群体性女生校园欺凌法制化治理研究

2018-08-03 09:20李卉
法制与社会 2018年18期
关键词:女生校园欺凌群体性

摘 要 目前我国校园欺凌行为呈现出一些新的特点,其中群体性女生的校园欺凌行为愈发引人注意。校园欺凌的法制化治理是深入推进依法治国的必然要求,也是保障校园安全的客观要求。本文首先分析群体性女生校园欺凌的概念、表现形式和特点。其次,以我国目前群体性女生校园欺凌的法制化治理现状为论证基础,提出群体性女生校园欺凌的法制化治理路径。

关键词 群体性 女生 校园欺凌 法治

基金项目:本文系2017年度全国学校共青团研究课题“群体性女生校园欺凌法制化治理研究”的研究成果(项目编号:2017L X209,项目主持人:李卉)。

作者简介:李卉,西北大学法学硕士研究生,西安翻译学院思政部讲师。

中图分類号:D920.4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8.06.258

2017年2月,五名女生在寝室殴打同学,扒光同学的衣服,录制成视频并发送到微信群里,造成该同学精神抑郁,至今都无法正常生活。2018年3月13日,云南昭通初一女生在寝室被9名同学殴打。从这些案例可以看出,近年来校园暴力欺凌事件频发,且暴力欺凌行为逐渐呈现出群体性、女性化趋势,应引起全社会的广泛关注。

一、群体性女生校园欺凌的概念

2016年4月28日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印发了《关于开展校园欺凌专项治理的通知》,将校园欺凌定义为:一个或者几个学生具有主观恶性的,以肢体、言语、网络或其他手段,欺负、凌辱、伤害其他学生的行为。女生实施的校园欺凌行为多以群体的形式出现,群体性女生的校园欺凌是指一个学生持续性地暴露于多个女生主导的负面行为之下。 这种多个女生共同主导的欺凌行为有很多种形式,主要包括:肢体上的欺凌行为、言语上的欺凌行为、社交关系上的欺凌行为、财产上的欺凌行为、网络欺凌行为、性欺凌行为。

二、群体性女生校园欺凌的法制化治理现状

相关法律制度规制的滞后是校园欺凌现象迅速蔓延的重要促发因素,本文从以下几个方面分析群体性女生校园欺凌的法律治理现状:

(一) 缺少针对校园欺凌的专门性法律

针对频发的校园欺凌事件,2016年4月28日,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印发《关于开展校园欺凌专项治理的通知》,要求各地中小学校对校园欺凌行为进行专项治理,这是我国政府首次从国家层面出台治理校园欺凌行为的文件。2016年11月1日,教育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等部门联合印发《关于防治中小学生欺凌和暴力的指导意见》。该《意见》总共包括积极有效预防学生欺凌和暴力、依法依规处置学生欺凌和暴力事件、切实形成防治学生欺凌和暴力的工作合力三部分11条。尽管目前我们有以上两个专门针对校园欺凌的文件,但立法层次低,缺少全国人大制定的针对校园欺凌的法律。

(二)刑事责任年龄制度有待完善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年龄不到14周岁的,可以不负刑事责任;已满14周岁,不到16周岁的,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负刑事责任,而一般的校园欺凌行为还远达不到上述八种特定行为的危害程度。因此,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实施的校园欺凌行为,一般均作为民事纠纷处理,由实施校园欺凌行为的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与中国的法律规定相比,法国的刑事责任年龄是13岁,荷兰、加拿大等国的刑事责任年龄是12岁,美国纽约州的刑事责任年龄是7岁。随着现在青少年生理、心理成熟时间的提前,其认知能力也相应提前,因此,2017年3月15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调整了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最低年龄,将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最低年龄从十周岁下调到八周岁。所以,随着未成年人犯罪呈现低龄化、暴力化的倾向,建议参考民法总则,适度降低刑事责任年龄起点。

(三)难以将女生的校园欺凌行为认定为故意伤害罪

我国刑法是以被欺凌者的伤残等级为确定刑事责任的依据。而女生由于体力有限,其欺凌方式与男生截然不同,女生多以拿针扎、扇耳光、性凌辱、抓头发、语言辱骂等方式进行校园欺凌。从《人体轻伤鉴定标准》来看,一般的女生欺凌行为只是暂时性、轻微地造成他人肉体或者神经的疼痛,并没有永久性地破坏他人人体组织或者器官的完整性、正常性机能,所以不能构成故意伤害罪。然而群体性女生的校园欺凌行为对被欺凌者的身体和心理都产生了极大的伤害,可是按照目前的刑法规定难以认定女生构成故意伤害罪,这既无法起到惩戒作用,也滋生了犯罪的温床。

