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大学出版社本《礼记正义》标点商榷

2018-04-03 19:13陶广学
商丘职业技术学院学报 2018年1期
关键词:书名号引号周礼

陶广学

(信阳师范学院 文学院,河南 信阳 464000)

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 年版《十三经注疏》,以1980年中华书局影印嘉庆二十一年阮元校刻的《十三经注疏》为底本(下文简称底本),进行了标点、文字处理、校勘和吸收研究成果等整理工作。可惜整理本的标点值得商榷处颇多。吕友仁曾指正简体整理本《礼记正义》标点问题达198例之多[1]100-131。笔者反复研读,斟酌再三,另校出标点可商榷者凡115例,大致可分为三种情形:破句有误或欠妥者69例,不当标而标者22例,当标而未标者24例。

一、破句有误或欠妥者,凡69例

1. 《重刊宋本十三经注疏后记》3-倒4(前后二数字分别指讹误所在的页码及行码,下文皆同。):于绅则有给事中黄中杰,御史卢浙,编修黄中模,员外黄中栻,检讨罗允叔,举人余成教,贡生赵仪吉、袁泰开、李桢,

按:上文“于官”列举人名毕,以句号作结,此“于绅”列举人名至“李桢”后亦当句。

2. 7-5疏:此一节明人君立治之本,先当肃心谨身,慎口之事。

按:应标为“肃心、谨身、慎口之事”。

3. 14-15疏:凡学之法,当就其师,处北面伏膺。

按:《曲礼》“礼闻取于人,不闻取人。礼闻来学,不闻往教”,“处北面”,于礼不合。应断为“当就其师处,北面伏膺”。

4. 31-4经:父母存,不许友以死。不有私财,

按:“死”后应逗,“财”后当句。

5. 74-8疏:郑云:“欢谓饮食,忠谓衣服。饮食是会乐之具。……交乃全也。”

按:“欢谓饮食,忠谓衣服”系郑注,下引号应表于第二个“饮食”前,余文系孔疏语。

6. 页75-倒1孔疏:然尸在庙中尊伸,尚答主人之拜,今在路,其尊犹屈,君下而已式者,以其在路,尊未伸,故未敢抗礼,至于庙中,礼伸则抗,故答之。

按:“君下而已式者”,“君下而已”属上为句,“式者”属下加逗。

7. 80-倒5疏:郑云,大夫于朝,士于市,是也。

按:《檀弓》“君之臣不免于罪,则将肆诸市朝,而妻妾执”,郑注:“大夫以上于朝,士以下于市。”[2]卷10,305应标为:郑云“大夫于朝,士于市”是也。

8. 95-18疏:郑云:“展軨具视,谓遍视之。”

按:应标为:郑云“展軨具视”,谓遍视之。

9. 132-倒4疏:《考工记》韦、裘二职存,唯草工职亡,《考工》无。

按:孙诒让曰“‘存’上疑脱‘不’字”[3]416-417。“《考工记》韦、裘二职(不)存”系孔疏语,应标句。“唯草工职亡”系郑注,应加引号。

10. 142-倒6疏:下云:“赞牛耳桃茢。又《左传》云:‘孟武伯问于高柴曰:诸侯盟谁执牛耳?’然则盟者人君以牛,伯姬盟孔悝以豭,下人君也。”

按:据《周礼·夏官·戎右》“赞牛耳桃茢”[4]857中,《左传·哀十七年》“武伯问于高柴曰:‘诸侯盟,谁执牛耳’”[4]2180上、《哀十五年》“既食,孔伯姬杖戈而先,太子与五人介,舆豭从之。迫孔悝于厕,强盟之,遂劫以登台”[4]2175中,应标为:下云:“赞牛耳桃茢。”又《左传》云:“孟武伯问于高柴曰:诸侯盟,谁执牛耳?”然则盟者人君以牛,伯姬盟孔悝以豭,下人君也。

11. 262-1疏:故《丧服》传云:“妇人虽在外,必有归宗,曰小宗。”

