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腐败成因的系统结构
——以俄罗斯反腐经验为例

2018-04-01 02:58李景华
上海政法学院学报 2018年6期
关键词:腐败冲突权力

李景华

一、腐败成因跨学科研究的时代课题

(一)腐败问题的严重性和紧迫性

现代社会处于急剧的转型当中,腐败是国家管理和社会发展的严重障碍。腐败被越来越多的反腐学者、经济学家和商人认为是本国吸引外国投资者和发展市场经济的最大障碍。腐败的受害者不仅是国家形象、政权廉洁,更是广大人民的普遍权利和福祉。腐败大大增加了商业流通费用,减慢了经济发展。在发展中国家,腐败尤其具有破坏性,许多急需用于改善医疗教育、清洁用水和基础设施等国计民生项目的巨额款项被“吞噬”。

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腐败成为了国际问题。世界各国政府、国际社会纷纷应对,从不同角度对腐败问题进行了回应。从1983年华盛顿会议至今,国际反贪大会(IACC——International Anti-Corruption Conference)已进行了18届,它是国际性非官方专业研讨会,既是世界各国、各地区反腐败的专家、学者深入研究腐败问题的重要会议,也是各国和各地区的司法人员、政府官员交流经验和寻求国际合作的重要平台。1993年成立的非政府反腐败国际组织——“透明国际”相当于它的秘书处。2003年,《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出台,作为一个历史性转折点,从此各国对腐败的研究逐步深入。

(二)现有腐败成因理论的合理性和局限性

关于腐败的成因,各国学者提出了人性原罪理论、权力原罪理论、历史地理文化理论、自由主义理论、寻租理论、主管—代理困境、现代化理论、制度变革理论、政体理论,它们分别揭示了腐败产生的人性原因、权力原因、历史地理文化原因、政府过度干预经济原因、寻租机制、主管—代理博弈原因、迅速现代化原因、制度变革漏洞和政体天然局限。①本文借鉴杰克·道格拉斯在其专著《越轨社会学》中对理论层次的分类,将腐败的产生理论划分为3个层次:宏观理论、中观理论和微观理论。人性原罪、权力原罪、历史地理文化理论为宏观理论,现代化、自由主义、制度变革和政体理论为中观理论,寻租理论、主管—代理困境为微观理论。9个腐败理论参见以下文献:[法]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许明龙译,商务印书馆2007年版,第119页;[德]弗里德里希·迈内克:《马基雅维利主义》,时殷弘译,商务印书馆2008年版,第67页;[英]阿克顿:《自由与权力》,侯健等译,商务印书馆2001年版,第342页;[美]塞缪尔· P ·亨廷顿:《变化社会中的政治秩序》,王冠华等译,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89年版,第54-65页;[英]亚当·斯密:《国民财富的性质和原因研究(下卷)》,郭大力等译,商务印书馆1974年版,第252-253页;[英]约翰·密尔:《论自由》,许宝骙译,商务印书馆1959年版,第130-131页;[美]苏珊·罗斯·艾克曼:《腐败与政府》,王江等译,新华出版社2000年版,第3页;[德]弗兰克·巴约尔:《纳粹德国的腐败与反腐败》,陆大鹏译,译林出版社2015年版,第2-5页。人性原罪理论是最一般的腐败理论,任何腐败的产生都离不开人性因素,但该理论的解释过于宏观和抽象;权力是任何腐败所不可缺少的要素,权力原罪理论有其合理性,但权力仅是腐败产生的一个因素,因此权力原罪理论对腐败成因的解释是不全面的;历史地理文化理论解释力度恢弘,但即使历史文化传统相似甚至同源的国家,腐败的程度和形态也不完全相同,甚至有云泥之别;腐败与经济因素密切相关,自由主义和寻租理论分别从宏观和微观的角度说明了国家和政府对经济的干预滋生腐败的问题,阐述了腐败产生的经济原因,但腐败成因不仅与经济有关,还与政治、文化等因素有紧密联系,因此,该理论的解释也是片面的;现代化和制度变革理论都揭示了社会变迁、制度变革对腐败的影响,但这两种理论也都具有局限性,缺乏解释力;政体理论是整体性的理论,比较深刻,但过于绝对化和不够细致,因为民主政体国家也有腐败;主管—代理困境与寻租理论都从腐败的产生模式或机制出发对腐败作出阐释,都认为权力代理人与权力所有人利益诉求不同产生腐败,虽然两种理论从比较微观的角度解释腐败成因,视角犀利细微,但仅考虑主管—代理利益差异是狭隘的,因为仅有该利益差异并不必然发生腐败,还需要个体本身和制度环境等其他因素共同发生作用。

以上理论从宏观、中观或微观的视角揭示了腐败产生的人性、权力、制度、文化、经济、政治等因素,具有理论和实践价值。但是,上述腐败成因理论大多是从一个角度、一个方面对腐败成因进行阐释。然而,腐败不是单个因素的产物,而是多层次、多因素、系统组织的复杂现象,其根源应当在于社会。因此,以上种种腐败成因理论均具有不全面性和非系统性,未能揭示腐败的根本原因所在。

(三)腐败问题的跨学科研究

近年来,国外学界出现一些跨学科的综合研究。香港城市大学肖汉宇用2009-2013年间发表在经济学、政治学、跨学科的社会科学、地区研究、公共行政和社会学等8个领域的526篇与腐败相关的论文做样本进行了分析,发现腐败研究的话题牵涉极广,包括多个学科、多种理论、多种方法。国内学界随着我国治理腐败的深入,对腐败的研究成果也骤增,但是多为低水平和重复性研究,倪星、陈兆仓(2011)对中文期刊上腐败研究的论文统计分析发现,其中大多数仍然停留在对问题的描述阶段(96.7%的论文)。②肖汉宇:《腐败研究中的若干理论问题——基于2009-2013年526篇SSCI文献的综述》,《经济社会体制比较》2016年第2期。

