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峻
随着经济发展、社会变迁,小规模纳税人的税制弊端日益显现,成为财税法上很突出的问题。税收制度的不完善影响着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稳定与和谐。
一、小规模纳税人的法律地位
首先,我们要明确小规模纳税人的地位。小规模纳税人属于增值税纳税人的一类,另一类是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的概念最早由美国耶鲁大学的亚当斯提出,其特点有三点:①避免重复征税;②保持税收中性;③保障财政收入。但是增值税的前两个特点以及能够达到的税收效用却未在小规模纳税人上显现出来,甚至小规模纳税人的税收制度水平还不能超越税制改革前的营业税的税收制度水平。
二、小规模纳税人税制弊端
其次,我们要分析目前小规模纳税人税收制度存在的弊端,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小规模纳税人与一般纳税人界定不合理,转化制度不健全
现在我国界定一般纳税人与小规模纳税人的界限以应税销售额来区分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的方法显然对于两类的纳税人的区分存在不科学之处。
从现在小规模纳税人的产业类型,企业性质和课征的税额来看,已经有很多小规模纳税人足以成为一般纳税人的身份,但是由于这个严苛的划分界限,导致小规模纳税人只能继续以这种身份进行纳税。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13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资格认定,不作为小规模纳税人,依照本条例有关规定计算应纳税额。”尽管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但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向一般纳税人转化的制度仍然存在不足。界限的不合理导致一部分小规模纳税人利益受损,不能减轻税负,同时也让一部分能够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的小规模纳税人利用制度的漏洞减轻税负,造成稅收的流失。
(二)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偏高,实际税负与名义税负严重不符
目前小规模纳税人依据6%和4%的征收率简易方法征收。但《增值税暂行条例》第11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实行按照销售额和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的简易办法,并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是关键问题,因为不能抵扣,小规模纳税人的税负实际上的计算公式是“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相当于对前手所缴纳的税额进行再一次缴税,并且全部销售额都是计税依据。这样产生的结果就是实际税负严重超过名义税负。
(三)小规模纳税人起征点偏低
目前我国仅对个人适用增值税起征点。现在我国经济稳步快速增长趋势明显,随着经济的发展速度,法律不能及时的与之相适应,这个起征点的数额越来越不能完善对小规模纳税人的优待,越来越高的物价和劳务价格,只能使小规模纳税人的税负和压力越来越大。同时也使越来越多的小规模纳税人进入纳税的队伍中来。同时,由于小规模纳税人的起征点偏低,税收负担重,也导致很多不如实上报应税销售额,不开发票的手段肆虐。
(四)小规模纳税人发票制度不健全
(1)普通发票相比于增值税专用发票显然不够科学。普通发票只能按照货物或应税劳务的全额进行税额计算,造成税上加税,重复课税的结果。
(2)不按规定开具发票问题严重。小规模纳税人由于现行不科学的税收制度,为减少税负,通常会不按规定开具相关发票。
通过对以上问题的研究分析,可以得出一些改进策略和方法。
三、改进小规模纳税人税收制度策略和方法
(一)逐步缩小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范围
我国应该在相关的法律法规中做出相应规定,除了已经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向一般纳税人转化的条件以外,还应该规定小规模纳税人不如实申报的后果及惩罚措施,以利于鼓励和要求小规模纳税人的身份转化。
(二)降低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
改革后的税率已经调低了,但是仍然不能满足很大一部分小规模纳税人的经济能力,我国仍然需要做出进一步改进,对于不同类型的小规模纳税人出台新政策,调整税收负担。
(三)适当提高小规模纳税人的起征点
起征点的规定和税率的规定所导致的后果相仿,所以我们为了降低小规模纳税人的税务负担,也应该适当提高起征点。
(四)健全小规模纳税人的发票制度
我国应放宽政策,允许小规模纳税人简易条件下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和一般纳税人进行交易,就可以合理抵扣进行税额。
四、与国际增值税模式对比,改善小规模纳税人命运
再次我们应该沿着国际趋势改进我们的增值税制度,整体的改革也将会使小规模纳税人的税收制度随之改变。现在国际的增值税最佳模式具有以下特点:
(1)它按照增值税属于对国内消费的货物和劳务普遍征收的税种特征,除极其特殊的行业(如金融保险)以免税方式不征收增值税而另征其他税外,最大限度的把所有货物和劳务纳入增值税的征税范围,是征税范围最完整的增值税。它与消费税配合形成最佳税务劳务征税制度结构。
(2)它按增值税属于最终消费者负担的消费行为税的性质,对货物,劳务按单一税率征收增值税,从而大大减少了因税率划分给增值税带来的复杂性。
(3)它按照增值税既征收又抵扣这一特殊税收机制的要求,以税收法律规定的方式保护国家依法征税权和纳税人的抵扣权不受侵犯。
(4)它合理的确立了增值税纳税人的注册标准。
我国在国际增值税模式中属于不完整性增值税,此种类型具有初期增值税多选择性的特点,或者征税范围不到位,或者类型特殊,或者税率结构复杂,或者特殊规定过多。我国将来增值税的发展可向现国际最佳模式发展,一步到位难度及其大,也将造成更多不完善制度的弊端和巨大的整改损失,但是我国可以先根据国情逐步改革,比如逐步缩小小规模纳税人范围,扩大真正意义的增值税纳税人范围,逐渐统一税率,减少因税率高,税率不统一导致的税负重和复杂性。合理规范增值税纳税人的注册标准,使现在的小规模纳税人直接注册为一般纳税人,进行合理的税额抵扣。最终达到相对完善的时候,再对低收入者实行免征政策加以扶持,完善我国的税收制度。
五、结语
在分析了国内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的税收管理制度不足以及优化策略,论述了国际增值税发展模式及我国的发展趋向以后,我们深知我国的小规模纳税人税收制度需要努力完善,加以改进,这不仅关系着小规模纳税人的命运,也关系着国家的经济发展。endpri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