按:“《丧服》传云”应为《丧服传》云。

12. 353-倒11疏:虞氏以来,其裳用纁,故下文历陈虞夏殷周,注云“其服皆玄,上纁下裳”。

按:页426-6郑注“凡冕属,其服皆玄上纁下”,疏文“其裳用纁”“裳既法地而用纁者,凡衣服著其身,有章采文物,以黄色太质,故用纁也。衣为天色玄,礼天牲玉用苍者,以天色昼则苍,夜则玄,衣不用苍,亦以其太质故也”,知纁为裳色,玄为衣色。应标为:注云“其服皆玄上纁下”。“裳”应断在下句。

13. 429-倒8经:瘖、聋、跛躃、断者、侏儒,百工各以其器食之。

按:孙希旦曰“百工非疾民而并言之者,因以器食之,其事同也”[5]卷14,388,“百工”与前五者并列,应标为:瘖、聋、跛躃、断者、侏儒、百工,各以其器食之。

14. 429-倒5疏:瘖谓口不能言,聋谓耳不闻声,跛躃谓足不能行,断者谓支节解绝,侏儒谓容貌短小。百工谓有杂技艺,此等既非老无告,不可特与常饩。

按:“百工”与前五者并列,“小”后应逗,“艺”后应号。

15. 432-倒3孔疏:则古者百亩,当今东田百五十二亩七十一步有,余。

按:“有”后逗号应删去。

16. 508-倒4疏:按注云“坤,初六也”,林,众;锺,聚;肃,速;纯,大;恪,敬。“言时务和,审百事,无有诡诈,使莫不任其职事,速其功,而大敬其职”。

按:此皆引韦昭《国语·周语注》文,应标为:按注云“坤,初六也”;“林,众”;“锺,聚”;“肃,速”;“纯,大”;“恪,敬”;“言时务和审,百事无有诡诈,使莫不任其职事,速其功,而大敬其职”[6]卷3,64。

17. 533-2经:鸿雁来宾,爵入大水为蛤,鞠有黄华,豺乃祭兽戮禽。

按:注、疏以“来宾”断句。《释文》曰“高诱注《吕氏春秋》则云‘宾雀’”。赵翼曰:“许慎注《淮南子》,则以宾字属雀,云:‘宾雀、老雀也。栖宿人家堂宇之间,如宾客然。’则宜以‘鸿雁来’为句,而‘宾’字连下句读。”[7]卷3,56今以高、陆、赵断句为上。

18. 539-2疏:然郑注《司马》中冬大阅,引此九月季秋之令,将为大阅之誓,而云作《月令》者,说季秋之政于周为中冬,失之矣。

按:据郑注《周礼》曰“此大阅礼实正岁之中冬,而说季秋之政,于周为中冬,为《月令》者失之矣”[4]卷29,838上,应标为:然郑注《司马》中冬大阅,引此九月季秋之令,将为大阅之誓,而云“作《月令》者说季秋之政于周为中冬,失之矣”。

19. 607-倒6疏:云“迎尸”至“阴厌”也。约《少牢特牲礼》文。

按:“阴厌也”三字当引,“约”前应逗。“少牢特牲”指《少牢馈食礼》《特牲馈食礼》,当标为“约《少牢》《特牲》礼文”。

20. 612-16疏:按《特牲少牢》“尸将食,举肺脊”,又云“上佐食设肵俎,初载心舌”,肵者,敬也。

按:应标为《特牲》《少牢》。

21. 653-1疏:定本云正歌云工歌备,误也。

按:应标为:定本云“正歌”,云“工歌备”,误也。

22. 726-13疏:凡仪礼之例……故《燕礼》注云:“重席,重蒲筵。”是也。

按:应标为:凡《仪礼》之例……故《燕礼注》云“重席,重蒲筵”是也。

23. 735-倒8疏:检于礼,本时有“匹”字作“正”字者,

按:据下文“卢、王《礼》本并作‘匹’字矣”,当标为:检于《礼》本,时有“匹”字作“正”字者,

24. 737-12经:孔子曰:“我战则克,祭则受福,盖得其道矣。”

