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金融工具准则预期损失模型的应用及建议

2018-05-30 10:48张帆
关键词:金融工具

张帆

摘要:2017年4月,财政部发布了新《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与计量》,针对金融资产减值,提出从2018年1月1日起实施预期损失模型,取代过去的已发生损失模型。本文从新金融工具准则的出台背景出发,探讨预期损失模型的内容及计量方式,并以案例形式,从减值准备计提与收益计量两个方面比较预期损失模型和已发生损失模型之间的差异,在此基础上分析和明确预期损失模型的优势与不足,并从银行和监管两个层面提出未来我国应用该模型的相关建议。

关键词:预期损失模型;金融工具;减值

一、引言

《国际会计准则第39号——金融工具确认与计量》(IAS39)于1999年发布,但因其规定复杂繁琐而饱受垢病。2007年金融危机以前已历经数次修订,但危机后IFRS的框架遭到来自银行监管机构的诸多批评,被认为是造成市场不稳定性的因素之一。他们认为该准则使银行在经济繁荣时期将未实现收益计入表内,并作为红利或股利进行分配,但在经济衰退年度则无法予以弥补缓冲。为应对相关质疑,《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9号——金融工具确认与计量》(IFRS9)于2014年得以问世,它代替原有的IAS39,对金融资产减值计提方式做了根本性转变,特别强调报告主体必须采用“前瞻性预期损失模型”进行金融资产的减值计提。财政部按照中国会计准则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持续趨同路线图的相关要求,于2017年4月发布了新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与计量》,明确了要从2018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预期损失模型,不再采用现行的已发生损失模型。这不仅会对银行金融资产减值准备的计量和损益产生一定程度的影响,同时也对目前监管政策与会计准则制定主体之间的协调统一提出了更高要求。因此,及时着到钿开究预期损失模型,并结合实例探讨模型应用对金融资产减值准备的影响情况,在此基础上提出具有针对性、可行性和操作性的对策建议,无论是对会计准则的持续完善还是对金融监管的顺利实施,无疑都将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价值。

二、预期损失模型简述

(一)预期损失模型应用范围及“三阶段法”

按照新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的规定,采用预期损失模型进行计量的金融资产主要包括:“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AMC)、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FVOCI)、租赁应收款、合同资产以及部分贷款承诺和财产担保合同等。”[1]预期损失模型采用的是比较通行的“三阶段法”[2],即报告主体必须把金融工具按照“预期信用风险及变动情况”划分为三个阶段,对减值损失及利息收入的确认和计量分别采取不同的刽钿处理,具体如表1所示:

(二)预期损失模型计量过程

“预期损失模型在金融资产初始计量时就对其存续期间的预期信用损失进行估计,并确定存续期间的实际利率。”[3]该实际利率在每一个计量日,都被用来确定金融资产各个存续期间的利息收入,并重新估算剩余金融资产存续期的摊余成本,并把它和最初开始计量的摊余成本之间的差额作为金融资产的减值或利得计入当期损益。

在预期损失模型的计量过程中,需要明确以下几个概念:

1.实际利率

主要是指把扣除了预期信用损失之后的未来存续期的净现金流量折现为初始确认成本时所采用的利率。

2.预期损失

预期损失的一般计算公式是:预期损失(EL)=违约概率(PD)×违约损失率(LGD)×风险敞口(EAD)。其中,违约概率是指金融资产发生违约可能性的高低;违约损失率是指违约所导致的损失在违约风险敞口中所占比例大小;违约风险敞口是指违约致使需要承受风险的金融资产余额,通常为合同金额。

3.利息收入

对于第一、二阶段的金融资产来说,各期的利息收入等于金融资产账面价值与实际利率两者相乘。对于第三阶段的金融资产来说,各期利息收入等于金融资产各期摊余成本与实际利率实际利率之间的乘积。