近两年国内学界对腐败的研究出现了向纵深发展的趋势,主要体现在研究对象、研究方法和参考数据3个方面。第一,突破了以往腐败数据来源仅限于官方数据和媒体数据的局限,出现了实证研究和实验研究。①参见肖汉宇:《腐败容忍度与 “社会反腐”:基于香港的实证分析》,《公共行政评论》2016年第3期;张新超等:《腐败何以持续:基于社会规范视角的实验研究》,《南方经济》2016年第5期。第二,除了美国、韩国、新加坡、印度、香港等高频次研究国家和地区外,出现了对其他一些国家的研究。②参见杨建民:《墨西哥的腐败治理及启示》,《天津行政学院学报》2016年第4期;张弘:《乌克兰政治稳定中的腐败问题》,《俄罗斯东欧中亚研究》2016年第4期。第三,出现了一批对“腐败容忍度”“腐败感知”“经济不平等与民众腐败容忍度关系”的研究。③参见袁柏顺:《公众腐败感知与腐败的民间传说——基于C 市城区公众腐败感知调查的一项研究》,《公共行政评论》2016年第3期;王哲:《经济不平等与民众的腐败容忍度:基于多层次模型的跨国分析》,《经济社会体制比较》2016年第2期。总体而言,研究内容有细化,研究方法有突破,数据来源有拓展,但高水平研究仍然甚为缺乏,研究视野仍然比较单一,缺乏跨学科研究,缺乏深入的理论指导和国际视野,国内学界研究的滞后与我国反腐败的现实需求严重不相适应。

1995年第七届国际反贪大会在中国北京举行,阿根廷圣卡洛斯—德巴里洛切刑事上诉法院法官卡洛斯·艾伯特·罗赞斯基指出反腐败工作“超出了任何一门学科的研究范畴”,应当进行多学科的、以问题为核心的研究。④正如联合国和各国的著名反腐败专家所论述,如塞尔维亚驻日内瓦联合国等国际组织前任常驻代表,塞尔维亚贝尔格莱德大学、罗马第三大学Ugi Zvekic教授在“国际反腐学科建设与人才培养”国际研讨会上的讲座(中国人民大学2017年3月8-10日);参见[澳]查尔斯·桑普福德等:《测量腐败》,李泉译,中山大学出版社2016年版,第67页。笔者认为,跨学科研究是值得借鉴的。既然前文所述的种种腐败成因理论均无法得出腐败的全部成因,就意味着每一种理论均有其片面性;但也不可否认它们在一定范围、一定程度上的合理性,并且它们之间也存在各种联系。因此,应当整合解释腐败的复杂原因。⑤这些原因都是本文提出的腐败成因系统结构框架内的因素。

二、社会控制、社会结构与腐败

(一)社会控制与腐败

社会控制理论认为法律、制度等正式的社会控制和道德、文化等非正式控制的弱化和无效甚至缺失是腐败产生的根本原因, 比如,斯梅尔塞认为腐败可以被视为“对在官僚和追随者之间新的普遍性的关系中出现的模糊不清的适应过程”⑥参见[美]乔治·本森:《关于腐败的理论》,载王沪宁:《腐败与反腐败:当代国外腐败问题研究》,上海人民出版社1990年版,第50-51页。。

比如,众所周知,制度规则具有预期和指引功能,给予我们有关预期他人行动的信息,并且在这个过程中也限制我们自己的选择。“制度的功效取决于它提供给行为人的信息质量”⑦[美]杰克·奈特:《制度与社会冲突》,周伟林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103页。,所谓“信息”,即是制度提供给个体的预期。制度能够提供越确定、正面的预期,该制度提供的信息质量就越高,制度功效就越强;反之,制度功效就越弱。反腐败立法作为一项制度规则当然也具有预期和指引功能⑧社会控制的内涵比较广泛,包括正式控制和非正式控制,并且正式控制和非正式控制又各自包括许多具体内容。本文仅以制度规则的失效为例来说明社会控制理论的观点。,反腐败立法的具体内容和执行情况将给我们以下预期:第一,哪些行为会被认定为腐败;第二,腐败是否会被追究责任;第三,怎样追究责任以及追究何种责任;第四,行为人实际受到惩罚的情况。以上预期能够使我们评估自己和他人的行为,并指引自己的行为。若某种行为不是腐败,则我们就会认为该行为是可取的,并在此基础上认为更多的人会实施该行为。如果现有的反腐败立法展现给我们的结果是即使被认定为腐败之后也不会被追究责任或者行为人本应受到较大的惩罚而实际相反或者行为人被选择性执法或偶然性执法(腐败行为受到惩罚的几率很低),那么,该制度所提供的就是不确定的、反面的预期,其信息质量也就非常低。我们就可能不管这项反腐败立法而将倾向于“把当前的制度选择建立在短期制度收益的基础上”⑨[美]杰克·奈特:《制度与社会冲突》,周伟林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47页。,被抓的贪官会认为自己是“不走运”、其他贪官就会存在投机性心理而不会停止腐败行为、一般的公职人员也不会得到有效的警戒,将会有越来越多的人去腐败,并且自己也极有可能和他们一样。若果真如此,那么腐败的普遍发生就不是什么奇怪的事了。