(四)群体行为中旁观者的责任追究机制有待完善

群体性女生校园欺凌行为必然突出“群体”二字,那么在这个群体中既存在主要实施侵害的欺凌领导者,也存在旁观者。旁观者会给予欺凌者情感上的支持,有着共同的主观恶意。因此,如何界定群体性女生校园欺凌行为中旁观者的法律责任就显得尤为重要。从立法角度来看,旁观者的救助义务主要表现在民法上,但当旁观者怠于实施救助行为时如何追究其法律责任却未作规定。若基于民法上的无因管理,当旁观者见义勇为,好意施救被欺凌者而遭受损害时,如何索赔也没有明确的规定。因此,旁观者在救助后得不到及时有效的补偿,与不履行救助义务无须承担法律责任的规定形成尴尬的对决,因此,当发生校园欺凌行为时,旁观者宁愿选择不救助不作为,这在一定程度上滋长了群体性女生校园欺凌行为的发生。

(五)相关管理人员责任认定模糊

《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将过错作为学校侵权责任构成要件的规定,根据这一法律规定,只要学校等管理主体能够拿出证据证明其在群体性女生校园欺凌中尽到教育、管理职责,没有过错,就不用承担法律责任,这一规定容易造成学校在履行安全管理与教育责任时的懈怠。

三、群体性女生校园欺凌的法制化治理路径

(一)制定《反校园欺凌法》

近年来,保障校园安全,遏制校园欺凌的发生已经成为美国、韩国、日本等多个国家的一项国家战略。美国各州陆续制定了反校园欺凌的法案,明确了校园欺凌者的法律责任、被欺凌者的法律救济途径、学校的责任,确立了零容忍原则,如2010年的《新泽西州反欺凌法》。日本国会于2013年通过了《校园欺凌预防对策推进法》,规定了各级政府和学校在预防校园欺凌事件发生方面的法律责任与义务,对如何预防提出了应对具体策略。

借鉴外国的立法经验,我国全国人大应尽快制定一部统筹全局、具有可操作性的《反校园欺凌法》。首先,对校园欺凌行为进行详细的界定和分类,明确界定校园欺凌和校园暴力。其次,加大对未成人校园欺凌行为的惩处力度,降低界定标准,确立零容忍原则,加强刑事惩罚,打击群体犯罪。再次,确定学校的法定义务,确立欺凌者监护人的法定责任和义务,共建校园安全法治化防卫体系,构建完善的群体性女生校园欺凌行为防治体系。

(二)设立主观恶意补足年龄制度

美国是校园暴力和校园欺凌频发的国家,因此其针对校园欺凌和校园暴力的法律规定也最为严厉。美国在1994年颁布的《暴力犯罪控制和执法法案》中规定,青少年持有、使用武器实施犯罪行为的,若年龄已满13周岁或13周岁以上,将其视作成年人犯罪,与成年人承担同样的法律责任。在美国的普通法中还规定,满7周岁不满13周岁的青少年,若构成犯罪即要承担刑事责任。美国加州的法律规定更为严格,若青少年实施校园欺凌行为,即以酷刑折磨的重罪定罪处罚,最高刑罚是判处终身监禁并处1万美元的罚金。

反观中国,未成年人实施的校园欺凌行为很难构成犯罪,就算构成犯罪,我国司法机关基于教育感化未成年人的目的也会采取较为宽松的处罚方式,例如以寻衅滋事罪等较轻的罪名起诉或者不起诉、从轻处罚、减轻处罚、缓刑或者免于刑事处罚。于是,中国校园欺凌事件大有愈演愈烈之势,我们应借鉴美国刑事责任年龄制度的立法理念,加大对校园欺凌的惩罚力度,设立主观恶意补足年龄制度。其是指如果有充分的证据证明未成年人犯罪构成中的主观要件是故意的状态,且在这个主观恶意的作用下其欺凌手段残忍,社会危害性严重,那么该未成年人年龄就算不满14周岁,法律依然可以追加其刑事责任。 未成年欺凌者具有的侮辱、伤害、嘲讽的主观恶意等同于成年犯罪者,严重程度远超过一般的暴力实施者的愤怒心态。 在这个制度中,正确认定主观恶意是确定未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是否要承担刑事责任的关键,法律需要对欺凌者的主观恶意制定统一的判断标准,使之有法可依。