(三)预期损失模型与已发生损失模型比较

从实际操作和运行情况来看,二者存在的最主要区别在于:预期损失模型在估计减值损失时往往充分考虑了预期发生的那些信用损失;已发生损失模型则仅仅是对有客观证据表明的已发生的损失计提减值准备,而不考虑预期发生的损失,具体对比分析如表2:

三、金融资产减值损失实例分析

A商业银行对B公司发放一笔100万元贷款,双方于20x1年1月1日签订协议,规定合同还款期限为5年,实际利率按照100/1计算,每年12月31日付息,到期一次还本。假设实际利率不存在风险调整,折现率采用初始确认的未经预期信用损失调整的实际利率。

(一)20x1年12月31日,B公司经营、盈利等各方面状况无明显恶化,宏观经济方面的增速相对比较稳定,行业的发展态势也非常良好,A银行认为该笔贷款应当不会存在减值的迹象,属于第一阶段金融资产,预期未来12个月违约率为1%,且如果发生违约,违约损失率为50%。

按照已发生损失模型,由于金融资产并未发生减值,因此无需确认减值损失,只需根据摊余成本和实际利率计算20x1年投资收益100000元。

在预期损失模型下,虽未发生减值,信用风险也未发生变化,但企业仍需根据违约率和违约损失率,加权计算未来12个月的预期损失现值,为1100000×(1%×50%+99%×0%)/(1+10%)=5000元,投资收益也为100000元。

(二)20x2年12月31日,通过评估,B公司仍能履行借款合同并无违约迹象,但经营情况恶化,现金流减少,A银行认为,与初始确认时相比较,当前信用风险和已经有了明显的增加,属于第二阶段的金融资产,预计20x3-20x5年连续3年的贷款违约率分别达到3%、4%、5%,违约损失率为100%。

对已发生损失模型来说,虽然现金流有所降低,但没有客观证据表明其违约,因此银行仍不需要确认减值损失,只需确认投资收益100000元。

对预期损失模型来说,每年合同现金流量及预期现金流量情况如表3所示,应确认的减值准备为103752.07元,由于上年已确认5000元,则今年只需要再确认减值损失98752.07元,投资收益仍为100000元。

(三)200年12月31日,A银行发现B公司面临较为严重的财务困难状况,因而认为该批贷款已经出现了比较明显的减值迹象,属于第三阶段金融资产,估计未来2年的违约概率是100%,20x4年很可能将无法获得贷款利息,20x5年预计只能收到本息900000元。

对于已发生损失模型来说,由于已经发生造成金融资产减值的触发事件,因此应确认该期间的资产减值损失为100000/(1+10%)+200000/(1+10%)2=256198.35元,以及投资收益为10000元。

对于预期损失模型来说,当年应计提的资产减值损失为256198.35-103752.07=152446.28元。另外,虽然上年末已经计提了一部分减值准备,但由于缺乏客观证据,仍需要使用未扣除减值损失的账面价值(非摊余成本)乘以实际利率来计算投资收益,仍为100000元。

(四)20x4年12月31日,B公司现金流情况仍未好转,业务收入持续紧缩,仍属于第三类金融资产,A银行对贷款重估之后预计只能收到850000元本息。

对于预期损失模型来说,由于上年资产减值有客观证据,因此投资收益的计量与已发生损失模型一致,按照金融资产扣除减值损失之后的净值计算,为(1000000-256198.35)×10%=74380.17元,期末摊余成本为850000/(1+10%)=772727.27元,由于金融工具准则规定贷款日提减值损失准备后不允许再确认应收利息,而应继续确认利息收入,并且通过冲减贷款减值准备增加贷款的摊余成本从而影响贷款的减值准备,因此资产减值准备为1000000-256198.35+74380.17-772727.27=45454.55元。已发生损失模型利息收入、减值准备计量过程与预期损失模型一致。

(五)20x5年12月31日,由于B公司破产,A银行作为债权人在破产清算程序中共收回贷款800000元。

对于预期损失模型来说,投资收益以金融资产扣除减值损失之后的净值来计算,为772727.27×10%=77272.73元,减值准备为772727.27+77272.73-800000=50000元。已发生损失模型利息收入、减值准备计量过程与预期损失模型一致。