社会控制的弱化和无效甚至缺失导致了人与社会的对立和矛盾。比如,合法机会的不均等使个人运用贿赂的手段达到目标。笔者考察了俄罗斯的社会控制状况,从苏联解体前夕至俄罗斯联邦成立之后的10余年间,由于法制弱化与无效、司法不独立、经济制度的弊端、道德信仰的弱化和缺失,社会正式和非正式控制失灵,腐败爆炸式迸发,可以说,俄罗斯转轨的第一个10年是社会制度与文化重整的10年,也是腐败的10年。⑩根据透明国际的调查,1988年至1992年俄罗斯的清廉指数为3.27,腐败比较严重;20世纪90年代末至21世纪初成为世界上最腐败的国家之一,1999年清廉指数跌至2.4成为极端腐败国家。俄罗斯国内的民意调查和官方资料也证实了其腐败的严重性和普遍性。参见 Карабанов А.Л.,Мелькин С.К.Современные проблемы противодействия коррупции ·уголовно-правовой и криминологический аспекты.М.:Волтерс Клувер,2010.С.32.;Противодействие коррупции на муниципальном уровне:сборник,М.:Волтерс Клувер,2008.С.236-246.;Бинецкий А.Коррупция,М.:Издательство Известия,2005.С.24-25.;Черкасов К.В.,Чаннов С.Е.,Куракин А.В.Государственная служба и коррупция,Государство и право, № 2, Февраль 2010,C.118-119.

(二)社会结构与腐败

社会结构理论利用社会结构尤其是弱势阶层所处的不利的经济地位来解释腐败原因。该理论把个人放在社会当中,根据个人在社会中的地位以及该地位与社会结构的关系来研究腐败产生的原因,认为腐败是不合理社会结构造成的。比如默顿认为,“在下层阶级群体中,获取财富的能力不仅受到个人才能和努力的限制,而且受到社会结构本身的限制,下层阶级中只有最具才能和最勤奋工作的人才有可能通过制度性手段获取财富。对于大多数下层阶级成员来说,这种可能性简直是不现实的”⑪[美]乔治· B ·沃尔德等:《理论犯罪学》,方鹏译,中国政法大学2005年版,第171页。。 “获取财富的合法机会的分配相对集中于上层阶级,而在下层阶级中这种机会相对缺失。而对犯罪行为的分配则被认为是对合法机会分配的一种反像,相对集中于下层阶级,而在上层阶级相对较少。”⑫同注③。

社会结构理论认为,腐败是一个国家的社会结构发展不均衡的结果。约翰斯顿认为,国家和公民社会无论哪一方的力量过于强大,都会造成社会结构的失衡,都有可能导致腐败的产生。而对于处在现代化进程中的广大发展中国家,严重的腐败问题主要是“强国家弱公民”的社会结构严重失衡造成的。比如,俄罗斯等国家的社会结构失衡⑬根据俄罗斯院士Львов Д.С.的统计,85%的俄罗斯人占有7%的国家财富,而在极少数群体(大约有1500人,他们占俄罗斯总人口的0.00001%)的手中却集中了整个国家一半多的财富。在美国,财富是在长期的资本主义发展的历史中积累的,而在这样长期的历史积累后,1% 最富裕的家庭也只拥有 38% 的国家财富。参见 Федоркин Н.С.Политическая культура и коррупция:грани совместимости, Вестник Московского университета, серия18, Социология и политология, 2008.№3 С.39.,少数处于社会顶层的人拥有大量优势资源,中产阶级薄弱,下层阶级人数众多,形成底座庞大贴近地面的“金字塔式”社会结构。在这样的社会结构下,国家权力过度控制社会和经济,资源和机会主要由国家分配,市场调配资源的空间有限,民众自我把握的机会和空间被相应地压缩,从而体现为社会上的商人和民众没有充分的权利,若要达到经济和生活中的需求和目标则不得不向国家权力的执行者行贿,普遍的行贿需求使官员有了非常好的受贿机会,所以腐败大量发生。

而更糟糕的是另一方面,即在社会结构失衡的状况下,强大的权力阶层将既有的社会制度和结构固化,使社会制度和结构不易改变,甚至将法律异化为“为上层阶层服务的工具”。比如,在苏联的勃烈日涅夫时期,特权阶层就是这样维护僵化的社会制度和结构的。整个欧洲东南部地区,羸弱的国家机器默许了在非正式部门动用政治、家庭以及族裔关系的行为,裙带关系及贿赂现象泛滥。在罗马尼亚,私营化及民主化进程被延误,官僚机构奄奄一息。一位退休律师说:“没有人是不腐败的”“我们生活在一个不正常的世界里”。另一个说,“这种体制里没有任何机制能够促使人们行善”,所以“每个人都出于自己的利益行事”。腐败之所以在罗马尼亚存在,是因为这里“缺乏政治意愿”①参见[美]迪特尔·哈勒:《腐败:人性与文化》,诸葛雯译,江西人民出版社2015年版,第99-100页。。

三、社会冲突与腐败

现有对腐败的社会学研究主要是运用了社空控制理论和社会结构理论,并且社会结构理论对腐败成因的解释是比较全局和深刻的。但笔者认为,社会控制的弱化和社会结构的失衡均非腐败产生的根本原因。为了阐明腐败的根本原因,本文引入社会冲突理论。