按:孔疏曰“‘我战则克,祭则受福’者,又引《郊特牲》语结称也”,而《郊特牲》曰“故以战则克,以祭则受福”[2]卷25,793。应标为:孔子曰:“我战则克,祭则受福。”盖得其道矣。

25. 779-11疏:南本及定本皆作“往德”,北本为“任德”。熊氏云:任用德,恐非也。

按:熊本系北本,“恐非也”系孔疏语,应断为:熊氏云“任用德”,恐非也。

26. 792-倒4疏:又引司徒五土名。又引大司乐五变而致介物,及土祇;土祇,五土之总神,即谓社也。

按:此“司徒”“大司乐”皆《周礼》篇名,应标为:又引《司徒》五土名。又引《大司乐》“五变而致介物及土祇”。土祇,五土之总神,即谓社也。

27. 828-1疏:按郑《目录》云:“名曰《内则》者,以其记男女居室事父母舅姑之法,此于《别录》属《子法》。以闺门之内,轨仪可则,故曰《内则》。”

按:“以闺门之内……故曰《内则》”系孔疏,下引号应移至其前。

28. 829-倒7经:左右佩用,左佩纷帨、刀、砺、小觿、金燧,右佩、玦、捍、管、遰、大觿、木燧。

按:“左佩”“右佩”相对,故“右佩”后第一个顿号应删,可参考例29。

29. 831-3经:左佩纷帨、刀砺、小觿、金燧,右佩箴、管、线、纊、施縏袠,大觿、木燧,衿缨、綦屦。

按:上文郑注“刀、砺,小刀及砺砻也”,“刀砺”二字中应顿。“施縏袠”,郑注曰“縏袠言‘施’,明为箴、管、线、纊有之”[2]卷27,831,故不应与“箴、管、线、纊”四物并列。“衿缨、綦屦”不为“右佩”宾语。应标为:“右佩箴、管、线、纊,施縏袠,大觿,木燧。衿缨、綦屦。”

30. 849-6经:鹑羹、鸡羹、鴽、酿之蓼。

按:郑注曰“酿谓切杂之也。鴽在羹下,烝之,不羹也”,851-7孔疏曰“‘酿之蓼’者,酿谓切杂和之,言鹑羹鸡羹,及烝之等,三者皆酿之以蓼”,应标为:鹑羹、鸡羹、鴽,酿之蓼。而疏曰“言鹑羹鸡羹,及烝之等”,应标为:“言鹑羹、鸡羹及烝之等”。

31. 849-7经:鲂、鱮烝,雏烧,雉芗,无蓼。

按:此句历来句读不同。《释文》:“贺读‘鲂鱮烝雏’为句。烧如字,一音焦,皇绝句。雉,皇此一句,一读‘雉芗’为句。”据851-10孔疏:“‘雉’者,文在烝烧之下,或烧或烝,或可为羹,其用无定,故直云‘雉’。‘芗,无蓼’者,芗谓苏荏之属,言鲂、鱮烝及雏烧并雉等三者,调和唯以苏荏之属,无用蓼也。”当断为:鲂、鱮烝,雏烧,雉。芗,无蓼。

32. 854-12注:记《王制》有此。

按:当标为:《记·王制》有此。

33. 879-倒2疏:《榖梁传》云:“诸侯受乎祢庙,与礼乖,非也。”

按:当标为:《榖梁传》云:“诸侯受乎祢庙。”与礼乖,非也。

34. 891-倒10疏:斯,耳也。耳是助句之辞,皇氏云“读言为訚”,义亦通也。

按:“助句之辞”后应标句。

35. 892-倒12疏:此一节广论上下及吉凶冠之所用,唯五十不散送,及亲没不髦,记者杂录,厕在其间。

按:“用”后应句,余文应标为:唯“五十不散送”及“亲没不髦”,记者杂录,厕在其间。

36. 899-6疏:君,谓天子以狐之白毛皮为裘,其上用锦衣以裼之。

按:“天子”后应句。

37. 902-倒10经:执玉,龟袭。

按:孔疏:“凡执玉得袭,故《聘礼》‘执圭璋致聘得袭’也。若执璧琮行享,虽玉裼。此‘执玉’或容非聘享,寻常执玉则亦袭也。龟是享礼庭实之物,执之亦裼。若寻常所执及卜则袭,敬其神灵也。”当断为“执玉、龟,袭”。疏文亦标误。

