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企业工资集体协商中工会职能考察

2018-04-01 17:45黄兆良
山西经济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18年4期
关键词:集体合同工会组织协商

□黄兆良

(西南政法大学,重庆 渝北 401120)

党的十八大以来,在全国总工会的带领下,各大工会积极贯彻落实集体协商政策,构建新型和谐劳动关系,在原有的基础上不断扩展新内容,诸如用工管理、后勤福利等。根据全国总工会的数据显示,截至2017年10月,除港澳台地区外,全国签订集体合同已达246万份,签订集体合同的企业达到644.1万家,职工覆盖面达到2.8亿人,各省市都建立了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全国已建工会企业集体协商建制率达到80%以上。同时,区域性与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也发展迅速,劳动关系三方协调机制也稳步增进,全国各省市普遍建立了三方协调机制。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已然成为保障工人劳动薪酬与工资增长的主要途径,其中,工会职能的有效发挥对于与企业协商谈判、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调整劳资关系、促进企业良性发展与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然而,工资集体协商制度中工会职能的作用在实践中逐渐流于形式,而且我国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刚处于起步阶段,还存在诸多不足。一方面,被拖欠薪资的职工维权意识不强,另一方面,相当多的中小型企业根本就未设立工会,能够维护工人话语权的组织便稀少。因此,笔者以四川省某国企工会为例,结合现阶段我国企业工资集体协商中工会职能存在的问题,探寻符合我国企业工资集体协商中工会职能的路径,努力营造工资集体协商有序良好的法律环境。

1 域内外企业工资集体协商中工会职能的立法背景

1.1 我国企业工资集体协商中工会职能的立法背景

我国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工会职能的演化除一系列法律文件的出台外,与早期工人运动也有很大关联,而且在改革开放后有明显变化。如1995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法律的形式明确将工资集体协商制度确定下来,其中具体规定了有关集体合同的签订内容、程序与事后救济等,所以集体合同制度重新走上了历史舞台。《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法》正式施行后,工会组织也在紧锣密鼓地筹建中。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推动下,1996年北京开始试行工资集体协商制度。2000年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部委会议通过《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第三章中正式规定工资集体协商的职工一方代表由工会代表,推行工会代表工资协商的职能方式来调整工资决定机制,对保障劳动者的权益与规范企业的良性发展起到了重要的作用。2001年后新修订的《工会法》第六条明确规定,工会是以维护工人的合法权益为首要职能,《工会法》的修订使得我国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制度中的工会职能逐渐制度化与中国特色化。紧随其后2004年颁布的《集体合同规定》与2007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对工会的法律地位与职能进行了重新定位,强化了工会代理职能,通过工会的集体职能作用来维护职员的个人劳动权;其次,明确了工会的参与权、监督权,具体包括工会在与企业协商时,享有共同决策权,监督的范围也扩大至享有知情权与检察处分权。《劳动合同法》所规定的工会职能都与工人的利益切身相关,都体现了工会维护工人基本权益的首要职能,并进一步确立了工资集体协商制度。

随着政府逐步退出对劳动力市场的干预,在市场自由调整下,我国的劳动者与雇佣单位的结构不合理现象逐步凸显。由于我国劳动力充足,雇佣单位往往处于优势地位,所以在工资分配上,经常出现不利于劳动者的分配现状。所以仅仅依靠市场调节是不够的,有效利用工资集体协商制度中工会的职能来调整劳动关系是必要的方式。为了应对复杂的劳动关系纠纷问题,地方也出台了相关的法律法规,如2016年7月施行的《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2018年3月1日起实施的《吉林省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2018年6月8日起实施的《山西省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

1.2 域外企业工资集体协商中工会职能的立法背景

美国的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发展的比较成熟,一方面得益于美国发达的市场经济,另一方面美国劳动者的维权意识与阶级发展也使得集体协商制度能够很好地发展。美国先后发布的《国家工业复兴法案》、《劳动关系法》与《国家劳工管理法》将工资集体协商制度逐渐确立下来,也进一步明确工会的法律地位与职能。美国工资集体协商制度的一大特点是设立了专门协调劳资双方关系的机构——国家劳动关系委员会。当然,以签订集体合同为结果的工资协商还是遵循双方的自愿性与平等协商原则。