(一)社会冲突理论及其功能

社会冲突理论认为,冲突是客观存在的,具有基本的、重要的作用,为社会发展所必需。社会冲突是权力、财富、地位等稀有资源的分配不均以及价值观念不一致等原因导致的,社会冲突的因素在宏观上可分为经济因素、政治因素和文化因素。冲突的经济因素主要指社会财富等资源再分配中的利益冲突,利益冲突是普遍存在的,正是利益冲突的产生、对立和解决形成了社会冲突及其整合和变迁;冲突的政治因素指社会上各种权力的斗争,包括国家权力与社会权力的竞相争夺;冲突的文化因素指意识形态等非物质层面的矛盾冲突,其核心是价值观念的冲突。社会冲突理论认为社会结构的僵化是危险的,因为僵化的社会里不允许冲突的存在,但冲突经常是维护现存社会关系所必须的。齐美尔(Georg Simmel)提出在僵化的社会里,需要一种“安全阀体制”,社会结构越是僵化,“安全阀体制”就越重要。因为,安全阀能够使冲突得以宣泄,通过宣泄对冲突进行疏导和解决;否则,封闭僵化的社会结构,使得冲突没有渠道表达,将造成冲突的过度积累,达到一定程度将剧烈爆发,必然对整个社会结构产生严重破坏②在一个对冲突根本没有或有但不够充分容忍和制度化的社会结构里,冲突容易导致机能失调。冲突导致的分裂威胁的强度和对社会体系的公认基础的破坏程度,与这个社会结构的僵化程度有关。威胁一个社会结构内部平衡的不是这样的冲突,而是这种僵化本身。这种僵化使得敌意能够积累起来,一旦冲突爆发,这种积累的敌意就会集中到一条导致分裂的主线上。所以安全阀体制是重要的,应当加以制度化。这些安全阀制度通过阻止其他方面可能的冲突或通过减轻其破坏性的影响而有助于维护这个系统,通过安全阀,敌意不至于指向原初的目标,但是,这种替代也要由社会系统和个人付出代价:它会减轻迫使系统发生变动以适应变化了的条件的压力,并使紧张由于阻塞而在个人中积聚起来,这样就造成了毁灭性爆炸的潜在性。参见[美] L·科塞:《社会冲突的功能》,孙立平等译,华夏出版社1989年版,第212页。。

科塞(Lewis Coser)认为,冲突作为一种客观存在,它具有正反两方面的功能,冲突存在的正当性之一在于它具有正面功能③社会冲突是中性的,它的功能既有正向的也有负向的。冲突是客观存在,比如社会内某些部门之间的功能失调,将导致冲突,冲突倾向于重组,重组将优化原来的结构配置,产生新的结构,新结构的适应性增强。从整体上看,社会冲突将有益于社会变迁。美国的L ·柯林斯认为,冲突不再被理解为一种破坏性的力量,而被看作是塑造文明的伟大力量。参见皮艺军:《越轨社会学概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113页。若冲突是基本价值观念或信仰的冲突,则可能对现存社会带来破坏性,“造成整个社会系统的混乱、瓦解和重组”。参见贾春增:《外国社会学史》,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265页。若不涉及基本的价值和信仰,则冲突和竞争有益于原有社会结构的完善,促进原有社会制度的发展。总之,不论冲突的正面功能还是负面功能,不论物质性冲突还是非物质性冲突,都是社会发展的内在因素。。良性冲突的结果是平衡,因为没有完美的人、制度和文化,因此开放的探求与交流是一个人、一种制度、一种文化向前发展的必须之路,这正所谓“真理越辩越明”。相反,冲突的不足甚至缺失必然导致负面结果,形成失衡的社会结构,进而产生不公正的制度、狭隘的文化与道德,在现代社会,社会分工愈加鲜明,社会冲突也更加突出。市场经济条件下人们普遍追求自由和民主,利益和价值取向趋向多元化,由此产生新的社会冲突。那种认为社会冲突是“社会疾病”而把缺少冲突看作是“社会健康”的观点是错误的,社会中任何群体中的人们都要相互合作,但与此同时,竞争也是必然的。越是竞争激烈的社会,冲突越是复杂化,社会就是在冲突中发展变迁的。

许多研究者忽视了冲突的积极功能,谈“冲突”而“色变”,避之不及。殊不知“冲突”是中性的,有负功能亦有正功能。只有在权力、资源、文化的合理冲突的条件下,社会才能够调适和进步。当然,有的冲突也可能发生悲剧性后果,这是基本价值观念和目标不一致前提下的冲突,将导致社会的分裂。但是,我们不能因为冲突具有负功能,就不去研究冲突的正功能,不去发挥冲突的正功能。对于处于转型期的国家,尤其需要重视冲突,因为转型期冲突不可避免,而且非常复杂、激烈,这既是机遇也是挑战。主动把握好冲突,理性地允许冲突,甚至支持冲突、为冲突创造渠道,积极引导和主动发挥冲突在形成良好社会结构和制度中的作用,是非常重要的。比如,苏联的解体是腐败造成的,也是社会冲突异化的必然后果,因为缺失了合理的冲突,走向了一个极端,并且没有安全阀机制得以缓冲。即使有安全阀机制,它也仅仅是发挥缓冲作用而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根本途径仍然是应当有合理的冲突。