38. 1100-倒9经:《大章》,章之也。《咸池》,备矣,《韶》,继也。《夏》,大也。

按:“《咸池》,备矣”后应为句。

39. 1047-倒3经:其礼:大牢则以牛左肩、臂、臑折九个,少牢则以羊左肩七个,犆豕则以豕左肩五个。

按:据1048-15孔疏“臂、臑,谓肩脚也”,则“臂臑”皆不应点开。孙希旦曰“‘肩、臂、臑’,前胫三体之名。九个者,折每体为三段也”[5]卷35,955,以孙说为上,应点开。

40. 1078-倒9疏:以郑注《月令》云:“商属金,以其浊,次宫,臣之象也。”

按:“以其浊,次宫”,不应断开。

41. 1121-倒4疏:郑以此知也,今《书传》无“著穅”之文,谓齐人以穅为相,故知穅为相,即拊也。

按:“郑以此知也”系对上文言,应句。“今《书传》无‘著穅’之文”应句。

42. 1154-倒6注:蜃、辁声相近,其制同乎。辁崇盖半乘车之轮。

按:据1155-14孔疏“言天子蜃车,与此大夫辁车声既相近,其制宜同,故云‘其制同乎’”。“同乎”后应标问号。

43. 1219-7“四綍皆衔枚”者,谓执綍之人口皆衔枚,止喧嚣也。

按:“人口”以逗号断开,以免歧义。

44. 1237-倒3疏:何休云:“天子三寝,与《周礼》违,不可用。”

按:据上文知“天子三寝”系何休语,“与《周礼》违,不可用”系孔疏语。应标为:何休云:“天子三寝。”与《周礼》违,不可用。

45. 1245-倒2经:君拜寄公、国宾,大夫、士,拜卿大夫于位,于士旁三拜。夫人亦拜寄公夫人于堂上,大夫内子、士妻特拜命妇,氾拜众宾于堂上。

按:孔疏虽云熊氏“其义逾于皇氏”,然持皇说解经断句:“以上皆是皇氏所说”[2]卷44,1247。故应标为:“君拜寄公、国宾、大夫、士。拜卿大夫于位,于士旁三拜。夫人亦拜寄公夫人于堂上、大夫内子、士妻。特拜命妇,氾拜众宾于堂上。”黄以周曰:“皇氏谓君拜大夫士,误。谓君拜大夫于其位,更误。当以熊读为长。”[8]卷10,495-496孙希旦[5]卷43,1141-1142、朱彬[9]卷22,664亦主熊说,应标为:君拜寄公、国宾。大夫、士拜卿大夫于位,于士旁三拜。夫人亦拜寄公夫人于堂上。大夫内子、士妻特拜命妇,氾拜众宾于堂上。

46. 1288-5注:辁车,柩车也,尊卑之差也。

按:黄以周校曰:“上‘也’字乃‘无’字之误。辁车无尊卑之差,所谓丧车无等也。”[8]卷10,504应标为:辁车,柩车,(无)尊卑之差也。

47. 1317-5疏:或容为客字,则是义远。何须云“容以远”,又“容以自反”与“容以远”相对,一字为容,一字为客,未之有也。

按:应将“则是义远”后标为逗,前一“容以远”标问号。

48. 1341-11经:八十九十者东行,西行者弗敢过;西行,东行者弗敢过。

按:应标为:八十、九十者,东行,西行者弗敢过;西行,东行者弗敢过。

49. 1360-倒8疏:郑云:“皋陶,鼓木也。言韗人之官,掌作鼓木,张皮两头鞔之以为鼓,是韗磔皮革之官。”