根据日本《劳动组合法》对工会的规定,工会组织人数上的限制与行政审批都不作严格要求,同时保障工会的独立性。在日本,工会组织的形式主要有职业、产业与企业工会,工会组织对于其组织形式可以根据自身的特点自行决定,通常工会以企业工会的形式对企业内部进行审查监督,保障职员的正当利益。在开始谈判前,工会必需表明其代表谈判的资格,如果没有的话,雇佣单位可以拒绝谈判。日本工资集体协商的内容,法律也不作限制,可由当事人双方自由签订,但是所形成的集体协议具有约束力。

2 我国企业工资集体协商中工会动力不足的原因分析

我国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制度推行已经很多年,但是依旧有很多问题尚待解决,其中首要问题便是工会职能缺失与政府职能不明确。如果无法有效解决这些问题,那么工资集体协商制度所取得的成效则有待质疑。

2.1 工会在集体协商中职能缺失

依照中华总工会印发的《机关工会工作条例》(2015年6月26日)规定,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等行使国家行政权力的团体都应当依法建立工会。行政事业单位的工会组织是由上级组织要求建立,其工会主席也是由上级组织任命。因此,行政事业单位的工会组织在上级的领导下开展工作是毋庸置疑的,党委拥有绝对领导权。在此情形下,要求工会组织独立行使职权、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不免举步维艰。

工会的财政支持除了来源于会员的会费外,还包括政府的财政补助、同级行政的相关补助等,工会自身也分为管理人员与普通职工,所以工会与政府的关系或企业的关系模糊不清,政府与企业管理一方也可能会对工会强加干预。其次,处于基层的工会组织机制不健全的问题严重,小规模企业的人员流动性比较大,工会组织的建立也无法得到有效保证。最后,工会组织成员的专业性不足。协商谈判是需要高知识储备量与专业性的技巧,而工会组织成员一般都是职员推选而来,本身便缺乏专门的训练,这就导致在谈判过程当中,工会在收集信息与应对策略上处于弱势地位。

2.2 政府职能不明确

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在最初推行时,政府认为其违背契约精神而持抵制态度。随着工资集体协商制度的有效运行与对劳动者权利保障的优势作用,政府开始承认工资集体协商制度。雇佣单位在劳动关系中属于强势地位,所以政府的适当介入显得尤为必要。但是我国政府角色缺位、职能不明确的现象十分严重。一方面是由于当前的立法对于政府应当承担什么样的角色,发挥什么样的作用未及时给予规制;另一方面,我国虽然已建立三方协调机制,但对于具体程序性规定与救济措施未详细说明,政府协调中也不知应当发挥什么样的作用,同时人力与财政也进一步限制了政府应有的作用。

政府在对劳动关系进行干涉时,应当保持中立,但由于我国的工资集体协商制度是在政府主导下建立,特别是工会的建立也具有政府导向性。因此,在实践操作中,雇佣单位不愿意与工会协商的主要原因就在于其认为工会是带有政府性质的组织。反观工会一方,政府在其中起到的作用也大于工会自身,工会的独立性也遭受怀疑。如果政府一方利用工会暗中与企业达成交易,将进一步损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3 我国企业工资集体协商中工会职能的可行性建议——以四川省某国企工会为例

2016年1月,根据四川省总工会出具的《四川工会工资集体协商工资报告》显示,截至目前,全省共签订工资集体合同7.8万份,覆盖企业25.9万家,覆盖职工1069.6万余人,在保障建制率稳定在90%以上的同时,专项集体合同的针对性、实效性进一步增强。说明四川省的各级工会在我国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制度的发展进程中取得了一定成绩,也积极响应全国总工会和省委省政府的安排部署。笔者以四川省某国企工会在推进工资集体协商制度中所发挥的职能作用做简要分析。