(二)社会控制、社会结构和社会冲突之间的关系

1.社会控制和社会结构的关系

众所周知,现实社会中的社会结构并不总是均衡的。一些社会行为人或其群体比另外一些更强大,表现为拥有更多的权力、财富等优势资源。那么,更强大的社会行为人或群体在利益冲突中将占据优势地位。因为社会制度和规则是由理性行为人创建的,也是通过理性行为人实施的。又因为理性行为人作为自利的行为人,其关注的并非集体目标而是其自身利益,因此理性行为人将创建那些对其实现自身利益最好的制度,并迫使他人遵守这些制度规则。这样的制度因为不是相关行为人利益冲突均衡的结果,不能够被良好地自我实施,因此需要外部实施制度的保障,这就大大增加了制度执行的成本。因此对于利益冲突中占据优势地位的群体必须施加有效监督,以免其操纵制度为己谋利。若制度的施行倾向于保护优势利益群体,则该制度的功效就大打折扣;若制度的施行严重偏离公正,那么该制度将失去普通大众的信任,导致社会控制失效。

通过分析可以发现,一方面,均衡的社会结构会导致有效的社会控制。比如,在一个社会结构均衡的国度里,往往会有完善的法律制度和合理的纪律制度等正式控制以及良好的道德和优秀的文化等非正式控制。另一方面,有效的社会控制也会促进社会结构的均衡。但是,就社会结构和社会控制的关系而言,前者是决定因素,后者是非决定因素。因此,社会结构失衡是社会控制失效的原因。

2.社会结构和社会冲突的关系

科塞认为,弹性比较大、比较灵活的社会容易出现社会冲突,但对社会没有根本的破坏作用,因为这种冲突可以导致群体与群体间接触面的扩大,也可以导致决策过程中集中与民主的结合和社会控制的增强,它对社会的整合和稳定起着积极的作用。相反,僵硬的社会结构采取压制手段,不允许或压抑社会冲突,冲突一旦积累或爆发,其结果势必会更加严重,将对社会结构产生破坏作用。为此,科塞提出要建立完善的社会安全阀制度,它可以发泄积极的敌对情绪,还可以使统治者得到社会信息,体察民情避免灾难性冲突的爆发,破坏整个社会结构。①参见[美] L ·科塞:《社会冲突的功能》,孙立平等译,华夏出版社1989年版,第213页。

一方面,良性冲突将导致均衡的社会结构,而不足的社会冲突将会导致失衡的社会结构。比如,经济上的良性竞争产生价廉质优的产品和服务;在良性冲突中各群体、阶层的利益诉求充分表达,会形成均衡的社会结构;政治上的良性冲突产生均衡的制度和决策,避免专断和盲目;文化或价值的良性冲突可以发展文明和道德。另一方面,均衡的社会结构又会反过来使得社会冲突更加充分。但是,社会冲突制约、决定社会结构,社会结构只是对社会冲突具有反作用而已。如果没有足够的社会冲突,那么也就难以形成均衡的社会结构。因此,社会冲突不足是社会结构失衡的原因。

3.社会控制和社会冲突的关系

社会力量和国家力量的冲突不足将会使这个国家的社会结构极不均衡,进而会产生许多不合理的法律制度等正式社会控制,并且这个国家的道德、文化等非正式控制的功效也将大大减损;权力资源冲突不足导致权力不能得到有效制约和监督,使制度规则难以发挥应有的作用,甚至形同虚设。

制度创立的核心,是找到一种可信的方式来影响他人的预期,并使之成为整个社会公认的预期行为。如果一个社会制度是在均衡的社会结构的情况下产生的,则该制度就会取得良好的社会效果而达至预期目标;但是均衡的社会结构取决于充足的社会冲突,因此,从本质上来说,一个制度能否被自我实施的条件在于该制度是所有相关行为人利益冲突均衡的结果。而在现实中,社会行为人的互动力量并不总是均衡的。一些社会行为人或其群体比另外一些更强大,表现为拥有权力、财富等优势资源的差异。那么,更强大的社会行为人或其群体在利益冲突中将占上风,将使制度规则的形成结果有利于其自身,并迫使他人遵守这些制度规则。这样的制度因为不是相关行为人利益冲突均衡的结果,不能够被良好地自我实施,因此需要外部实施制度的保障。②参见[美]杰克·奈特:《制度与社会冲突》,周伟林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88页。比如中国③据报道,中国经济改革研究基金会国民经济研究所副所长王小鲁2010年所做的调研报告显示:中国收入最高的10%家庭与收入最低的10%家庭的人均收入相差65倍。另据美国密歇根大学的研究报告,2010年中国大陆家庭收入的基尼系数(国际通用的衡量一个国家或地区的国民收入差距的指标。其数值在0~1之间。数值越高,收入分配的不均等程度越高。按照国际通常标准,基尼系数在0.3以下为最佳平均状态,在0.3~0.4之间为正常状态,超过0.4为警戒状态,达到0.6则属于危险状态)约为0.55。贫富悬殊之大,居世界首位。参见《美国公布中国贫富差距悬殊指数》,http://www.top81.com.cn/jujiao/gdzh2/20140506/82912_2.html,鼎盛军事网,2018年5月27日访问。参见何家弘:《中国腐败犯罪的原因分析》,《法学评论》2015年第1期。和俄罗斯,贫富差距很大,社会发展不均衡,许多制度不是各群体利益冲突均衡的结果,也就不能够被很好地自我实施,需要外部制度作保障,这就大大增加了制度执行的成本。因此对于利益冲突中占上风的群体必须施加有效监督,以免其操纵制度为己谋利。若制度的施行倾向于保护优势利益群体,则该制度的功效就大打折扣;若制度的施行严重偏离公正,那么该制度将失去普通大众的信任,导致社会控制失效,这就是社会冲突与社会制度的关系。社会结构失衡是社会控制失效的原因,社会冲突不足是社会结构失衡的原因。因此,归根结底,社会控制失效的原因是社会冲突不足。