综上,可将预期损失模型和已发生损失模型的计算过程总结为表5及表6:

通过以上分析,可以对已发生损失模型和预期损失模型的资产减值损失、投资收益、损益等情况进行总结对比,详见表7。

从表7中可以看出:

1.两种模型对贷款计提的减值损失总额相同,均为351652.9元,投资收益合计金额也一致,为309545.45元。这表明理想状态下预期损失模型或已发生损失模型的选择并不是影响减值准备总金额和投资收益总额的因素。

2.预期损失模型分摊平滑了资产减值准备在不同年份的计提金额。己发生损失模型在前2年计提减值损失为零,其后不断增加,且幅度较大;而预期损失模型在前2年既没有发生减值迹象计提了减值损失,同时额度也先增后减,这样就使各期准备金额得以大大平缓。

四、对预期损失模型的评价

(一)预期损失模型的优势

1.它能够反映出金融资产的预期价值,并通过前两年的风险均摊,达到对整个存续期间金融资产损益的平滑,因而“能够缓解已发生损失模型产生的顺周期性现象”[4]。

2.它能对会计信息及时发布和公开,具有良好的透明度和较高的公信力,因而与已发生损失模型相比表现出更为优良的相关性和可比性。

3.它不但更能前瞻性地发现信用风险,还能通过违约概率、违约损失率反映预期损失的具体风险因素,并能够大大增加商业银行提前化解、处置风险的动力。

(二)预期损失模型的劣势

1.确认预期损失与传统会计理论原则相悖。由于预期损失模型是以未来的预期损失来作为确认资产减值的基础,这与传统会计概念框架中的权责发生制观念往往会产生较大的冲突。同时,预期损失模型在初始确认时需要计算预期信用损失,这与以按照公允价值進行初始计量的金融资产日量方式也很有可能产生矛盾和冲突。因此预期损失模型在会计原则的遵守上更突出强调了相关性,但不能满足客观性、如实反映原则的要求。

2.实施主体的主观性增加,需要更多的职业判断。由于预期损失模型的测算比较更加复杂,需要设定更多的参数,因而为报告主体管理层操纵盈余提供了机会和空间。这一方面是由于预期损失模型三阶段的划分方法不同于银行目前普遍执行的贷款五级分类标准,需要对报告日金融工具的信用风险相比初始确认时是否有显著提升进行估计,这一估计需要企业利用前瞻性的信息进行判断;另一方面是需要对金融工具在未来12个月或者整个存续期内的预期损失作出判断,需要计算违约概率、违约损失率,目前银行实际操作中关于未来12个月的违约概率能根据现有监管要求来获得,但整个存续期间的数据则无既有数据可采用,因此管理层需根据未来的变化发展和经济周期变化判断所处的不同情境及不同情况下的违约损失。

五、对我国全面实施预期损失模型的相关建议

基于上述分析,在2018年全面实施预期损失模型的背景下.本文分别从商业银行和监管两个层面提出未来更好地应用该模型的相关建议:

