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玥迪
现代化生产、经营模式的转变,一方面为企业的财务管理提供了发展基础,企业为了征求更高的市场占有率,更加注重单位自身的管理结构;另一方面,为顺应财务管理情况的现代化发展进程,政府出台了“营改增”试点改革政策,对财务管理工作制定了新的操作规定。
一、“营改增”会计处理工作的执行调整
为进一步落实“营改增”的企业试点工作,财政部制定了相关的会计处理政策,对试点单位的纳税人实行差额征税,并对单位增值税的运营期末留抵税额、财政扶持资金、增值税的税控系统所使用的设备以及专门的技术维护费用等能够抵减增值税额的会计项目处理工作做出了规定。该项规定是在实行“营改增”单位试点后,对会计处理工作做出的唯一规定,同时,也是试点企业根据“营改增”进行会计处理的主要政策依据。改革的深入发展,使得试点单位的数量不断增加,范围也在不断扩大,为适应新试点单位的实际情况,纳税人应该依照单位发展模式的不同,调整工作尽快适应新的会计处理政策。
(一)会计科目与专栏的设置
按照“营改增”改革政策执行的会计规范,通常需要在应交税费的科目下设置四个更加详细的科目,包括应交与未交的增值税,在应交增值税的下属科目中包含借、贷方设置的不同专栏,对增值税的种类进行划分。依照相关的财税政策规定,增值税的纳税方应首先将销售额与进项税额相互抵减,然后计算出当期应该缴纳的税款额度。如果得出的数额是负数,当期进项税额的余额转入下一期,成为试点单位的期末留抵增值税额。与此同时,财政政策规定,试点单位的纳税人如果同时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服务、劳务等方面工作的,应该缴纳税款的货物、劳务或服务需要进行分类计算,这些税务种类适应一般纳税人的标准。这项规定表明货物销售的期初留抵部分税额与应税服务下属项目中的销项税额无法进行抵扣。试点单位进项税额没有进行抵扣的部分,可以结合相关财务规定,在应交税费的下属科目中进行核算。与此相对应的,如果纳税人的规模不大,可以设置出应交增值税的会计科目,无需设置明细科目。在此基础上,纳税人设置出“三栏式”账目,并在纳税期间将其提交到会计计提,按数额缴纳税金即可。
(二)差额征税与留抵税额的会计处理
按照财务部相关规定,试点单位的年销售额如果达到了五百万元,就应该提出申请一般纳税人的资格。在进行“营改增”政策改革之前,会计处理营业税的方式为差额计征,在改革实行后,由试点企业承担税收服务的工作。企业的财务部门对销项税额进行详细的核算并进行会计计提,按照政策规定,可以支付非试点人价款的,在销售额中予以扣除。在应交税费下属应交增值税科目下添加“营改增”的“抵减销项税额”项目,对销项税额予以记录。而会计处理中的留抵税额项目属于是政策试点单位进行制度改革的特殊服务项目,按照改革政策的规定,提供应税服务的一般纳税人(原增值税),在试点开始的月初,会计处理中的留抵税额(增值税),不能在销项税额中进行抵扣,应在应交税费的下属科目留抵税额中进行记录、核算。
二、“营改增”试点单位的增值税核算
(一)单业经营企业的增值税核算工作
如果试点企业从事的工作属于单一化的模式,如客运企业,试点改革政策实行后,增值税的核算与缴纳是依照增值税法以及会计处理准则进行的。如果总机构经由相关部门批准可以开展汇总税务服务,下属分支单位可以按月的缴纳增值税,然后按照会计处理准则在税款汇总时一并抵扣。而试点企业会计的业务处理模式与过去企业缴纳增值税时大致相同。以铁路运输以及邮政单位为例。国家曾针对两类企业出台了增值税的管理政策,总机构的下属企业单位,需要将月销售额以及预定款、建设基金等款项进行叠加,然后按照增值税应缴份额,进行报账与税额缴纳,分支机构不能直接将销售额与进项税额进行抵扣。与此同时,总机构汇总计算当期应纳税额,可按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7号规定凭证抵减分支机构已预缴增值税额和相关进项税额。其分支机构或所属企业的预缴税金会计处理十分简单,直接做借记“应交税費-应交增值税(已交税额)”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即可。
(二)混业经营的增值税核算与会计处理
在实践中,企业多元化经营最为普遍。例如,运输公司兼营修理修配劳务、旅游服务和相关货物销售业务,呈现经营多元化特征;再如,单位自备货车接送货物,自备轿车和商务车作为出行交通工具,旅游公司自备客车作为接送游客等,充分体现营服一体化特点。如果企业同时兼营货物、应税劳务和应税服务,那么应税服务业务即应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第106号等相关文件计税,并依照会计准则规定进行会计处理;如果不属于兼营项目,即工商机关核定的经营范围(以营业执照标注为准)不包含“营改增”政策规定的应税服务项目,而企业经营中却实际发生了该类业务,仍应确认为“混合经营行为”。比如客运企业因故不能将乘客送达目的地而中途将乘客转给旅游企业继续承运,旅游公司则发生了混合销售行为,因此只能为客运企业开具服务业发票,而运输公司不能作为抵扣进项税额凭证。
“营改增”试点单位会计处理工作需结合企业发展的实际情况,进行适度调整,以便更好的适应财务管理工作模式的转变。社会发展的新形势下,“营改增”改革政策的深入发展,使得试点企业可能存在两种纳税身份,即试点单位纳税人可能同时销售货物、提供劳务或应税服务。这时,纳税人的应税货物、劳务以及服务需要进行分别计算。因此,会计应针对增值税种类、来源、具体核算等情况的不同,冷静思考,谨慎处理,选择合理的核算方式,最大程度上降低财务管理可能存在的风险。(作者单位为黑龙江八一农垦大学会计专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