4.社会控制、社会结构和社会冲突的关系

一方面,不足的社会冲突将导致失衡的社会结构,而失衡的结构又会产生不公正的社会制度,为腐败创造良好的条件和环境;另一方面,不公正的社会制度将会固化失衡的社会结构,而失衡的社会结构又会进一步发展不足的社会冲突,使权力、财富、机会更加分配不均,冲突的正功能难以发挥,负功能得以彰显。

比如众所周知俄罗斯腐败是制度性的①См.:Фадеев А.В.Антикоррупционное законодательство России и зарубежных стран:криминологическое исследование:монография.--М.:Юрлитинформ,2015.и др.,俄罗斯的法律制度既存在不完善之处,又存在执行力的问题,法律制度问题的原因是立法主体不均衡②俄罗斯1996年至2004年的立法倡议,绝大多数是有立法倡议权的主体如联邦主体、联邦委员会、国家杜马、政府和总统提出的,立法倡议总数量很可观,然而,各地区、联邦委员会、国家杜马的倡议被通过的数量不超过12%;国家的权力部门——政府和总统提出的立法倡议量很小(不超过 11%),但通过的比例接近 100%。参见 Степан Сулакшин,Oeconomia.Идейная коррупция(Идеология и политика как управленческая деятельность),Svobodnaia mysl’ - XXI,2005-04-30SMY-No.004,C.79-80.Irina Olimpieva and Oleg Pachenkov,Who fights corruption in Russia? Edied by Robert W.Orttung and Anthony Latta Russia’s Battle with Crime ,Corruption and Terrorism British Library Cataloguing in Publication Data,2008,P.122.,掌握立法大权的是国家的权力部门——政府和总统。“强总统弱议会”模式使俄罗斯国家民主化程度很低,从国家通过政治决定、研究大政方针直至方针的实施,公民的参与程度较低和监督力度较弱。因此国家权力与社会力量的对比极其悬殊,公民社会很弱小,无法与强大的国家权力制衡,适度、合理的权力冲突不存在,也就无法发挥社会冲突的正功能。“我们的研究表明,公民社会在俄罗斯几乎没有什么影响。NGO只能通过极其有限的途径影响政府政策。”③Irina Olimpieva and Oleg Pachenkov,Who fights corruption in Russia? Edied by Robert W.Orttung and Anthony Latta Russia’s Battle with Crime ,Corruption and Terrorism British Library Cataloguing in Publication Data,2008: 122.尤其在国家通过政治决定的过程中,社会监督的作用更小,国家机器内部的监督也很薄弱。俄罗斯在官僚机构运行的内外部监督薄弱及社会参与水平低下的环境下,腐败极易发生发展,且无法有效控制。虽然从2008年底以来,俄罗斯陆续通过《联邦反腐败法》及其框架下的一系列法律法规,也实行了官员财产申报制度,但由于社会参与不足④См.:Полукаров А.В.Мониторинг реализации административно-правовых средств противодействия коррупции в социальной сфере,Государство и право, 2017, № 5.,以及反腐败社会文化和社会心理并未完全形成⑤См.:Богатырев В.В.,Данильченко С.В.Институционно-правовые проблемы противодействия коррупции на пространстве содружества независимых государств,Государство и право, 2017, № 6.,制度反腐效果并不理想。

俄罗斯被追究腐败责任的很多是普通官员、警察、(中小学)教师和医生,他们收受的贿赂数量很小,平均为3至5千卢布(100至150美元,相当于600~1000元人民币),收受贿赂的主要原因是工资收入极度低下。俄罗斯联邦最高法院院长В.М.Лебедев曾在全俄罗斯法官会议上说出了一个可悲的统计数字:2011年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受贿者的1/3 是卫生和教育部门的工作人员。而身居高位拥有大量权力和财富的人却很少被认定为“腐败分子”⑥Дмитриев Ю.А.Борьба с коррупцией:фикция или реальность ? Государство и право, № 5, 2012.。这样的反腐败既放纵了真正的腐败分子,又使得民众对反腐败立法、执法和司法失去信心,这种信心的丧失更加为腐败的蔓延创造了美好的温床。在系统性腐败的国家都存在类似的情况。⑦虽然有些学者的文章明确从阶级特权的角度来讨论腐败问题,这条线索在大部分文章里都被弱化了。那些职位低下的人更常被贴上耻辱的腐败标签(商界与政治精英们能利用人脉资本,如任人唯亲),于是普通公民可能会被迫诉诸明显的贿赂形式,这些形式更常见,并一贯会受到惩罚。参见[美]迪特尔·哈勒:《腐败:人性与文化》,诸葛雯译,江西人民出版社2015年版,第218页。打破这一腐败“怪圈”,需要从冲突的根源入手。

俄罗斯腐败的社会冲突根源主要体现在权力、经济、文化冲突3个方面:一是权力冲突的正功能被抑制而负功能彰显,造成国家权力难以被有效制衡和监督,立法、执法、司法不能实现各阶层利益的良好平衡而达至公正,权力腐败充斥在各个层级,甚至出现官商一体、官黑一体的现象;二是经济主体不平衡、市场竞争机制不健全,经济冲突异化,导致经济制度存在缺陷,商业腐败严重,影子经济遍行;三是多元文化冲突不够,缺乏多元文化的充分交流、融通、发展,外在表现是俄罗斯公民的法律意识薄弱、法律信仰缺失,公正、自由、平等意识不强,对腐败高度容忍,社会反腐败文化与心理仍未形成。