按:“皋陶,鼓木也”系郑司农语[4]卷40,918上,下引号应移至“言”前。

50. 1367-倒2疏:“子孙”至“国也者”。

按:下引号应在“者”前。

51. 1368-7注:《春秋》多记诸侯朝聘、会同,有相接之辞。罪辩之事。

按:“辞”后应顿。

52. 1375-倒13疏:当,称也,所道也。

按:应标为:当,称也;所,道也。

53. 1380-倒5经:“寡人憃愚,冥烦,子志之心也。”

按:应标为:“寡人憃愚、冥烦,子志之心也。”

54. 1387-倒6疏:“揖让而升堂,升堂而乐阕者”,宾主及阶,揖让升堂。

按:下引号标“者”前。

55. 1402-倒11疏:云“高一丈长三丈为雉”者,《异义》古《春秋左氏》说。

按:“《异义》古《春秋左氏》说”不可解。据《礼记正义》,许慎《五经异义》引古《春秋左氏》说凡4例,或当标为:《异义》:“古《春秋左氏》说。”

56. 1421-6经:以此坊民妇,犹有不至者。

按:据上下文,逗号应标“民”后。

57. 1436-9疏:彼注云:“载,识也。言文王生適有所识……谓生大姒。”

按:“载,识也”系《毛传》文,余系孔疏语,下引号应标“言”前。

58. 1460-1注:《春秋传》曰:“君子曷为为《春秋》?拨乱世,反诸正,莫近诸《春秋》。其诸君子乐道尧舜之道与?末不亦乐乎?尧舜之知君子也。”

按:《公羊传·哀公十四年》:“则末知其为是与?其诸君子乐道尧舜之道与?末不亦乐乎尧舜之知君子也?”[4]卷28,2354中,“乐乎”后句号当删。又1461-7注:《春秋传》曰“末不亦乐乎,尧舜之知君子”,1463-14疏:云“末不亦乐乎,尧舜之知君子也”者,“乐乎”后逗号皆应删。

59. 1504-倒2经:可言也不可行,君子弗言也。可行也不可言,君子弗行也。

按:应标为:可言也,不可行,君子弗言也。可行也,不可言,君子弗行也。

60. 1520-6经:《兑命》曰:“爵无及恶德。”民立而正事,纯而祭祀,是为不敬。事烦则乱,事神则难。

按:孔疏标为“民立而正,事纯而祭祀”,两者不一。据郑注“民将立以为正,言放效之疾。事皆如是,而以祭祀,是不敬鬼神也”,知“民立而正”后应断开。据孙希旦说可标为:《兑命》曰:“爵无及恶德,民立而正事。”“纯而祭祀,是为不敬。事烦则乱,事神则难。”[5]卷52,1332-1333朱彬曰:“当如文端公说,‘民立而正事烦’为句,‘而祭祀是为不敬’句,两‘而’字读为如。”[9]卷33,816

61. 1522-13经:始闻亲丧,以哭答使者,尽哀;问故,又哭尽哀。

按:“哭尽哀”,上下文标点多不同:“过国至竟,哭,尽哀而止”“中庭北面,哭尽哀”“西面哭尽哀”“北面,哭尽哀”“西面哭,尽哀”等。以“哭”后加逗为宜。

62. 1533-倒10疏:案《服问》云“君所主夫人妻、大子適妇”,不云主庶妇。

按:《服问》:“君所主夫人妻、大子、適妇。”郑注曰“为此三人为丧主也”,“大子”后应加顿。孙希旦曰“言‘夫人妻’者,嫌为天子之三夫人,故正言‘妻’以明之”[5]卷54,1361,甚是。