(三)实施零容忍原则

我国刑法明确规定,如果没有造成轻伤以上的伤害或虽达到等级却属轻微伤,则不能以故意伤害罪论处。而女生的生理结构决定了其欺凌行为很难造成轻伤以上或者重伤的伤害,因此,对女生的校园欺凌行为难以按故意伤害罪认定欺凌者的刑事责任,多以民事赔偿或者感化教育对欺凌者进行惩戒。这在一定程度上无法对欺凌者起到威慑作用,难以遏制欺凌行为的发生。

日本 2013年通过的《欺凌防止对策推进法》中,将“造成痛苦”设定为校园欺凌行为构成要件的核心属性,“痛苦”不仅指被欺凌者身体上遭受的痛苦,还包括心理上的创伤和精神上受到的刺激。不以被欺凌者的伤残等级作为确定刑事责任的唯一依据,还在一定程度上将欺凌者的主观恶性和被欺凌者的精神痛苦程度作为定罪处罚的重要依据。因此,在制定《反校园欺凌法》时,应借鉴美国的零容忍原则,美国法律对校园欺凌案件的态度是“零容忍”,认为如果包庇未成年人的暴力行为,未来会发生更严重的犯罪。 我国校园欺凌日渐严重的趋势与处罚过于温和有关,因此,我们应细化校园欺凌行为的认定标准,针对女生校园欺凌的特殊性,不以被欺凌者的伤残等级作为确定刑事责任的唯一依据,完善故意伤害罪的定罪标准。

(四)完善旁观者救助义务的追责制度

为了有效制止群体性女生校园欺凌行为的发生,有必要科学合理地界定、追究旁观者的法律责任,明确旁观者负有救助义务。当旁观者因良心发现,好意施救而遭受权利损失时,旁观者可向欺凌者或者被欺凌者主张权利。当被欺凌者因旁观者的不作为不救助而遭受扩大损失时,负有救助义务的旁观者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可以借鉴美国关于旁观者责任、共同犯罪的相关法律规定,区分旁观者的行为类型,构成共同犯罪的,按其犯罪构成与欺凌者一起承担刑事责任;具有推波助澜等严重主观恶意的旁观者,按主犯承担法律责任,与直接实施校园欺凌者同罪同罚。

(五)明确学校的安全管理与教育责任

《反校园欺凌法》要对各类学校在校园欺凌中的责任及其管理主体进行明确界定,一旦发生校园欺凌行为,要追究学校及其管理人员的安全管理与教育责任。作为学校的重要领导者,校长在预防校园欺凌中是第一责任人。其他管理主体如班主任、任课教师、校园安全保卫处都负有一定的安全管理与教育责任。学校有义务在第一时间对校园欺凌行为进行制止,对被欺凌者予以救助和保护,实现依法治校。我们应借鉴韩国《校园暴力预防及对策法》的规定,学校为被欺凌者提供心理咨询、精神康复治疗,采取有效措施帮助其重新融入集体。在学校成立专门的反校园欺凌委员会,制定具有可操作性的反校园欺凌处理程序。

四、结语

本文以群体性女生为特殊视角,重点研究女生在校园欺凌中的刑事责任认定问题、旁观者的救助义务等等,以期结合女生实施校园欺凌的特殊性,制定反校园欺凌的专门法律。

注释:

Olweus,D.Bullying at School:What We Know and What We Can Do.Oxford, UK: Blackwell,1993.

李祥.论我国反校园欺凌的实践困惑与立法构想.基础教育.2017(2).28.

姚建龙.校园暴力控制研究.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2010.106-107.

许锋华.论校园欺凌的法制化治理.教育研究与实验.2016(6).50.

储殷.当代中国“校园暴力”的法律缺位与应对.中国青年研究.2016(1).

方海涛.美国校园欺凌的法律规制及对我国的借鉴.贵州警职业学院学报.2016(2).

参考文献:

[1]王牧.新犯罪学.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5.

[2]于佳楠.女性青少年校園霸凌事件频发初探.法制与社会.2016(10).

[3]叶竹盛.遏制校园暴力学校应负最大责任.新京报.2016-03-23(A04版).

猜你喜欢
女生校园欺凌群体性
普通高校女生体育选修课开展太极柔力球教学的可行性研究
浅析如何上好中专女生体育与健康课
社交媒体背景下中学生校园欺凌探析
应立法解决“校园欺凌”难题
女生比男生成绩好与重男轻女传统观念的关系初探
密切党群关系在群体性事件治理中的作用及途径
谈涉警网络群体性事件的应对之策
论网络与群体性事件
2012年上半年群体性事件分析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