四、腐败成因的系统结构

俄罗斯腐败的原因表面看是法律、制度等正式控制和文化等非正式控制制度失效,这是大家都能够看到和认识到的原因,而其深层次原因则是社会结构失衡,根源则在于社会冲突异化。腐败成因是一个系统结构:社会控制→社会结构→社会冲突,这是一个由表及里的多层次系统结构,也是一般人认识腐败的认知结构。

(一)腐败成因系统结构的基本涵义及其层次关系

笔者认为,社会控制理论和社会结构理论对腐败成因的分析虽有其可取之处,但均未揭示出腐败的根本原因。前文分别论述了社会控制、社会结构、社会冲突与腐败的关系以及社会控制、社会结构和社会冲突之间的关系。笔者在此基础上提出腐败成因是一个系统结构,在这个系统结构中,主要有3个层次:第一个层次是社会控制层面的腐败成因,社会控制弱化是腐败的直接原因,这容易被认知;第二个层次是社会结构层面的腐败成因,社会结构失衡是腐败的基本原因,是深层次的腐败原因;第三个层次是社会冲突层面的腐败成因,社会冲突异化是腐败的根源,是最深层次的腐败原因。

在腐败成因的系统结构中,虽然腐败的直接原因、基本原因和根本原因分别处于腐败成因系统结构的不同层次,但3个层次不是截然分开和孤立发挥作用的,它们之间存在相互作用,腐败在其交互作用下发生。一方面,社会冲突是社会结构和社会制度的形成原因,易言之,社会结构和制度是社会冲突的产物。对于腐败的原因,从表面看是社会控制出了问题,从深层看是社会结构失衡,而腐败的根本原因,必定在社会控制、社会结构缺陷的形成原因中,即社会冲突异化。另一方面,社会冲突决定社会结构和社会制度,并不是说社会结构和社会制度就完全被动,社会结构和社会制度对社会冲突具有反作用。比如,现有的制度通过强制力保障资源分配的方式,从而影响着权力、财富、机会等资源冲突的局面。当社会结构处于失衡状态时,如社会上层的政治和经济力量庞大,中间阶层贫弱下级阶层广大时,社会力量分配不均衡,在这样的社会结构下,社会冲突往往比较激烈,但其很难发挥合理的对抗冲突,主要发挥着冲突的负面功能。只有当上级阶层的权力等资源有所分散、中间阶级稳定、下层民众也拥有一定资源时,社会矛盾和冲突才会缓和,才能有合理的对抗冲突,发挥良性功能。总体而言,社会各阶层利益诉求满足均衡化有利于形成良性的社会结构,并有助于法律、制度的执行,也有助于监督国家权力公正行使和公职人员廉洁为政。但是,从根本上说,是社会冲突决定社会结构和制度。健康合理的社会结构和公平的社会制度是社会冲突的正面结果,社会冲突能否取得正面结果取决于社会资源的合理分配。只有合理分配权力、财富等资源,稳定的中间阶层才能形成,下层阶级才可能摆脱贫困,社会结构才可能变得合理和均衡,社会制度也才可能公平正义。所以,是社会冲突决定社会结构和制度,而不是相反,社会冲突是基础的、根源的力量和因素,社会冲突作为腐败产生的根本原因,其含义不是终极原因,而是在一定社会发展阶段认识和预防腐败的根本原因。

(二)案例分析

为了更好地展示腐败成因的系统结构及其层次关系,本文以两个案例加以分析。

1.案例分析之一——寡头掠夺国家腐败

俄罗斯叶利钦时期的“贷换股”计划为寡头掠夺国家腐败的典型形式。寡头的形成过程是腐败从低级向高级的发展过程,亦是腐败成因系统结构的形成过程。俄罗斯寡头的形成过程包括以下4个阶段。第一阶段,苏联权贵阶层通过权力支配国民财富,对国有资产“隐形占有”;第二阶段,苏联权贵阶层演变为俄罗斯官僚阶级并对国有财产进行支配,“隐形占有”转化为合法所有,权力资本化;第三阶段,由权贵阶层演变而来的官僚资产阶级自身繁衍,利用所有权对资本和财富进行再集聚;第四阶段,寡头阶段,官僚与资本结合,金融资本与工业资本结合。从寡头掠夺国家腐败的发展历程可以看出,权力是原始因素,也是第一要素,通过权力获取财富,从“隐性占有”转为“合法所有”,进而利用合法占有权再集聚,达到官僚与资本的结合,这是权力→财富→合法(腐败)的进路图景。掠夺国家腐败被认为是腐败的最高级形式,因为它具有“合法”外衣,具有极大的破坏性、极度的隐蔽性和迷惑性。

在苏联集权体制下,社会中的权力资源分配极不平衡,权力几乎全部高度集中在国家机器及其官员之手,社会权力极小,民众没有什么权力,所以权力冲突严重不足,甚至无法冲突起来,从而形成了苏联特权阶层。因“社会冲突异化”产生“社会结构失衡”。在此失衡的社会结构下,特权阶层利用占有的优势权力资源大肆占有国有资产,将“隐性占有”转变为“合法所有权”,取得国家制度的“合法”保护。易言之,社会结构失衡导致不公正的经济制度,特权阶层利用该制度谋取私利,即从“社会结构失衡”到“社会控制失效”。形成了不公正的制度之后,特权阶层的腐败进入更加隐蔽的阶段,即利用国家政治、经济制度对资本和财富进行再积聚,使得社会上的权力、财富资源的合理冲突不复存在,而是特权阶层“一枝独秀”,独揽大权与国富,腐败烂到了根子,寡头终于形成,权力与经济资源均掌握在窃国者手中了。如是,进入腐败的新阶段——利用失效的社会控制固化失衡的社会结构,进而维持甚至扩大异化的社会冲突。社会冲突逐渐积累,然而严重僵化的苏联社会却没有“安全阀”制度,普通苏联民众甚至普通的苏维埃党员没有应有的权利和资源,没有合法的利益诉求表达渠道和情绪宣泄渠道,压力、情绪日积月累,最终造成社会的分裂。