63. 1556-倒5疏:贱谓士庶人服族。

按:据上文“亲,谓大功以上;疏,谓小功以下;贵,谓天子诸侯绝期,卿大夫降期以下”,“贱”后应逗。

64. 1561-3疏:晋人欲荐桓叔,桓叔、大夫、得用素衣者,国人以国君之礼待之,故欲荐素衣也。

按:“大夫”即桓叔,当标为“桓叔大夫,得用素衣者”。

65. 1567-倒8疏:物,谓射者,所立之处,物长三尺,阔一尺三寸,两物东西相去容一弓,

按:“射者”后逗号应删,“弓”后应句。

66. 1597-倒12疏:言前王施为政教,下顺人情,不夺人之所乐、利之事故云“小人乐其乐而利其利”也。

按:“事”后应句。

67. 1622-倒2经:教以妇德妇言、妇容、妇功;教成,祭之,牲用鱼,芼之以蘋藻,所以成妇顺也。

按:“妇德”后应标顿。

68. 1626-倒8疏:以郑注“乡人”“乡大夫”,又云“士,州长、党正”。

按:据下文郑注:“乡人,乡大夫也。士,州长、党正也。君子,谓卿、大夫、士也。”应标为:以郑注“乡人,乡大夫”,又云“士,州长、党正”。

69. 1650-2疏:“谓之鹄”者,取名于“鳱鹄”。鸿鹄小鸟而难中,是以中之为隽;亦取鹄之言“较”,较者,直也,射所以直己志。

按:此引《周礼·司裘》郑注,应标为:“谓之鹄者,取名于鳱鹄。鸿鹄小鸟而难中,是以中之为隽;亦取鹄之言较,较者,直也,射所以直己志。”[4]卷7,683中

二、误标为书(篇)名、引文者,凡22例

1. 2-6疏:然则伏牺之时,《易》道既彰,则礼事弥著。

按:“易”与“礼”并举,应去书名号。

2. 29-4疏:《燕礼》及《大射》公三重,大夫再重,是皆异席也。

按:“公三重,大夫再重”系“《仪礼·乡饮酒礼》”文,应标引号;“燕礼”“大射”皆删书名号。

3. 74-8疏:郑云:“欢谓饮食,忠谓衣服。饮食是会乐之具,承欢为易。衣服比饮食为难,必关忠诚筹度,故名忠,各有所以也。……交乃全也。”

按:此疏引郑注“欢谓饮食,忠谓衣服之物”,“饮食是会乐之具”后皆孔疏,下引号应移至其前。

4. 167-11注:《周礼》適子死,立適孙为后。

按:此“周礼”实据《檀弓》“仲子舍其孙而立其子”。

5. 265-9疏:此“拜稽颡”,“拜”文在上,以《周礼》言之,将拜稽颡。

按:下文疏曰“或可下文,殷、周并陈,此云‘拜稽颡’,或举殷礼,故先言‘拜’也”,“周礼”与殷礼并提。

6. 474-倒2注:《周礼》:天子有夫人,有嫔,有世妇,有女御。

按:此系《曲礼》文。

7. 677-6疏:若依《周礼》,越席、疏布是祭天之物。

按:此据《礼器》“大路素而越席,牺尊疏布幂”约文,且与下文“夏殷诸侯之礼”相对。

8. 1030-6疏:《周礼》“坐尸”,嫌妇人或异,故明之也。

按:孔疏之说,依据《礼器》“周坐尸,诏侑武方,其礼亦然,其道一也”。

9. 1311-倒11疏:然《周礼》四时之祭皆有乐,殷则烝、尝之祭亦有乐。

按:“周礼”与“殷”并举。

10. 938-10疏:《周礼》:春夏之祭,朝践堂上,荐血腥时,用以盛醴齐,君及夫人所酌以献尸也。……《周礼》:春夏之祭,堂上荐朝事竟,尸入室馈食时,用以盛盎齐,君及夫人所酌以献尸也。

