会顾及面子不会对借款人的资信进行深入的了解和调查。但是,我们查看众多的民间借贷纠纷多数都是熟人之间发生的。因此,贷款人非常有必要对借款人的资信进行查证,避免以后出现法律方面的纠纷。借款人的资信包括其资产状况以及这个人的信誉如何。资产状况就是其财产的货币体现,是借款人财力与风险承担能力的反映,也是以后借款人还款的有力保障。作为贷款人,不只是要查看其总体的资产状况,还要考虑其可变现的资产,看其资本的稳定性如何以及能否变现。此外,贷款人还要调查借款人的信誉度,包括他的背景、经历,是不是存在不良征信记录、行为作风如何等。在民间借贷行为发生之前,贷款人需要知晓借款人对贷款的偿还意愿,是否有承担义务的责任感,这些都是对借款人资信调查不到位可能存在的风险。
(四)对贷款使用监督不力的风险
在民间借贷行为发生之后,贷款人对贷款前的风险进行了相应的防范,但是不能就此掉以轻心,忽略贷款后风险存在的可能性,尤其是借款人对借款的资金的使用状况要进行相应的了解。在实际生活中,民间借贷缺少类似于金融机构的信贷管理措施,并没有对借款人进行有效的监督和管理,主要是依靠道德和个人信用等的约束,这必然会引发道德风险。如前文所述,民间借贷多为亲朋借贷,对借款资金的用途询问不到位,也没有适时的监督资金的使用状况。或许借款人在借用钱财的时候初衷没有坏意,也不会想到不按时归还借款,但是由于资金使用除了一些问题,一旦借款人摒弃道德约束不愿意归还钱财,就会给贷款人带来经济损失。
二、民间借贷中贷款人法律风险的防范措施
(一)提高贷款人的法律意识
1.贷款人要树立正确的法律风险防范意识
在民间借贷中,要防范贷款人的法律风险,就要求贷款人具备相应的法律意识,能够对民间借贷有个清晰、理性的认知。民间借贷是受法律保护的资金筹集行为,我们国家也是保护合法的民间借贷行为,杜绝的是非常集资与高利贷的民间借贷。因此,双方在进行民间借贷的时候要确定借款人的资金是否用于合法行为。对于那些贷款人明知道借款人借钱是为了进行走私、赌博等犯罪活动,还是把资金借给其使用的行为并不能受到法律的保护,甚至有可能被认定为同犯。到时候不但资金追不回,还会受到法律的严惩,司法机关是不会保护这类借贷行为的,借出去的资金也可能被收缴。此外,贷款人要明白国家规定的“按照合同约定的利率获取利息,不能高于法律规定的数额”超出部分不受法律保护”。
2.大力普及民商法律知识
国家相关部门要加大民间借贷法律知识的普及力度,让公众意识到金融犯罪给社会、家庭以及个人带来的危害。在进行法律知识普及的时候,重点放在下面两部分:首先就是贷款是在进行借款追讨的时候要依法进行,假如借款人故意采取措施逃避还款,贷款人不能采取强制扣押当事人等非法方式,要拿起法律武器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对于那些事实清晰,数额也不是特别大的债券纠纷,贷款人可以向法院依法申请支付令,要求对方偿还借款,甚至可以向法院提出强制执行的申请。在必要的情况下,要申请财产保全等方式,避免借款方恶意出卖财产等逃避执行的行为。其次就是当出现了民事纠纷的情况下,贷款人在规定的时间期限内向司法机关报案求助,否则等超出时限规定的话,其合法权益就不一定能够得到保障。
3.培育信用文化,树立诚信观念
很多民间借贷纠纷都是借款人缺乏信用造成的,根据这个情况要不断培育全社会的信用文化,强化公众的信用理念,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开展:首先,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宣传诚信知识,让公众认识到诚信是一种美德。尤其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诚信光荣,失信可耻。其次,在公民思想上要认识到失信对自身的危害,在社会范围内形成讲诚信的风气。再次,要从幼儿园开始抓诚信教育,把诚信观念根植于人心,用信用文化建立立体化的教育网络。
(二)对借款人的资信状况进行深入、全面的跟踪调查