以上俄罗斯寡头掠夺国家腐败的例证,是社会冲突(权力冲突异化,权贵阶层通过权力支配财富)→社会结构(以官僚阶层地位支配国有财产)→社会控制(所有权制度固化,官资结合)的多层次腐败成因过程。腐败的追因要追到权力、财富的冲突异化,腐败的产生是一个系统结构:社会冲突(腐败的根本原因)→社会结构(腐败的基本原因)→社会控制(腐败的直接原因),这是腐败成因的形成过程,该结构具有多个层次,各层次间存在因果关系。

2.案例分析之二——警察系统腐败

在腐败成因的系统结构中,社会冲突是腐败产生的根源,它是腐败产生的最深层原因,但是我们在面对一些腐败案件的时候,在分析一个群体、一个国家的腐败原因的时候,往往思考不这么深入。比如俄罗斯公民和在俄罗斯的外国人都对俄罗斯警察系统的普遍腐败深恶痛绝①根据俄罗斯官方公布的统计数字,按照年龄和职位(警衔),警察人员中的中层群体最腐败。警校学员刚进入警察部门,不是潜在的腐败分子,然后他们或者被补充进已经形成的潜在的可以被贿买的同行中去,或者被职业环境所排斥(被迫离开)。最终,俄罗斯内务部领导层的高层,已经不能质疑腐败问题,因为他们自己正是从中层来的。参阅 Дмитриев Ю.А.Борьба с коррупцией:фикция или реальность? Государство и право, № 5, 2012.2011 年俄罗斯新《警察法》生效,去除警察局多余职能,警员数量缩减20%同时大幅提薪。该项改革耗资十几亿卢布(2亿多人民币),改革后与欧洲和国际警局接轨,警察的风貌有所改观。,但当思考为何警察系统如此腐败的时候,大家认为的原因是:(1)警察的工资太低;(2)警察的素质不好;(3)警察上层腐败,上行下效;(4)警察上层腐败,低级警察为了升入中层必须行贿上级,导致整个警察系统腐败;(5)司法机关对警察腐败的惩治和监督不够;(6)司法机关不作为;(7)俄罗斯没有独立的媒体监督揭露警察腐败;(8)俄罗斯不民主。

笔者此处列出的8个原因,总体上是按照大家认识腐败成因的深入程度排列的,从第一个原因到最后一个原因逐步深入。上述8个原因都是俄罗斯警察系统普遍腐败的原因,这些原因有深有浅,相互之间存有关联甚至互为因果,也是从警察个人原因、群体原因、制度原因到社会结构的逐步深入。工资低是事实;素质低这个原因更多是俄罗斯警察文化的弊端;上层腐败上行下效和升迁贿赂问题是警察体制弊端;司法机关不作为和作为不够是制度问题;最后两个原因涉及到了俄罗斯社会结构不合理导致腐败。这个分析过程是先找到法律、制度、文化这些社会控制原因,然后再深入到社会结构原因,但一般不会思考到社会冲突这个层次。为什么“俄罗斯没有独立的媒体监督揭露警察腐败”,为什么“俄罗斯不民主”,这就涉及了社会冲突。腐败成因系统结构的因果链条,从社会控制问题找寻到社会结构问题,从社会结构问题找寻到社会冲突,社会冲突是腐败产生的最深层原因。但从表面上看,社会冲突似乎与腐败的产生没有明显的因果关系,这是因为作为腐败产生根源的社会冲突深藏于内,通过决定社会结构和社会制度间接地决定腐败产生,但却是腐败的根源。

五、余 论

本文将齐美尔、科塞等前辈的社会冲突理论引入到腐败的研究中,丰富和深化腐败成因理论,期望找到揭示腐败系统原因的路径,以探求治理腐败这一历史和现实顽疾的有效药方。

腐败的治疗,必然是自上而下与自下而上的共同努力,即国家应当发挥主导作用,但也必须得由各阶层、各群体、各组织、各位公民的全力支持和亲身参与。国家应当给予社会各群体公平的财富、机会、权力、价值资源,促动社会冲突发挥正功能;在政治、经济、文化领域为合理的社会冲突扫清障碍,主动培育社会的良性发展。只要各阶层、各群体的民众持有相同的基本价值观和目标——爱国、平等、自由、民主,就可以允许有不同的表达诉求、不同的利益取向、不同的文化观念。反腐败的立法、政策、制度、措施的出台,也应当是各阶层、群体合理冲突的结果,要防止利益集团操纵立法、绑架国家和社会。腐败的受害者是全体民众,反腐败也应当得到全体民众的支持,并且他们也参与其中。

治疗腐败顽疾的根本路径在于社会冲突的合理化、社会结构的均衡化和社会控制的有效化。系统性腐败的国家需要进行社会与文化的深刻变革,解决根源问题。从社会冲突入手,才能够将腐败从一个普遍性问题转换为一个偶发性问题。但其根本在于国家、社会、个人都具有平等、正义、博爱的精神(核心价值观);在享受权利的同时积极履行道义,因为只有诚信和道德才能使我们的家园和谐美好;只有爱自己也爱他人,才能让我们平安、幸福、快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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