按:孔疏皆据《仪礼·特牲馈食礼》约文。

11. 1616-6疏:若依《周礼》適子“醴于客位”。

按:“醴于客位”出自《仪礼·士冠礼》,此即同页下文疏曰 “以《周礼》之法”。以上例4至例11,“周礼”皆应删书名号。

12. 330-倒6疏:今《王制》统天下,故不自在其数,谓制统天下之君及天下之臣,取君臣自相对,故不取王臣也。

按:据“制统天下之君”,“制统”连读,“《王制》”应删书名号。

13. 541-5注:《巽》为风。

按:删书名号。

14. 550-15疏:故下云“劳农以休息之”,注“《党正》饮酒”是也。

按:郑注曰“党正属民,饮酒正齿位是也”,“党正”系人,应去书名号。

15. 815-倒4疏:此与下《昏礼》为目,故郑云:“目礼之义也。”

按:“此”指经文“天地合,而后万物兴焉”,“昏礼”指经文“夫昏礼,万世之始也”至“昏礼不贺,人之序也”一节。删区书名号,标上引号。

16. 858-8注:此《周礼·酏食》也。

按:应标为:此《周礼》“糁食”也。

17. 972-2注:《曾子问》曰:“小功不税,则是远兄弟,终无服也。”

按:此非出自《曾子问》,应删书名号。郑注引自《檀弓》:“曾子曰:‘小功不税,则是远兄弟,终无服也,而可乎?’”故孔疏曰“此句广释《檀弓》中曾子所说也”。

18. 1222-倒6注:国索鬼神而祭祀,则《党正》以礼属民……以正齿位。

按:此“党正”系人,应去书名号,疏引此注,亦误标。

19. 1407-倒7注:《君陈》,盖周公之子、伯禽弟也,名篇在《尚书》,今亡。

按:此“君陈”系人,去书名号。

20. 1628-4疏:此一节发明《乡饮酒》之礼。

按:此“乡饮酒”,应去书名号。

21. 1639-4疏:今《乡饮酒》立三宾,象国之立三卿,故云“政教之本”也。

按:此疏《乡饮酒义》经文“立三宾以象三光”,书名号应删。

22. 1660-6疏:案《燕礼》……众大夫相酬毕,奠虚觯于篚。

按:标点不全,仅有下引号。孔疏约《仪礼·燕礼》文,引号可删。

三、当标未标者,凡24例

1. 73-倒7疏:郑注彼云:“有言,有所告请,若有所问也。《记》曰有故则束帛加书以将命。”

按:“有故则束帛加书以将命”出自《仪礼·聘礼·记》,应标引号。

2. 80-倒9疏:故《掌戮》云,凡有爵者及王之同族有罪,则死刑焉,是也。

按:应标为:故《掌戮》云“凡有爵者及王之同族有罪,则死刑焉”是也。

3. 355-倒11疏:郑志又以韦弁为素裳,未知孰是。

按:“郑志”标书名号。

4. 543-5疏:自此以下,皆中霤礼文。

按:“中霤礼”系古《逸礼》篇名,应加书名号。

5. 698-13疏:庾云:“郑注《考工记》以六章为当时行,非古人之象,而引之以会此者,明亦周制也。

按:缺下引号,据马国瀚辑佚[9]976上,应标“周制也”后。

6. 751-3疏:四百里粟,五百里米。

按:引《尚书·禹贡》文,应加引号。

7. 767-13疏:王肃以《郊特牲》周之始郊日以至,与圜丘同配以后稷。

按:“周之始郊日以至”系《郊特牲》文,应加引号。

8. 770-6疏:我将祀文王于明堂,经云“维羊维牛”者,据文武配祭得用大牢也。

按:“我将”系《诗·周颂·我将》篇名,应标书名号,“祀文王于明堂”系其小序,应标引号。

9. 811-11注:齐所服而祭也。哻,况甫反,《字林》作,火于反。

按:“哻”字后系《释文》语[4]1455下,其前标志号“○”。

10. 940-11疏:按《诗》:“维清,奏象舞。”襄二十九年见舞象箾南籥,知非文王乐。

按:“维清”系《诗·周颂·维清》篇名,“象”“象箾”“南籥”为乐名,皆应标书名号。1389-7疏曰“案《周颂》‘维清奏《象》《武》’也”,“维清”应标书名号。

11. 1036-倒6疏:又魏文帝说诸方物亦云:“狗于古则韩卢宋鹊。”