3.1 国企工会推行工资集体协商中的做法

3.1.1 政府保障国企工会的职能运行

四川省政府以及成都市政府均高度重视总工会所提倡的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在历次相关政府工作报告上,都将保障和谐劳动关系、维护工人基本权益与提升职工薪资作为发展目标,同时深入贯彻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根据2018年7月18日《四川工会信息》专报第45期所强调的,由四川省常委所领导的,全省各级工会都应当深入学习“大学习、大讨论、大调研”,保障工会职能的正常运行,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四川篇”的指引下,把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纳入四川高质量发展、再上新台阶的任务中。

笔者所考察国企工会都会在每年固定期限内,积极响应市、区总工会的号召,集中精力与人员推进工资集体协商的建设。在市、区总工会的指导下,与行业协会或所在国企协商相关事宜,开展具体工作。除此之外,由于政府的大力支持,国企工会也利用机会利用线上或线下的方式宣传劳动法以及工资集体协商制度的相关内容,例如在微信公众号上或国企的电子宣传栏上,进一步提升企业员工关于自身权益的认知。

3.1.2 健全工作机制,优化工作格局

首先,国企工会与上级工会或同行业工会协调沟通,努力发展和管理本国企的相关工作,创造良好的工资集体协商制度环境。其次,工会代表也会积极跟进学习,去实地调研或者到更先进的工会组织去学习观摩。再次,工会积极将每一名员工,特别是零散、外派的职工都纳入到工会组织当中,健全工会的人员机制。同时,有效整合各方资源,切实加强与各方的协调配合,通过联合召开会议、联合发文、联合督查等方式合力推进工资集体协商工作。主动配合政府等单位,积极推进工资集体协商立法工作。最后,国企工会把工资集体协商提质增效作为全会工作的重中之重,在人、财、物等资源手段上给予强有力的支持,积极贯彻四川总工会制定下发的《四川省集体协商提质增效2014-2017年工作规划》,安排专项资金推进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另特别聘请专职指导员多名,增强集体协商工作力量。近几年,我国经济形势严峻复杂,企业发展困难,但即便如此,仍要坚持不懈地开展集体协商,并对加强分类指导、突出行业协商、强化质效评价、选树典型示范、争取党政支持等方面进行了再动员、再部署。

3.1.3 加强监督审查,完善监督程序

工资集体协商能否最后贯彻实施到位,工会的监督功能至关重要。笔者所考察国企工会主要是通过以下方式完成的监督工作:第一,工会坚持实地调研,了解国企方面的事务公开情况、与职工所签的集体合同具体内容是否也充分落实、对于国企的每一名员工尽量做到具体时间具体地点了解其具体情况。第二,监督以闭环模式为主。具体来说,从签订集体合同到到合同当中的具体项目是否履行到位,例如工资、福利的发放与保险的落实等,形成一个闭环的监督模式。第三,对于稳步完成的任务,工会会按时归档,不能够及时完成的任务,工会会及时督促有关的负责部门或负责人落实到位。第四,建立激励监督制度。由于四川省总工会与省人社厅、省银监会等单位联合制定了和谐劳动关系创建活动先进单位激励制度,把工资集体协商与劳动监察、企业评先评优、诚信体系建设、银行征信系统、享受政府优惠政策等挂钩。因此,国企工会内部也积极推进建立激励监督制度。

3.2 国企工会推行工资集体协商中取得的成效

国企工会在积极发挥职能、推行工资集体协商中取得明显成效。一是国企职工的收入在符合经济市场的规律下有切实的提高,职工在收入增加的同时对于工资集体协商制度也有更加明确的认知。通过工会的斡旋,企业一方在与国企高层沟通的过程中也取得良好的结果。二是得益于工资集体协商制度与工会职能的发挥,职工与企业都比较满意,企业劳动关系氛围也良好,职工的工作热情也被调动起来,企业劳动效率相比之前也有明显的提升。三是强化国企工会组织自身的凝聚力与职能效用的进一步完善。国企员工开始有劳动关系的问题,便会到工会来咨询或求助,职工对工会的信任度也稳步增长,这都进一步提升了工会的凝聚力与职能的完善。四是工资集体协商的内容也更加全面,工会在具体发挥职能的过程中,秉着发现问题解决问题的工作方针,为工资集体协商增添许多新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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