(一)积累数据完善计量模型,提升数据的科学性和有效性

商业银行在应用预期损失模型的过程中,一方面要对金融资产的违约概率、违约损失率做出判断,另一方面还要在已有的全面风险管理、财务风险预警等领域中增加对金融资产数据收集和变动趋势分析的功能。数据的取得主要依赖于银行自身所建立的评级体系的优化和完善,计量模型的质量则主要依赖于银行内部管理人员的理论素养、学术水准特别是信息运用能力水平,这都对未来银行内部风险管理、系统建设、人才培养等方面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首先,前期应做好数据库的构建,在应用预期损失模型前制定详细的资源需求、数据和系统需求等计划,针对与目前实行的内部评级法存在差异的违约概率、违约损失率和违约风险暴露等相关数据,做好历史数据的收集和未来经济走向的预测分析,同时进行银行内部数据升级或重建内部信息系统并进行信息整合,以提供各项专业数据满足模型应用的需要。其次,风险管理部门应对风险管理策略重新进行评估,明确信贷风险显著增加的界限,按照新《企业会计准则22号一金融工具确认与计量》规定,逾期超过30日即表明金融工具的信用风险已经显著增加。在计算出预期信用损失之后,将其传递给前端业务部门,以在未来金融资产定价过程中考虑预期信用损失的影响,按照成本收益原则作出金融资产的合理定价。第三,财务部门需要根据准则变动调整金融工具的核算办法和会计科目的划分,确定新的金融资产减值内部实施办法和相应的内部控制体系。根据风险管理部门提供的预期信用损失结果评估金融资产不同阶段计提的减值准备对财务报表的影响,以实现通过对预算、绩效等方式进行管理来完善金融资产结构的目的。

(二)协调监管政策和会计准则,提高政策的可操作性、针对性

我国现阶段存在的针对银行业金融资产减值准备的政策包括中国人民银行2002年4月颁布的《银行贷款减值准备计提指引》,银监会在金融危机之后发布的《商业银行贷款损失准备管理办法》,财政部于2006年和2012年分别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22号一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金融企业准备金计提管理办法》以及2017年4月发布的新《企业会计准则22号》等。其中,央行早期的政策规定了贷款的五级分类,对后三种次级类、可疑类、损失类贷款需计提减值。银监会主要从防范风险出发,规定了商业银行贷款拨备率不应低于2.5%、拨备覆盖率不应低于150%的监管标准,同时还必须以两项标准中较高的那一个作为银行贷款损失准备的监管要求。财政部则以会计准则的形式规定了金融资产减值的确认计量,并提出了一般准备拨备机制,拨备包括计入当期损益的资产减值准备和从净利润中提取的一般准备。

从以上可以看出,在金融资产减值准备的计提上,商业银行面临着多个监管主体,各个监管主体的要求和目标都有所侧重。因此为了促进商业银行各项业务的规范、保证对商业银行的合理有效的監督和管理,“必须要协调好会计准则与监管政策之间的关系,对现行政策进行系统的梳理,做出适宜的调整以提高政策的可操作性、针对性和协调性。”[5]一是针对监管规定中仅对关注类、次级类、可疑类、损失类贷款分别按照一定比例计提减值准备,而正常类贷款则不予考虑的规定,鉴于实际上正常类贷款也有发生减值的风险,因此监管部门有必要将正常类贷款纳入资产减值准备的计提范围,以缓解会计准则与监管要求之间的冲突。二是采用预期损失模型之后,商业银行在按照财政部门会计准则的有关规定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以外,可以以会计上的资产减值准备为基础再计提一部分减值准备(一般准备),来满足监管机构贷款拨备率和拨备覆盖率的要求,以在经济上行期计提更多的减值准备,更有利于实现预期损失模型消除顺周期影响的效果。三是明确会计准则与监管准则是两个不同的领域的规范,二者需适当分离、相对独立,同时监管机构可与会计准则制定者彼此支持、相互配合,会计信息是监管指标的起点源泉,监管数据可在会计信息基础上进行深加工来获得。

参考文献:

[1]刘玉廷.金融保险会计准则与监管规定的分离趋势与我国的改革成果[J].会计研究,2010,(4):3-6.

[2]潘秀丽,商业银行贷款损失准备问题研究——资产计量与风险覆盖的协调[J].中央财经大学学报,2012,(3):88-93.

[3]王菁菁,刘光忠.金融工具减值预期损失模型的演进与会计准则体系变迁——兼评《金融工具:预期信用损失》征求意见稿[J].会计研究,2014,(5):37-43.

[4]张金良.预期损失模型对商业银行的影响及应对[J].金融会计,2015,(1):37-38.

[5]肖序,曾婷,预期损失模型及其在我国应用的相关问题研究[J].会计之友,2015,(24):8-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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