1.调查借款人的资信
贷款人可以充分利用熟人优势,对借款人的资信进行调查,包括其背景、经验、不良行为记录等,通过村干部、居委会或者共同的熟人来进行了解。还要明确借款人提供的担保状况,要求借款人提供担保,包括抵押品或者质押品等,确保其担保能力跟贷款额度等同。
2.监督借款人出借的资金使用状况
要确保借款人能够在约定的时间内还款和支付利息,贷款人要对其借贷的资金使用状况以及个人财务状况是否存在比较大的变化等进行监督,防范法律风险。借款人一旦发现资金使用状况与借款时候的陈述事由不相符的情况,或者存在不按照约定的情况进行资金使用的时候,还有借款人的经营状况发生变化的时候,贷款人可以以此要求借款人随时归还本金和利息。如果发现借款人有过赖账记录的时候,要坚决拒绝借款行为的发生,不能碍于面子或者听信其承诺做出后悔的民间借贷行为。
(三)重视订立贷款合同
1.签订正式的书面合同
民间借贷行为一般发生在亲戚、朋友、同学、同事等之间,由于关系密切,出于道德上的信任很少签订正式的书面合同,只是口头约定或者简单的借据。一旦借款人否认就会出现“空口无凭”的境况。所以,民间借款需要鉴定必要的书面协议,在合同上填写的有:双方证件上的姓名,借款的用途;借款的额度;借款与还款的时间;还款的方式与违约的责任等。如果双方约定的有利息的情况下,就要写上约定的利息。贷款人要对这份书面合同进行妥善的保管,为以后出现经济纠纷提供依据。
2.订立担保合同
为了进一步降低法律风险,贷款人可以要求借款人提供相应的担保措施,主要就是签订担保合同,辅助抵押品。担保是以保证人的信用为前提,依照约定当到期的时候借款人不能还款的情况下,由保证人履行之前预定的责任。因此,保证人的信誉度要高,贷款人的款项是否能够按时足额到位建立在保证人的信誉度上,信誉度高的风险相对就小一些。抵押担保就是把财产当作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按时还款的情况下,债权人可以按照担保法的规定对其担保的财产进行拍卖,变现等获取欠款。这种抵押和质押的前提是要经过公示,比保证担保起到的保障作用更强,有效的降低了贷款人的风险。
3.公正借贷合同
要减少民间借贷中贷款人的法律风险,对签订的合同进行公正是一个很好的选择。值得注意的一点是,国家提出公正机关可以为民间借贷合同进行公正,但是需要当事人提出相应的申请,通过向借款人住所所在地的公正机构提出申请,填写正确的公正申请表,提供双方的身份证明材料、借款合同等相关材料。作为公正机关工作人员,可以协助借贷双方进一步完善合同,但是不能强加自己的意志给双方。在审核的时候,要确保双方合同中无违法法律规定的行为,也没有侵害第三方权益的行为,经过公证之后的合同具备法律效力,能够有效的保护贷款人的合法权益。
三、结论
综上所述,随着社会资金需求的增加,民间借贷的发展速度和规模都有所增加。由于缺少专门的法律法规监管,在实际操作中存在一些问题,尤其是作为提供资金的贷款人存在比较大的法律风险,容易引发经济纠纷。因此,积极规范民间借贷行为,签订正规借贷合同对贷款人的法律风险进行防范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参考文献:
[1]周红岩、曾立平、李文政.民间借贷的风险隐患新特点与应对措施.北京:金融出版社.2015.
[2]吴庆.浅析民间借贷的法律性质和规制原则.知识经济出版社.2012.
[3]王慧.贷款人信息权制度的价值探析.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學院学报.2016(10).
[4]庚寅、曾林阳.民间借贷组织——合会的变迁及其思考.经济问题探索.2016(12).
[5]马克昌.济犯罪新论一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罪研究.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