按:“说诸方物”与上文“《战国策》”“桓谭《新论》”并举,当为书篇名,应标出。

12. 1083-12疏:熊氏云:“其牛羊之俎……则始末不亨。”

按:缺上引号。

13. 1201-8疏:敬为上,哀次之,及“颜色称其情,戚容称其服”。

按:“敬为上,哀次之”与“颜色称其情,戚容称其服”,皆系《杂记》中孔子语,应标引号。

14. 1228-10疏:旧作记之前,有人说书赞明大行人之事,谓之赞大行。

按:据《杂记》“《赞大行》曰”,郑注曰“《赞大行》者,书说大行人之礼者名也”,“赞大行”应加书名号。

15. 1360-倒6疏:以《周礼》墨者使守门,故知不使刑人守门,谓夏殷时也。

按:“墨者使守门”系《周礼·秋官·掌戮》原文,应加引号。

16. 1373-1疏:故《邶风》云“日月,卫庄姜伤己不见答于先君”是也。

按:“日月”,系《诗·邶风·日月》篇名,加书名号。

17. 1387-6注:《王制》曰:乐正崇四术,立四教……国之俊选,皆造焉。

按:“焉”后加下引号。

18. 1408-倒1经:高宗云:“三年其惟不言,言乃讙。”

按:郑注“高宗,殷王武丁也,名篇在《尚书》”,知原《尚书》有《高宗》篇。“三年其惟不言,言乃讙”非高宗本人语,故当为“《高宗》云”。

19. 1474-倒8疏:以“考道”劣于“至道”,又劣于义,但能于仁义之中随其一能成就之。

按:经曰“道有至义有考,至道以王,义道以霸,考道以为无失”。郑注曰“字脱一‘有’耳”。疏曰:言道之所用“有至”,一也; “有义”,二也;“有考”,三也。此句“又劣于义”后脱“道”字,且未标引号。

20. 1509-11疏:此穆王戒群臣云:今尔何监,非是伯夷布刑之道。

按:“今尔何监,非是伯夷布刑之道”系《尚书·吕刑》文,应加引号。

21. 1512-倒7《释文》:兵,尚书作“戎”。

按:“尚书”应加书名号。

22. 1534-7注:逸《奔丧礼》曰:无服袒免为位者,唯嫂与叔。凡为其男子服,其妇人降而无服者麻。

按:“麻”后应标下引号。

23. 1561-倒11疏:其《诗》之麻衣,则以此别。

按:《诗·曹风·蜉蝣》曰“蜉蝣掘阅,麻衣如雪”,“麻衣”当加引号。

24. 1588-倒4疏:云“八两曰锱”者,案算法:十黍为参,十参为铢,二十四铢为两,八两为锱。

按:据《隋书·经籍志》,“算法”当标书名号[10]卷34,1026。

以上115例,除了个别存在断句争议外,毋庸讳言,绝大部分例句的断句、标点存在不当、甚至讹误。究其原因,首先是整理者未能做到尽可能地汲取前贤成果,其次由于整理者未能正确理解《礼记》及其郑注、孔疏而误标或失标,当然也不乏因工作草率所致。

[1] 吕友仁.《十三经注疏·礼记注疏》整理本平议//中国经学[C].桂林: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5.

[2] 李学勤.礼记正义[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

[3] 孙诒让.十三经注疏校记[M].北京:中华书局,2009.

[4] 阮 元校刻.十三经注疏[M].北京:中华书局,1980.

[5] 孙希旦.礼记集解[M].北京:中华书局,1989.

[6] 韦 昭.国语注[M].上海:世界书局,1936.

[7] 赵 翼.陔余丛考[M].北京:中华书局,1963.

[8] 黄以周.礼书通故[M].北京:中华书局,2007.

[9] 朱 彬.礼记训纂[M].北京:中华书局,1996,664.

[10] 魏 征.隋书[M].北京:中华书局,19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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